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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4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4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26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洁祯、孙姣及检察员胡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及被告人欧阳某的辩护人梁建星、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何展涛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6月16日以佛顺检公诉局延(2015)156号延期审理建议书申请延期审理,于2015年6月23日以佛顺检公诉局恢审(2015)159号恢复庭审建议书申请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欧阳某从他人(另案处理)处得到一个名为“1688”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发展下线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款项汇总,其中部分再投注至“1688”六合彩赌博网站,部分由被告人欧阳某自己做庄进行赔付。

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欧阳某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徐某、刘某等多个下线,期间共接受投注人民币450万元,其中人民币375万元转而投注至“1688”六合彩赌博网站,余下人民币75万元由被告人欧阳某自己做庄进行赔付,期间合共获利人民币62500元。

被告人卢某甲明知被告人欧阳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欧阳某到被告人徐某、刘某处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汇总的单据或交收非法六合彩投注款项。

被告人徐某从2013年11月份成为被告人欧阳某的下线,截至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市场红苹果水果档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款项汇总后交给被告人欧阳某,从中得到投注额的11%作为提成收入。

被告人刘某从2014年2月成为被告人欧阳某的下线,截至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石步街田边巷1号出租屋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款项汇总后交给被告人欧阳某,从中得到投注额的11%作为提成收入。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的供述;2.证人罗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犯罪情节严重,上列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欧阳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其记不清楚具体金额,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的金额是公安民警推算出来的。其对被告人徐某、刘某的投注金额及获利均不记得了。其全部都是通过尾数为331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交付赌资给卢某乙,在尾数为331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中,个人正常借贷来回大概是人民币40多万元,刷流水账来回大概人民币20多万元(卢某乙可能需要向银行贷款或者提高信用额度),剩余部分是赌资交付。其不舒服或者没空的时候,妻子卢某甲帮忙收投注单据3至5次。

被告人徐某辩称其于2014年3、4月份开始跟欧阳某合作。

被告人徐某、刘某辩称对各自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认为实际金额没有那么高,被告人徐某辩称对上交给欧阳某的投注金额及自己的获利均不记得了,被告人刘某辩称上交给欧阳某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获利没有算过。

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欧阳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除了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3.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欧阳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卢某甲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欧阳某从他人(另案处理)处得到一个名为“1688”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发展下线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款项汇总,其中部分再投注至“1688”六合彩赌博网站,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另外一部分由被告人欧阳某自己做庄进行赔付。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欧阳某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徐某、刘某等多个下线。

被告人卢某甲明知被告人欧阳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欧阳某到被告人徐某、刘某处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汇总的单据或交收非法六合彩投注款项。

被告人徐某从2014年3、4月份成为被告人欧阳某的下线,截至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市场红苹果水果档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款项汇总后交给被告人欧阳某,从中得到投注额的11%作为提成收入。

被告人刘某从2014年2月成为被告人欧阳某的下线,截至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石步街田边巷1号出租屋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款项汇总后交给被告人欧阳某,从中得到投注额的11%作为提成收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欧阳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我从卢某乙等人处得到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cihj0022”、密码“123456a”,并使用家里的台式电脑登录一个叫“1688”的网页,将密码修改为“123456h”。从2013年11月开始,我在顺德区均安镇发展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下家,由下家将收到的投注号码和金额交给我,或者用手机将当天的六合彩收受情况拍照发微信给我。我就将当期投注情况录入电脑账号,下家自动得到总投注额11%抽水提成,上家总共给我总投注额11.5%的提成,我通过网银将从下家收到的钱转账到上家的账户,我从中得到0.5%的总投注额抽水提成。其中部分金额由我自己操作,自己进行赔付。我的上家是卢某乙,我与卢某乙之间的赌资交收一般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到卢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与卢某乙的资金往来大部分都是赌资的交付,其中有一部分是个人借贷。

我发展的下线包括“西瓜婆”、“老贾”夫妇等人。其中“西瓜婆”(经辨认为被告人徐某)的电话是131××××8949,我在仓门市场水果档找到她,跟她说如果她收到六合彩投注就交给我。之后,每逢星期二、四、六有六合彩赌博时,她都会在每期晚上21时左右累计好每个号码及对应金额,列出一式两份的表格,我拿走其中一张表格将数据录入电脑的赌博账号(有时“西瓜婆”也会在我拿走总单后打电话进行补单)。22时许开奖后,我就去她那里对数并现金交收,并将抽水提成交给她。

“老贾”(经辨认为贾建华)和他的妻子(经辨认为被告人刘某)也是做我的下家,他们的电话号码分别是136××××7406、137××××1396。每逢有六合彩赌博,“老贾”或“老贾”妻子就会在当期晚上21时左右,用一张表格列出每个号码及对应金额,然后用手机拍照发微信给我,我就将数据录入六合彩赌博账号。

我妻子卢某甲知道我在网上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但具体操作她不清楚,她偶尔帮我收过六合彩单据。我将六合彩输赢情况用笔记本进行记录,被查获的笔记本就是部分记录。

被告人欧阳某从照片辨认出卢某乙、“西瓜婆”(被告人徐某)、“老贾”妻子(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卢某甲、“老贾”(贾建华)等人,并对涉案地点、涉案工具等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2013年底开始,我经常看到欧阳某在家里用电脑登录互联网投注六合彩网站赌博,之后欧阳某在均安发展了六合彩赌博的下家。每逢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赌博开奖日,欧阳某就会收受均安镇仓门市场附近一间水果店和一间士多店的老板(经辨认分别为被告人徐某、刘某)等人投注六合彩赌博,之后再通过赌博网站投注。但并不是每期都有下家向我们投注,有时候我们没空就没有接受下家投注。有时欧阳某会将赌资算好让我上班时顺便拿给下家,有时欧阳某在开奖日晚上没空,就会让我帮忙去下家收取六合彩投注的特码单,然后交给他通过赌博网站投注。待欧阳某算好赌资后,再让我持特码单到下家收取或支付赌资。

被告人卢某甲从照片辨认出卢某乙、被告人欧阳某、刘某、徐某,并对涉案地点、涉案工具等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2014年,欧阳某到我经营的均安镇仓门市场红苹果水果档,跟我说在店内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后报给他,之后他给我每期总投注额11%的抽水提成。之后,每逢星期二、四、六开六合彩,我收到投注后汇总每个号码的投注额,写在一张复写纸上,一式两份。在当晚21时许,欧阳某或其妻子卢某甲就会去到我水果店收取总单,等到开奖后大约是当晚22时或23时许,欧阳某或卢某甲就会去到我的店内计算当期输赢情况并把总投注额的11%给我。有时在欧阳某或卢某甲取走总单后还有人下注或遗漏的单,我就会打电话报给欧阳某。我们通过现金进行交收,但不是每期都有投注。

被告人徐某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卢某甲、欧阳某,并对涉案地点、投注单据等进行了指认。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2014年2月份,我在顺德区均安川渠百货认识了一名微信昵称叫做“森森先”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对方叫我帮忙接受六合彩投注并给我总投注额的11%作为利润,我同意后就和贾建华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每个星期二、四、六,我和贾建华在所住的均安镇仓门石步街田边巷1号出租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汇总后用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森森先”,“森森先”结算好赌资就会通知我们。“森森先”会与我们进行赌资对数,“森森先”与他老婆(经辨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有一两次去川渠百货找我对数。

被告人刘某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欧阳某就是“森森先”,被告人卢某甲就是“森森先”老婆,并对投注单据、涉案地点等进行了指认。

5.证人卢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从一个叫“炮哥”的人那里得到赌博网站“1688”的账号和密码,并与“炮哥”约定收取六合彩投注总金额的12.5%提成给我。之后,我把账号给了欧阳某,并与欧阳某谈好将投注总金额的11.5%提成给他,我赚取投注总金额的1%作为利润。我与欧阳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交收赌资,投注金额人民币2万元左右与欧阳某交收一次。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与欧阳某的资金往来大部分都是赌资的交付,其中有一部分是个人借贷。

证人卢某乙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欧阳某。

6.证人罗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2014年11月29日19时30分左右,我去到均安镇仓门市场红苹果水果档,向老板徐某投注了人民币800元进行六合彩赌博,老板收了投注款后写了单给我。

证人罗某对涉案地点、投注单据进行了指认。

7.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2014年11月29日19时30分左右,我去到均安镇仓门市场红苹果水果档,向老板徐某投注了人民币125元进行六合彩赌博,老板收了投注款后写了单给我。

证人李某对涉案地点、投注单据进行了指认。

8.证人黄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2014年11月29日20时许,我去到均安镇仓门石步街田边巷1号出租屋刘某的出租房,向刘某投注六合彩赌博,投注了两张单,合共人民币130元。

证人黄某对涉案地点、投注单据进行了指认。

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概貌。

10.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石步街田边巷1号出租屋与仓门市场红苹果水果档现场起获相关物品及赌资。

1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的情况。

1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欧阳某的住处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华安街安宁巷7号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搜获苹果平板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六合彩报3份、笔记本2本、手机2部(号码131××××9055、136××××7551)、银行卡1张等。

13.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情况。

14.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欧阳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4与卢某乙的银行账户之间有频密的资金往来。

15.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无法查看苹果平板电脑及电脑主机的投注情况及相关资料。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的户籍信息。

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欧阳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涉案金额,被告人欧阳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庭审供述不一致;被告人欧阳某提交了书面的辩解意见,对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的金额提出异议,并解释是公安民警推算出来的;证人卢某乙的证言,与被告人欧阳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被告人欧阳某亦当庭否认证人卢某乙陈述的涉案金额;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表示其不清楚被告人欧阳某涉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徐某、刘某均当庭翻供,对各自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认为实际金额没有那么高;各被告人的获利金额,除了各自的口供亦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且被告人供述亦不稳定;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无法查看平板电脑及电脑主机里的投注情况及相关资料;公安机关缴获的涉案笔记本,被告人欧阳某供认其将六合彩输赢情况用笔记本进行记录,被查获的笔记本是部分记录,但是根据部分六合彩输赢情况的粗糙记录无法推算出对应的投注金额;被告人欧阳某与刘某之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欧阳某转账给刘某的具体金额,但无法证明刘某交付赌资给欧阳某的情况。上述证据存在诸多相互冲突的地方,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采信被告人欧阳某的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不予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账号为62×××1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与被告人欧阳某的辩解意见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扣除被告人欧阳某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往来部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涉案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

被告人徐某、刘某的辩解意见,如前所述,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涉案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卢某甲、徐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项、第3项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欧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项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甲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扣押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号码131××××9055、136××××7551),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欧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号码13119869055、13630037551)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以下空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挺

人民陪审员尤惠璇

人民陪审员钟玲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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