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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07

审理经过
上列七名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运强、李某甲、李贺胜、李小龙、周红新、温轶超、温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钏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运强、李某甲、李贺胜、李小龙、周红新、温轶超、温某甲及辩护人殷绪焱、林惠辉、甘育宏、赖汉兴、曾健明、敖亮、温旭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曾运强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向犯罪嫌疑人“阿旦”(另案处理)租用一赌博网站账号,作为“阿旦”的下线,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带组织“六合彩”赌博活动。

被告人曾运强先后发展被告人李贺胜、李小龙、温轶超等人为下线会员,在其赌博网站账号内为下线会员设置下级账号,供下线会员进行“六合彩”投注。下线会员根据不同的投注方式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返水”。曾运强在担任代理的同时,截留其赌博账号内的部分投注额,坐庄渔利。2014年5月起,被告人曾运强雇佣被告人李某甲,由李某甲从事记账、与下线会员对账、结算赌资等工作。

被告人李小龙、李贺胜从被告人曾运强处获取赌博“六合彩”的会员账号后,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分别向被告人周红新等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将部分投注额通过会员账号向上线进行投注,从中获取“返水”渔利,并截留部分投注额坐庄渔利。

被告人周红新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再以手机短信方式向被告人李贺胜进行投注,从中获得“返水”渔利。

被告人温轶超从被告人曾运强处获取赌博“六合彩”的会员账号后,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温某甲等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再将投注向上线进行投注,从中获得“返水”渔利。

被告人温某甲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再以电话方式向被告人温轶超进行投注,从中获得“返水”渔利。

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曾运强累计组织开展地下“六合彩”赌博150余期。经查,2014年4月至6月期间,曾运强通过银行账户与上线及下线之间结算赌资累计约人民币800万元。被告人李贺胜、李小龙通过银行账户与上线曾运强结算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00余万元,与下线李金勇结算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温轶超与曾运强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赌资达人民币50余万元;温轶超与温某乙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赌资达人民币40余万元,向温某乙投注达人民币180余万元。被告人周红新累计收受投注达人民币110余万元。被告人温某甲累计向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9,000余元,与温轶超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赌资人民币1万余元。

2014年6月7日晚,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被告人曾运强、李某甲、李贺胜、李小龙、温轶超、周红新、温某甲抓获,缴获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运强、李某甲、李贺胜、李小龙、周红新、温轶超、温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物证涉案电脑、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照片)、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手机短信截图、赌博网站账户报表截图、账本、短信往来交收金额统计表、短信往来记录、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注六合彩金额明细表、证人张某甲、温某丙、张某乙、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运强、李某甲、李贺胜、李小龙、周红新、温轶超、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运强、李某甲、李贺胜、李小龙、周红新、温轶超、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本案各个被告人从下线处接收投注并截留部分后再转给上线进行投注的,不将接收投注额和向上线进行投注额累加重复计算。本案指控的被告人涉案赌资,除了有赌博账户内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亦有当事人对于赌资的确认,足以认定。各个被告人涉案赌资均在30万元以上,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运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线会员,在其赌博网站帐号内为下线会员设置下级帐号,截留部分投注额,坐庄渔利;被告人李贺胜、李小龙、温轶超从曾运强处获取赌博“六合彩”会员帐号,向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从中获得“返水”渔利;被告人周红新、温某甲向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从中获得“返水”渔利,以上各个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主要的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受他人雇佣,从事记账、对账等辅助工作,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仅20余日,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尚未领取即被抓获,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各个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个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贺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李小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温轶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周红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温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拾叁部、台式电脑主机叁台、笔记本电脑肆台、网银U盾拾肆个、银行卡贰拾张、记事本肆本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钟炽辉的台式电脑壹台、手机壹部(号码为13826637988)依法返还钟炽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加云

人民陪审员麦兆安

人民陪审员麦柏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嘉裕(兼)

书记员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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