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梁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叶刑初字第1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19

审理经过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及同案人宋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樊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及同案人宋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元月3日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与宛盖超(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凯撒广场西北角的一个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由樊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四人支门,每天从梁某某和宛盖超处领取5000元赌资,吸引参赌人员“钓鱼”。对于“钓鱼”人员收取10%的“头钱”,每天能抽2-3万元“头钱”。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把锅”并收取“头钱”,宋川负责记录“头钱”。贾某某负责往赌场介绍赌客,孙某某曾在赌场内“放冲”。梁某某与宛盖超为以上8人每日从“头钱”里支付100-500不等的工资,剩余“头钱”由梁某某和宛盖超分掉。该赌场于2015年1月16日21时许被叶县公安局查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樊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3日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与宛盖超(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凯撒广场西北角的一个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由樊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四人支门,每天从梁某某和宛盖超处领取5000元赌资,吸引参赌人员“钓鱼”。对于“钓鱼”人员收取10%的“头钱”。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把锅”并收取“头钱”,宋川负责记录“头钱”。贾某某负责往赌场介绍赌客,孙某某曾在赌场内“放冲”。梁某某与宛盖超为以上8人每日从“头钱”里支付100-500不等的工资,剩余“头钱”由梁某某和宛盖超分掉。该赌场于2015年1月16日21时许被叶县公安局查获。

另,因同案人宋川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经通知未能到案,我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叶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其中止审理。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张某某、宋川、贾某某、孙某某的供述;2、证人郭某某、李松某、陈利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孙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属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樊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三、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七、被告人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

八、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

九、在案扣押犯罪工具的POS机一台、点钞机一台予以没收。

上述所判罚金部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永尚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孙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傲楠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