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上刑初字第13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09

审理经过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公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俍颖,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被告人黄某丙及其辩护人韦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上旬至12日,被告人黄某丙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上林县××乡社区××庄××号自家庭院供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收取每天200元的场地费。该赌场通过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并安排人员负责抽水或放风,由赌场发放工资,每日参赌人员达数十人。赌场股东按台面赌资5%的比例抽水渔利,每日抽水获利数千元。2015年4月12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黄某丙及蓝某乙、黄某丁、潘某和等三十余名参赌人员,并查获涉案赌资人民币10680元、万盛达牌扑克牌1副、方桌1张。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是主犯,被告人黄某丙是从犯。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黄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老年人,且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至4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丙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上林县乡社区××庄××号自家庭院供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每日收取200元场地费。该赌场通过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并安排人员负责抽水或放风,由赌场发放工资,每日参赌人员达数十人。赌场股东按台面赌资5%的比例抽水渔利,每日抽水获利数千元。2015年4月12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黄某丙及蓝某乙、黄某丁、潘某和等三十余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0680元、万盛达牌扑克牌1副、方桌1张。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蓝某乙、潘某和、覃某甲、黄某戊、黄某己、覃某乙、覃某丙、黄某庚、覃某丁、韦某、黄某辛、樊某、苏某甲、莫某、兰某甲、黄某壬、李某、胡某、黄某丁、黄某癸、苏某乙、覃某戊、蒙某甲、童某、覃某己、蒙某乙、兰某乙、石某、蒙某丙、黄某子的证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查获赌场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黄某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丙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上述被告人等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蓝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丙起协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犯罪时系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及被告人黄某丙的辩护人所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

三、被告人蓝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

四、被告人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宏东

人民陪审员李高武

人民陪审员甘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汉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