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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一初字第2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1-09   阅读:

审理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平刑一初字第2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6-11

审理经过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孙某(在逃)在平陆县圣人涧镇等地多次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受雇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建议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柴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只是到平陆参加赌博,没有开设过赌场。

被告人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孙某(在逃)在平陆县圣人涧镇、平陆县杜马乡一处农家院子、平陆县城至曹川镇半路的一处农家院子等地多次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到场,以推“饼方子”式下注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受雇开车接送参赌人员8次,获利4000元。

另查明,2014年1月17日,张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主要供述:自己曾经因开设赌场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判过刑,在平陆县的赌场是小四川开的,和自己没有关系。2013年前半年小四川经常来自己在三门峡湖滨区和陕县开设的赌场赌博,两人就认识了。2013年6、7月小四川在平陆开设赌场,便联系自己,自己带着范某某、刚刚、小田等人过去赌博,有时自己开车,有时坐赌场的面包车,自己总共去过三、四次。有时候找不到车时,自己联系小四川,他告诉自己司机的号码,自己给司机打电话约好地点上车,这个司机自己不认识。

这个赌场应该是小四川和军军合伙的,因为他两人有一个人决定就管用,自己看见他俩给每个人发小费。赌场里有放哨和开车的,还有放高利贷的人,赌具是谁提供的自己不清楚,每次赌博完自己只是领些小费,他们如何分抽头的钱自己不知道。

王某某在自己陕县的赌场里赌博过,晚上人少场子开不起来时,自己就和范某某等人去平陆小四川所开的赌场里赌博,王某某联系自己赌博,自己便告诉他来平陆小四川开设的赌场,中间间隔只有几天时间。小四川的赌场开在平陆什么地方自己不清楚,有农家院、有空窑洞。赌博方式是用麻将牌“推饼子”。

3、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主要供述:2013年6月下旬到7月初,三门峡一个叫张某某的和外号叫小四川的人合伙在陕县张村附近、陕县东凡附近和平陆晴岚、杜马开设赌场,自己开着面包车为赌场接送客人。每次都是张某某电话联系自己,自己一共在陕县接送5次客人,在平陆晴岚、杜马接送过3次。每接送一次客人,赌场给自己500元车费。听别人说这个赌场是张某某和小四川开的。每次接送赌博客人的地点都不一样,都是张某某临时电话告诉自己,自己再开车过去。面包车是自己的。

自己进过在晴岚的赌场,里面共有工作人员七八个,还有放高利贷的人,参与赌博的人最多时有六、七十个人。王某某在平陆的张某某和小四川的这个赌场赌过,去过好几次,有一天晚上输了有20多万。赌博方式是用麻将牌“推饼子”。

4、证人王某某证言及报案材料,主要证实:王某某向侦查机关报案称2013年7月21日、22日晚,张某某叫自己到平陆县一个农家院里赌博,自己被他们合伙以赌博手段诈骗输了44万余元。

同时证实2013年6、7月份,具体时间不清楚,张某某叫自己到三门峡文化宫夜市,当时还有放水的四个人和赌场其他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客人共有十来个。后来一起乘坐四辆面包车到平陆一个农家院赌博,后来自己又去过平陆两次赌博,分别是去曹川的半路上一个农家院和天鹅湾附近的农家院。自己在平陆一共参与了这三次赌博。赌博方式是用麻将牌“推饼子”。

赌场是孙某和张某某开设的,应该还有其他人参与。他们各自组织、拉拢、联系车辆运送参赌人员,赌场的麻将牌都是张某某拿过去的,他们参与抽水。接送客人的是柴某某,他用自己的面包车运送赌具、寻找场地和接送客人。

5、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自己有三次跟着曹某某从三门峡文明路步行街坐面包车到平陆赌博。有一次是到一个农家窑洞、有两次是往曹川镇方向半路一个农家院,每次去都有百十个人参与赌博,还有五六个保护赌场的和两三个放高利贷的。赌博方式是用麻将牌“推饼子”。

这个赌场是张某某和小四川开的,他们组织、联系车辆运送赌博人员,并参与抽头渔利。

6、证人温某某证言,主要证实:自家位于某村东侧沟边的土窑院已经废弃,在2013年间是否有人使用自己不清楚。2014年初夏,自己听说公安人员调查有人在此赌博,自己到院崖顶看见院里杂草丛生,就没下去。

7、平陆县公安局圣人涧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因报案人王某某不是平陆县本地人,只能辨认出某村这一赌博地点,对其余赌博地点的线路及具体情况描述不清。

8、陕县公安局张茅派出所、西张村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部分涉嫌参赌人员无法联系。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在柴某某的指认下侦查机关对张某某开设赌场的现场平陆县某村温某某老院进行勘查的情况。

10、辨认笔录十二份,证实王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孙某、某村赌博地点的过程;李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孙某、某村赌博地点的过程;柴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孙某、某村赌博地点的过程;张某某未辨认出在平陆县境内开设赌场的叫“小四川”的人,且从来没有来过某村。

1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的身份信息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1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上网逃犯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柴某某系投案自首。

1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多次在河南省陕县西张村镇附近、三门峡湖滨区开设赌场。2014年1月17日,张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柴某某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不认识温某某;李某某证实不了其从中抽头渔利,无法证明其开设赌场;王某某证实的事情发生在其被湖滨区法院判刑之前,王某某为何当时不报案,认为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柴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开设赌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未开设赌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开设赌场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实行数罪并罚。原判决前被羁押的日期和现在被羁押的日期应从中扣减。

被告人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系投案自首,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没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另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一年部分。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6月15日。罚金两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卫峰

审判员杨春云

审判员张青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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