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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精等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琼海刑初字第17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19

审理经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精、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精、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刘某精的辩护人李昭山、潘某军的辩护人王少峰及郑燕、黄某旺的辩护人符祥文、李某杰的辩护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间,被告人刘某精经朋友介绍,加入蒙某导(另案处理)担任上家的网名分别为“0898”、“宝鑫源”的彩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于2014年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王某徽等人作为下级代理吸收公众在该网站上投注。该网站以国家体育彩票七星彩的开奖结果为依据,开设各种形式和赔率的奖项进行竞猜。网站的上家通过电脑软件对下家进行管理及结算,给予下家一定的信用和销售额度,接受下家的投注结果并承担兑奖,上下家之间根据投注额按一定比例“抽水”或者以赚取赔率差价的方式营利。经查实,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刘某精先后通过户名为曾某宝、曾某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接受被告人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等下级代理吸收的赌注合计10259371元(人民币,下同),支付上述代理中奖奖金7905082元,通过现金收取王某徽吸收的赌注80000元,通过其他账户支付中奖奖金1000000元。其中:

1、被告人张某兰自2014年7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139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2899087元,支付中奖金额1641540元(投注金额由张某兰经户名为陈辉源的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宝、曾某颜账户转给陈辉源账户)。

2、被告人潘某军自2014年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东园路东门美食店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405000元,支付中奖金额200000元(投注金额由潘某军经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宝、曾某颜账户转给潘某军账户)。

3、被告人何某红自2014年12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8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364983元,支付中奖金额1682079元(投注金额由何某红经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颜账户转给何某红账户)。

4、被告人蒙某继自2014年10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元亨二街13号铭盛酒行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245895元,支付中奖金额417451元(投注金额由蒙某继经户名为卢某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颜账户转给卢某霞账户)。

5、被告人黄某旺自2014年7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文明街55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237161元,支付中奖金额1998854元(投注金额由黄某旺经户名为黄某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宝、曾某颜账户转给黄某杰账户)。

6、被告人卢某健自2014年7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47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919238元,支付中奖金额511155元(投注金额由卢某健经户名为胡某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宝、曾某颜账户转给胡某珠账户)。

7、被告人李某蕾自2014年7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东路统立宾馆旁的小卖部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637623元,支付中奖金额545778元(投注金额由李某蕾经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宝、曾某颜账户转给李某蕾账户)。

8、被告人李某杰自2014年7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利用网络账号一方面自己购买彩票进行竞猜,一方面通过调低赔率赚取水钱的方式吸收其朋友颜某菊、亲戚詹某荣、李某梁等人的投注,至2015年2月累计转给刘某精投注金额652927元(其中李某杰通过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360045元;李某杰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给潘某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潘某军将钱转进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再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292882元),收取刘某精支付的中奖金额736849元(由刘某精经曾某宝、曾某颜账户转给李某杰账户)。其中,李某杰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颜某菊投注金额240500元,支付中奖金额891208元。

9、被告人莫某干自2014年7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博鳌镇东山街2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90339元,支付中奖金额171376元(投注金额由莫某干经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刘某精的曾某宝、曾某颜账户,中奖金额由刘某精经曾某宝、曾某颜账户转给莫某干账户)。

10、被告人王某徽自2014年7月开始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12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80000元,由王某徽直接交现金给刘某精或者其家人。刘某精为王某徽的代理点支付中奖金额1000000元。

2015年2月15日至16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先后抓获被告人王某徽、莫某干、卢某健、何某红、潘某军、蒙某继、黄某旺、张某兰、李某蕾。被告人李某杰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于2015年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精于2015年3月3日到海南省公安厅投案。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或者接受其投案时,扣押了部分供犯罪使用的电脑、打印机、手机及赌资等物品。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精为赌博网站招募张某兰等10名下级代理,接受下级代理的投注金额合计1033937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兰、王某徽、莫某干、卢某健、何某红、潘某军、李某蕾、蒙某继、黄某旺、李某杰为刘某精作为上家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公众投注,且被告人张某兰、卢某健、何某红、潘某军、李某蕾、蒙某继、黄某旺接受投注的金额均达到300000元以上,犯罪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某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精不是赌博网站的主犯及庄家,其代售彩票只是为了赚取生活费,且刘某精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指证其上家蒙某导,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指控主犯蒙某导起了重要作用,且是初犯、偶犯,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研究及购买“私彩”是海南当地老百姓的一种生活常态,因此“私彩”售卖在海南省地区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4、被告人刘某精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精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潘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属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潘某军比较其上一级代理来说,地位较低,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2、被告人潘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偶犯。3、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销售“私彩”是海南地区社会常态这一客观事实。综上,请本院对被告人潘某军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黄某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某旺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旺身患严重疾病(咽喉癌和甲状腺癌),希望本院给其机会和时间在外治疗。综上,请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杰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兰、何某红、蒙某继、卢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间,被告人刘某精经朋友介绍,加入蒙某导(另案处理)担任上家的网名分别为“0898”、“宝鑫源”的彩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于2014年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王某徽等人作为下级代理吸收公众在该网站上投注。该网站以国家体育彩票七星彩的开奖结果为依据,开设各种形式和赔率的奖项进行竞猜,即俗称“私彩”。网站的上家通过电脑软件对下家进行管理及结算,给予下家一定的信用和销售额度,接受下家的投注结果并承担兑奖,上下家之间根据投注额按一定比例“抽成”或者以赚取赔率差价的方式营利。经查实,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刘某精先后通过户名为曾某宝、曾某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接受被告人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等下级代理吸收的投注合计10259371元,通过现金收取被告人王某徽吸收的投注80000元,并主要通过户名为曾某宝、曾某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支付中奖金额。被告人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则通过本人账户或者本人持有的他人账户向被告人刘某精转账投注金额。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兰自2014年7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139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2899087元。

2、被告人潘某军自2014年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东园路东门美食店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405000元。

3、被告人何某红自2014年12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8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364983元。

4、被告人蒙某继自2014年10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元亨二街13号铭盛酒行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245895元。

5、被告人黄某旺自2014年7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文明街55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237161元。

6、被告人卢某健自2014年7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47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919238元。

7、被告人李某蕾自2014年7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东路统立宾馆旁的小卖部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637623元。

8、被告人李某杰自2014年7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利用网络账号一方面自己购买彩票进行竞猜,一方面通过调低赔率赚取差价的方式吸收其朋友颜某菊、亲戚詹某荣、李某梁等人的投注,至2015年2月累计转给刘某精投注金额360045元,其中李某杰接受颜某菊投注金额240500元。

9、被告人莫某干自2014年7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博鳌镇东山街2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90339元。

10、被告人王某徽自2014年7月起从刘某精处获取上述赌博网站账号,作为刘某精的下级代理利用网络账号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12号设点销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计接受投注金额80000元。

2015年2月15日至16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先后抓获被告人王某徽、莫某干、卢某健、何某红、潘某军、蒙某继、黄某旺、张某兰、李某蕾。被告人李某杰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于2015年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精于2015年3月3日到海南省公安厅投案。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或者接受其投案时,扣押了现金111470元、电脑主机19部、电脑显示器15台、票据打印机21台、笔记本电脑4台、鼠标8个、键盘9个、计算器5台、验钞机3台、传真机1台、调制解调器1台、无线路由器1台、手机15部、银行卡48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1本以及票据等物品。

经查,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刘某精持有的户名为曾某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80)、被告人黄某旺持有的户名为黄某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0……43)、被告人莫某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69)、被告人蒙某继持有的户名为卢某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07)、被告人李某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33)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76)、被告人李某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21)、被告人卢某健持有的户名为胡某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0……50)、被告人潘某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63)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8)、被告人王某徽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43)、被告人何某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51)内的款项及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中的101221元属于赌资。

扣押的物品中,被告人潘某军持有的尾号为444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何某红持有的尾号为342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蒙某继持有的尾号为689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黄某旺持有的酷派手机1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本、被告人卢某健持有的尾号为981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尾号为673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被告人李某蕾持有的尾号为057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尾号为2977、1412、81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尾号为1410、7316、4412、95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4张、尾号为2316的中国银行卡1张、尾号为666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及现金1449元、被告人王某徽持有的尾号为6964、3973、113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3张、尾号为0598的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尾号为82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电脑主机1部、被告人李某杰持有的尾号为9732、2295、6658、8894、7353、659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张、尾号为5581、556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尾号为6250、0522、7150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3张、尾号为3433、5146的平安银行卡2张、尾号为3773、40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尾号为4406、3251、0587、8146、2463的中国银行卡5张、尾号为047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尾号为2876的交通银行卡1张、诺基亚手机1部、iphone4s手机1部及现金8800元、曾某颜持有的三星手机1部,均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精、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相片(电脑、银行卡、手机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账户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人符某诚、王某玲、曾某颜、曾某宝、王某南、陈某兵、李某、颜某川、吴某婷、刘某玉、陈某、陈某斌、吴某丰、卢某峰、王某权、宋某坚、黎某诚、彭某重、詹某荣、颜某菊、李某曼、周某伟、罗某媛、卢某敏、李某汕、黄某、陈某贤、卢某霞、郑某妮、许某杰、管某炳、林某、黄某杰等人的证言,涉案网站登记记录、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电脑屏幕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精、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刘某精接受投注金额为10339371元、被告人张某兰接受投注金额为2899087元、被告人潘某军接受投注金额为1405000元、被告人何某红接受投注金额为1364983元、被告人蒙某继接受投注金额为1245895元、被告人黄某旺接受投注金额为1237161元、被告人卢某健接受投注金额为919238元、被告人李某蕾接受投注金额为637623元,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杰接受投注金额为240500元、被告人莫某干接受投注金额为190339元、被告人王某徽接受投注金额为80000元,上述十一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精、李某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兰、潘某军、何某红、蒙某继、黄某旺、卢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本案十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同时要考虑海南“私彩”的客观现状及历史发展背景。在海南地区众所周知,海南“私彩”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已有二十五年的历史,可以说是“公彩”的衍生物,民众参与竞猜较为普遍,虽具有投机、赌博的性质,但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反而形成了海南地区一个特有的社会现象,同时也衍生出了以代售彩票为生的群体,因此十一被告人的行为应与一般的网络赌博、开设赌场有所区分。本案十一被告人以代售彩票为生活来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且都是初犯,对十一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刘某精、潘某军、黄某旺、李某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十一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十一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公安机关扣押及冻结的财物中,经查,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刘某精持有的户名为曾某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80)、被告人黄某旺持有的户名为黄某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0……43)、被告人莫某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69)、被告人蒙某继持有的户名为卢某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07)、被告人李某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33)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76)、被告人李某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21)、被告人卢某健持有的户名为胡某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0……50)、被告人潘某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63)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8)、被告人王某徽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43)、被告人何某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51)内的款项及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中的101221元属于赌资,应予以没收。扣押的物品中,被告人潘某军持有的尾号为444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何某红持有的尾号为342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蒙某继持有的尾号为689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黄某旺持有的酷派手机1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本、被告人卢某健持有的尾号为981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尾号为673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被告人李某蕾持有的尾号为057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尾号为2977、1412、81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尾号为1410、7316、4412、95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4张、尾号为2316的中国银行卡1张、尾号为666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及现金1449元、被告人王某徽持有的尾号为6964、3973、113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3张、尾号为0598的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尾号为82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电脑主机1部、被告人李某杰持有的尾号为9732、2295、6658、8894、7353、659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张、尾号为5581、556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尾号为6250、0522、7150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3张、尾号为3433、5146的平安银行卡2张、尾号为3773、40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尾号为4406、3251、0587、8146、2463的中国银行卡5张、尾号为047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尾号为2876的交通银行卡1张、诺基亚手机1部、iphone4s手机1部及现金8800元、曾某颜持有的三星手机1部,均与本案无关,应予以退还。其他涉案物品电脑主机18部、电脑显示器15台、票据打印机21台、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11部、鼠标8个、键盘9个、计算器5台、验钞机3台、传真机1台、调制解调器1台、无线路由器1台以及票据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潘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蒙某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卢某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李某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莫某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李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某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扣押的物品中,被告人潘某军持有的尾号为444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何某红持有的尾号为342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蒙某继持有的尾号为689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被告人黄某旺持有的酷派手机1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本、被告人卢某健持有的尾号为981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尾号为673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被告人李某蕾持有的尾号为057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尾号为2977、1412、81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尾号为1410、7316、4412、95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4张、尾号为2316的中国银行卡1张、尾号为666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及现金1449元、被告人王某徽持有的尾号为6964、3973、113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3张、尾号为0598的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尾号为82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电脑主机1部、被告人李某杰持有的尾号为9732、2295、6658、8894、7353、659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张、尾号为5581、556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尾号为6250、0522、7150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3张、尾号为3433、5146的平安银行卡2张、尾号为3773、40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尾号为4406、3251、0587、8146、2463的中国银行卡5张、尾号为047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尾号为2876的交通银行卡1张、诺基亚手机1部、iphone4s手机1部及现金8800元、曾某颜持有的三星手机1部,均予以退还。

十三、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刘某精持有的户名为曾某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80)、被告人黄某旺持有的户名为黄某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0……43)、被告人莫某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69)、被告人蒙某继持有的户名为卢某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07)、被告人李某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33)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76)、被告人李某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21)、被告人卢某健持有的户名为胡某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0……50)、被告人潘某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63)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8)、被告人王某徽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43)、被告人何某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51)内的款项(以本院执行时银行查询的金额为准)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18部、电脑显示器15台、票据打印机21台、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11部、鼠标8个、键盘9个、计算器5台、验钞机3台、传真机1台、调制解调器1台、无线路由器1台、赌资101221元、票据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淼

审判员吴开芬

人民陪审员朱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覃茂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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