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黎某甲、阳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05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15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阳某甲、阳某乙、陈某、卜某、黎某乙、周某、胡某甲、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被告人阳某甲及其辩护人梅学宁、被告人阳某乙及其辩护人冯充、被告人陈某、卜某、黎某乙、周某、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范松、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肖景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中旬始,被告人黎某甲、阳某甲等人合谋到东莞市万江区阳光海岸20栋24号铺二楼内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形式每天聚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聘请被告人卜某到赌场内负责发牌及抽水等工作,聘请被告人阳某乙、黎某乙、陈某、周某、胡某甲、张某甲到赌场内负责拉客、送客、发水钱、看风等工作。截至2014年11月22日,该赌场共计抽水约3万元。2014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对赌场进行查处,并将阳某甲、卜某、陈某、黎某乙、胡某甲、周某、阳某乙、张某甲抓获归案;2014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万江区风临美丽湾地下停车场将黎某甲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阳某甲、阳某乙、陈某、卜某、黎某乙、周某、胡某甲、张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万某、江某、贺某、汤某、赵某、殷某、黄某甲、王某甲、方某、王某乙、陆某甲、黄某乙、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丙、项某、朱某、张某乙、阳某丙、胡某乙、邓某、陆某乙、吴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说明材料,被告人黎某甲、阳某甲、阳某乙、卜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梅学宁提出本案具有临时性、不公开性,主要针对老乡、朋友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通过拉客到固定场所内参赌,是公开的赌场,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阳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冯充提出被告人阳某乙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提出阳某乙是家中经济支柱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

辩护人范松提出被告人胡某甲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甲在公安、检察机关均否认其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未能如实交代其罪行,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肖景清提出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检察机关均否认其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未能如实交代其罪行,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张某甲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负担重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提出请求发还被告人张某甲自有的众泰牌小轿车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检察机关的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反映没有将众泰牌小轿车移送给本院,故本院不作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阳某甲、阳某乙、陈某、卜某、黎某乙、周某、胡某甲、张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甲、阳某甲、阳某乙、陈某、卜某、黎某乙、周某、胡某甲、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甲、阳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阳某乙、陈某、卜某、黎某乙、周某、胡某甲、张某甲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阳某乙、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黎某乙、周某、胡某甲、张某甲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阳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阳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麻将台一张,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缨

审判员谢磊

人民陪审员陈伟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桂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