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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卢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9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31

审理经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5年6月30日中止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和陈康有(另案处理)七人结伙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山竹树村卢某丙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乙、黎某甲在上述赌场,提供“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组织黄某、卢某丁应、卢某戊、卢某己、李某乙、阮某、朱某、卢某庚、卢某辛、郑某、黎某乙、李某丙等十多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卢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南海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庞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路“速八酒店”88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卢某丙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卢某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山竹树村卢某丙的小卖部,找被告人黎某甲、卢某丙商量在其小卖部开设赌场,黎某甲、卢某丙表示同意。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和陈康有(另案处理)七人结伙在卢某丙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李某甲、卢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组织作用,庞某、卢某乙、陈康有负责管理赌场,黎某甲、卢某丙负责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使用费。2014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乙、黎某甲在上述赌场,提供“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组织黄某、卢某丁应、卢某戊、卢某己、李某乙、阮某、朱某、卢某庚、卢某辛、郑某、黎某乙、李某丙等十多人进行赌博,并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投案;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卢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南海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庞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路“速八酒店”88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卢某丙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卢某丁应、卢某戊、卢某己、李某乙、阮某、朱某、卢某庚、卢某辛、郑某、黎某乙、李某丙、黎某丙、李池弟等的证言、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卢某丙的自首证明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的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卢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起组织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庞某、卢某乙起管理作用,是主犯;黎某甲、卢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庞某、卢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作用较小。被告人黎某甲、卢某丙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卢某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庞某、卢某乙、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三、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五、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卢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兴群

审判员龙志军

代理审判员张秀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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