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锦刑初字第4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11
审理经过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勇、龙某甲、姜某某、王某甲、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杨某乙、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6日、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罗圆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勇、龙某甲、姜某某、王某甲、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杨某乙、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枝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王某甲的帮助下,租用郑某勇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被告人郑某勇为该网站提供后台技术支持及服务,并为周枝华在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注册“hh2888”的股东账号、“hh288”的总代理账号、“hh28”的代理账号。
被告人周枝华租用郑某勇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后,采取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的方式,先后发展陆某、姜某某、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等人为下线会员,并以担任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代理身份为其下线会员陆某、杨某甲、姜某某、龙某乙、谌某某、郑某勇等人注册会员账号及密码,被告人陆某、杨某甲、姜某某、龙某乙、谌某某、郑某勇等人成为赌博网站(hk869.com)代理周枝华的下线会员后,以1:42的赔率主要在锦屏县三江镇、从江县丙妹镇、榕江县古州镇招揽群众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数据通过赌博网站(hk869.com)向被告人周枝华进行投注,周枝华将各会员投注的数据利用赌博网站(hk869.com)汇总后,采取部分坐庄“吃单”,其余部分向其上线“萍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获取相应的提成和奖金返点等资金。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股东账号“hh2888”下注金额累计16991467元,其中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1q123(陆)使用人为陆某,投注30683注,投注金额为9913503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js123(姜三)的使用人为姜某某,投注22154注,投注金额为1107875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cj123(从江)的使用人为谌某某,投注14519注,投注金额为692305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1m123(老美)的使用人为杨某甲,投注35688注,投注金额为383518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z123(郑)使用人为郑某勇,投注1009注,投注金额为311452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dt123(龙)的使用人为龙某乙,投注2686注,投注金额为57599元。
同时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周枝华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联系郑某勇,为周枝华租用郑某勇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并担任该网站代理;联系广东的“萍姐”成为周枝华上线庄家,联系发展陆某、姜某某、谌某某等人成为周枝华的下线会员,同时,长期协助周枝华与其上线“萍姐”和下线会员陆某、谌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资金的结算。被告人郑某勇明知周枝华、王进兴(另案处理)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将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出租给周枝华、王进兴使用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龙某甲明知其夫周枝华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发展下线会员、接听电话接受下线会员的投注及账务管理,并为周枝华进行资金结算,为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帮助。被告人杨某乙明知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接听下线会员的报单投注电话,并为其提供赌博活动的物理场所,为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帮助。被告人王某乙明知其妻杨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协助其妻接听电话销售地下六合彩,为其妻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帮助。
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蒋某某、向某某等75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勇、龙某甲、姜某某、王某甲、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杨某乙、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报告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枝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经王某甲介绍租用被告人郑某勇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俗称卖码)赌博活动,被告人郑某勇为该网站提供后台技术支持及服务,并为周枝华在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注册“hh2888”的股东账号、“hh288”的总代理账号、“hh28”的代理账号。
被告人周枝华租用郑某勇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后,采取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的方式,先后发展陆某、姜某某、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等人为下线会员,并以担任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代理身份为其下线会员陆某、杨某甲、姜某某、龙某乙、谌某某、郑某勇等人注册会员账号及密码。被告人陆某、杨某甲、姜某某、龙某乙、谌某某、郑某勇等人成为该赌博网站(hk869.com)的下线会员后,以1:42的赔率在锦屏县三江镇、从江县丙妹镇、榕江县古州镇等地招揽群众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数据通过赌博网站(hk869.com)向被告人周枝华进行投注,周枝华将各会员投注的数据利用赌博网站(hk869.com)汇总后,采取部分坐庄“吃单”,其余部分向其上线“萍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获取相应的提成和奖金返点以获取利润。经公安侦查机关鉴定,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股东账号“hh2888”下注金额累计16991467元,其中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1q123(陆)使用人为被告人陆某,投注30683注,投注金额为9913503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js123(姜三)的使用人为被告人姜某某,投注22154注,投注金额为1107875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cj123(从江)的使用人为被告人谌某某,投注14519注,投注金额为692305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1m123(老美)的使用人为被告人杨某甲,投注35688注,投注金额为383518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会员z123(郑)使用人为被告人郑某勇,投注1009注,投注金额为311452元;股东账号hh2888下的dt123(龙)的使用人为被告人龙某乙,投注2686注,投注金额为57599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告人周枝华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联系被告人郑某勇,为周枝华租用郑某勇提供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并担任该网站代理;联系广东的“萍姐”成为周枝华上线庄家,联系发展被告人陆某、姜某某、谌某某等人成为周枝华的下线会员,同时,长期协助周枝华与其上线“萍姐”和下线会员陆某、谌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资金的结算。被告人郑某勇明知周枝华、王进兴(另案处理)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将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出租给周枝华、王进兴使用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龙某甲明知其夫周枝华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发展下线会员、接听电话接受下线会员的投注及账务管理,并为周枝华进行资金结算,为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帮助。被告人杨某乙明知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接听下线会员的报单投注电话,并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为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被告人王某乙明知其妻杨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协助其妻接听电话销售地下“六合彩”,为其妻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帮助。
另查明,公安侦查机关2014年12月6日在贵州省凯里市曙光路金马小区王根成(王某甲胞兄)家中搜查,扣押了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银行卡12张、存折5本、现金6037元等物品;其中户名为龙某甲的中国信合卡号×××(账号×××),内有现金682756.22元,2014年12月9日锦屏县公安局对上述卡号×××款项予以冻结。同时查明,该卡由被告人龙某甲在2013年9月初交由被告人王某甲使用,主要用于结算销售地下“六合彩”账务;从2013年9月份开始至2014年12月8日,该账户一直处于频繁交易状态,经常性的一天进出资金达10多万元。还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之夫周泽双因准备购买住房,从锦屏县信用社贷款29万元,同年10月15日转账28万元至被告人龙某甲此账户;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之兄王根成因准备接手网吧经营,从锦屏县信用社转账12万元至被告人龙某甲此账户。
另外,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周枝华主动退缴赃款68570元、被告人陆某主动退缴赃款867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主动退缴赃款6037元,被告人姜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687.50元,被告人龙某甲主动退缴赃款4081元,被告人杨某甲主动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龙某乙主动退缴赃款12500元,被告人杨某乙主动退缴赃款10000元。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主动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谌某某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12月1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在看守期间,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不稳定型心胶痛病,由锦屏县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4月8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谌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退缴赃款10000元。以上共计退缴赃款239575.50元。
还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12月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锦屏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已羁押37天。被告人姜某某之夫欧阳克林因患脑梗塞、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组、糠尿病等多种疾病,瘫痪卧床,需要长期专人护理治疗。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勇、龙某甲、姜某某、王某甲、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杨某乙、王某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查询记录清单、电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款单,现场勘验、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检查、疾病证明书、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转账凭证、证明,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勇、龙某甲、姜某某、王某甲、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杨某乙、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枝华租用郑某勇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赌博,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大量的投注,从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近一年的时间里投注金额达16991467元,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和庄家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明知被告人周枝华系赌博网站的代理,仍积极成为其下线会员并接受大量投注,投注金额达9913505元,数额巨大,属于主要骨干成员,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勇为谋取私利,出租赌博网站给被告人周枝华和王进兴使用进行赌博活动,同时也积极成为被告人周枝华的下线会员,接受投注金额达311452元,数额巨大,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告人周枝华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为其介绍被告人郑某勇提供赌博网站和上线庄家“萍姐”,并为被告人周枝华管理赌博资金,但没有参与被告人周枝华的合伙或分赃,也没有直接销售或开设账户进行赌博活动,系协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被告人姜某某、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明知被告人周枝华系赌博网站的代理,仍积极成为其下线会员并接受投注,应属共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龙某甲、杨某乙明知被告人周枝华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仍积极为其服务,提供帮助及场所,应属共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乙明知被告人杨某甲招揽群众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积极为其服务提供帮助,应属共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庭审中,被告人周枝华辩称自己属于主动到案,应属于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该案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6日晚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一举对本案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并以传唤形式通知被告人周枝华到办案机关进行讯问,被告人周枝华承认了自己在锦屏城关地区销售地下“六合彩”的事实,但之前被告人周枝华没有主动到办案机关交待过任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问题,因此,被告人周枝华的行为属于坦白认罪,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确认,但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人郑某勇辩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是主犯,还具有主动到案的自首行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勇不仅为被告人周枝华提供赌博网站负责开码、收取租金,还设置自己的代号Z123和密码,长期在榕江县古州镇销售地下“六合彩”数额达30多万元,作用突出,同时其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当时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仅早已立案,而且案件事实已基本调查清楚,且系传唤到案不是主动投案,因此其无罪、自首、不是主犯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但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其它意见不予确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提出自己没有参与被告人周枝华的合伙经营,没有出资和分赃,仅为其提供一些帮助和介绍客户,应当属于从犯,同时对扣押的中国信合卡龙某甲账户中的部分款项属于自己亲属的个人合法存款应予退还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虽介绍被告人郑某勇给被告人周枝华认识并管理资金,但没有参与被告人周枝华的合伙和分赃,也没有开设自己的账户销售六合彩,其作用仅限于提供帮助和介绍客户,系协从和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同时对扣押的中国信合卡龙某甲账户中的部分款项能提供相关转账凭证,说明用途和原因,可予以退还,其余部分应予收缴。被告人陆某、姜某某、龙某甲、谌某某、杨某甲、龙某乙、杨某乙、王某乙均提出自己属于从犯,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除被告人陆某因销售数额达990多万元,作用突出应属于主犯以外,其余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符合事实,均按从犯认定。
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勇、姜某某、谌某某、杨某甲投注的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谌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庭审中自愿、坦白认罪,且主动退缴赃款或缴纳罚金,具有一定悔改表现,本院均给予减轻判处,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勇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被告人周枝华、陆某还主动退缴较大数额的赃款,本院均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龙某甲、龙某乙、杨某乙、王某乙庭审中均自愿、坦白认罪,具有较好的悔改表现,被告人王某甲、龙某乙、杨某乙还主动退缴赃款、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良好,本院均给予从轻判处。同时,被告人龙某甲系被告人周枝华之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协从作用,被告人谌某某因患严重疾病,仍需要专门治疗,被告人姜某某因丈夫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专人护理,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本院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乙2011年曾因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仍参与赌博活动,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妻杨某甲已被收监执行,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本院予以从轻判处,交司法行政机关严加管教。对扣押各被告人及其主动退缴的赃款239575.50元,系违法犯罪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被告人王某甲持有中国信合卡号×××(户名为龙某甲,账号×××)的现金682756.22元,其中28万元和12万元分别属于周泽双及王根成个人合法财产,予以退还,其余282756.22元系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对随案移送的电脑10台、笔记本电脑1台、计算器3个、手机13部、银行存折7本、银行卡25张,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收缴;对码报、记账单、仓库存货单、日历、黄历、六合彩宝典、金罗汉、生肖排码表、统计表、通天报、六合彩波表、连肖单、宝宝真经等相关材料,均系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收缴销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枝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
二、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三、被告人郑某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四、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七、被告人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九、被告人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十、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二、对扣押的赃款二十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五元零五角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
十三、对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被告人龙某甲中国信合卡号×××(户名为龙某甲、账号×××)的存款四十万元予以退还,其余二十八万二千七百五十六元二角二分,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十四、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10台、笔记本电脑1台、计算器3个、手机13部、银行存折7本、银行卡25张,予以收缴;对作案工具码报、记账单、仓库存货单、日历、黄历、六合彩宝典、金罗汉、生肖排码表、统计表、通天报、六合彩波表、连肖单、宝宝真经等相关材料,全部予以收缴销毁。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本坤
审判员庄公辉
人民陪审员龙景勋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