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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01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温永刑初字第10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26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范德道等人在永嘉县上塘镇城北小区27幢501室被告人李某乙家开设“十二门花会”赌场。

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范德道欲再次在被告人李某乙家开设“十二门花会”赌场,后其妻即被告人李某甲要求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场地,被告人李某乙碍于朋友情面表示默许。被告人麻某、金某甲得知赌场情况后均表示愿意入股,该二人占股分别为40%、10%。被告人范德道坐庄设赌后,被告人施金木受邀在赌场内充当“理手”;被告人李某甲或伙同被告人金某甲帮忙理钱,或伙同被告人麻某帮忙传递夹有中奖内容的笔记本;被告人张某、李某丙则在场内“倒款”,并从被告人施金木处获利200元。

当日下午,该赌场即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范德道、李某甲、金某甲、施金木、李某丙、张某、李某乙均被抓获归案,民警现场查扣扑克牌一副、用于赌博的格子纸张一张、赌资175700元。2015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麻某到永嘉县公安局投案。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范德道辩解自己开赌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抽头,也没有给理手、房东红钱,是聚众赌博,应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范德道等人在永嘉县上塘镇城北小区27幢501室被告人李某乙家开设“十二门花会”赌场。

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范德道欲再次在被告人李某乙家开设“十二门花会”赌场,后其妻子即被告人李某甲要求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场地,被告人李某乙碍于朋友情面表示默许。被告人麻某、金某甲得知赌场情况后均表示愿意入股,该二人占股分别为40%、10%。被告人范德道坐庄设赌后,被告人施金木受邀在赌场内充当“理手”;被告人李某甲或伙同被告人金某甲帮忙理钱,或伙同被告人麻某帮忙传递夹有中奖内容的笔记本;被告人张某、李某丙则在场内“倒款”,并从庄家处获利200元。当日下午,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范德道、李某甲、金某甲、施金木、李某丙、张某、李某乙均被抓获归案,民警现场查获赌资175700元、扑克牌一副、用于赌博的格子塑料纸一张。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范德道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和妻子李某甲商量搞花会,李某甲同意后打电话给她朋友“阿芬”联系搞花会地点,之后李某甲说联系好了,位于城北小区27幢501室“阿芬”家里;自己持股55%,麻某占40%,金某甲占5%;赌场是自己坐庄的,赌具就是一张方格纸和十二张扑克牌,赌场里没有抽头薪,没有安排人放哨,自己不知道赌场里的倒款情况;麻某负责从自己这边接过笔记本,施金木是理手;赌场里有二十多人,均被民警抓获了,被抓时自己身上有6000元钱,不知道现场时桌上的赌资情况,没有被抓事后肯定会给“阿芬”等人一点红钱的;赌场正式开始是在3月16日那天,之前在501室内也有赌过的,但赌很小。经辨认,范德道指认出麻某。

2、被告人麻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接到范德道的电话,让自己到城北小区27幢501室内赌花会,自己到的时候看到范德道、范德道妻子、金某甲、“孙掌”(施金木)、房东都已经在了,范德道对自己说,“你占四层股份,钱丐占一层、自己占一半”,自己就同意了;开始后,范德道的妻子拿出本钱三万元,然后抽取了1200元放到口袋里,因为一万元抽取400元的红钱;范德道妻子和“孙掌”做理手,自己通过范德道妻子将笔记本放在赌桌上,叫哪门重;后来,范德道把庄前面的钱输光了,金某甲就拿出了五千元,当时他也抽取了200元当红钱的;有两个外地人在倒款,自己看见这两个外地人将钱借给“狐狸鹏”,但具体借了多少不知道,这两个外地人也到庄家那边拿了红钱过去,具体拿了多少钱自己没注意;当天参赌的基本都已经被查,大概有二十多人;在城北小区这个地方开过两次,第一次是被查前几天,那次自己没去,是听朋友说的,第二次就是被查这次。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供认该赌场由自己占一层股份、范德道占五层股份、麻某占四层股份;范德道坐庄,有时候范德道将扑克牌弄好给麻某,麻某将笔记本放到桌上,范德道的妻子和“小张”(施金木)是理手,分别负责理钱和开扑克牌,“小张”还负责赔钱;现场大概有二十多人在赌,基本上都被抓获了;房东“长人”没有叫我们别赌,只是做她自己的事情。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3月16日中午,范德道跟自己说要搞“花会”,还说不是独自搞,“东建”占四层的股份,自己答应了;自己打电话给李某乙说去她家玩,去了她家后,后来大概有十几个人过来了,范德道就开始坐庄摆“花会”,自己跟李某乙说待会给她一百红钱就当买水果,李某乙碍于面子同意了;范德道是庄家,“东建”替范德道递笔记本,“孙掌”是替范德道收钱,自己在赌场里坐在边上看,偶尔替范德道收下钱;赌场里大概二十多个人,第一天就被抓了;自己不清楚金某甲在赌场里面有无股份。经辨认,李某甲指认出麻某。

5、被告人施金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在范德道的赌场里做理手,自己做了半小时左右的理手,后将理手让给范德道的妻子李某甲做了,“东建”替范德道递笔记本;赌场大概有二十多人,都被抓了;大概被抓的四五天前,自己也去过这个地点的赌场一次。经辨认,施金木指认出麻某。

6、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16日下午,范德道、李某甲等人在自己家里摆“花会”,现场有二十多人,自己不认识,自己碍于面子就让他们在家里赌博了,自己只管做家务。

7、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和张某去城北小区27幢501室赌场里倒款,“狐狸鹏”跟我们借钱,我们借给“狐狸鹏”5000元,庄上施金木给了我们200元红钱;庄家是范德道,范德道老婆和施金木在边上做理手。

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和李某丙去城北小区27幢501室赌场里倒款,“狐狸鹏”赌博输了就向我们借了5000元,庄家给了我们200元红钱;赌场里有二十多人,范德道和他妻子坐庄,施金木做理手。

9、证人杨某甲、金某乙、陈某甲、夏某、蔡某、杜某、林某、叶某甲、吕某、杨某乙、黄某、陈某乙、叶某乙、金某丙的证言,综合证明各自在城北小区27幢501室赌场里赌博,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范德道坐庄,施金木与李某甲是理手,麻某替范德道递笔记本及叫轻重,金某甲替范德道理钱。

10、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凭证,综合证明2015年3月16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永嘉县上塘镇城北小区27幢501室赌场进行检查,并现场查获23人、赌资175700元、方格塑料纸1张、扑克牌12张,并已对赌资161400元进行收缴,对赌资14300元及方格塑料纸1张、扑克牌12张进行扣押。

本院认为
1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麻某、金某甲、李某丙的前科情况,及金某乙等人已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范德道等八人的归案情况。

13、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范德道等八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范德道提出自己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是聚众赌博,应定性为赌博罪的辩解。经查认为,首先,开设赌场罪的本质特征是赌博场所的开放性和参赌人员的不特定性,本案赌场在一定范围内吸引了二十来个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其次,本案赌场组织性较强、分工明确,包括股东、“理手”、“倒款者”等专门服务人员,与聚众赌博有本质区别。综上,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罪特征。且被告人范德道参与坐庄,并不能以其最终输赢的结果,来否定其以营利为目的。相应的辩解,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麻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均能够自愿认罪,结合本案赌场开设时间较短,决定对被告人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范德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张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麻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德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三、被告人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施金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李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随案移送的赌资14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天宇

人民陪审员戴琼飞

人民陪审员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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