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亭刑初字第00173号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亭刑初字第001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审理经过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山华及其辩护人徐红芳、徐荣楼、被告人张卫东及其辩护人姜曙滨、被告人顾军及其辩护人滕跃、被告人邹亚东及其辩护人钱炳华、被告人唐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永、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健、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夏爱军、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蔡红、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卫东从他人处获得“申博”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用该代理账号开设下级账号给他人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组织赌徒登录“申博”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卫东开设下级账号“gu6789”给被告人顾军,被告人张卫东、顾军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后被告人顾军在上述“gu6789”账号中设置下级账号“kss177”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顾军、唐某、陈某、郭某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被告人顾军在上述“gu6789”账号中设置下级账号“dtdd28”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顾军、邹亚东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唐山华在其代理账号“jia98988”中设置下级账号“yss222”给被告人顾军,后被告人顾军在上述“yss222”里设置下级账号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唐山华、顾军、唐某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使用被告人顾军设置的下级账号纠集他人聚众赌博。

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记账本、房屋租赁协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卫东、顾军、唐某、陈某、郭某共同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唐山华、顾军、唐某共同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陈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顾军、邹亚东共同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姜某共同实施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邹亚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山华对起诉书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不应以账号内的输赢总额1503338元认定其犯罪数额,应减去1.2%的洗码量,再按照分成比例,以其获利的金额确定其犯罪数额。在起诉指控的yss222账号内,其分得8.5成,唐某得0.5成,顾军得1成。

被告人唐山华的两名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唐山华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唐山华所参与的犯罪部分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唐山华将案涉账号开给了被告人唐某,其没有直接参与经营。该账户涉及的三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行为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3、公诉机关根据投注数额最终计算出赌资,但现实中并不是赌徒客观真实的输赢了这么多钱,在投注时往往对赌徒给予了优惠。综上,被告人唐山华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其仅仅是向他人提供了账号,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卫东对起诉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应当以其银行卡走账确定其获利的金额,最终认定犯罪数额。

被告人张卫东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2、本案依法不属于起诉书指控的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首先,认定被告人张卫东涉及赌资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未能将指控的数据的计算方式予以阐明,无法证明数据得出的合理性及唯一性。相反抽头渔利是明确的,从被告人张卫东、顾军、陈某的口供得出,被告人张卫东的获利不超过30000元。退一步讲,如果起诉书认定的赌资1094270元是确定的,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张卫东的获利也只有17213.5元,依法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本案不足以按三年以上量刑。3、本案不应当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张卫东既不是网络毒品服务器的提供者,也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制作者,在国内本案网络赌博犯罪也是有上游犯罪,相对来说,本案的被告人均是其从犯。4、被告人张卫东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赌资总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应该除去付给中间人的洗码费,按照抽头渔利的总额计算。

被告人顾军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顾军开设赌场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顾军所涉输赢(赌资)总额为人民币2597608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部分不完整的视频截图和各被告人之间的银行流水相互不能印证,不能得出起诉指控的数据。2、被告人顾军系初犯,参与犯罪时间短,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亚东对起诉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获利应为输赢总额减去洗码量再乘以70%。

被告人邹亚东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邹亚东案发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时间较短,涉案的赌资只有206612元,数额也较少。2、被告人邹亚东与被告人顾军之间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犯罪的金额没有起诉指控的844555元这么多,其实际获利只有2万多元。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虽然参与开设赌场,但其实际营利金额仅有2万多元,应以实际抽头的金额2万多元进行量刑,根据相关规定不应认为情节严重,且陈某是从犯,没有发展下线,组织纠集赌徒,其前罪为执行完毕的漏罪也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式计算。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赌博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结合本案的事实,对照聚众赌博的法律特征,认定杨某甲的行为构成聚众赌博罪的证据不充分。所谓“聚众”必须是三人以上同时在场并同时参与赌博,三人以上赌博是前提,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而在本案中,未发现杨某甲在金色花园的租房中曾组织三人以上同时赌博。“百家乐”的赌博方式,一人即可,两台机器三人以上同时赌博在设定的技术容量上是有矛盾的,且不需要也不适宜有众多彼此都熟悉的人在现场一起赌博,更没有三人一起直接聚众赌博的情形。对于赌资的认定,据被告人自己供述,自己一个人输的金额有二十余万元,因此,应当剔除三人以下聚众赌博的金额及被告人自己赌博的金额才可以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的数额和赌资数额。综合,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人身体状况较差,患有××,请求酌情从轻量刑。

被告人姜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与被告人杨某甲系共同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姜某和杨某甲虽一起承租了房屋,各自购买了电脑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但所得的“洗码费”各自平分,她们各自构成赌博罪。2、被告人姜某没有召集社会上其他的人参与赌博,其赌博的圈子,没有扩大,社会影响不大,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姜某在赌博中没有获得直接利益。结合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赌博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规定,每次被组织参与赌博的人数至少应在三人以上。从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及证人孙某证言,可见到被告人处赌博的最多仅有两人,少有三人以上的。2、根据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杨某乙自己在账户上玩了三十多万元,不应该计入总额。3、被告人杨某乙的主观恶性较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卫东从他人处获得“申博”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用该代理账号开设下级账号给他人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组织赌徒登录“申博”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卫东开设下级账号“gu6789”给被告人顾军,被告人张卫东、顾军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后被告人顾军在上述“gu6789”账号中设置下级账号“kss177”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顾军、唐某、陈某、郭某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被告人顾军在上述“gu6789”账号中设置下级账号“dtdd28”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顾军、邹亚东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唐山华在其代理账号“jia98988”中设置下级账号“yss222”给被告人顾军,后被告人顾军在上述“yss222”里设置下级账号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唐山华、顾军、唐某约定对该账号里参与赌博的人员输赢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使用被告人顾军设置的下级账号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山华使用“jia98988”账号下设的“yss222”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为人民币1503338元。

2.被告人张卫东使用“gu6789”账号下设的“kss177”、“dtdd28”、“kks631”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上述3个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分别为人民币844555元、206612元、43103元,合计人民币1094270元。

3.被告人顾军使用“yss222”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为人民币1503338元。被告人顾军使用“kss177”、“dtdd28”、“kks631”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上述账号内输赢总额分别为人民币844555元、206612元、43103元,合计人民币1094270元。被告人顾军使用上述账号开设赌场,输赢(赌资)总额合计人民币2597608元。

4.被告人邹亚东使用“dtdd28”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为人民币206612元。

5.被告人唐某使用“yss222”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为人民币1503338元。被告人唐某使用“kss177”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为人民币844555元。被告人唐某使用上述账号开设赌场,输赢总额(赌资)合计人民币2347893元。

6.被告人陈某使用“kss177”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为人民币844555元。

7.被告人郭某使用“kss177”账号开设赌场,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为人民币844555元。

8.被告人王某使用“yss222”账号下设的“yds6668”、“hhss778”、“yds603”账号,纠集袁国昌、陆纪明、何青芳进行赌博。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间,上述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分别为人民币285185元、199280元、367875元,合计人民币852340元。

9.被告人杨某甲、姜某使用“kss177”账号下设的“yds947”、“zyw56”账号,纠集孙玉、丁贺兵、沈兆成、蔡华、孙树艳、顾冬铭、吴世海、尹付红、何宝华、徐汉友、罗爱华、朱某等人进行赌博。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上述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合计人民币584046元,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67359元。

10.被告人杨某乙使用“kss177”账号下设的“xys71”账号、“yss222”账号下设的“918a918”、“kww8866”账号,纠集孙树梅、孙某进行赌博。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间,上述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合计人民币536430元,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80538元。

11.被告人崔某使用“gu6789”账号下设的“kks631”账号,纠集翟宏平、周霞、孙卫东等人进行赌博。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该账号内输赢总额(赌资)为人民币43103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5798元。

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申博”赌博网站上的赌博有“百家乐”、“龙虎”、“轮盘”等赌博项目。网站上的账号分为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代理账号可以往下开下级代理账号或会员账号,不可以直接赌博,会员账号可以在网站上参与赌博。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分别涉及的“gu6789”、“jia98988”、“yss222”、“kss177”、“dtdd28”、“kks631”账号均系代理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代理账号里面有“账户管理”、“新增会员”、“输赢报表”等栏目。该网站上的每一点实际代表人民币1元。

“申博”赌博网站的实际赌博形式系以该网站为平台,由网站上的代理,即本案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在其所涉账号内和会员(赌徒)之间进行赌博,上述被告人根据代理账号内的“输赢报表”中的输赢总额来确定输赢,赢钱则扣除洗码费根据分成进行利益分割,输钱亦根据分成比例支付相应的钱给赌徒,同时还需另外支付洗码费给下级代理。洗码费系上级代理给下级代理的手续费用,根据账号内洗码量乘以一定比例计算。

以上事实,有证人朱某、罗某等人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的记账本、房屋租赁协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卫东、顾军、唐某、陈某、郭某共同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唐山华、顾军、唐某共同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顾军、邹亚东共同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陈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姜某共同实施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唐山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卫东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顾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邹亚东、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案涉账号内的输赢总额认定为犯罪数额,情节严重,证据不足,应以各被告人抽头渔利所得的实际获利认定犯罪数额,且根据各被告人的实际获利来看,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所涉“yss222”、“kss177”、“dtdd28”、“kks631”账号均为代理账号,账号下设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本案开设赌场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本案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在“申博”网站的实际赌博形式系以该网站为平台,在其所涉账号内和会员(赌徒)之间进行赌博,固定时间结算输赢,代理账号内输赢总额为负,即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赢钱,以输赢总额扣除洗码费进行分成获利,代理账号内输赢总额为正,则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输钱,需结算资金给赌徒且另外支付洗码费给下级代理,因此本案开设赌场罪所涉被告人不存在“抽头渔利”所得利益。公安机关经过网络侦查,根据上述被告人的供述进入该赌博网站的案涉代理账号,在案涉代理账号下涉的输赢报表内清晰统计得出起诉指控的时间范围内代理账号的输赢总额均为负,即代理赢钱,赌徒输钱,故该输赢总额实际为起诉书指控的时间范围内该账号赢取的点数。侦查机关亦截取了相关的视频和图片予以佐证,所截取的图片和视频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该网站上的每一点实际代表人民币1元。因此,以案涉代理账号内的输赢总额确定上述被告人的赌资数额,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唐山华的辩护人和张卫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三名被告人在案涉赌博账号内分成比例较重,实施了分发下级账号给下级代理,指挥资金结算等行为,主要作用明显,应当认为为主犯。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邹亚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亚东与被告人顾军之间不能认为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军将“dtdd28”账号给被告人邹亚东,被告人邹亚东不仅通过该账号洗码量的获利,还与被告人顾军共同以账号的输赢分成获利,其与被告人顾军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和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告人杨某乙没有组织三人以上同时赌博,因此不应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经查,使用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所涉及的赌博账号,查证使用人数均超过了三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和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己也参与赌博,因此应剔除三人以下和自己赌博的金额分别计算出抽头渔利的数额和赌资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关于赌资数额的认定,上文已做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关于“抽头渔利”的数额认定,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所得“抽头渔利”是根据其二人所涉及的账号内洗码量计算得出,即任何人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赌博账号内赌博,无论输赢,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可获得洗码费即均可抽头渔利。因此,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和杨某甲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和杨某甲共同出资租房,共同组织他人赌博,共同犯意明显,构成共同犯罪,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邹亚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山华、张卫东、顾军、邹亚东、唐某、陈某、郭某、王某、杨某甲、姜某、杨某乙、崔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2)泰兴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中故对被告人邹亚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唐山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监视居住的13日已折抵刑期7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监视居住的23日已折抵刑期12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顾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监视居住的13日已折抵刑期7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邹亚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监视居住的13日已折抵刑期7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杨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国

审判员何露露

人民陪审员叶沙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位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