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74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08
审理经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雁山、阳东区红丰镇塘角、珍珠江、北惯镇、海陵岛等地的果园、丛林处开设赌场,利用“三公大吃小”形式聚赌。三人各自出资500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经费。曾某某负责在赌场放高利贷给赌博人员赌博,叶某某负责在赌场望风,何某某有时也负责接送赌客。何某某等人还另外聘请沙某某、冯某某、关某某、莫某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由何某某负责发放每人每天200元的工资作为报酬,其中沙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冯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和物色赌博场地,莫某某负责在赌场周围“望风”,避免公安民警查处,关某某负责接送赌客,接送赌客的小汽车由何某某等人提供,各人分工明确。该赌场开赌时间从每天下午两点到下午五点,参赌人员有谭某、余某某、伍某某等人,每天参赌人员从数人到十几人不等。每人每把最少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每盘每次赌资从1000元至5000元不等,每场抽水约4000元,何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共约10多万元人民币。在为赌场工作期间,冯某某获利约5000元、沙某某获利约3000元、莫某某获利约10000元,关某某获利约600元。2015年6月25日19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某某酒店312房间抓获了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沙某某、冯某某、关某某。被告人莫某某于2015年9月4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谭某等人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承认犯了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雁山、阳东区红丰镇塘角、珍珠江、北惯镇、海陵岛等地的果园、丛林处开设赌场,利用“三公大吃小”形式聚赌。三人各自出资500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经费。曾某某负责在赌场放高利贷给赌博人员赌博,叶某某负责在赌场望风,何某某有时也负责接送赌客。何某某等人还另外聘请沙某某、冯某某、关某某、莫某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由何某某负责发放每人每天200元的工资作为报酬,其中沙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冯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和物色赌博场地,莫某某负责在赌场周围“望风”,避免公安民警查处,关某某负责接送赌客,接送赌客的小汽车由何某某等人提供,各人分工明确。该赌场开赌时间从每天下午两点到下午五点,参赌人员有谭某、余某某、伍某某等人,每天参赌人员从数人到十几人不等。每人每把最少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每盘每次赌资从1000元至5000元不等,每场抽水约4000元,何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共约10多万元人民币。在为赌场工作期间,冯某某获利约5000元、沙某某获利约3000元、莫某某获利约10000元,关某某获利约600元。2015年6月25日19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某某酒店312房间抓获了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沙某某、冯某某、关某某。被告人莫某某于2015年9月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涉案物品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沙某某、冯某某、关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谭某、余某某、伍某某、王某标、黄某叠、郑某玲、叶某记、林某、刘某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莫某某、沙某某、关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一个月,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缴获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雅婷
人民陪审员杨飞圣人民陪审员沙开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