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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等12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杭刑初字第7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06

审理经过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3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忠航、李雪明(本案审理中逃匿,另行处理)、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林雨、赖艳滨、黄崇耀、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黄崇耀的辩护人李凤光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忠航及其辩护人雷先洪、游慧,被告人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被告人林雨及其辩护人郭柳柳、张纪光,被告人赖艳滨及其辩护人熊俐华,被告人黄崇耀及其辩护人李凤光,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底,被告人雷忠航以月租一万元的价格从苏某某(另案处理)处租用域名为http//7788.1235777.com的中宏网站(后更名为升凯)赌博平台,该赌博网站可供他人以“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PK10”、“广东快乐十分”等形式进行网络赌博。2014年7月1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雷忠航、李雪明、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与郭某庚、林某庚(均另案处理)为赌博网站股东,被告人雷忠航负责管理股东账号,通过设立cjh8、weng8、dd88、hg88、hp88、lin8、mg88、ab0001、xm88、ql88等总代理账号,招募被告人张某某、林雨、赖艳滨、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会员,接受赌博人员投注,从中抽头渔利。

1.被告人雷忠航共同或单独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4551164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4000元。其中被告人雷忠航发展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陈某某为代理,发展罗某乙、郭某、林某甲、林某乙、赖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发展张某甲、周某、汤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31221元;被告人罗某甲发展赖某乙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71796元;被告人陈某某发展张某丙、林某丙、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

2.被告人李雪明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共同接受投注人民币44449402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5000元。其中被告人李雪明发展陈某乙、郭某乙、陈丙等人参与赌博。

3.被告人张开明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共同接受投注人民币44449402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3000元。其中被告人张开明发展被告人赖艳滨为下级代理,被告人赖艳滨发展赖某丁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为人民币2064028元。

4.被告人温永春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共同接受投注人民币44449402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2000元。其中被告人温永春发展刘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参与赌博。

5.被告人李志明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共同接受投注人民币44449402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000元。其中被告人李志明发展徐某某、丘某某等人参与赌博。

6.被告人林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廖某某、雷某某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人民币2079271元,从中非法获利。

7.被告人蓝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蓝某乙、李某乙、李丁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人民币551712元,从中非法获利。

二、2014年6月至7月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黄崇耀、林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谢某某、吴某某、陈某戊、马某某、林丙等人的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891650元、港币4000元,参照赌博网站赔率进行结算,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赖艳滨、张某某、陈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雪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5000元,被告人张开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3000元,被告人温永春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2000元,被告人李志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当庭出示并向本院提交了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四部;本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上杭支行出具的银行账户明细单,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苏某某、罗某乙、廖某某、张某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忠航、李雪明、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林雨、赖艳滨、黄崇耀、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网上赌博情况报表,龙岩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提取的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忠航、李雪明、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林雨、赖艳滨、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总代理或代理,接受下线投注;被告人黄崇耀伙同被告人林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定赌博方式,接受不特定多数人的投注,被告人雷忠航、李雪明、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林雨、赖艳滨、黄崇耀、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赖艳滨、张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忠航、林雨、黄崇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赖艳滨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雪明、蓝某某、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忠航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事实有异议。认为:1.被告人雷忠航不是该网络赌场的股东,只是应他人要求代为联系网站、申请账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忠航在本案网络赌博中系股东且得利12.4万元,负责管理股东账号、设立总代理、发展代理及会员,证据不足。且被告人雷忠航并不认识罗某甲,无发展一说;2.该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可不经代理自行申请,会员账号亦可自行升级为代理账号;3.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并非是实际投注的人民币,只是虚拟币,或者每次每人2万元的额度数,每5分钟一次的额度累计数额;4.被告人雷忠航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时间较短,牟利未得逞,且身患重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林雨担任赌博网络代理发展廖某某、雷某某参与赌博;2.被告人林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3.被告人林雨、黄崇耀共同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汇入被告人林雨工行账户的10万是吴某某还陈某戊的借款,而非向黄崇耀投注赌博的款项,亦不能证明两人合伙做庄的事实。

被告人赖艳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赖艳滨开设赌场投注数额2064028元,依据不足。投注数额与赌资是不同概念,根据电子证据所显示的投注点计算出的投注金额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本案应以赢取的点数即电子证据所显示的“应上交上级”的184638.1元或按会员输赢229121.1元来认定其犯罪数额较为客观;2.被告人赖艳滨自行投注参与赌博的金额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被告人黄崇耀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认为:1.被告人黄崇耀未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证人证言与相关短信不能相互印证,部分证据存在矛盾,特别是谢某某与吴某某的证言中关于联系方式、投注金额均有出入,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雨与黄崇耀合伙做庄属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汇入被告人林雨工行账户的10万是吴某某还陈某戊的借款,而非向其投注赌博的款项,不能证明两人合伙做庄的事实。其他证人证言只是听说或猜测,不能作为合伙做庄的定案证据;3.若被告人黄崇耀的犯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底,被告人雷忠航以月租1万元的价格从苏某某(另案处理)处租用域名为http//7788.1235777.com的中宏网站(后更名为“升凯”)赌博平台,该赌博网站可供他人以“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PK10”、“广东快乐十分钟”等形式进行网络赌博。2014年7月1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雷忠航、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与郭某庚、林某庚(均另案处理)为赌博网站股东,被告人雷忠航负责管理股东账号,通过设立cjh8、weng8、dd88、hg88、hp88、lin8、mg88、ab0001、xm88、ql88等总代理账号,招募被告人张某某、林雨、赖艳滨、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会员,接受赌博人员投注,从中抽头渔利。

1.被告人雷忠航为赌博网站股东,共同或单独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450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4万元。其中被告人雷忠航发展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为代理,发展罗某乙、郭某、林某甲、林某乙、赖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发展张某甲、周某、汤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发展张某丙、林某丙、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2.被告人张开明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并为赌博网站股东,共同接受投注人民币4444.940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3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开明发展被告人赖艳滨为下级代理,被告人赖艳滨发展赖某丁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为人民币206万余元。

3.被告人温永春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并为赌博网站股东,共同接受投注人民币4444.940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2万元。其中被告人温永春发展刘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参与赌博。

4.被告人李志明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并为赌博网站股东,共同接受投注人民币4444.940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李志明发展徐某某、丘某某等人参与赌博。

5.被告人林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其中发展廖某某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人民币20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6.被告人蓝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蓝某乙、李某乙、李丁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人民币55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7.被告人罗某甲发展赖某乙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赖艳滨、张某某、陈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开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3万元,被告人温永春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被告人李志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及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事项。

3.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温永春、张开明、陈某某、罗某甲、蓝某某、张某某、李志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4.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雷忠航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雷忠航的通话情况及苏某某频繁联系。

5.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网上赌博情况报表,证实: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雷忠航、张开明等人在升凯网站使用cjh8、weng8、dd88、hg88、hp88等总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供他人和自己赌博的投注情况。

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温永春非法所得6.2万元、李志明非法所得1.3万元、张开明非法所得9.3万元已向上杭县公安局退出,存于上杭县公安局账户。

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李志明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张开明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赖艳滨、温永春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8.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雷忠航、罗某甲、林雨、黄崇耀、蓝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李志明、张某某、张开明、赖艳滨、温永春、陈某某自动投案的经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赖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底的一天,其有在赖艳滨处开设一个额度为500的网络赌博账号,具体账号忘记了。

2.证人赖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4日下午,其在罗某甲处开设时时彩账号lb003,网站名称叫升凯,网址:http://8899.1235777.com,7月18日,罗某甲通过微信再给其一个lhy02的账号。钱是通过建设银行转给罗某甲的,即汇给他的老婆葛丽敏建设银行账户内。

3.证人张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其有在罗某甲处开设网络赌博(http:/7788.1235777.com,网站平台名称是:升凯)账号zx001。

4.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让张天明给开了在网站名称叫“升凯”的赌博账号np01。

5.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其在一个南阳双溪人处(外号叫永乔生)开通了一个“北京PK10赛车”赌博会员账号c003,具体网址是7788.1235777.com,网站名称叫“升凯”。

6.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温永春帮其在网址“7788.1235777.COM”等字样的网站上注册了一个会员账号1987,名称是:黄孝。

7.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温永春曾用其老公梁富财的手机上网在名称叫“升凯”的网址http:/7788.1235777.com申请了“北京赛车”的赌博账户l098。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其找张某某充2000元在名称叫“中宏”的网站开了网络赌博账号zh019。

9.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其在D&K唱歌认识雷忠航后,他写了个纸条给其,纸条上有写账号XL、密码aa123123以及网站名称叫“中宏”的赌博平台网址,账号有2000的信用额度,并说要每个星期结账。后赌博平台的网址改成“升凯”并发给其网址。从参与网络赌博开始,每个星期都有跟雷忠航结账,其总共给了雷忠航1.7万元左右,到现在还欠他3000元左右。其的上线是雷忠航。

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上旬,其找“杯哥”(张某某)开了个5000元的在“中宏”网站上赌博用现金支付的账号。

1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其让张某某开个“北京PK10赛车”的外围赌博账号,网站的名称叫“中宏”,账号为tt168。

12.证人郭某戌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0日,张某某给了其一张“升凯”的赌球网址的纸条。第二天上午张某某给其一个6000的盘,账号为zq888。

1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朋友“雷婊子”给了其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两个赌博网站的账号,分别是账号为ldl099,密码wuxiaodan530;另一个账号为ldl999,密码aa112233,纸条上还有“中宏”赌博网站的网址。后他又给其开了四个赌博账号,分别是cs01、cs02、yzh03、ldl003。每个星期一其会跟“雷婊子”进行结算,结算当天“雷婊子”会发微信给其,并说明输赢情况,结算都是用现金。

1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李志明用“lzm1”的赌博账号教其和丘某某如何在网站上赌博后,他给其在网站名称叫“中宏”的账号xdm01及密码。如果把账号里面的500元输光了,当天就不能赌了,只能等第二天才可以再继续,网站第二天会将账户清零然后重新将金额恢复到500元。

15.证人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志明邀其和徐某某一起参与玩“中宏”的网络赌博,后李志明给了其账号qwp01。

16.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间,其在一个外号叫“雷婊子”的男子的建议下,向他要个“时时彩”赌博平台的账号为YLX988。其上线就是“雷婊子”,其参与网络赌博总计输了2.2万元,都已经以现金付给“雷婊子”了。用“雷婊子”给的账号登录进赌博网站,每天显示的账号金额都是2000元,如果当天没输完,那么不管输赢都有个结算的金额,“雷婊子”每个星期一和其结算输赢情况。

17.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其让罗某乙开了一个“中宏”网络赌博账号ldl008,网站名后改成“升凯”。

18.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叫雷忠航开了个网络赌博网站的账户,账号为pj08,每个星期日或者星期一结算。当时雷忠航告诉其赌博网站的网址40070.211604.com(后面网址变为40070.1235777.com),网站名称是“中宏”。

19.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左右的一天,“雷婊子”帮其注册了一个“升凯”的赌博网站账号pp88,账号里有2000元赌博虚拟币(实际就等于2000元的赌资),后其在“升凯”赌博网站有赌“重庆时时彩”。

20.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雷忠航叫罗某乙分了一个网站名称为“中宏”的网络赌博账户给其,账号为ldl888。

2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上旬,其在林雨开的“法诗图红酒会所”叫其初中同学雷忠航开了中宏赌博网站的账号ldl006给其,并和其说好每个星期结账。第二天其叫雷忠航帮其多开几个账户,并和他说是朋友要玩,于是他又帮其开了ldl008、ldl888等账号。其开的账号都是ldl开头的,都是其姓名的开头拼音字母,共七个账户,其中ldl888的账户给了莫小燕。莫小燕的输赢情况也是由其与雷忠航结账,另一个ldl008账号给了雷某某。中宏和升凯两个网站都可以用雷忠航给其开的账号登录,其的上线就是雷忠航,他外号叫“雷婊子”,他也是中宏、升凯网站的老板。

2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左右,其在QQ号码上挂了网络赌博平台宣传的内容。到6月份有个人用手机(雷忠航的电话)打电话和其联系租网络赌博平台的事。2014年6月28日,对方与其达成每月租金1万元的协议。后其就网络赌博平台的网址(http://7788.1235777.com)发给对方,并给对方一个网站后台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后对方先后向其汇了3000元、7000元,汇入银行及开户名应是农行的马建林或工行晏玲兵,具体账号其记不清楚了。赌博平台网站原来叫“中宏”后更名“升凯”,即平时说的“时时彩平台”,赌博方式分别有:广东快乐十分钟、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快乐8、江苏骰子等。其给对方网络赌博平台管理员的用户名是:admin507,初始密码:aa112233。对方有网络赌博平台管理员账户后,其就等于是网络赌博的庄家,可以在平台内吸收人员并有权限为参与人员开设子账户参与网络赌博。其将平台给对方,由对方自己经营,其没有占平台的股份,只收取租金。

23.证人蓝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其与蓝尚岐向张开明开了“北京PK赛车”的赌博账户jz01、jz05,即代理mg01交收报表下的两个账号。

24.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雷忠航曾邀其跟张某丙一起参与网络赌博坐庄,当时其觉得会输没答应。其让雷忠航开一个赌博账号sw001,后因为输了就没有赌了。到了2014年,其找陈某某也给其开了个盘,有lvf01、lvf02、lvf03等不同的账号。

2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雷忠航曾邀其和林某丙一起入股在上杭开一个网络赌博盘口,后他先开两个账号给其和林某丙,账号其记不起来了,并发了一个网址。后因雷忠航与林某丙吵了一架,因此三人都没有坐庄了。2014年,其知道陈某某在雷忠航处开了一个代理账号,可以发展下一级会员,于是就在陈某某处开了会员账号zys01、zys02、zys03,在一个叫“中宏”的赌博网站内赌“北京pk10赛车”。

2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其在陈某某处开了三个玩“重庆时时彩”和“北京pk10赛车”的账号,分别是:lw01、lw02、lw03。

2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14日其有在蓝某某处开账号赌“时时彩”。

28.证人蓝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其给了蓝某某1000元后,他帮其申请了一个信用额度为1000元的网络赌博账号lys68,后其还叫蓝某某申请了一个账号zlf666。

2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其有叫蓝某某帮其注册一个“时时彩”网上赌博账号zwd999,后网站由“中宏”变成“升凯”。

3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和赖国福、蓝某某三个人合起来共出1万元的赌资用账号lfs01赌“北京PK10赛车”,。后蓝某乙知道他们合资参赌,他也凑了3300元过来,四个人一起合起来赌。另其还让蓝某某帮其注册了一个账号lh68。

3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一天的下午,其打电话给让“康康”(林某庚)给其开个赌时时彩的盘。后他给其开了个额度为10万hp88的总代理账号。然后“康康”跟其说总代理下面要先设置代理账号,并在代理账号下设置会员账号,这样才能通过会员账号开始进行赌博。其设置的第一个代理账号是lds002,后在代理账号下设置一个会员账号lds001,才可以自己玩。其开的14个账号分别有hp88、ab0001等。后网站地址改成7788.1235777.com,网站名称为“升凯”,登录的账号和密码和原来的一样,不要重新开。

32.证人陈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其在李雪明处开了一个网络代理赌博账号cwcw01,他说要赌的话还要在代理下再开一个会员账号,代理账号页面上有个“新增会员”的功能,他给其新增了一个cwcw001会员账号,后其陆续开了cwcw002、cwcw003等账号。

33.证人丘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其让林某庚给其注册一个代理账号mlml8,林某庚教了其如何用代理账号注册会员账号。mlml8下总共有10个会员账号都是mlml开头,代表的其外号“明佬”的字母缩写。其的上线是林某庚。

34.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知道林雨有在网上接受他人赌“时时彩”,他叫其开个赌博账户以便参赌,但其没答应,也没在他处参与时时彩赌博。

3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曾让“雷婊子”帮其在“中宏”网站里注册了外围赌“北京pk10赛车”的账户,账户名没记住,单密码记得是aa123123,其输了钱后雷忠航会叫丘(邱)国龙来收钱。后其有打电话叫丘国龙开赌博账号ag09,开的是现金盘。其与雷忠航、丘国龙之间除了网络赌博无其他经往来。

36.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林雨通过手机发了一个“中宏”的赌博网站(在7月下旬变为“升凯”)的账号lcf01给其(其原来使用的13515914579号码),之后其又叫林雨开了账号zdlcf。其的上线是林雨,他外号叫“雨子”,每星期结账其都是与林雨结账。

(三)各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雷忠航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底,其与李雪明详细介绍了网络赌博的模式后,李雪明觉得生意可以做。后其联系了富信网站的客服,客服把gdkk股东账号、原始密码发到其邮箱内,其把账户提供给了李雪明,后李雪明等人就开始发展下线,进行网络赌博。其与李雪明说好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第一个月支付6000元工资,每个月要上交富信网站1万元作为平台租金。在李雪明、林某庚等人经营gdkk账号期间,gdkk账号的纯利润是74万余元,扣除未收到的12万余元外,gdkk账号在经营网络赌博期间的纯利润是62万余元,股东之间是每周结一次账,总共结账了三次,按股份分配,其分得12.4万元。其有支付租金给富信网站。富信网站所提供他人赌博的账号级别有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四个级别。其还有帮陈某某、张某某在富信网站上申请代理级别的账号,陈某某、张某某把现金给其后,其叫网站客服帮忙开号,后他们自己发展下线了。

2.被告人林雨供述,证实:被扣押的OPPO手机上捆绑的昵称为“绝对福相”(“福像”)的微信号为liyu8350的微信由其本人使用,“雨子”是其绰号。其认识雷忠航与廖某某、罗某乙。

3.被告人赖艳滨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张开明给其开了个“重庆时时彩”的网络赌博平台的盘,网址7788.1235777.com,账号mg03。到了7月中旬,其给赖丽萍开个gw008的会员账号,之后输赢每个星期结算一次。后其还叫张开明开了个j8的账号,这个账号是现金充值的。其代理mg03下面总共有19个会员,gw008是赖丽萍的。mg03账号7月1日至7月24日相关的交收报表其看过了,这张交收报表上的mg03账号就是其所使用的代理账号。

4.被告人李雪明的供述,证实:2014年5、6月份,其向雷忠航提出想入股赌博网络平台,雷忠航同意了。一起与雷忠航讨论入股网络赌博平台的还有林某庚、张开明、温永春。雷忠航说会开一个股东账户给其与林某庚、张开明、温永春四人,但雷忠航要在这个股东账户里占20%股份,剩余的80%由再分配,大家都同意雷忠航的提议。雷忠航还提出每个月要向他支付6000元网络平台租金,大家也同意了。后大家还同意了李志明与郭某庚入股。因此,gdkk股东账户共有7个股东,分别是其占25%股份、林某庚占20%、雷忠航占20%、张开明占15%、温永春占10%、李志明与郭某庚各占5%。其查看了互联网上gdkk账户底下的总代理及代理,从中其所持总代理账户为xm88;张开明所持总代理账户为mg88;林某庚所持总代理账户为lin88;温永春所持总代理账户为weng8;李志明所持代理账户为lzml,这个代理账户挂在林某庚总代理账户lin88下。另外,林某庚、温永春、张开明、李志明和其五个股东也发展了几个总代理,从中其发展了总代理陈某乙(总代理账户cjh8)、郭某乙(总代理账户ql88)、陈丙(账户dd88);林某庚发展了黄某(总代理hp88)、冯某某(总代理账户hg88);从7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网站总共赚了741957.3元。这74万多元除了黄某代理的12万元没有到账外,剩下的62万元由股东按股份分了。其中各股东应分得现金分别:雷忠航12.4万元、其15.5万元、林某庚12.4万元、温永春6.2万元、李志明3.1万元、郭某庚3.1万元、张开明9.3万元。股东之间在每个星期一下午或晚上结账,在7月1日至7月28日期间结账了三次。

5.被告人张开明的供述,证实:其与李雪明、林某庚、温总(温永春)、“小郭子”合伙“时时彩”网络,李雪明分了15%的股份给其。后李雪明给其个总代理账号,账号下的代理、会员就由其去发展,钱也自己去收了后几个股东再来对账。林某庚先给其开了mg88的总代理账号,后他又给其开了mg22的代理账号。代理开完,还给其开了5个会员账号,赌博网址是为:http//40070.1235777.com,网站的名字叫“中宏”。其还发展了几个代理,其中一个是武平的“小赖子”(赖艳滨),后“小赖子”还找其开一个额度比较大的会员账号j8。7月初,其还给庐丰的“八头”(蓝某某)开了mg01的代理账号。即mg88的总代理账号下面总共有4个代理账号,分别是mg01、mg03、mg22、mg04。对总代理账号mg88、代理账号mg22、mg01、mg03、mg04的7月1日至7月24日相关的交收报表的内容真实性没有异议。其知道的共有五个股东,除了“雷婊子”占有20%,还有80%的股份是由李雪明去分配的,其占了15%,李雪明占有25%,“温总”占有10%,不清楚林某庚占有多少股份,还有剩下的30%其不知道李雪明如何分下去的。股东每星期一结算,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4日通过现金结账过三次。因为网络上有股东(账户名为gdkk)的交收报表,其他股东只要和李雪明对账就可以结算了。根据股东交收报表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股东共赢了741957.3元。7月21日其去找李雪明结算的时候,李雪明对其说其中有一个下线会员输的12万还没有支付,现有的约62万先拿来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分给大家,其占有15%的股份,结算后他用现金支付了其9.3万元。

6.被告人温永春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初,李雪明提出找雷忠航开一个网络赌博盘口,自己坐庄向他人收受“时时彩”外围赌博,其与林某庚、张开明听后都同意李雪明的提议。后李雪明跟他们说向雷忠航提了想开赌博盘口的事,但他提出要占20%的股份,而且另要每个月要支付雷忠航6000元的网络赌博盘口租金。大家同意后,雷忠航开了gdkk的股东账户,由其占10%、林某庚占20%、张开明占15%,至于李雪明具体占多少股份其不清楚。其用weng8总代理账户,底下发展了共六个代理账户,lx这个代理账户由刘某使用,jx88由黄某甲(外号“荣子”)使用,c008由曹某某使用。其还发展了南阳的黄某乙、梁某某为会员。林某庚、李雪明、张开明也有总代理账户,并从中发展下线,实际上gdkk账户经营的时间是从2014年7月1日到2014年7月28日。网站赌博人员层次从上至下依次为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四个级别。gdkk股东账户平常都是林某庚负责管理,包括开下一级总代理账户、代理账户以及更改额度、盘口都是林某庚在操作。其和林某庚、张开明、李雪明四个股东总共用现金结账三次,期间总共盈利74万余元,这个在网站报表内可以查询,但是黄萍手上有12万多未支付,实际上gdkk账户盈利大概62万左右,期间其获利6.2万元。

7.被告人李志明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林某庚先后给其了两个网站名称叫“升凯”的会员账号mm05、wry948。后其找到林某庚开了一个代理账号lzm1,在该代理账号下开了两个会员账号:xdm01(由徐某某使用)、qwp01(由丘某某使用)。后丘某某、徐某某输的钱由其给林某庚。其的上线是林某庚,其自己输的没有给他,因为林某庚有分股份给其,他会从中扣掉。算上其赌博输掉的,林某庚总共给了其13000多元股份分红。林某庚、李雪明、“明佬”、“雷婊子”、郭某庚他们都是一起操作这个赌博网站的,其他不清楚。

8.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丘(邱)国龙帮其开了代理账号,叫其发展一些下线参与“时时彩”赌博,并说给其抽水。后其叫他帮开了三个账号lb001、lb002、lb003,其把账号lb003给了赖某乙,给她时还有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场,也说要,其便把账号lb001,lb002分别给他们了。后丘国龙还给其开了代理号lblb,其给赖某乙重新开了账号lhy01、lhy02。其是代理的身份,可在“时时彩”赌博网站以自己的名义发展下线。其没代理权之前,每次要为下线开通账号或者充钱,其都是打电话给丘国龙。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其还叫上线丘国龙帮其开了个账号给张丁。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间,雷忠航给了其一个网站的赌博平台代理账号zfzf。后其陆续发展了张某甲、汤某某、陈云、郭阿姨、周老师等人为下线。其上线是雷忠航。其用zfzf账号总共发展了ch520、zq888等共十六个会员账号,其中fm016、zh019的是张某甲的账号;zq888是郭阿姨的账号;cy019、cc18等五个账号是陈云的;tt168是汤某某的、zm018是周老师的账号。

10.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其开始在网上赌博,是林某庚给的网址、账号及密码。其除向上线庄家林某庚支付赌博资金外,还向一个名字叫郭某庚建行的账号支付过赌博资金,账号也是林某庚给其的。李某乙的账号是其向林某庚开的,她赌博资金支付都是通过其与林某庚支付。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蓝某乙也叫其帮他开个账号进行网络赌博,于是其让林某庚开了个1000元的账号lys68给蓝某乙。2014年7月底,其帮蓝某乙申请了一个账号为zlf666,期间蓝某乙输的钱,都是通过现金给其,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林某庚的。

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曾打电话叫雷忠航开个额度60000的f88开头,网站名称为“中宏”的代理账号给其。拿到代理账号之后其还开了会员账号给林某丙、张某丙、王某某和林文。其给林某丙相继开了lrf01、lrf02、lrf03等几个账号;给张某丙也开了zys01、zys02、zys03三个账号。其在代理期间总共发展了林某丙、张某丙、王某某、林文四个人。

(四)辨认笔录

1.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张开明辨认,第一组照片中的7号(温永春)就是股东“温总”;第二组照片中的4号(李雪明)就是其所说的股东李雪明;第三组照片中5号(雷忠航)就是股东“雷婊子”。

2.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李雪明辨认,第一组照片中的10号是温永春;第二组照片中的6号是雷忠航;第三组照片中的7号为林某庚;第四组照片中的10号为郭某乙;第五组照片中的2号为邱某某;第六组照片中的9号为张开明。

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雷某某辨认,第一组照片中的6号是林雨。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定。

二、2014年6月至7月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黄崇耀、林雨单独或共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谢某某、吴某某、陈某戊、马某某、林丙等人的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参照赌博网站赔率进行结算,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黄崇耀、林雨共同接受陈某戊投注2万余元、港币4000元;被告人黄崇耀单独接受谢某某、吴某某、马某某、林某乙、林丙投注40万余元;被告人林雨单独接受罗某乙投注4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中国工商银行上杭支行出具的林雨工行账户及吴某某工行账户的资金流动明细单,证实:2014年6月23日,吴某某通过网银转账10万元至林雨的账户。2014年6月18日,吴某某通过网银转账5万元至郭某某的账户。

2.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黄崇耀手机信息数据,证实:关于收到世界杯赌球的短信、微信有(1)2014年6月29日收到“老马”发来的短信(内容:帮我买乌拉圭1:0哥伦比亚100元,乌拉圭0:0哥伦比亚100元,哥伦比亚1:0乌拉圭100元);(2)2014年6月25日收到吴某某的人发来的短信(内容:尼日利亚与阿根廷波胆0:1=6000、0:2=6000、1:1=4500等情况);(3)2014年6月18日收到“林建”发来的短信(内容:巴西/3000/1.88);(4)2014年6月29日收到“啤酒”林某乙关于世界杯的短信(内容:1:1=4000,2:2=8000,3:3=2000,1:2=2000,2:1=1000等);(5)2014年6月23日收到“钞票”ly291167205发送的(“开始好”)微信(内容:“荷兰赢买五千”、“买哥伦比亚一千,乌拉圭五百,科特迪瓦五百”);(6)2014年7月13日收到(“乌东”即陈某戊)发送的短信(内容:残阵巴西,害我荷兰上半场赢了就好几万,还在乘以二点七七);(7)3651651729@chatroom-“世界杯”群聊内容:Ⅰ.“钞票”ly291167205于2014-06-3023:41:25发送微信内容:“法国VS尼日利亚波胆:1:0二6000。2:1二1000。2:2二400。3:2二3000。3:1二500。4:2:二1000。买法国全场独赢2万。”Ⅱ.xxxxxxjjjjjj2009于黎明前的黑暗发送微信内容:“@上半法胜/5000@0.98@法/10000/0.89@德上半胜/5000@德8000/1.04”Ⅲ.wobuzhidao996276“am.bm”于2014-07-0103:56:29发送微信内容:“德国VS阿尔及利亚波胆:1:0二9000。2:0二2000。2:1二9000。3:0二2000。3:1二2000。3:2二4000。4:0:二1000。4:1二1500。4:2二2500。4:3二500。0:0二1000。1:1二1500。2:2二500。3:3二300。4:4二200。0:1二1000。1:2二500。其他比分1000。大球5千。”以上短信能证实被告人黄崇耀从事世界杯赌球接受他人投注的事实。

3.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林雨(手机号码13959011380)手机信息数据,证实:2014年6月28日收到罗某乙报世界杯的短信,内容为“改成巴西2000”;该手机回“好”。2014年7月14日收到罗某乙短信,内容为“我昨天算赢还是输”,该手机回“赢一半,980”。

4.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林雨手机信息数据,证实:2014年7月4日19:48:09,此手机收到叫“乌东”的人发来的一条信息,信息内容显示“德国出赛队员全部禽流感咋去赢,发财的机会来了!”。证实:关于收到世界杯赌球的短信、微信有(1)“南北漂汉”①2014年6月16日收到发送方“南北漂汉”通过号码wxid_pagk8rb628lc22发送一条信息给接收方“福像”,内容显示:“买葡萄牙赢,2000”;②2014-06-1900:01:07内容:这场买大球,10000-荷兰~奥大利亚;福像回内容:好的。③2014-06-1919:25:44收到发送方“南北漂汉”通过号码wxid_pagk8rb628lc22发送一条信息给接收方“福像”,内容显示:“10000+9800=19800”;④2014-06-2023:01:04收到发送方“南北漂汉”通过号码wxid_pagk8rb628lc22发送一条信息给接收方“福像”,内容显示:“意大利/1。86瑞士/1。76洪都拉斯/1。86”。⑤2014-06-2120:55:07“福像”回复:“你要给我200了”;(2)“东森”①2014-07-0617:35:48发送方“东森”通过号码wxid_wd9h31rd76k631送一条信息给接收方“福像”号码13959011380,内容显示:“搞个项目全开的盘给我!可以滚盘哥稳定的波胆!”②2014-07-0712:57:39,发送方“东森”通过号码wxid_wd9h31rd76k631送一条信息给接收方“福像”号码13959011380,内容显示:“没错!找个好盘,没好盘,少了很多人!还有就是先结算一下,小账多,我都算累死了!”③2014-07-0713:41:38,发送方“东森”通过号码wxid_wd9h31rd76k631发送一条信息给接收方“福像”号码13959011380,内容显示:“9号开始还有世界杯,还用这个盘子压!!”④2014-07-0713:49:32,发送方“东森”通过号码wxid_wd9h31rd76k631送一条信息给接收方“福像”号码13959011380,内容显示:“打一万有两百元的回点,没算在内是吧?如果是,那等世界杯结束再算!”以上短信能证实被告人林雨从事世界杯赌球接受他人投注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7月28日,上杭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林雨的oppo手机一台、苹果4手机一台、苹果ipad电脑一台;扣押了被告人黄崇耀三星手机一台、oppo手机一台、苹果ipad电脑一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某(外号地主)证言,证实:在2014年6月13日世界杯第一场比赛巴西对克罗地亚的时候,其发短信给黄崇耀买巴西赢,这一次是买了8万元巴西赢。这8万元中,其占5万,吴某某的3万元也是其一起报给黄崇耀的。黄崇耀打电话叫其到他家拿赢的钱,后黄崇耀拿了7万多元现金给其;2014年6月14日,是西班牙对荷兰的比赛,其与吴某某合凑了13万元买西班牙赢。其中其占了8万元,其用手机打黄崇耀的手机向黄崇耀报了13万元的西班牙赢,后输了;等到淘汰赛的时候,是英格兰对乌拉圭的比赛,其与吴某某合伙出了13万元,买英格兰赢,其中其占8万元,吴某某出5万元。刚开始是其打电话给黄崇耀,因为有很多人打电话给黄崇耀报外围,电话里说其说先报十万元英格兰赢,剩下其还会发短信把具体比分报给他(买具体比分也叫做“波胆”,赔率较高),是用吴某某的手机发的具体要买的比分给黄崇耀手机上的,当时买“波胆”买了3万元(波胆是其买的,吴某某没买)。第二天比赛结果他们总体是输了。之后其和吴某某还想报世界杯外围给黄崇耀,黄崇耀说之前还欠他钱,要钱付清了才行。其和吴某某总共在黄崇耀处买了几场世界杯外围:第一次是巴西对克罗地亚,第二次是西班牙对荷兰,第三次是英格兰对乌拉圭,第四次是德国对阿根廷。因为其买世界杯足球赛外围都是和吴某某一起合买,只有第一场巴西对克罗地亚赢了7万多,第四次本来要买,但黄崇耀没有收。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世界杯期间,其与谢建文总共赌了四场世界杯球赛,其中3场小组赛,分别是巴西VS克罗地亚、荷兰VS西班牙和乌拉圭VS英格兰,还有一场是德国VS阿根廷决赛。四场的下注情况分别是第一场下注8万赌巴西赢,其占3万,是谢某某过去黄崇耀那拿了赢的现金;第二场下注12万左右,其占5万,其赌的是西班牙赢。第二场输了后,谢某某将第一场赢的7万多给了黄崇耀,另外其“工商手机银行”将5万元转给了黄崇耀。黄崇耀给了一个工商的银行卡号给其,账号手机上有记录账号为:户主:郭龙飞;第三场英格兰和乌拉圭的比赛下注13万多,刚开始其和谢某某各出5万一起下注10万,其占5万,赌英格兰赢。谢某某将下注情况报到黄崇耀那边后,他手机就没电了。他那天晚上还借了其手机另外报了几组赌比分的,具体内容其不懂,下注的金额应该有3、4万元,输赢都是他自己的钱;第四场下注20多万元赌德国90分钟常规比赛赢阿根廷,其占7、8万。除了巴西那场赢,其他3场都输了。其和谢某某一起,下注的话都是参考他的意见。这四场其与谢某某合伙下注,其将要下注的钱告诉谢某某,再由其报给黄崇耀。期间其转给林雨工行账户的10万元是其向陈某戊借的钱,陈某戊让其转到林雨账户的。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在上杭和平路“云南红”茶庄喝茶的时候,黄崇耀(绰号“猪骨头”)也在场,他说要参加世界杯赌球的话他帮其买。当天,在离开时,其在黄崇耀下注500元买巴西赢。过了几天,到1/4决赛巴西VS哥伦比亚比赛时,其向黄崇耀下注500元赌巴西赢,那场其输了500元。同时,1/4决赛的时候其还赌了德国VS法国的比赛,那场其向黄崇耀下注400元,那场其又输了400元。其只跟黄崇耀结算过一次,当面给了400余元。

4.证人陈某戊证言,2014年7月1日后,其陆续在林雨、黄崇耀处下注赌世界杯。其中有两次赌的比较大,一次是世界杯总决赛的时候,见到林雨、黄崇耀、“大侠”及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在林雨店里讲世界杯赌球的事情,其听林雨说德国队会赢,于是也参与了赌球,其拿了人民币1万元、港币4000元给林雨赌德国队在比赛的90分钟内赢(加时赛赢不在内),其就赌输了;另一次赌的比较大的是在7月10日左右,当时也是在林雨法诗图酒业店铺内下注了5000元人民币买荷兰队夺冠军,其输了后其就把5000元给了林雨。另外还下注了四次赌世界杯,这四次下注的金额比较小,在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其是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黄崇耀下注的。其赌了六次世界杯,其中有赢两场,赢了3000元左右,算起来其输给林雨、黄崇耀有2万多元(包括四千元港币)。除了决赛下注1万元人民币、4000元港币赌德国队赢的时候是先付钱给林雨,其他五次都是在第二天知道比赛结果后会把现金支付给林雨、黄崇耀两人。赢了的话也是林雨会把钱给其。2014年上半年,吴某某有向其借10万元,后来他是通过林雨工行的卡转账,再由林雨通过现金还给其的。

5.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在2014年世界杯期间,其赌了两场球,第一次是(乌拉圭队比赛前夕)其打电话向“猪骨头”买乌拉圭队会赢,下注2万元,后其输了,并用信用社的卡转给他信用社账户2万元;第二次其向他买了3000元,后其赢了3700元,后面他给了其3700元人民币。其不清楚他是不是庄家,其是向他购买(下注),输赢资金是其和“猪骨头”直接来往的。

6.证人林丙的证言,从2014年6月18日开始,其有报世界杯外围投注给黄崇耀,当天买了3000元巴西队赢,赌球的赔率是按新浪足球的赔率定的,后其输了。6月19日、6月20日两天其也有报世界杯外围给黄崇耀,其只记得6月20日有买了1万元。6月23日0时,其发了短信给黄崇耀,买的是美国对葡萄牙的比赛,当时是买波胆(猜比分)26500元,这场比赛输了8000多元。在当天下午,其带了11250多元现金(加上前面输的3250元)到黄崇耀茶叶店内把钱给他了。6月26日11点多,其向他报了5000元德国赢,后其又发了短信给黄崇耀买具体比分,该期其总共买了6750元左右,后来德国赢了,其总共赢了5000元左右。之后世界杯进入淘汰赛阶段,其又陆续买了三场比赛,分别是阿根廷、巴西、法国的比赛,这三场比赛其是买阿根廷、巴西、法国赢,买阿根廷赢的买了8000元,买巴西赢的买了5000元,买法国赢的买了5000元,总共输了1.8万元。其都是用手机向黄崇耀的手机报码的。有时也会在一个微信群里聊世界杯,但没在上面下注。其微信号昵称是“黎明前的黑暗”,黄崇耀也在群里,他的微信号好像就是他的手机号,昵称“开始好”。在世界杯期间其向黄崇耀报了八场世界杯比赛,共报了约6.4万元参赌。其都是通过现金与黄崇耀结算的。

7.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在世界杯期间,其得知有人在林雨处参与赌球,于是其也在他处参与赌球两次都是2000元,总计下注4000元。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崇耀之间无经济往来,黄崇耀未使用过其的银行账户转账。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林雨的供述,其手机2014年6月28日有收到罗某乙“改成巴西2000”参与赌球的短信,其有回答“好”等短信都是真实的。被扣押的OPPO手机上捆绑的昵称为“绝对福相”的微信号为liyu8350的微信由其本人使用,该微信号有进入“世界杯”群,也在这群里发表了二三条关于赌球的信息。

2.被告人黄崇耀的供述,号码捆绑的“开始好”微信为其本人使用,其有用该微信进入“世界杯”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定。

以上事实另有以下证据证实:

1.本院的刑事判决书及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假释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1)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林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赖艳滨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3月13日假释;(3)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黄崇耀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4)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雷忠航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1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2.光盘三张,证实:(1)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内容说明等;(2)林丙与吴某某、林丙与陈某戊通话录音,证实2014年6月23日吴某某通过工行转账到林雨银行卡的10万元是吴某某借陈某戊钱款通过林雨的卡转账;(3)林雨电话号码2014年3月5日至7月16日通话记录;黄崇耀电话号码2014年3月5日至7月16日通话记录;雷忠航电话号码2014年3月5日至7月16日通话记录、电话号码2014年1月11日至7月16日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定。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结合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对于被告人雷忠航、赖艳滨及其辩护人提出对犯罪金额应如何认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结合“升凯”网上赌博情况报表,被告人李雪明、张开明等人的供述,证人赖某乙、黄某乙、黄金连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赌资数额可按照在网络上投注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故公诉机关确定本案赌博网站报表中“有效金额”为本案的涉案赌资为4444.9402万元,其余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亦据此分别确定并无不妥。此外,被告人自身参赌的情况,并不影响投注金额的认定。因此,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雷忠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忠航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雷忠航不是该网络赌场的股东,其只是应他人要求,帮助他人代为联系网站申请账号,提供技术支持,且会员账号可不经代理自行申请,会员账号亦可自行升级为代理账号。被告人雷忠航虽触犯了刑法,但不具有招募人员、代理、发展下线的情形,且被告人雷忠航并不认识罗某甲,无发展一说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李雪明、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等人供述,通话清单,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均可以证实被告人雷忠航不仅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还持有20%股份的事实;结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通话清单,网上赌博情况报表及被告人雷忠航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雷忠航具有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网络赌博代理账号的犯罪事实;结合证人罗某乙、郭某、林某甲、林某乙、赖某某等人的证言,通话清单,网上赌博情况报表可证实被告人雷忠航发展会员参与赌博的事实,上述代理及会员投注的金额应计入被告人雷忠航犯罪数额;结合证人黄萍、陈丙、丘富来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罗某甲、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可证实会员账号经代理账号才能申请,会员账号不能发展下线,不能自行升级代理的情况。被告人雷忠航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忠航发展被告人罗某甲为代理的事实,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且与被告人罗某甲关于其代理账号是从邱国龙处取得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人雷忠航及其辩护人的该点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雷忠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忠航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时间较短,牟利没有得逞,身患重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忠航到案后只供述了其应他人要求,帮助他人代为联系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事实,但对所占股份、接受投注金额及获利情况等主要犯罪事实并未如实供述与现在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雷忠航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部分理由正当,部分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林雨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雨担任赌博网络代理发展廖某某、雷某某参与赌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审理中,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名为“廖某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但经本院依法传唤,廖某某未到庭,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故本院对廖某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予以采信。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可证实其通过“雨子”(即被告人林雨)分别开设了两个原为“中宏”后为“升凯”赌博网站的网络赌博账号lcf01和zdlcf(两账号均属代理账号zdyz下线),且每次都是与林雨结账,陆续支付现金5万多元的事实。结合网上赌博情况报表、通话记录、2014年6月9日的手机信息数据、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林雨担任赌博网络代理发展下线参与赌博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林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雨担任赌博网络代理发展雷某某参与赌博的事实,结合证人雷某某、罗某乙的证言及网上赌博情况报表可证实雷某某所持参与赌博的ldl008账号不是从被告人林雨处取得,公诉机关的指控与现有的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人林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林雨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罗某乙、陈某戊的证言均陈述有向被告人林雨投注与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手机信息数据中微信记录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林雨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林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崇耀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崇耀未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且证人李某某、赖振宽的证言可证实其与谢某某积怨较深,且长久不来往,不可能接受其投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其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李某某、赖振宽的证言因证人未到庭,真实性不能确定,且无法证明被告人黄崇耀是否接受谢某某与吴某某投注。而证人谢某某与吴某某的证言结合吴某某向郭龙飞汇款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能相互印证,证实两人向被告人黄崇耀多次投注的事实,但鉴于两人投注时均是由谢某某向被告人黄崇耀报投,而谢某某关于最后一次投注金额20多万元是否投注无法确定,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笔投注金额本院不予认定。同时,被告人黄崇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世界杯外围赌博的事实,另有证人陈某戊、马某某、林丙、林某乙的证言,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手机信息数据中微信记录足以证实。因此,被告人黄崇耀及其辩护人该点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林雨、黄崇耀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雨、黄崇耀共同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汇入被告人林雨工行账户的10万是归还陈某戊的借款,而非投注赌博的款项,不能证明两人合伙做庄的事实。辩护人提出即使两人有接受他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的行为,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两人是共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对于该10万元,证人吴某某、陈某戊均在本案审理中提供的证言证实是陈某戊借用林雨账户接受吴某某归还的借款,故本院予以采信。同时,证人陈某戊的证言结合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能证实陈某戊是向被告人林雨、黄崇耀共同投注的,该部分应认定为被告人林雨、黄崇耀属共同接受投注。除此,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林雨、黄崇耀有其他合伙做庄世界杯外围赌博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林雨、黄崇耀及其辩护人的该点辩解和辩护意见,部分理由正当,部分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崇耀辩护人提出若被告人黄崇耀的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林雨、黄崇耀以营利为目的,接受陈某戊、罗某乙、林丙等人世界杯外围赌博投注,并参照赌博网站的赔率进行结算,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黄崇耀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忠航、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林雨、赖艳滨、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总代理或代理,接受下线投注,被告人雷忠航、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林雨、赖艳滨、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崇耀共同或单独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定赌博方式,接受他人的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部分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崇耀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成立,予以采纳,但罪名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林雨共同或单独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定赌博方式,接受他人的投注一节,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林雨接受了陈某戊、罗某乙两人的投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雨该节的部分事实成立,但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雨、赖艳滨、张某某、蓝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开明、温永春、李志明、赖艳滨、张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忠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永春、李志明、张开明已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忠航、林雨、黄崇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赖艳滨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林雨从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7月16日羁押25天;从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1月17日羁押84天,共计109天,予以折抵刑期。被告人黄崇耀从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7月16日羁押24天,予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赖艳滨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3年3月13日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至2014年11月23日止尚有余刑一年八个月十日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雷忠航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雷忠航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二、撤销本院(2011)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林雨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林雨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撤销本院(2011)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黄崇耀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崇耀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四、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执字第513号对赖艳滨假释的刑事裁定。

五、被告人雷忠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林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黄崇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赖艳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抢劫、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一年八个月十日并罚,总和刑期三年五个月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张开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温永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十一、被告人李志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

十二、被告人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四、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五、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交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六、被告人张开明退出的非法所得九万三千元、温永春退出的非法所得六万二千元、李志明退出的非法所得一万三千元,由扣押机关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十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雷忠航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

十八、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苹果4手机、三星手机、oppo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十九、随案移交的存有电子数据、录音、通话记录等内容的光盘三张,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晓红

人民陪审员廖惠珍

人民陪审员伍富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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