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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862号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86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20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赖万能打电话给被告人唐国威,说他想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路的某饭店开设赌场,叫唐国威去找该饭店的老板陈宏波洽谈,条件是每天支付人民币800元场租费给陈宏波,另外还分赌场的一成利润给唐国威作为报酬。唐国威就联系被告人陈宏波并将赖万能开设赌场的条件明确告知,陈宏波答应。从2014年10月8日晚开始,被告人赖万能、覃桂汉以及被告人唐国威、朱某山、韦某金、梁冰、黄某文、严某礼、李某海、李某良、杨某城、“高威”(另案处理)在陈宏波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饭店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和“六宝”的方式,拉拢一些赌徒到其赌场进行赌博,然后从中抽头渔利。期间,由赖万能、朱某山、“高威”负责派牌和抽水,覃桂汉安排梁冰在赌场内负责维护秩序;该赌场的放贷人员是以借资金额5%的比例收取赌场的佣金,为了防止放贷人员虚报借资金额,由李某海负责监管放贷人员;韦某金是该赌场的股东之一,也负责拉拢赌客到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严某礼则负责看管赌场外面那些赌客的车辆,被告人黄某文、李某良、陆某芳负责在赌场内放贷,陆某芳还负责拉赌客到赌场赌博;赖万能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利用被告人杨某城是容桂派出所南环社区民警中队治安员的身份及杨某城对公安工作人员比较熟悉的便利,拉拢杨某城为其开设的赌场进行把风。除上述开支外,剩下的钱则由赌场股东赖万能、覃桂汉、唐国威、韦某金、朱某山分占。2014年10月15日l时许,容桂派出所民警在顺德区容桂街道某路某某房抓获陈宏波、赖万能、覃桂汉、唐国威、朱某山、韦某金、梁冰、黄某文、严某礼、李某海、李某良、陆某芳等人以及参赌人员一批,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欧某生赌资人民币1320元,朱某山赌资人民币1400元,严某礼赌资人民币390元,梁某好赌资人民币1765元。上述赌资合计人民币4875元。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欣、梁某好、覃某弟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罚款凭证及存款凭条;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开设赌场牟利,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因本案被告人陆某芳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了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执行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又查明,上述被当场缴获的赌资除从被告人朱某山处缴获的人民币1400元、从被告人严某礼处缴获的人民币390元现暂扣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外,其它赌资均已被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朱某山、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上述四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实施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赖万能、覃桂汉、唐国威、韦某金、朱某山是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上述五名被告人分别按照他们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宏波、梁冰、黄某文、李某良、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上述八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宏波、覃桂汉、赖万能、梁冰、唐国威、韦某金、黄某文、李某海、杨某城、严某礼、陆某芳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对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山、李某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上述两名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79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宏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覃桂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赖万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某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唐国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韦某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李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某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严某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陆某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但需扣除之前因行政处罚被罚款的人民币500元。)

十四、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179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丁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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