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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66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66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28

审理经过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均于2015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清连,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水果店,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大垌村委会师岗下村44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15年5月20日、同年8月11日、同年8月20日分别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廖茂全、向某、刘清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李忠板、被告人廖茂全、向某、刘清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刘清连与黄世和(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委会湜海路桥头大街10号一楼房间内开设一地下赌场,提供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2015年3月底,黄世和找到被告人廖茂全负责在该赌场内发牌和抽水,黄世和又找到被告人向某在该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数并收取高息。

2015年4月13日凌晨,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薛某、刘清连、廖茂全、向某4人及参赌人员谢某等11人。当场起获赌资、赌具等。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吴某、陈某、韦某、余某、胡某、黄某、周某、邓某、谢某、谭某、王某、尹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廖茂全的前科材料;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薛某、刘清连、廖茂全、向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薛某、廖茂全、向某、刘清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被告人薛某参与作案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薛某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薛某为改善家庭环境参与犯罪。综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廖茂全、向某、刘清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从参赌人员身上起获的赌资均已被依法收缴,起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麻将桌1张及从被告人廖茂全身上起获的抽水款人民币780元均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该事实有经法庭当庭质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廖茂全、刘清连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向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资金,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廖茂全、向某、刘清连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茂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抽水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应予以没收、销毁。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所提的量刑建议,与四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3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茂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清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抽水款人民币78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赌具扑克牌1副、麻将桌1张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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