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3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1-09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李廷文、罗某、“佬仔”(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建筑工地路边,利用骰子通过猜十二生肖图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赢利。其中,杨某、黄某、杜某负责轮流投骰子、收发赌资、使用对讲机看风,赌场聘请了李廷文负责看场,聘请了罗某在现场吸引赌客。
2014年9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档,并抓获黄某、杨某、杜某、罗某及徐某等十三名参赌人员,扣押涉嫌赌资人民币5505元、弃置赌款人民币241元、对讲机及一批赌博工具。10月30日11时许,民警在中山市某出租屋内抓获李廷文。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赌具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对缴获款项的指认笔录;证人徐某、邹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赌具的指认笔录;证人周某、王某、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张某的证言;证人夏某、陈某、贺某、熊某的证言及对赌具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廷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廷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廷文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骰子6粒、对讲机2部、胶纸1张、胶碗2个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杨某、黄某、杜某、罗某、李廷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廷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作案工具骰子6粒(印有十二生肖字样)、对讲机2部(黑色)、胶纸1张(印有十二生肖图标)、胶碗2个(红色、白色各1个)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慧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江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