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甬慈刑初字第191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2-05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强及其辩护人罗央芬、被告人马仕海及其辩护人张伟利、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潘丽萍、被告人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及林某、吕某芳(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招揽他人,以“硬牌小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冯建波及吕某芳等人坐桌角,覃某陶(已判刑)望风,范某平(另案处理)负责搬运赌博桌椅等事宜。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12余万元。
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合股,在慈溪市新浦镇五塘南村、荣誉村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招徕冯某立、张某庚、张某己均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孙国强于2014年3月至7月参股,被告人马仕海于2014年3月至4月参股。在该赌场中,被告人冯建波、吴某及王某丰(另案处理)坐桌角;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曹金海、韦某等人望风、护赌;被告人周某管理赌具、打杂;被告人孙某甲放高利贷。
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丙于2月至7月期间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于2月至7月期间管理赌具、打杂,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曹金海于5月至7月期间护赌,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于6月至7月期间坐桌角,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韦某于6月至7月期间护赌;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放高利贷,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国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犯新罪。被告人马仕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冯建波、曹金海系累犯。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国强辩解,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开设赌场的事实中,其只获利5000元,赌场其他人获利多少其不知道;在第二节事实中,其也获利5000元左右。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罗央芬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无异议,就量刑情节辩护,第一,被告人孙国强虽系主犯,但与其他同案犯相比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其在二个赌场中均没有什么权利,赌场事宜均由其他同案犯操作。第二,被告人孙国强在公安侦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所隐瞒,在庭审中,其对赌场的获利情况无异议,有关自己获利10000元左右的供述值得可信,能自愿认罪。第三,被告人孙国强身体不好,长期需要药物维持。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国强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仕海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庭审中供述,其在新浦镇新闸村的赌场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在新浦镇五塘南村等地的赌场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
辩护人张伟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就量刑情节辩护,第一,被告人马仕海能当庭认罪,有极好的悔罪表现。第二,被告人马仕海在二个赌场中获利均较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参与赌博管理和人员安排,且参与时间相对较短,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情节轻于被告人孙国强、张某甲。第三,被告人马仕海家庭经济困难,出于改善经济条件而走上犯罪道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仕海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潘丽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被告人张某甲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一,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交代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出于朋友义气,没有将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讲清楚,在庭审中如实回答了审判长、公诉人的问题,认罪态度好。第二,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有一定跨度,但期间停顿过2次,实际开设的时间只有2个月左右,期间赌场获利也不是特别大,只有7万元。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建波辩解,其在林某的赌场坐桌角四五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左右;在张某甲的赌场坐桌角四五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及林某、吕某芳(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招揽他人,以“硬牌小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冯建波及吕某芳等人坐桌角,覃某陶(已判刑)望风,范某平(已判刑)负责搬运桌椅等事宜。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12余万元。
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合股在慈溪市新浦镇五塘南村、荣誉村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招徕冯某立、张某庚、张某己均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孙国强于2014年3月至7月参股,被告人马仕海于2014年3月至4月参股。在该赌场中,被告人冯建波、吴某及王某丰(另案处理)坐桌角;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曹金海、韦某等人望风、护赌;被告人周某管理赌具、打杂;被告人孙某甲放高利贷。
上述期间,被告人孙国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马仕海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冯建波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坐桌角,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以上;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丙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护赌,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管理赌具、打杂,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曹金海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护赌,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坐桌角,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韦某于2014年6月至7月期间护赌;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放高利贷,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国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3年下半年,具体几月其记不清楚了。林某和吕某芳在新浦新闸村开了个赌场,其和马仕海也开了一个赌场,因为二个赌场赌博的人不是很多,于是其等人把二个赌场合起来,林某占五成,其和、马仕海、另外一个外地人三个人五成。赌场里赌的是“硬牌小牌九”,每天下午一场,一共开了一个星期左右。冯建波和吕某芳在赌场坐桌角。2014年过年后,安徽小张在新浦镇五塘村开赌场,其就找到安徽小张,跟他说如果其有赌博的人送到他的赌场里赌博,给其点花红,安徽小张同意了,但是其送赌博的人到赌场里来赌博的也就只有2次,因为在五塘南村西边的葡萄棚里,场地条件太破了,所以人家也不想来赌博。大概到2014年6月20日左右,赌场搬到了新浦荣誉村。其又开始送赌博的人到赌场来赌博,赌场开了10天左右,到7月1日,这个赌场就被警察抓了。该赌场是安徽小张开的,其他的股东其不知道,赌博的形式是硬牌小牌九,赌场每天下午一场,冯建波、王某丰、吴某在这个赌场坐桌角,其中冯建波坐桌角的时间最长,赌场一开始的时候,冯建波就坐桌角了。有二个年轻外地男子在这个赌场望风。其每次接送赌博的人,安徽小张给其50元至200元不等,在五塘南村,其接送过二次,在荣誉村其接送过5至6次,这样其一共拿了2000元至3000元的好处。在庭审中供认,其在新浦镇新闸村林某的赌场和安徽小张的赌场各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被告人马仕海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1月,其和孙国强、安徽小张、广西阿元在新浦六甲村那边弄了个硬牌小牌九场子,弄了几天后,林某找到其等人说要他和其等人一起合作弄,孙国强和安徽小张也同意了,双方约定,其等人这边拿4成股份,其中安徽小张那份给了“二娃”,林某和吴坚芳拿6成股份,赌场开在新浦镇新闸村,赌场借的场地都是林某和吴坚芳找的,因为要掌握赌场每天抽头情况,孙国强就带了跟他关系好的冯建波到这个赌场里坐桌角,这个场子一共开了1个月左右,赌场借的地方有5至6个,都是在新闸村的民房里,轮着换,每天晚上一场,有时下午也弄一场,赌场抽了10万元左右,其分得了3至4千元。2014年3月,安徽小张和孙国强来找其,说他们在新浦五塘南村开了个硬牌小牌九的赌场,但是赌博的人不多,场子也不旺,让其叫点赌博的人过去,给其股份。其就叫了些人过去赌博,其等人谈好安徽小张拿6成,其中护场子的“金伟”(指被告人曹金海)和另外一个胖胖的外地人拿2成,其和孙国强各拿2成,赌场一直开到4月26日,其因为担心被抓就不再参与了,后来安徽小张和孙国强开设赌场的事情其不知道了。其在这个赌场入股一个半月,赌场抽头6至7万元,其分得3至4千元。孙国强跟其差不多。赌场坐桌角是冯建波和“光头阿丰”(指王某丰),后来“光头阿丰”换成吴某,刘某放哨,“金伟”和一个胖胖的外地人在赌场维护秩序。在庭审中供认,其在二个赌场各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3.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于2014年2月25日,在新浦镇浦沿村戚家路附近的棋牌室开赌场,来赌博的都是些老乡,谁赢了钱付棋牌室的费用,也没有抽头的。到了3月底,孙国强和马仕海来赌场入股,赌场就兴旺起来了,赌的是硬牌小牌九,每天下午一场,赌场的场地在五塘南村一幢红色楼房里或是五塘南村西边的葡萄棚里,赌场还安排了冯建波和“阿丰”(指王某丰)坐桌角,赌场外面由刘某和“小张”(指被告人张某乙)放哨,赌场一直开到4月底因为抓赌的风声很紧就停了,马仕海因为被债逼死了也跑掉了。到了5月中旬,赌场搬到新浦荣誉村,大概开了10几天,因为其打架的事情赌场又停了。到6月18日赌场最后一次开始,到7月1日赌场被抓为止。赌场的股东有其、马仕海,其拿75%,马仕海拿25%,孙国强每次都从其的股份里拿去一部分。到5月赌场搬到荣誉村后,马仕海没有股份了,赌场只有其有股份,但是孙国强还是每次来赌场向其拿股份。到6月18日,其让曹金海叫一些赌博的人过来,其分20%的股份给他,其的80%的股份拿出一部分给孙国强。赌场在五塘南村时坐桌角的是冯建波和“阿丰”,赌场搬到荣誉村后“阿丰”没来,冯建波一直坐桌角,到6月18日后,吴某和冯建波一起坐桌。放哨的是“小张”和刘某,有时,赌场只需要一人望风,其就叫刘某护场子了。安徽“祥子”(指被告人孙某甲)在赌场放高利贷。“小三”(指被告人张某丙)负责接送赌博的客人,周某负责买赌博工具。赌场抽头按每把庄家赢钱的5%抽,由坐桌角的把钱放在盒子里,场子结束后交给其。其开赌场三个阶段,其个人获利20000余元,马仕海分得4000至5000元,曹金海分得4000至5000元,孙国强共分得5000至6000元。放哨的小张分得4000至5000元,刘某分得2000至3000元。冯建波拿花红有1万多元,吴某拿了2000至3000元的花红,周某分得2000至3000元,“小三”分得2000元左右。在2014年5月中旬时,其向“祥子”借过10000元的高利贷,付给他300元利息,7月1日向“祥子”借过10000元的高利贷。
4.被告人冯建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从2014年6月20日左右开始在安徽小张的赌场内坐桌角,赌场开了十多天,其和另外一个本地人一起坐桌角,每天可以拿200元左右的好处费,其一共拿了3000元左右。这个赌场只有下午场,每场可抽三四千元。
5.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4年2月底,老总孙国强叫其去安徽小张的赌场放哨。其去的时候,安徽小张的赌场已经开了一段时间了,赌场开在新浦镇五塘南村的民房里,有时在该村的葡萄棚里,每天下午一场,股东是安徽小张、孙国强和“阿海”三个人。到4月底赌场被抓,停了十几天。5月10几号,安徽小张把赌场开到荣誉村,有三个场地换着赌,股东剩下孙国强和安徽小张。到5月底,因安徽小张打架赌场停了。6月20日左右,赌场又开始了,一直到7月1日被抓,其一直和刘某在赌场放哨,其共分得4500元,刘某获利要比其多。
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4年2月初,其去安徽小张的赌场放哨。那时,赌场开在新浦镇五塘南村的民房里,其和张某乙一起放哨,一直到4月底。到5月10日左右,赌场开到新浦镇荣誉村的民房里,还是其和张某乙一起放哨。到5月底因安徽小张打架赌场又停了。6月20日左右,赌场再次在荣誉村搞起来,至7月1日被抓。赌场在五塘南村的时候,股东有安徽小张、孙国强、“阿海”。到荣誉村后股东剩下安徽小张和孙国强了。其等人放哨的事情是孙国强安排的,孙国强一般不进赌场里面的,除了接送赌客外,他还在赌场周围开着车转,有时警车来,他还和其等放哨的人互通电话,确定警车的去向。其除了放哨外,还买东西到赌场里,赌场的赌博方式是硬牌小牌九,每场赌博的人有30至40人,都是下午场。赌场开在五塘南村的时候,坐桌角的是冯建波和“阿丰”,后来到荣誉村后,“阿丰”不来了,换成吴某和冯建波,冯建波一直在这个赌场内坐桌角。赌场在五塘南村的时候,护场子是张某丙和二个安徽人,张某丙一直在赌场里的。到荣誉村后,护场子的是张某丙、“金伟”和“小磊”(指被告人韦某)三个人。安徽祥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还有一个叫长康的本地老头,专门负责拿赌博工具,有时,还和其、张某乙一起搬赌博用的桌椅。其前后在安徽小张的赌场望风二个多月,拿了3至4千元的工资。
7.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别人叫其“小三”。2014年过年后,其到张某甲开的赌场护场子,和其一起护场子的有曹金海和一个叫“八戒”的外地人,赌博的场子在五塘南村的民房或西边的葡萄棚里,一直到4月底,赌场被抓。到5月,赌场开始搬到新浦荣誉村,有三个地方换着赌。因张某甲打架,赌场关门。到6月20日左右,赌场再次开始,场地还是在那三个地方换着开,护场地的有其和曹金海、韦某,韦某是曹金海叫过来的,一直到7月1日赌场被抓。4月底前的赌场股东是张某甲、孙国强和马仕海,后来赌场搬到荣誉村后,股东剩下张某甲和孙国强。张某甲一共给了其3000至4000元钱。赌场在五塘南村的时候,坐桌角的是冯建波和“阿丰”,赌场到荣誉村后,就剩下冯建波了。到了6月20日左右,是冯建波和吴某二个人坐桌角。张某乙和刘某负责放哨。一个叫“祥子”的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场从一开始,由一个叫长康的人负责找场子,另外他还和放哨的张某乙一起搬运桌椅。
8.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4年2月10日左右,安徽小张来找其,说跟其一起弄赌场,叫其找场地和一些赌博的人,并谈好赚钱了分钱给其的。那时其找的场地基本上在五塘南村附近,赌博用的桌椅都是其负责搬的,赌场赌的是大牌九,来赌的人都是自己找过来的,因为赌博的人少,赌的也比较小,所以每场抽头也就只有几百元,这些钱都是安徽小张拿的,他每场给其50元或100元,有时甚至没有。这样大概搞了一个月左右,到2014年3月底,安徽小张让孙国强和杭州湾新区“阿海”在赌场里吃股份,赌场就旺起来了。赌博的场地还是在五塘南村的民房,有时在村西边的葡萄棚里,赌场安排了冯建波和新浦“阿丰”坐桌角,有2个外地人在赌场外面放哨,还有2个人是专门负责护场子的,安徽“小三”在赌场里帮忙接送赌客,赌场换地方了,安徽“小三”也负责搬运赌博的桌椅,赌场一直开到4月底因抓赌就关门了。到5月初赌场又开始了,这次赌场搬到了新浦荣誉村,大概开了10几天,到了5月20日左右因为安徽小张和别人打架,赌场又停了。一直到6月20日左右赌场再次开始,“阿海”在赌场就没有股份了,赌场的股东就剩下安徽小张和孙国强,到了2014年7月1日,赌场被抓。坐桌角的前后一共有3个人,冯建波、“阿丰”、吴某。冯建波从2014年3月底孙国强入股到7月1日赌场被抓一直在这个赌场坐桌角,“阿丰”坐桌角是从3月到5月20日左右赌场搬到荣誉村后赌场因安徽小张打架停止为止,吴某坐桌角是从2014年6月20日左右赌场再次开始到7月1日被抓这段时间。抽头按坐庄的人每把赢钱5%抽的,就是庄家赢2000元抽头100元,头钿由冯建波保管。赌场开始一个月,其和安徽小张没有抽到什么钱,其拿了3至4百元,除去场地费,都是安徽小张拿的,他也就拿了1至2千元的样子。到了3月底,孙国强和“阿海”入股后赌场就开始旺起来,平均每天能抽4至5千元,这样3月底到5月20日大概40天的时间里,安徽小张、孙国强、“阿海”三个人合伙一起抽头15万一定有的。6月20日左右赌场再次开始到7月1日被抓,这10天左右的时间里,安徽小张和孙国强,抽头有7至8万元。赌场内有专门放哨的、护场子的,放高利贷的也有,是安徽祥子和徐珠芳。安徽祥子在5月的时候,放高利贷给“阿振”2至3次,都是5千元,在6月的时候放高利贷给六甲村的三姐1万元。利息是1万元每天200元。
9.被告人曹金海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4年5月,其到安徽小张开在新浦镇荣誉村的赌场里看场子,去去了四五次,因安徽小张打架赌场散了。安徽小张给了其1000元。6月20日左右,赌场又开起来了,安徽小张叫其过去,其就叫上了韦某,一直到赌场被抓。安徽小张给了其2000元钱,这钱是其和韦某一直花掉的。5月的时候,其和“小三”、刘某一起护场子,冯建波坐桌角。到6月,是其和韦某、“小三”、刘某四人护场子,冯建波和吴某坐桌角。
10.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安徽小张的赌场是从2014年2月份开始的,赌场开在新浦镇五塘南村的民房里,有时在五塘南村西边的葡萄棚里。那时,其是去赌博的。一直到4月底,赌场停了。到5月20日左右赌场又开始了,场地搬到了荣誉村的民房。到了5月底因为安徽小张打架的事情,赌场又停了。到6月20号左右,赌场又开始了,其到这个赌场来坐桌角,一直到2014年7月1日赌场被抓为止。2014年2月到4月底,五塘南村的赌场股东是安徽小张、孙国强和马仕海,后来到了荣誉村,赌场的股东就剩下安徽小张和孙国强。安徽小张和马仕海为了赌场旺起来,他们自己也推庄的,孙国强一般不在赌场里的,主要负责接送赌客,在赌场外放哨。赌博的形式是硬牌小牌九,每天下午一场。五塘南村到荣誉村的赌场一直是冯建波和王某丰坐桌角,6月20日后的赌场是其和冯建波坐桌角。其坐桌角的10天左右时间,赌场抽头4万元肯定有的,其一共拿了3000元花红。安徽祥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
11.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其是2014年6月20日到慈溪,第二天,曹金海就叫其到赌场维持赌场秩序,一直到7月1日赌场被抓。其在这段时间没有拿到钱,但吃住都是曹金海负责的。
1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4年5月,安徽小张的赌场搬到新浦镇荣誉村,其就到赌场放高利贷,利息是1万元每天200元。其一共放6次高利贷,一共是5万元,利息收取了1900元。向其借高利贷的有安徽小张、一个本地女人、一个本地男的。
13.同案犯林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中旬,其和吕某芳、孙国强、马仕海等人合股在新浦镇新闸村搞赌场,其等人商量好赌场由吕某芳一个人出面弄,其、孙国强和马仕海不出面,其和吕某芳拿六成股份,孙国强和马仕海两人拿四成股份。这个场子弄的是硬牌小牌九,每天下午和晚上各一场,赌场里坐桌角的一开始是吕某芳一个人,每场参赌的人有三四十人左右,基本上都是吕某芳叫过来的。这个场子弄了一个星期左右后,孙国强又叫冯建波坐桌角,后来就一直是他和吕某芳坐桌角,其中以吕某芳为主。这个场子弄了四十天左右,到2014年1月中旬结束。期间,赌博场地基本上都是吕某芳联系的,赌博用的桌椅板凳都是范某平负责搬运的,望风的人其知道只有一个广西人“阿陶”(指同案犯覃某陶)。场子抽头的比率是5%,每场抽头的钱都是吕某芳负责保管的,少的时候一场抽一二千元,多的时候一场抽五六千元,平均每场三四千元,这个场子弄了三四十天,每天两场,总的抽了大概十二万元左右。总的抽头钱除去香烟钱、饭钱、工作人员的工资,剩下的头钿其和孙国强、马仕海、吕某芳四个人分,其和吕某芳拿六成,总的吕某芳拿了一万多元的头钿,其拿了三万多元的头钿,马仕海和孙国强每人拿两成,总的拿了两万元左右。一般都是在当天赌博结束后,吕某芳把各种开支支付好,剩下的钱就拿到嘉怡宾馆其房间里,其再打电话给孙国强和马仕海,他们过来后其等人就把钱分掉。“阿陶”是望风的,每场200元,总的拿了一万元左右,范某平每场是200元,总的拿了一万元左右。赌博的场地都在新闸村,场地费是每场400元左右,赌博的人有张冲娜等人。
14.同案犯吕某芳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中旬,其因为没钱用了就跟林某说,叫他弄个场子,让其去坐桌角,参赌的人其会叫的,之后林某就在新闸村弄了个硬牌小牌九场子,这个场子弄了4至5天,孙国强、马仕海过来吃股份了。赌博场地有四五个地方,都在新闸村,场地都是范某平联系的,赌博用的桌椅板凳也是他运送的。坐桌角是其和徐明强两个人,徐明强坐了4至5天的桌角,后是孙国强带过来的冯建波和其一起坐桌角。赌场弄到2014年1月中下旬的时候结束。赌场平均每场可以抽2至3千元头钿,一天就有5至6千元头钿,赌场开了30至40天的样子,总的头钿有12万左右,扣除开支剩下10万元左右,林某分到了3至4万,孙国强、马仕海各分了2至3万。冯建波坐了30多天的桌角,总的获利8000元左右。
15.同案犯覃某陶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其在新浦镇新闸村吕某芳的赌场内望风,望了二十几次风,总获利3000至4000元。
16.同案犯范某平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其在新浦镇新闸村吕某芳的赌场内望风,总获利8000余元。
17.证人张某丁、钱某、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等人在2013年12月中旬左右去林某开在新浦镇新闸村的赌场去赌博,坐桌角的有吕某芳等人。
18.证人冯某立、胡某、王某、沈某、倪某、罗某、徐某、陈某甲、张某戊、蔡某、陈某乙、何某、任某、范某、黄某的证言,证明:其等人在新浦镇荣誉村的一个红房子里赌博时被抓,其等人到这个赌场赌过好几次。赌场是一个叫安徽小张的人弄的,安徽小张在赌场坐庄,吴某、冯建波在赌场有坐桌角的,有人放高炮。
19.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日中午12点多,其跟往常一样到赌场赌博,后被警察抓获。期间其向安徽祥子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付了200元的利息,本金尚未归还。这个赌场的第一阶段是从2014年2月到5月,赌场开在新浦镇五塘南村,股东是孙国强、马仕海和安徽小张。第二阶段是2014年5月中下旬十多天时间,在浪木集团旁加油站附近搞赌场的,还有6月20日左右到被抓的十多天时间,在新浦荣誉村的几个地方搞的,这阶段的股东是孙国强和安徽小张。第一阶段坐桌角的是冯建波和“阿丰”,第二阶段坐桌角的是冯建波和吴某,赌场是按输赢总数的5%抽取头钿的。
20.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明:其到新浦镇荣誉村的赌场去赌博,期间向安徽小张借过三次高利贷,二次是5000元,一次是10000元,一共付了1800元左右的利息。
21.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荣誉村的赌场赌博,向安徽祥子借过5000元的高利贷,总共付了700至800元利息。
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犯之间的相互指认情况,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等人指认参赌人员的情况,被告人孙某甲指认向其借钱的参赌人员情况。
2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7月1日下午1时20分,公安民警对位于新浦镇荣誉村一民房进行检查,发现该民房一楼大厅内有四十余人围在一起赌博,民警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并查获涉赌人员钱财若干,扣押无主款人民币8100元、硬牌牌九一副。
2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姜某、张某庚、张某己、冯某立、胡某、王某、沈某、倪某、罗某、徐某、张某戊、蔡某、陈某乙、何俊铃、任某、范某、黄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院认为
25.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曹金海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犯林某、吕某芳、范某平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6.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1日下午1时许,公安民警在新浦镇荣誉村一民房内抓获被告人孙国强、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等人;同月19日下午2时许,公安民警在新浦镇新胜路悦康足浴门口附近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马仕海。
27.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的身份证明,证明:上述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冯建波非法获利事实,根据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冯建波的供述,结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就低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在案同案犯的供述、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建波在起诉书指控的二个赌场运行期间一直不间断地坐桌角。被告人冯建波有关其在二个赌场分别坐桌角四五天的辩解,不符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国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对新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马仕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并罚。被告人冯建波、曹金海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韦某、孙某甲到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张伟利、潘丽萍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国强、马仕海、张某甲、冯建波、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周某、曹金海、吴某、孙某甲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随案扣押的赌资及犯罪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198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马仕海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孙国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尚未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马仕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冯建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六、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八、被告人张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九、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被告人曹金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二、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三、被告人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四、被告人孙国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仕海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建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丙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曹金海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八千一百元、供犯罪所用的硬牌牌九一副(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金藕
人民陪审员赖佰君
人民陪审员俞建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邹荷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