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中刑初字第28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01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刘夫、被告人尤某及其辩护人姜拴胜、被告人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杜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在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某某路向北400米路西的门面房里设置捕鱼机、麻将室以及百家乐赌局开设赌场,并招揽社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水渔利。随后,被告人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等人先后到该赌场中工作。在赌场开设期间,杜某负责赌场全面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可某负责向赌客出售筹码、管理账目并向其他赌场工作人员支付工资,孟某负责为百家乐赌局发牌,尤某负责监场,韩某、赵某、杨某甲、孙某负责赔码,段某、杨某乙、程某负责看门望风。2015年5月2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赌资72700元,并将被告人杜某、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当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栗某的供述、证人郭某、田某、杨某丙、张某、王某、何某、宋某、王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杜某、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均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对十一名被告人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杜某、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可某、孟某、韩某、赵某、杨某甲、尤某、孙某、段某、杨某乙、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后,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二、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扣押的72700元赌资依法予以追缴,杜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POS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石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