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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4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29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王雄飞伙同同案人“老喻”、李明奎、“波波”(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李明康、郭广勇、魏立华、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等人在花都区狮岭镇新民村八队一瓦房内,每天聚集十余人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李明康负责派牌和“抽水”工作,被告人安益平、郭广勇负责看风和维持现场秩序,被告人魏立华、王丽冰、甘其菊负责“放数”。2014年12月13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甘其菊及参赌人员共24人,起获赌款20905元和赌具扑克牌1副。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均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同案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被告人王雄飞是累犯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雄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以下,对被告人魏立华、李明康、安益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郭广勇、王丽冰、甘其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芙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7)花刑初字第12号、(2009)花刑初字第543号、(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穗公花刑释字(2009)016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广州市第二看守所穗公预释字[2007]2168号、穗公刑释字(2014)071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1、庞某、周某、潘某、蒙某、王某、戴某、邓某、黄某、张某、刘某、陈某、梁某、罗某的证言,证人李某2的证言、对被告人王雄飞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3的证言、对被告人李明康的辨认笔录,证人钟某的证言、对被告人王丽冰的辨认笔录,证人田某的证言、对被告人王雄飞、甘其菊的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对被告人李明康、甘其菊的辨认笔录、对赌场地点、赌具扑克牌的签认,证人李某1、李某2、田某对被告人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安益平、王丽冰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雄飞、安益平、甘其菊的供述,被告人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的供述、对赌场地点、赌具扑克牌的签认,被告人李明康、安益平的相互辨认笔录、对被告人王雄飞、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甘其菊的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方式,组织赌博,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王雄飞纠集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明康派牌、抽水,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李明康相对比被告人王雄飞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广勇、安益平看风、维持秩序,被告人魏立华、王丽冰、甘其菊负责放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雄飞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开设赌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康、安益平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康、安益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王雄飞、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甘其菊自愿认罪,可以相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益平抚养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甘其菊患有严重疾病,综合被告人安益平、甘其菊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为此,根据被告人王雄飞、李明康、魏立华、郭广勇、王丽冰、安益平、甘其菊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雄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明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安益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魏立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郭广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王丽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甘其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缴获的赌资209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首庆

人民陪审员谢满辉

人民陪审员邝振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阳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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