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丰刑初字第9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30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第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熊丽红及其辩护人罗志辉,被告人鄢某甲及其辩护人管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伙同徐荣珍、徐新辉(二人均在逃)等人长期在河洲街道桥南社区张家村、曲江镇黄舍村委会下石村、河洲街道新城社区蒋家村等地租用民房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取红利。徐荣珍主要负责联系人员参赌,涂某某、熊丽红、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主要负责赌局运作、在赌局中顶向,周某某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鄢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取红利,鄢某甲负责给赌场参赌人员提供饭菜、偶尔帮鄢某某抽取红利。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从中获利十余万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10日,该赌场多次租用被告人孙某某位在河洲街道桥南社区张家村的房屋赌博,孙某某从中获利六千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孙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清云、张敖元、唐正清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丰城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丰城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各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丰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孙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九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孙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甲、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鄢某某辩称自己是在帮赌场做事,他没有开设赌场。
被告人熊丽红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熊丽红在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熊丽红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鄢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鄢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且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伙同徐荣珍、徐新辉(二人均在逃)等人长期在河洲街道桥南社区张家村、曲江镇黄舍村委会下石村、河洲街道新城社区蒋家村等地租用民房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取红利。徐荣珍主要负责联系人员参赌,涂某某、熊丽红、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主要负责赌局运作、在赌局中顶向,周某某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鄢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取红利,鄢某甲负责给赌场参赌人员提供饭菜、偶尔帮鄢某某抽取红利。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从中获利十余万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10日,该赌场多次租用被告孙某某位在河洲街道桥南社区张家村的房屋赌博,孙某某从中获利六千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丰城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丰城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丰城市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6月12日从赌博现场收缴人民币161000元,骰子二个,扑克三十二张,塑料杯一个。
2、书证
(1)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5份,证实2014年6月10日,熊高华、周某某、游建风、冯正凤、黄家磊、宋翾、宋志勇、李欢、熊龙仔、宋泽微、张伟波、熊腾凌、宋云冲、熊申华、万小兰、宁德亮、徐慧、屈红娣、涂小英、傅常清、陈向和、刘清云、金腊梅、赖丽丽、杨美英、陈艳清、熊佳丽、熊满清、唐正清、张敖元、梁沙鹏、徐茶英、熊小华、鄢耀华、陈叶红等人在河洲街道围里村委会张家村一家宅里进行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2)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及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1份,证实2011年8月17日,涂某某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4日,涂某某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2日由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丰城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8月10日上缴赃款6000元。
(4)丰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9月,鄢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5)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九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6)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6月10日河洲街道张家组聚众赌博案现场概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清云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他在围里桥南张家一场子里赌博被抓了。他到赌场时,开始游棍子在推庄,赌得好大,他没上去玩,后来听说游棍子封了七八万元庄,走了,三娘打电话叫他去玩。他回到赌场一个男的眼镜子下来让他坐向,涂老师也在坐向。他在这个场子里玩了几次,一次在今日酒店对面的蒋家,输了三万,一次在下沙输了八万元。场子是三娘开的,她和三爷是两夫妻,她会联系一些赌博的人。场子里一般是三千元一庄,可以翻到六千,一万元不等。一向倒庄抽百分之十,封庄抽百分之五,摸个鳖十抽一百或二百。三爷负责一些生活上的事,吃饭找三爷,三爷也会抽头,还有三娘的儿子军军负责抽头,还有一个楼主,女的,叫涂老师,戴眼镜子,有一个叫佳旗的楼主,朱某某、袁某某、熊丽红也是楼主。平常没有赌博的人,这些楼主就应向。还有一个叫板子和新仔的楼主。他知道一个叫宋翾的20多岁的小青年,这个人专门负责在场子里接送人,都叫轩宝,这人开一辆现代车,还有一个叫板子的楼主,这个人也是专门接送人。
(2)证人张敖元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三点钟公安来他家抓赌,他当时不在家,后他回家,警察把他抓来了。这些赌博的人在他家以三十二张赌博,赌资应该有几十万,有70、80人在他家。组织者叫三娘,女的,三爷在场子里管理生活,还有朱仔、蛮子、妹叽、涂老师、星仔、熊丽红、袁某某、三娘的儿子军军。三娘负责联系赌博的人,军军负责抽头,封庄的人要到军军手上买烟,蛮子负责联系社会上的人,可能有七八个年青人维护赌场秩序,你们公安抓了几个这样的年青人,其中有一辆白色现代专门负责接送蛮子等人,佳旗主要是在蛮子没来时负责管理这几个年青人的事情,其他股东负责坐向顶庄。那些蛮子召集的年青人他都认识。外面还有三四个有放哨的,房屋、桌椅是他家提供的。2013年11月份,三娘找到他老婆说租用他家房子开设赌场,刚开始说是500元一天,从今年3、4月份开始涨到600元一天,总共在他家开了十六天左右。赌场时间从下午一点开始,吃了饭,有人继续赌就玩到晚上十多点钟,晚饭由三爷负责。抽头一天最少二万,最多十万。三娘还在桥南社区简瑞徐家祠堂里面开过赌场,祠堂由“乌麻子”承包,也是由乌麻子收钱,乌麻子的老大叫做全喜仔,也是一天收600元。去年三娘他们主要是在简瑞徐家玩。三娘她们还在河洲蒋家、曲江同田那里玩。
(3)证人唐正清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二点他接到三娘的电话叫他到围里张家赌博,后他就过去了。那里以三十二张赌博,他押了两下,一次一千元,一次一千五,三千元起坐庄,然后六千,一万、两万。他到赌过四次,昨天也在这里赌过一次,还在今日宾馆对面村庄赌过两次,也是三娘打电话叫他的。
(4)证人陈叶红的证言,证实她在桥南张家一瓦房赌博,那里有三四十个人在赌三十二张,她押了三百元,她只认识唐正清,后公安把她抓住了。
(5)证人熊小华的证言,证实她听说围里张家村里赌博很长时间了。2014年6月10日下午二时她和一个女的在赌场赌博被抓了。赌场赌三十二张,四个人坐庄,2000元起庄,鄢某某收斗子钱,满庄抽百分之五,倒庄抽百分之十,有三四十人在赌,她输了2000元。赌场是三娘等人开的。
(6)证人鄢耀华的证言,证实他2014年6月10日接了一个人到围里张家赌博,他进去看了一下,里面有三四十个人在赌。半个月前,他也接过一个人到围里张家,在赌博的那里看到村上的叫三娘的人,她老公叫鄢某甲,绰号三爷。
(7)证人宋翾的证言,证实他是打的士的,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场子里面平均每天给200元钱,一般晚上给。给他钱的人是里面看场子的人,周某某给他钱的次数比较多。他开一辆白色现代桑塔纳,赣CA1288.他主要是接送梁沙鹏、宋志勇、宋泽徵、周某某,这些人6月10日和他一同被抓了。梁沙鹏、宋志勇、宋泽徵几个人在里面看场子,他还知道有四个有在放哨,吃饭也在哨位上吃,放哨的人身上有对讲机,看场子的人一部对讲机,有事情对讲机联系。他是今年3月份开始跟着这个赌场的,3月到5月他接送梁沙鹏那些场子里面的人,都是50元一次。后来他听说其他接送的司机说场子会拿钱给司机,他就和梁沙鹏他们说,梁沙鹏等人说问一下老板。于是从5月底到被抓的那天,他一共得了十几次200元。宋志勇给过三次200元,宋泽徵给了三次,梁沙鹏给了二次,周某某给了三次,共得了2200元。赌博的地点除了围里还有华伍那边的下沙。
(8)证人金腊梅的证言,证实她2014年6月10日在围里张家赌博,赌三十二张。刚开始是四个楼主坐向,袁某某上坐,一个叫什么老师,戴眼镜的坐进门这向,坐东边的是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坐西边的是1.6米左右的矮个子。等外面有人来,随便叫一个楼主下来,后来坐向的都是外面来的人。她在袁某某坐向钓了二下鱼,一输一胜平了。下午二时开始的,有三四十个人赌。三娘也是楼主。她是袁某某叫来赌博的,袁某某说每次赌博能分到一二千元楼主钱,每次袁某某都会给她一百元。
(9)证人涂小英的证言,证实她在围里张家一平房里赌博被抓了,里面赌三十二张,有人在里面收斗子钱。
(10)证人傅常清的证言,证实他在桥南张家赌场赌博被公安抓了。
(11)证人宋泽徵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是三娘叫他去桥南张家赌场的。他到里面有四五十人在赌博,他看到宋志勇等人也在。他在赌场是维护秩序的,参赌人员较多,庄家赔钱或中钱会发生纠纷,他们几个年青人就制止一下,不要发生冲突,他共去过赌场四五次,都是6月份。一天一百元,都是三娘给他钱。
(12)证人张伟波、宋云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他们在桥南张家赌博被抓了。
(13)证人宋志勇的证言,证实他在赌场是负责看场子的,每天能赚一百元,他一共看了四五天场子。当天中午吃完中饭,他和女朋友李文丽逛了一会街,他打电话让宋翾来接,三点钟,宋翾开赣C1128和黄家磊来接他。他到了场子里,有二十多个人在赌三十二张,后被公安抓了。三娘让他去看场子的,参赌人员多,有时会发生争吵,他们主要维持秩序,以免造成混乱。除了他还有宋泽徵、周某某,另外几个他不认识。
(14)证人梁沙鹏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他在围里张家赌博被抓,那天中午,他打电话给翾宝问赌场在那,翾宝说在河洲张家,他就让翾宝来接,后翾宝开了辆白色北京现代来接他。他到赌场,那里有四五十个人在赌三十二张。宋翾专门负责在赌场里接参与赌博的人,他是通过他朋友周某某知道的。
(15)证人熊高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二时他和朋友到围里桥南张家一民房里赌博,被派出所抓了。他在昨天也到这里来玩了。
(16)证人冯正凤、熊申华、游建凤、屈红娣、熊腾凌、徐慧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他们来桥南张家赌博,被抓了。
(17)证人黄家磊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他坐在赌博场旁边的车上被抓的,他还没去赌博场,和宋翾一起去的。这个月的4、7、8号他到那里钓鱼。
(18)证人李文丽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她和男友宋志勇还有宋翾、黄家磊一起坐白色现代,车牌尾数1288到围里张家,黄家磊参与赌博,宋志勇也进了赌场,他不会赌博,宋翾和她一直在车上。
(19)证人熊龙仔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他在桥南张家一个民房赌博,三十二张,一般几千到上万的庄,多的时候有上十万的输赢。
(20)证人陈艳清的证言,证实2104年6月10日下午三点多钟他在桥南张家一赌博窝点被抓,包括这次,他在那里赌过两次。
(21)证人熊佳丽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她在围里张家一栋房子里赌博被抓。她和小玉一起来的,来前她电话联系了三娘(18370585556),三娘说围里这里有赌,她们就打的来了。之前她也来过二三次,都是来钓鱼,都是和三娘联系,张家的场子就是三娘开的。
(22)证人徐茶英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她在围里张家一赌场赌博被抓了,现场她认识熊小华,还有女儿熊佳丽。今天一千元起庄,至少有二三十人在赌,她钓了二三下鱼。
(23)证人熊满清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他在围里张家赌博被抓的,是以三十二张方式赌。大概有七八十个人在赌,有推3000的庄,有推一万的,输赢几万元。有一个叫三爷的老头子在收斗子钱,封庄收百分之五,倒庄收百分之十,抽鳖十一百、二百,他看到三爷抽到几千元了。7、8号左右,他也到这赌过一次,有六七十人在玩。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三点她在桥南张家村一个赌博场里,公安人员来了,把她抓到了。她是赌场的楼主之一。其他楼主有“三娘”、三爷、鄢某某、丽丽、冬香、男眼镜子、朱仔、佳旗、星仔。她占十二分之一,没有人坐向时他们要应向,他们几个楼主先坐向,等有参赌人来了,他们就下桌。三娘负责邀赌,安排放哨的人,并发放工资,参赌人员的脚钱,她、眼镜子、星仔、熊丽红、袁某某负责顶向的人的工资也由三娘发,三爷负责抽头,安排晚饭,鄢某某抽头,卖烟,封庄的都要在那买烟。朱仔负责顶向,她在朱仔手上也领过脚钱,朱仔发放过钱给其他参赌人员。佳旗负责维护赌场的秩序。被抓前他们在张家连续赌了三天,他们赌博的平房东家叫老张。他们在华伍转弯进去的下沙村赌过两天,在蒋家赌过两天。一般是吃过午饭两点开始,玩三十二张,吃完晚饭赌晚场。参赌人员会和三娘联系在那里赌,前来赌博的人都可以得到100或200元,三爷和他儿子军军抽头,场子里有放高利贷的,她认识一个叫唐正清的女的,并向这人借过2000元,其他的放高利贷的她就不熟悉。有一个叫志国的会开车接参赌的人,场子里有5、6个年轻人看守场子,有放哨的,都是三娘安排的。晚饭也是三娘安排,卖香烟、水也是三娘手下的人在卖。租用房子,房东为他们提供房屋桌椅,打扫卫生,扑克、骰子那些赌具是由三娘提供。平均一天的话她能分到500、600元钱,她总的得了6000元左右。6月10日中午吃完午饭后,她接到三娘的电话,要她到围里张家来,我到时已经开始赌了,熊丽红、眼镜子、星仔、小朱四人在坐向赌三十二张,推600元的明庄,三娘、袁某某、鄢某某、三爷、佳旗和她都在赌场。过了二十分钟,来了十来个人,一个叫游棍子的人把熊丽红换下来,赌了个把小时就停下来了,因为没有坐向的,后三娘叫人不要走,后来打电话给一个叫煤老板的,那人上来坐向接着赌,直到被抓。8、9日她都参与了坐向,有人来她就会下来。
(2)被告人熊丽红的供述,证实她是6月10日下午三点多钟在桥南张家一个赌博窝点里被抓的,开始是星仔、袁某某、涂老师、老霉四个人起向。她是楼主之一,其他的还有三娘、星仔、涂老师、袁某某、佳旗、老霉,她和袁某某占六分之一股。他们股东在没有人坐向时他们要应向,等有参赌人员来了顶向,他们就下来。他们在那里连续赌了三天,还在华伍转弯的下沙村那里赌过两天,在蒋家赌过二天,在甘棠赌过一天。他们一般是吃过午饭一点半开始,玩三十二张,抽头倒庄百分之十,满庄百分之五,鳖十的话100元一回,最多的一次在张家抽到10万元左右。平均一天她能分到1000多元,抽头10万元那次我分到2800元。三娘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赌场里有放高利贷的,来玩的赌场都会给100元,场子里有七八个年轻的人看守场子,有至少三个放哨的,是三娘的安排的,晚饭是三爷安排的,吃完晚饭一般玩到10点钟左右,三爷和他儿子军军在场子里收斗子钱,封庄的抽百分之五,倒庄的抽百分之十。房东为他们提供房子、桌椅,打扫卫生,扑克、骰子等赌具由三爷提供。她进入赌场大概七八天,袁某某比她早去赌场几天,她们总共得了一万多元钱,每人五六千元。朱某某在她进入赌场时听说朱某某以前是楼主,主要是摸牌和发脚钱。他们被抓的那天在张家,开始是星仔、涂老师、老霉、袁某某和她开始坐向赌起来的。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底,他和新仔找到三娘讲他们要入股的事,三娘讲可以,他和新仔合一股,让他到赌场里维持秩序。从5月底到被抓时,他在赌场里做了10多天,他自己在赌场里拿了11000元左右,新仔也拿了股份红利11000元。三娘的赌场里有5股,三娘、袁某某、涂老师、他和新仔、眼镜子各一股,股东缺向是要坐向。三娘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在丰城市内河洲街道围里张家一栋一层的砖瓦房,蒋家一栋一层的砖瓦房,下沙村一个房子设立赌博点进行赌博。赌博的时间是每天下午1点多开始,接着晚上一场,每天赌两次,晚上十点钟结束。晚饭是三爷准备,军军收斗子钱,赌场里的烟也是军军卖,他帮军军提到,硬中华100元一包,和天下200元一包,卖烟他没有分红,只挣一二百元的辛苦钱,有四个放哨的人,是三娘安排的。赌博场是玩三十二张,每次一百元开把,大的时候翻到一万一庄。倒庄抽百分之十,满庄抽百分之五,鳖十抽100元,最多200元。赌博人员是三娘邀的,场子里有放高利贷的。租用的房子600元一天,房东为他们提桌椅,打扫卫生,三娘给房东租钱。6月10日那天鄢某某打楼应该有一万元左右,因为那天参赌的人较多,有30、40个人,输赢有5、6万元。8、9日和10日差不多,8日打楼大概有4、5万元,赌场输赢30、40万,9日鄢某某打楼3、4万元,输赢10万元,8日他从中分2100、2200元,再加上帮军军卖烟的钱,9日人稍微少些,他从中分到1500元、1600元。6月3日左右,三娘让他拿到对讲机,让我和外面放哨的人联系,一共有三四只对讲机,一只在我身上,其他的在放哨的人身上。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她是6月10日在围里张家赌场被抓的。她是今年五月底参加聚众赌博的,这个赌场很早就存在,以三娘为首,还有涂老师、星仔、朱仔、佳旗、眼镜子、熊丽红。在赌场里一般除三娘外由他们这些人开始赌起来,目的是让更多的人来参赌,三娘会联系人来赌,其他人也会组织人来赌,是以三十二张赌,其他人来了组织的人就会让这些人坐向。封庄抽百分之五、倒庄抽百分之十,抽到的钱他们几个组织的人分。朱某某还负责给来赌博的人发脚钱,一个200元,坐向的人也是200元一个。三娘的儿子军军负责抽头,还有三爷也会抽头,三爷还负责赌场做饭,收的钱由三娘来分,三娘管帐,基本上每次赌后就会分钱。她和熊丽红是在一起的。看场子的主要是军军或板子的朋友。每天晚上赌博结束,看场子的人会清场,他们在外面等,三娘、军军等在里面算帐,算帐后,由三娘给他们这些外面的人钱。赌博的地方有围里张家、河洲蒋家、曲江甘棠、河洲下沙。她总共分得了一万四五千元。6月7日,熊丽红打电话给她说三娘给了她3500元;8日,熊丽红给了她2400元;9日得了2000元。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6月10日她在桥南张家赌博被抓的,三娘每天付600元给房东。赌场是以三十二赌博的,赌楼由三娘牵头,共六股,三娘一股,涂某某占一股、佳旗一股、星仔一股、袁某某、丽丽两人一股、眼镜子、游家细苟一股,主要是由三娘邀人赌博,安排放哨的人员,发放参赌人员的脚钱,和她几个顶向人的工资。三爷负责抽头、安排晚饭,鄢某某负责抽头,并卖烟,佳旗负责赌场的秩序,她和其他人负责开始时坐向。她一个多月前也有股份,她是和佳旗两人一股,半个月前她退出了股份,楼主在赌博人员不够时要参与坐向赌博。抽头封庄按百分之五抽,倒庄按百分之十抽,每天赌博结束除开支各个股东分帐,开支有房租,三个放哨的人的工钱,每人200元,还有一些跟着赌场的后生的开支。她总共得了一万余元。三娘的儿子在赌场里卖烟,封了庄就要买烟,100元一包中华,150元一包和天下。赌博的地点有围里张家、简端徐家、河洲蒋家、曲江下沙。赌场是由三娘组织召集的,地点是三娘选的,人员也是三娘指挥。每天晚上,她在门外,三娘和几个人在里面分钱,分今天的收益,也就是楼钱,分完再出来给她工资。
(6)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父亲叫鄢某甲(三爷),母亲叫徐荣珍(三娘)。2000年他因打架斗殴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围里张家的赌博场是今年2月份开始的,以三十二张赌博,开始是他母亲、圆妹、矮子、朱仔等六七人组织的,后来越来越大,中途换了人,现在这个场子是他母亲、袁某某、涂老师、星仔、佳旗、眼镜子还有一个今天抓到穿黑白相间条纹裤子的妇女等六七人组织的,每人一股,有六七股。十几天前朱仔退股了。抽头是按封庄百分之五,倒庄抽百分之十,庄家吃闲家,闲家没有点,也会抽一二百元,抽得的钱由所有股东分,抽头由他和他父亲负责,他还在赌场卖烟,中华一百元一包,和天下150元一包,都是卖给封了庄的人,赚来的钱与佳旗平分。最多一次他收了七八万元,一般一天两万元左右,总的抽利一百来万元,股东坐向也经常输。他母亲负责打电话叫人来赌博,其他股东也会打电话给自己认识的人来赌博,一开始要股东先坐向,其他赌博的人来了股东就让给其他人。六百元至几万元坐庄的都有,每天输赢十多万到二十几万不等,人多时有七八十个人。佳旗负责看场子,每天股东发给他一千元杂费,一个叫聪聪、一个叫波波的,这二人是来帮佳旗的,股东不发工资给这二人。今天这二人都被公安带来了。赌场有放高利贷的,还有放哨的,他只知道一个叫熊志峰的开一辆白色中华小车(赣C*2882)在围里加油站放哨,还有一个叫表叔的骑摩托车在一条路上放哨,还有一条路上一个叫肥东的男的骑摩托车在放哨,每天第天二百元。放哨的人发现公安人员就通知看场子的佳旗等人,放哨的身上有对进机,佳旗身上也有一个。赌博地点主要在桥南张家、曲江下沙一个叫飞飞的家、河洲蒋家一个叫老老的姐家,简端徐家祠堂。他还在赌场卖水等,每天工资二百,两个月前每天四百元,卖烟能挣几百和佳旗分。他在赌场里最少赚了七八万,这些钱都输掉了。6月10日下午2时开始赌的,开始是眼镜子、袁某某、涂老师、星仔他们坐向,陆续来了四五十人,坐向的人也换了其他的人,至少有十个人以上是股东叫来的,是他父亲抽的头,有三四千元。当时喜国仔、大学生、游棍子坐庄,封庄十多万元,警察来之前走了。前一天赌博情况与10号差不多,抽头除去工资收到二万元左右,输赢大概二十万元,这一个星期的情况都差不多。8、9日收到二三万元,除去开支一万多元,每个楼主可以分到不到二千元。赌场一个多月来抽头情况,每股分三千的次数很少,一般一千多元,开支一天一万多元,有时候二万元。新仔和眼镜子(老霉)入股一个多月,办子入股几个月了。
(7)被告人鄢某甲的供述,证实他老婆叫徐荣珍(三娘),二儿子叫鄢某某(军军)。他是6月10日在桥南张家赌场里被抓的。他老婆是楼主,还有涂老师、丽丽、佳旗也是楼主。鄢某某在赌场收楼钱,他有时也会收钱,最近十来天他收了,他老婆安排他送饭菜,他工资每天二百元,他做饭的钱从管钱的人那里拿,从朱仔或妹叽那拿钱,一般每天700元。赌场抽头,封庄百之二三,倒庄百分之五,有时高些,鳖十抽100、200元。到赌场来玩的人不管输赢都会得100、200元的脚钱。在桥南张家连续赌了三天,在华伍转弯进去的下沙村也赌过,还有蒋家,简瑞徐家。他和他儿子是今年农历二月进赌场的。赌场有一个叫雷志峰开白色越野车放哨的,尚庄北坑人。每天他老婆会告诉他去什么地方赌博,他就会到赌博场,每天赌到晚上九点结束,结束后当天分钱。他总共在赌场得了六七千元。
(8)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经常去三娘的赌场赌博认识的三娘,今年六月,三娘在河洲蒋家赌场找到他说让他顶别人的股份做楼主。他当时就答应了,他入股在赌场里玩了十多天,也是在曲江下石、围里张家、河洲蒋家几个地方轮流赌。这段时间他记得分得最多的一次1200元,一次900元,其他的700、500不等,他总共分得六千元。
(9)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她今天上午是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交待三娘在她家开赌场的事。三娘在她家租房子开赌场一起有十八天,她共得三娘六千多元。三娘是去年12月找她要到她家来开赌场的,一百元一天,后来增加为三百、六百。2014年8、9、10号都在她家赌,8号给了600元。他们赌博是玩三十二张,一千到一万的庄不等。楼主有三娘、军军、涂老师、朱仔、冬香,赌场里有看场子的人,有放哨的人,放高利贷的人,军军负责收斗子,三娘主要电话联系赌博的人,其他楼主主要是没有人时要顶向。
7、辨认笔录,分别证实了孙某某对赌场负责收抽头的军军(鄢某某)的辨认;孙某某对赌场楼主朱仔(朱某某)的辨认;孙某某对赌场楼主涂老师(涂某某)的辨认;孙某某对赌场楼主冬香(袁某某)的辨认;孙某某对赌场楼主三爷(鄢某甲)的辨认;张敖元对赌场负责后勤的三爷(鄢某甲)的辨认;张敖元对在赌场抽头、卖烟的军军(鄢某某)的辨认;张敖元对赌场楼主涂老师(涂某某)的辨认;张敖元对赌场楼主(袁某某)的辨认;张敖元对赌场楼主朱仔(朱某某)的辨认;张敖元对赌场楼主(熊丽红)的辨认;张敖元对在赌场负责看场子的佳旗(周某某)的辨认;袁某某对在赌场送饭,帮军军抽楼的三爷(鄢某甲)的辨认;袁某某对在赌场抽楼,卖烟的三娘的儿子军军(鄢某某)的辨认;袁某某对赌场楼主朱仔(朱某某)的辨认;袁某某对赌场楼主熊丽红的辨认;袁某某对赌场组织的人周某某的辨认;参赌人员唐正清朱仔(朱某某)的辨认,朱仔在蒋家发过脚钱,负责管钱;鄢某某对赌场楼主冬得(袁某某)的辨认;鄢某某对赌场楼主眼镜子(熊丽红)的辨认,眼镜子与冬香一股的;鄢某某对赌场楼主周某某的辨认;鄢某某对赌场楼主新仔的辨认;鄢某某对赌场楼主眼镜子(曾某某)的辨认;鄢某甲对赌场楼主眼镜子(曾某某)的辨认;鄢某甲对赌场楼主新仔的辨认;刘清云对宋志勇、张伟波的辨认,其二人会在赌场里有口角时,出来说话并控制场面;袁某某对宋志勇、张伟波的辨认,其二人会在赌场喝止一些赌博的人员争吵,维护赌博秩序;周某某对张伟波、宋志勇的辨认;袁某某对赌博地点简端徐家祠堂的辨认;熊丽红、朱某某、鄢某某、周某某、涂某某、袁某某对赌博地点曲江黄舍村委会下石的辨认;熊丽红、涂某某、周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对河洲蒋家赌博地点的辨认。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熊丽红、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九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熊丽红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熊丽红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及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鄢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鄢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且其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孙某某在其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和被告人鄢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熊丽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八、被告人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芳琴
人民陪审员熊美凤
人民陪审员邱金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