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辽06刑终81号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辽06刑终8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8-25

审理经过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王军、高永军、王凯、杨杰、白雪松、朱伟栋、张斌、张军、董正伟、曹俊伟、徐奕丁、钱勇骏、黄云、张雁群、闵健、张倍魁、谷珵、黄海开设赌场和原审被告人金庆哲赌博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辽060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杨杰、朱伟栋、张斌、张雁群、闵健、张倍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材料,审查上诉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杨杰、朱伟栋、张斌、张雁群、闵健、张倍魁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杨杰、朱伟栋、张斌、张雁群、闵健、张倍魁,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被告人张春利以营利为目的,以“皇冠博彩网站”模板为基础,编写制作了一个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并以每台每月13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香港的三台服务器用于该赌博网站运行支撑。该网站设置公司级、大股东级、股东级、总代理级、代理级、会员六个层级的账号,并可以接收“皇冠博彩网站”发布的足球、篮球等比赛的赌博赔率信息,用于在该网站注册的会员进行网络赌博投注。后张春利以每月1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将其在该网站上建立的anson、sky、kk88、k88kk、cnaq88、okm999、cL5180、yn365等公司级账号及c99000、uu88等总代理级账号,出租给被告人陈枝能、苏金桂、高永军、王凯等人用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张春利建立的赌博网站下投注金额共计3300032092元。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枝能以每月5500元的价格从张春利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公司级账号okm999,后在该公司级账号下建立大股东级、股东级、总代理级、代理级等多个账号出租给被告人黄新法、朱伟栋、白雪松、杨杰、“金哥”等人用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并从中收取租金。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陈枝能所使用的赌博网站公司级账号okm999下投注金额共计1062729546元。

2015年1月,被告人苏金桂与苏连城合伙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从张春利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公司级账号k88kk,后在该公司级账号下建立大股东级、股东级、总代理级、代理级等多个账号出租给被告人王季第、黄云等人用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并从中收取租金。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苏金桂、苏连城合伙使用的赌博网站公司级账号k88kk下投注金额共计1225063751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新法从陈枝能处获得由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账号zz1111,后在该总代理级账号下建立代理级账号出租给被告人闵健等人用于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并从中收取租金。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黄新法所使用的总代理账号zz1111下投注金额共计3876775元。

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季第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从苏连城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大股东级账号dd1,后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代理级账号出租给被告人曹俊伟等人用于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并从中收取租金。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王季第所使用的大股东级账号dd1下投注金额共计52781883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徐勃从“金哥”处获得由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股东级账号xbm88,并与“金哥”约定收取该账号下会员投注额0.5%的好处费。后徐勃在账号xbm88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被告人金庆哲及李文彬、胡立国、“石刚”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徐勃所使用的股东级账号xbm88下投注金额共计18642787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徐勃因资金不足与被告人王军合伙经营下线会员金庆哲的投注约50000元,其中王军占30%的比例,徐勃占70%的比例。2016年1月,徐勃因其股东级账号xbm88被停用,便在王军经营的网址为“www.hg0088.com”的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as1165下开设acc5151、acc3131、acc2121三个会员账号,提供给金庆哲赌博投注,接受投注共计2000余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王军从“金哥”处获得网址为“www.hg0088.com”的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账号as1165和代理级账号as1267,并与“金哥”合伙接受会员投注,其中王军占75%的比例,“金哥”占25%的比例。后王军在账号as1165、as1267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王守宪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14日,王军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as1267下投注金额共计2062900元。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24日,王军的总代理级账号as1165下投注金额共计6602086元,两个账号下投注金额合计8664986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勃因资金不足与王军合伙经营会员被告人金庆哲的投注约50000元,其中王军占30%的比例,徐勃占70%的比例。2016年1月,徐勃因其股东级账号xbm88被停用,便在王军经营的网址为“www.hg0088.com”的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as1165下开设acc5151、acc3131、acc2121三个会员账号,提供给金庆哲赌博投注,接受投注共计2000余元。

2015年8月,被告人金庆哲从徐勃处获得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axb1212、axb1313、axb1515及网址为“www.hg0088.com”的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acc5151、acc3131、acc2121后,组织姜基女、元东云、李荣海、鲜于英淑向其赌博投注,并将上述四人的投注情况通过网络会员账号报给徐勃,从中收取5%的“水子钱”。金庆哲接受投注金额共计178200元。

2015年8月,被告人高永军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从张春利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账号uu88,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樊斌、“俞小福”、张辉兵、张卫华、龚朝晖等人的赌博投注。期间,高永军建立会员账号buu8201、buu8202,被告人黄海介绍陈澄、“夏老师”分别使用上述会员账号向高永军赌博投注,黄海帮助高永军结算,高永军给予黄海好处。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高永军所使用的赌博网站总代理级账号uu88下投注金额共计25982946元,高永军建立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buu8201、buu8202投注金额共计412096元。

2015年6月,被告人王凯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从网上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账号c99000,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李志刚、郭宏志等人的赌博投注。期间,王凯建立会员账号ac99001、ac9907、bc99008,被告人谷珵介绍许彬、刘志山、倪忠木分别使用上述会员账号向王凯赌博投注,谷珵帮助王凯结算,王凯给予谷珵投注额1.25%的好处费。2015年10月,因总代理级账号c99000无法正常登陆,王凯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从张春利处将该账号恢复运行,张春利将该总代理级账号下原有会员信息复制后重新交由王凯继续使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王凯所使用的赌博网站总代理级账号c99000下投注金额共计4405138元,王凯建立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ac99001、ac9907、bc99008投注金额共计1492048元。

2015年9月,被告人杨杰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从陈枝能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股东级账号zhai1,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沈超(另案处理)、杨炜、“小明”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11月,杨杰建立代理级账号sss111,并与沈超合伙接受该账号下会员的赌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杨杰所使用的赌博网站股东级账号zhai1下投注金额共计13148652元。

2015年,被告人白雪松以每月400元的价格从陈枝能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zz9978,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沈俊、苏俊、常斌、朱江、胡晓亮、“托尼”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白雪松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zz9978下投注金额共计218001元。

2014年5月,被告人朱伟栋以每月400元的价格从陈枝能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zz9567和zz9186,并在账号zz9567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张震洲、傅维中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2月,朱伟栋将账号zz9186以每月27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张军等人用于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朱伟栋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zz9567下投注金额共计5349368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张军、张斌、董正伟合谋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赌博投注,从中牟利。2015年2月,张军以每月2700元的价格从朱伟栋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zz9186,后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将会员账号交由张斌、董正伟使用。张军、张斌、董正伟分别发展会员,接受会员孙宁等人的赌博投注,其中张斌占50%的比例,张军、董正伟各占25%的比例。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张军、张斌、董正伟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zz9186下投注金额共计16300971元。

2014年国庆节后,被告人曹俊伟、徐奕丁合谋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赌博投注,从中牟利。曹俊伟以每月500元的价格从王季第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s31221,后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交由徐奕丁,由徐奕丁发展会员进行赌博投注。2014年8月,曹俊伟、徐奕丁与被告人钱勇骏共同接受钱勇骏介绍的会员邵立、肖华的赌博投注,其中曹俊伟占40%的比例,徐奕丁和钱勇骏各占30%的比例。因会员赌资无法收到,曹俊伟、徐奕丁便不再与钱勇骏合作,二人共同继续利用代理级账号s31221接受会员丁彦峰、丁华、葛群、顾飞、孙磊等人的赌博投注,其中曹俊伟、徐奕丁各占50%的比例。2015年10月,钱勇骏再次与曹俊伟、徐奕丁合作,从代理级账号s31221下开设会员账号ds31hui1、ds31xui2、bs31sun3,接受“晖晖”、许巍、孙坚毅的赌博投注,其中曹俊伟占40%的比例,徐奕丁、钱勇骏各占30%的比例。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曹俊伟、徐奕丁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s31221下投注金额共计4927806元。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钱勇骏与曹俊伟、徐奕丁合作时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ds31hui1、ds31xui2、bs31sun3投注金额共计95124元。

2015年6月,被告人黄云以每月500元的价格从苏金桂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qq1448,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胡俊、姚兴宝、邵彪、吴俊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黄云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qq1448下投注金额共计1216503元。

2015年9月,被告人张雁群以每月500元的价格从网上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cc9999,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王丹、张楠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张雁群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cc9999下投注金额共计6043400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闵健以每月500元的价格从黄新法处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zz1380,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郝宏斌、“小亮”等人的赌博投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4日,闵健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zz1380下投注金额共计849800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倍魁以每月500元的价格从网上租用张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网站”的赌博网站的代理级账号xkz7777577,并在该账号下建立多个会员账号,接受会员赌博投注。期间,张倍魁给予李成龙好处,由李成龙介绍会员王运隆在张倍魁处赌博投注,李成龙帮助张倍魁结算。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4日,张倍魁所使用的赌博网站代理级账号xkz7777577下投注金额共计1574126元。

被告人王凯、黄海、张军、张雁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春利、张斌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张春利、徐勃、王军、谷珵、高永军、金庆哲、杨杰、白雪松、钱勇骏、朱伟栋、徐奕丁、曹俊伟、黄新法、苏金桂、黄云、王季第、闵健、张斌、董正伟、张倍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账户名为冯某某的6222620310001406286号交通银行银行卡、账户名为王某某的6222620310003642144号交通银行银行卡、账户名为陈某的6212263301006775612号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名为信某的6210810620001373830号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在案发期间均由被告人张春利实际使用,用于收取赌球网站租金或给别人改程序而获得的费用,其中冯某某的交通银行卡中有5.82万元系冯某某本人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苏金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勃、王军、杨杰、白雪松、朱伟栋、张斌、张军、董正伟、曹俊伟、徐奕丁、钱勇骏、黄云、张雁群、闵健、张倍魁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徐勃、王军、杨杰、朱伟栋、张斌、张军、董正伟、曹俊伟、徐奕丁、黄云、张雁群、闵健、张倍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勃与被告人王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倍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斌与张军、董正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俊伟与徐奕丁、钱勇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永军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海明知被告人高永军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仍帮助其发展会员、结算赌资,情节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凯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谷珵明知被告人王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仍帮助其发展会员、结算赌资,情节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庆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高永军、王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海、谷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勃在前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军、王凯、张雁群、黄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春利、张斌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利、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王军、高永军、杨杰、白雪松、朱伟栋、张斌、董正伟、曹俊伟、徐奕丁、钱勇骏、黄云、闵健、张倍魁、金庆哲、谷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各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获利情况、所处层级等事实、情节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苏金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枝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季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高永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徐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董正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张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朱伟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杨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雁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曹俊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徐奕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黄新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倍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闵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谷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白雪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钱勇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金庆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供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电脑、手机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春利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原判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春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定性错误;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陈枝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陈枝能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原判量刑重;2、应以违法所得量刑;3、认定投注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苏金桂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共同犯罪和数额的事实错误;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3、其认罪态度好,已上缴违法所得及部分罚金。

上诉人黄新法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直接接受投注,只是转租,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季第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投注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不应以投注额量刑;3、量刑重,附加刑没有依据。

上诉人徐勃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上诉人杨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对投注额有异议;2、量刑重。

上诉人朱伟栋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量刑标准不一致,缺乏事实依据;2、未查明获利额。

上诉人朱伟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朱伟栋系从犯,能如实供述,应从轻、减轻处罚;2、投注额不确定,违法所得额认定不准确。

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张斌没有参与,只是介绍了孙宁;2、投注额计算错误,证据不足;3、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雁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投注额认定不准确,不应以此量刑;2、上诉人张雁群系自首,量刑重。

上诉人闵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投注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愿意缴纳罚金。

上诉人张倍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投注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量刑畸重,应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杨杰、朱伟栋、张斌、张雁群、闵健、张倍魁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徐勃、王季第、杨杰、朱伟栋、张斌、张雁群、闵健、张倍魁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投注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网页截图、投注明细表等证据证实各上诉人的相关赌博网站帐号下的会员投注总金额的事实,又有远程勘验记录、光盘、数据表和相关证人证言及各上诉人的相关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张斌没有参与,只是介绍了孙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原审被告人张军、董正伟的供述证实二人和上诉人张斌合谋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约定了分成比例的事实,上诉人张斌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王季第、张雁群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以投注额量刑,应以违法所得量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具有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等六种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判据此量刑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春利的辩护人所提原判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春利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开设赌场罪对其定罪处罚,故此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苏金桂所提原判认定共同犯罪的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上诉人苏金桂的供述证实上诉人苏金桂与苏连城合伙经营账号的事实,又有上诉人张春利、王季第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此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陈枝能、朱伟栋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陈枝能、朱伟栋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枝能、朱伟栋租用赌博网站帐号,并建立多个帐号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接受投注,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其系从犯,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杨杰、朱伟栋、张斌、张雁群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等量刑方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确认各上诉人的各法定、酌定情节,并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罚,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利、陈枝能、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上诉人徐勃、杨杰、朱伟栋、张斌、张雁群、闵健、张倍魁和原审被告人王军、高永军、王凯、张军、董正伟、曹俊伟、徐奕丁、黄云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白雪松、钱勇骏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原审被告人黄海、谷珵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仍帮助其发展会员、结算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上诉人苏金桂、杨杰、张倍魁均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徐勃与原审被告人王军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斌与原审被告人张军、董正伟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曹俊伟、徐奕丁、钱勇骏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高永军、黄海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王凯、谷珵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金庆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高永军、王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黄海、谷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徐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张雁群和原审被告人张军、王凯、黄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张春利、张斌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春利、苏金桂、黄新法、王季第、徐勃、杨杰、朱伟栋、张斌、闵健、张倍魁和原审被告人王军、高永军、白雪松、董正伟、曹俊伟、徐奕丁、钱勇骏、黄云、金庆哲、谷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闵健、张倍魁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八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六项和第十七项、第十九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春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苏金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枝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季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高永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徐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董正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张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朱伟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杨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雁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曹俊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徐奕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黄新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黄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谷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白雪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钱勇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金庆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供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电脑、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倍魁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闵健犯开设赌场罪;

二、撤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第十七项、第十九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上诉人闵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张倍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泰昆

审判员王连友

审判员王旭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卢丹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