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孙某、王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新刑初字第04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14

审理经过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豪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石某、陈某、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葛开庭、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依红、李治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12日至27日间,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伙同被告人石某、陈某、王某乙,时分时合,在无锡市新区泰伯花苑一期101-4号102室及新韵北路某蔬菜大棚内,开设赌场,招揽吸引大量赌客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负责赌场的安排、经营,被告人石某、陈某、王某乙望风,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各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石某、陈某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分得人民币1200元。

2015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及相关赌客在上述地点聚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赌具麻将牌40只、对讲机3部、抽头款人民币8450元及赌资人民币20000余元被公安机关暂扣。2015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石某、陈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上述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丙、于某、唐某、高某、陆体育等人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及涉案人员石艾国、邵艳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上述六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六被告人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

上述六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葛开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利仅有70000余元;3、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系初犯;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朱依红、李治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某、陈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张某、陈某均具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主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视为其悔罪表现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退出小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朱依红、李治辰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虽系后来加入,但其加入该赌场时与主犯孙某、王某甲进行了协商,加入后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且与被告人孙某、王某甲平分抽头款,其个人就分得人民币20000元,其地位、作用与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相当,与其余仅负责望风的被告人有明显区别,故被告人张某应认定为主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述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开设赌场牟利,在短短数天内即抽头获利达70000余元,招揽赌客人数较多,且被告人张某具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故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述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葛开庭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四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涉案赌具麻将牌40只、对讲机3部、涉案赃款人民币845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甲、张某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孙某、张某、石某、陈某、王某乙退出相关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玥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浩荧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