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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848号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甬慈刑初字第84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22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向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陈某、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及辩护人赏彩霞、周榴君、朱夏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11月初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及代某某、张某、甘某某、“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被告人金某位于慈溪市老浦村永泰路的茶馆、在杨某甲(另案处理)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烧开水小店、韩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的住宅等地,采用“筒子牌九”的形式,招徕冯某、张某、杨某乙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8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刘某、龙某、贺某、马某系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参股。在该赌场中,被告人陈某、邵某坐桌角;被告人钟某甲及杨胜前(另案处理)望风。

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以上,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以上;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龙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贺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马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钟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邵某等人,在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烧开水小店内,因赌博与石某、“老幺”发生纠纷,后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无故将石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石某外伤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留有瘢痕,此伤势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陈某、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陈某、邵某、钟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邵某又共同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邵某、钟某甲、金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开设赌场罪行。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邵某均一人犯二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陈某、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赏彩霞、周榴君、朱夏瑗分别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分别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11月初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及代某某、张某、甘某某、“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合股,在被告人金某位于慈溪市老浦村永泰路的茶馆、在杨某甲(另案处理)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烧开水小店、在韩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的住宅等地,采用“筒子牌九”的形式,招徕冯某、张某、杨某乙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8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刘某、龙某、贺某、马某等人系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参股,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5万元以下。在该赌场中,被告人陈某、邵某坐桌角;被告人钟某甲及杨胜前(另案处理)望风。

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以上,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以上;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龙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贺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马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钟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向某、马某向本院预交了违法所得等款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租房的房东。2014年10月底的时候,在老浦村永泰路和中横线交叉口开茶馆的那个男的,现在听别人说死掉了,给其打电话租房子。其将租房以300元每月租给了他。同年10月28日或者29日中午,其回到家后,邻居告诉其7号租房里在开赌场很吵,让其跟他们说不要弄了,后其就打电话给租房子的男的,让他不要弄了,之后他们就到别的地方去了。其事先是不知道他们在其租房里开赌场,后听邻居说他们已开了二三天了。

2.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在新浦镇老浦村办暂住证的。杨某甲在永泰路12号曹焕建出租房开烧开水小店的。

3.证人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19日晚8点半左右,其去新浦镇老浦一租房赌“筒子牌九”,后被警察当场抓获。另外,其在被抓的一个星期前也去赌过。

4.证人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19日19时许,其到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其老乡“三妹”开的茶馆打麻将,其到了茶馆后发现没有人打麻将,人都聚在那个赌“筒子牌九”的房间里赌“筒子牌九”,里面有二十多人在赌。其就看了一会,也跟着赌了几把,之后其就去打麻将了。过了一会,民警就过来把其等人抓住了。这个茶馆里赌的是“筒子牌九”,就是把麻将牌里的“筒子”牌挑出来赌,是推庄和坐门头的人分别摸两张牌比大小,旁边看的人可以押在坐门头那里的。抽头是有的,是推庄的人赢了抽5%的头钱,里面有两个人是固定做吃配的,一个收头钱,一个负责吃配。其知道这个场子是从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开始的,开了几天就停掉了,停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到12月底的时候又开始赌“筒子牌九”的,在这个茶馆开了几天后,他们又搬到别的地方去开了几天,之后又搬回这个茶馆了。

5.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19日19时许,其到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其老乡“三妹”的茶馆打麻将,其到了茶馆后发现没有人打麻将,人都聚在那个赌“筒子牌九”的房间里,有二十多人在赌。其就过去看了一下,看了一会后其感觉自己看准了也跟着赌了两把,后其与几个人就去打麻将了。其中途又到这个赌“筒子牌九”的房间里去了,结果刚进房间就被民警抓住了。房间里赌的是“筒子牌九”,是推庄和坐门头的人分别摸两张牌比大小,旁边看的人可以押在坐门头的那里,推庄的人赢了的话就抽5%的头钱。里面有两个人是固定做吃配的,还有一个人偶尔做一下吃配,头钱就是他们抽的,每次他们把头钱抽好放在桌角。其知道这个场子是从元旦节那几天开始的,开了二三天后就没有弄了,不知道是搬到别的地方去了还是没有赌了,在四五天前这个茶馆又开始赌“筒子牌九”了。

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19日晚上8点多,其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三姐的棋牌室,看见有些人在打筒子。其也过去20元的打了一把,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

7.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19日晚上7点多,其到新浦镇老浦村的一个茶馆,在一房间里打“筒子牌九”。坐桌角的是一个叫“小凯”的人,赌场抽头5%。股东其看到照片能认出来的。这个场子放风的人姓钟,名字不知道。这个茶馆是一个叫金某的老乡开的。

8.证人钟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19日晚上6点多,其在茶馆打麻将,后来被民警抓了。其没有玩“筒子牌九”,茶馆是一个叫“金三姐”的老乡开的。

9.同案犯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别人叫其“张二”。代某某的茶馆与韩某某家的厨房里有赌场,其在韩某某家去赌过四五次。

10.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5年1月19日,慈溪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18弄1号被告人金某的茶馆进行检查,查获筒子牌九一副及相关赌资,且上述犯罪工具、无主赌资、证人的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邵某、马某对犯罪地点进行辨认;各被告人之间互相辨认的情况;证人对各被告人进行辨认的情况。

12.暂存款票据,证实:被告人向某、马某向本院预交了违法所得等款项。

1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笔录,供认:其和代某某、杨某甲、“贺五”、“肥肥”、刘某、“马某”、“秋某甲”、“张二”、“龙二”一起在新浦开赌场。赌场是被抓前10多天开始的,先在代某某的茶馆开了三四天,后到韩某某家里开了五六天,后又在代某某茶馆里开了三四天的样子就被抓了。开始的时候股东就其说的几个,“张二”是在韩某某家结束前一二天退出的,“马某”、“秋某甲”是在韩某某家结束的时候退出的,在被抓前一二天“贺五”也退出了。坐桌角的是“邵二”和“小凯”,放风的是“大胡子”和“杨三疯子”,在韩某某家结束后“杨三疯子”就没有放风了,他们每天拿200元或者300元。赌场抽头为5%左右,具体抽多少钱其不知道。头钱开始是由代某某保管的,后来在韩某某家的时候是由刘某保管的。其和代某某占1.5股,其他人都是1股,后代某某回家后,他仍有1股,另外0.5股怎么分的其不清楚。其分到了三四次钱,总共五六千元,具体哪里分了多少钱其不知道了,分到的钱都是减去坐桌角、放风、房东的钱。因为其和“张二”比较要好,分钱的时候“张二”不在,“张二”的钱是其带过去的,带了2次钱给他,多少其想不起来了。

1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笔录,供认:2014年11月初的时候,“代五”给其打电话说开了个赌场,让其去赌博,后其输了钱,“代五”就跟其说给其也安排1股。其加入的时候股东另外还有李某甲、“代五”、“春某”,地方是在新浦老浦村“代五”的茶馆南面100米左右东边烧开水小店里面一点的租房里,这里开了二天,后就到“代五”茶馆开了二天,之后其等人又搬到烧开水的小店里,开了五六天的样子,每天开二场,这时股东又加入了“肥肥”和“秋某”。在烧开水店里开赌场的时候把搞假牌的人打了,因为这个事情赌场停掉了。到了2014年12月底,其等人又开始开赌场了,这个时候赌场的股东有其、李某甲、“代五”、“肥肥”、“秋某”、“马某”、“龙二”、“刘三哥”、“贺五”。其等人先在“代五”的茶馆开了四五天,后到韩某某家去开了五六天,因为没人赌停了二天,之后又到“代五”的茶馆了。其等人开始开赌场到最后一直有二个人坐桌角,叫“邵二”和“小凯”,有二个人放风,叫“大胡子”和“杨三疯子”。2014年12月又开始的时候,就“大胡子”一人放风了。赌场是抽5%的头钱,一天基本上能抽2000多元,一开始钱是“代五”保管的,后来他身体不舒服,2015年1月4日回老家去了,之后就由“刘三哥”保管了。赌场最少打50元,最大门头打200元,边里最大打400元,下午和晚上各开一场。赌场有些人是1.5股,有些人1股,其是占1股,具体怎么分的其不清楚了,是“代五”和“春某”在管。在烧开水小店进去点的租房里的2天其分到1200元,后来搬到茶馆里的2天分到1400元,因为在烧开水小店里开赌场的时候打架了,把钱赔给被打的人了,没分钱。2014年12月底,在茶馆开赌场的几天其分到一次钱,分了2000多元,韩某某家的时候分了2次钱,一共分到了3100元,后又回到茶馆的时候其分到了2000元,这些分到的钱都是除掉坐桌角、放风、房东的钱,这些人都是每天赌场散掉后给他们200元或者300元。2015年1月4日,“代五”回老家看病就没股份了,“秋某”和“马某”在韩某某家结束后退股了,“贺五”在被抓前一二天也退股了。在茶馆的时候场地费是给“代五”的老婆“金三姐”的,烧开水店里是给四川人杨某甲的,在韩某某家给谁其不清楚。之后,其又供述到只分到6000余元。

15.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供认:其和代某某、“春某”、“秋某”、杨某甲、李某甲、张某、贺某、龙某、“马某”、“刘三哥”一起在新浦开赌场。2014年11月初,李某甲等人先开始搞起来的,先开在代某某茶馆和茶馆往南100米烧开水小店里面的租房,其在那个租房赌过一次,茶馆里没去赌过,后他们把赌场搬到烧开水的小店了,其去赌的时候输了很多钱,后“小凯”、李某甲、“邵二”就让其入股,在第二天其就加入了。那时候的股东有代某某、“春某”、“秋某”、杨某甲、李某甲、“刘三哥”,其还没加入的时候他们的赌场股东也是这几个,在烧开水的店里开了三天,第三天晚上有人搞假牌就打架了,他们打架的时候其就出来了,具体怎么打的其不清楚,打架后赌场就停掉了。到了2015年元旦左右的时候,“小凯”、李某甲、“邵二”跟其说赌场又要开始了,让其加入,赌场开在韩某某家里,那时候的股东有代某某、“秋某”、杨某甲、李某甲、“刘三哥”、“马某”、张某、贺某、龙某,其过去的时候代某某已经回家去了,不过他老婆“金三姐”偶尔的时候会过来一下,“金三姐”过来是代替他老公过来的,还是只是来看看的其不清楚。后其等人在韩某某家开了三四天的样子,因没人赌,赌场就停掉了,停了几天后就把赌场搬到代某某的茶馆里了,其等人又开了三四天就被抓了。赌场赌的是“筒子牌九”,一个人坐庄,三个门头,门头没人坐的时候股东就要赌,赌场每天二场,抽头5%,一天基本抽4000多元,头钿开始是代某某保管的,后来是“刘三哥”保管的。坐桌角的是“邵二”和“小凯”,他们负责洗牌、抽头。打架之前赌场有两个人放风,“大胡子”和“杨三疯子”,后来到韩某某家去的时候就只有“大胡子”放风。在韩某某家其分到了一次钱,分了1050元,后在茶馆里也分了一次钱,分到了2200元,坐桌角和放风的每天拿300元,房东好像每天拿500元。在烧开水小店里开赌场时场地费是给四川人杨某甲的,在茶馆里是给代某某老婆“金三姐”的,在韩某某家给谁的其不清楚。在被抓的前一二天,贺某口头说不来了,不过人天天来的,“马某”和“秋某”在韩某某家结束后就没来了。在韩某某家开了二三天赌场,张某说赚不到钱就退出了。

1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是在2014年11月初开始在赌场坐桌角的,那时候先在代某某的茶馆里开了二三天,股东有代某某、李某甲、杨某甲、“秋某甲”,后在杨某甲烧开水的小店开了3天左右,“肥肥”加入了,他刚加入就打架了,打架后赌场就停掉了。到了2014年12月底的时候,其等人又在代某某的茶馆里开赌场了,开了三四天,这时候股东有代某某、杨某甲、李某甲、“肥肥”、“秋某甲”、“马某”、“龙二”、“贺五”,后赌场搬到韩某某家去了,开了7天左右的样子,这时候股东又加入“刘三哥”、“张二”,他们在韩某某家的第一天就加入了,“张二”在韩某某家开了四五天后就退出了,韩某某家结束后停了几天,又在代某某的茶馆里开赌场,开了六七天赌场就被抓了。最后在茶馆开赌场的时候“秋某甲”、“马某”退出了,“贺五”在赌场开了一二天后也退出了。2014年11月的时候,“大胡子”在放风,到了12月底,赌场放风的是“大胡子”和“杨三疯子”,不过在韩某某家结束后,就“大胡子”一个人放风了,他们每天拿200元或300元。赌场抽头5%,一天少的时候抽1000多元,多的时候抽三四千元,一共抽7万元左右。赌场每天给坐桌角的200元或300元,有时候生意不好就不给,其自己拿了四五千元。在茶馆的时候场地费是给代某某的老婆金某的,在韩某某家是“龙二”去付的,“龙二”说钱是付给韩某某老婆的,在烧开水的小店里是给杨某甲的,每天给他们200元或300元。

17.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在赌场里是坐桌角的。其等人是从2014年11月初开始开赌场的,先在金某茶馆南边点烧开水小店里面的一个租房开了二三天,后到金某茶馆去开二三天,之后到烧开水的小店里开三四天,在最后一天开赌场的时候有人搞假赌,其等人就打了他,打好后赌场就停掉了。在这段时间里股东有代某某、李某甲、杨某甲、“刘三哥”、“肥肥”、甘某某,“秋某”。停了一个月左右,赌场在金某茶馆里又开始了,其和“小凯”是坐桌角的,股东有代某某、李某甲、杨某甲、“龙二”、“贺五”、“肥肥”、“刘三哥”、“秋某”、“马某”,茶馆里开了二三天后到韩某某家去了,开了7至10天的样子,在韩某某家的时候股东又多了一个“张二”,他参加了3天的样子。后赌场停了四五天,又到茶馆里开了四五天就被抓了。最后在茶馆里开的一二天“贺五”退出了,“秋某”和“马某”人也没来过,具体有没有股份其不清楚。赌场抽头是5%,一共抽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少的时候一天抽1000多元,多的时候抽七八千。其每天拿300元,有时候200元,一共拿到1万左右的好处费。房东的钱是其和“小凯”拿起来给他们的,一天200元或300元。在茶馆的时候场地费是给金某的,烧开水的小店里是给姓“杨”的四川人的,韩某某家的钱是交给“龙二”去付的,具体给谁其不清楚。在打架之前“杨三疯子”和“大胡子”一起放风,后在茶馆开赌场时是“大胡子”一个人放风的,每天给他们200元或300元。

1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于2014年12月底在韩某某家开赌场的时候加入的,当时赌场股东有代某某、李某甲、杨某甲、贺某、向某、龙某、马某,韩某某家结束后马某就退出了,后其等人去代某某茶馆开赌场,贺某在茶馆开了一二天后就退出了,茶馆的场地费给了金某。期间赌场抽头4万余元,其非法获利6000余元。

19.被告人龙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于2014年12月28日左右,在金某茶馆开赌场的时候加入的,当时股东有其、代某某、李某甲、杨某甲、贺某、向某、刘某、马某、“秋某”,坐桌角的为“邵二”和“小凯”,放风的为“大胡子”。后到了韩某某家开赌场,张某也加入了,韩某某家结束后,马某、“秋某”、张某退出了。在韩某某家的时候,场地是其联系韩某某租的,费用给他老婆的。之后赌场又搬回金某的茶馆直至被抓。期间赌场一共抽头六七万元,其非法获利8000余元。

20.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于2014年12月底在茶馆开赌场的时候加入的,加入时股东有其、代某某、李某甲、向某、杨某甲、龙某、马某、“秋某”、刘某,坐桌角的是“邵二”和“小凯”,放哨的是“罗二胡”,后赌场搬到了韩某某家,韩某某家结束后马某、“秋某”退出,之后赌场又搬到金某的茶馆,其在最后几天退出了。期间赌场抽头八九万元,其非法获利八九千元。

2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于2014年12月底在茶馆开赌场的时候加入的,当时的股东有其、代某某、李某甲、“秋某”、龙某、向某、杨某甲、“张二”、刘某,坐桌角的为“二邵”和“王凯”。后赌场搬到韩某某家的时候,其知道股东还有“贺五”、“肥肥”、“杨某甲”、“刘三哥”、“张二”。在韩某某家结束后,其和“秋某”就退出了,其分到了4次钱,共计4700元钱。期间赌场抽头四五万元。

22.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笔录,供认:其是从2014年11月份在代某某茶馆开赌场的时候开始为赌场放风直至赌场被抓。别人都叫其“罗二胡”或者“胡子”,与其一起放风的还有“杨三疯子”。2014年11月份开始的时候,股东有代某某等人,2014年12月底重新开始开赌场的时候,股东有代某某、“贺五”、“肥肥”、“龙二”、“刘三哥”、李某甲、杨某甲。为赌场放风期间,其一共拿了7000元左右的钱。

2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在新浦镇永泰路开茶馆,在其的茶馆里开过三次赌场,第一次是2014年11月,在其茶馆里开了3天;第二次是2014年12月底,又开了三四天的样子;第三次是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其茶馆里来开了3天。其老公代某某是赌场的股东,人家叫他“代五”的。2015年1月4日,其老公回老家看病了,回去后是不是股东其不清楚,其他的人其不知道。在其茶馆里开赌场的时候,坐桌角一直是“邵二”和“小凯”,他们每天给其200元或者300元的好处费,一共给了其2400元左右。

2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龙某的前科劣迹情况;证人杨某乙、张某、冯某、钟某乙、李某、潘某等6人均因本案的赌博行为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5.检验报告单、检验单、彩超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马某怀孕的事实。

26.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

27.身份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邵某等人,在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烧开水的小店内,因赌博与石某、“老幺”发生纠纷,后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无故将石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石某外伤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留有瘢痕,此伤势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石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1日20时许,罗某打其电话,说他在新浦的场子里输钱了,叫其送点钱过去。同日21时20分左右,其和“老幺”一起到永泰路12号的场子。其二人进去的时候看到有30多个人在那里,其朋友罗某推庄,他自己还有钱,其就没有给他,过了一会,罗某就叫“老幺”帮他推庄,“老幺”推了大约半个小时赢了1万多元。这时外面冲进来七八个男的,拿枪的叫“二帅”,还有的叫“秋某甲”、“小春某”、“小凯”、“李某甲”,都是四川的,他们进来后叫其等人不要动,“二帅”用枪顶住其,其说干嘛用枪顶住其,“二帅”就用枪托朝其的脸上打过来,正好打在其的右边脸上,马上就流血了。然后他们几个就用脚踢、凳子砸,一起动手打其和“老幺”。罗某在旁边劝,但是拦不住,大约打了五六分钟,其和“老幺”跑到了外面的路上,他们看其流了很多血就没有打其,就打“老幺”,后来其听到有人喊警车来了,他们就跑掉了。其右边脸上眼睛下面缝了八九针,身上的肌肉都很痛,其朋友“老幺”手上的筋断了,现在回老家了,其叫他来派出所,他说算了。

2.证人熊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1日晚上,其和石某、“老幺”一起在浒山吃饭,后在晚上6点左右,罗某打电话给石某说他在新浦的赌场里输了钱,让石某送点钱过去,后其等人吃好饭就过去了。到了烧开水的小店里,其看见罗某在推庄,后石某给了罗某一二万元,罗某继续推了一会庄,又输了很多钱,后罗某让“老幺”帮他推庄,“老幺”在推庄的时候,其等人在旁边看着。后“老幺”推了一下庄,赢了一二万元,赌场里的人问罗某有无输赢,罗某说不大有的。赌场的人跟罗某说没有输赢的话就不要推庄了,罗某说再推一个庄。后“老幺”还没有推完一副牌,外面就冲进来三四个人,冲在最前面的一个人手上拿了一把枪朝着天说让其等人不要动,谁动打死谁,赌场里的人就都跑了,其跑到外面去报警了,并在附近躲着,怕他们打其。过了一会儿石某跟其打电话,说他被打了,脸上都是血,眼睛有点看不清楚了,后其过去找石某的时候警察也过来了,人都散掉了,其找了一下没找到石某,其就一个人走了。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在烧开水小店里开赌场的时候有人搞假牌被打了,具体是谁打的其不知道。

4.证人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在烧开水的小店开赌场的时候,听见赌场里有人喊不要动,其还以为是警察来抓了,其看了一下是李某甲,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30岁左右,后面还站了很多人,其也没看清楚。其不认识的人说罗某带人来搞假牌,让其等不相干的人都出去,后来其等人出去了。其在外面看见“邵二”、“小凯”、“李某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把他们说搞假牌的人拉出去打了。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石某外伤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留有瘢痕,此伤势构成轻微伤。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石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邵某及向某、杨某甲就是对其和“老幺”拳打脚踢的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对其和“老幺”拳打脚踢、用凳子砸的人,打的最凶的人就是他,是他先动手的;辨认出甘某某就是“小春某”、是跟罗某说不要推庄了的人。证人熊某辨认出甘某某就是当时问罗某有没有输赢,没输赢的话就不要推庄了的人。

7.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不知道2014年11月在新浦镇老浦村杨某甲烧开水的小店里打架的事情。

8.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在烧开水小店里开赌场的时候,因为甘某某发现赌牌的人搞假牌,就跟几个股东讲,不让对方走,让他们把赢的钱退出来,但他们不肯退,说没搞假牌,后来在他们身上掉下筒子牌了,其等人就吵了起来,并打了他们。其拦住门口不让他们走,李某甲、“小凯”、还有一个老头,他们三个人就跟搞假牌的人打了起来,后其拉住一个人的手,在他肚子上打了2拳,打着打着就到外面了,后就没打了。

9.被告人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在烧开水小店里开赌场的时候,其刚好在赌场里坐桌角,罗某推了一下庄,后叫了一个其不认识的朋友过来推庄,赢了万把块。赌场里有人说他们搞假牌,就打架了,是“邵二”和李某甲,还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打罗某的朋友,其还劝不要打了,因为其和罗某认识的。另外还有一个人也受伤的,是江西的,脸上被打出血了,他是怎么受伤的其不知道,好像是被凳子砸了一下,谁砸的其没有看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陈某、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陈某、邵某、钟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邵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邵某、钟某甲、金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邵某、钟某甲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刘某、龙某、贺某、马某、钟某甲、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向某、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邵某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赏彩霞、周榴君、朱夏瑗分别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向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身体状况,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三、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五、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六、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七、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八、被告人贺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九、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十、被告人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十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十二、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钟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赌资(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益平

代理审判员徐杰丰

人民陪审员周金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云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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