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6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08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东路10号一麻将档,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赵永民是赌场老板,被告人李某负责派牌和“抽水”工作,被告人李志容负责“放数”。2014年11月25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及参赌人员共26人,起获赌款27500元、赌具扑克牌1副、借款单据2张。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是累犯;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永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以下、对被告人李志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2009)驻刑二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监狱出具的证明;(2009)花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廖某、谢某甲、谢某乙、周某乙、陈某、夏某的证言;证人廖某对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谢某甲对被告人赵永民、李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周某乙对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谢某乙对赵永民、李志容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永民、李某、李志容的辨认笔录;证人夏某对被告人李志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指认;被告人李某对被告人赵永民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志容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容、李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永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志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2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卫英
人民陪审员刘静敏
人民陪审员张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陶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