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字佛顺法刑初第168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03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胡某租赁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出租屋作为据点,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胡某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蓝某某、莫某某、黄某某、陈镇芬、陈某珍共同开设赌场并非法牟利,被告人张某某、胡某、何某林、邓某某为该赌场负责人及股东;平时由被告人胡某、何某林、邓某某轮流为赌场坐庄派牌、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某管账并提供赌具,被告人莫某某在赌场外“看风”并利用遥感门铃通知赌场人员开门接应赌客,被告人蓝某某在赌场内“看风”及开门接应赌客,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抽水”、派牌、保管“抽水款”,被告人陈某珍带人来赌场参赌,并在赌场内提供后勤、开门接应赌客等,被告人陈镇芬在赌场内陪赌助兴、壮大赌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林还免息借钱给赌客赌博以维持赌场运营。
2015年1月6日23时左右,顺德区大良派出所民警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某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邓某某、陈镇芬、陈某珍及参赌人员韦某某等人,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和电子门铃一个,查获赌资合共人民币8322元(含弃置款人民币1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证人杨某辉、原某某、蒙某某、韦某某、杨某才、罗某某、何某健、陈某彪、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以及分别对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邓某某、陈镇芬、陈某珍的供述、对作案现场、工具、缴获的赌资款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陈镇芬、黄某某、张某某、邓某某、莫某某、蓝某某、陈某珍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镇芬的前科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镇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镇芬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镇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莫某某、黄某某、陈某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莫某某、黄某某、陈某珍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查获赌资合共人民币8322元,公安机关已经收缴,本院不再处理。根据被告人胡某、张某某、何某林、邓某某、陈镇芬、蓝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陈某珍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镇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陈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雪青
人民陪审员麦小莹
人民陪审员帅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卉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