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台椒刑初字第94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20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715号起诉书及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100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章正炜、陈某甲、金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章正炜、陈某甲、何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出资承租了台州市开发区东方罗马酒店2楼游戏厅;同年8月中旬至12月间,陈某甲与被告人章正炜经预谋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章正炜负责该赌场日常经营,按赢利额23%左右分成,后陈某甲、章正炜等人先后放置了“金童玉女”、“龙凤呈祥”、“红桃方块”、“大型捕鱼”、“捕蜻蜓”、“捕龙”等赌博游戏机各1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4台,雇佣被告人金某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维护、修理等,雇佣李云峰(另案处理)负责招揽赌客及管理,雇佣陈某丙、李某、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游戏厅刷卡激活、上下分、收银等工作;该游戏厅招揽徐某甲、杨某、吴某乙、王某甲、潘某、张某乙、周某乙等人参赌,2013年12月26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期间,该赌博获利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正炜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章正炜、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游戏赌博机、pos机等作案工具照片、同案犯李某、陈某丙等人供述、证人陈某丁、江某、阮某、司某、吴某甲、娄某、马某、周某甲、郦某、徐某甲、杨某、吴某乙、王某甲、潘某、张某乙、周某乙、徐某乙等人证言、辨认、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承包合同、账本、对账单、提成核算表、银行交易明细单、pos机刷卡记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3年12月24日,台州市开发区东方罗马酒店2楼游戏厅工作人员怀疑赌客偷分,被骗3.7万余元。同月25日4时许,该游戏厅工作人员怀疑孔维干偷分,遂向被告人陈某丙及李云峰(另案处理)反映,李云峰向被告人章正炜报告,章正炜让李云峰负责调查,李云峰便纠集被告人何某帮忙;被告人何某、陈某丙、张某甲、李某及李云峰等人至东方罗马酒店3楼客房找到孔维干、袁某、叶某、徐某丙,李某让游戏厅收银员陈某丁(另案处理)至客房辨认孔维干等4人是否系偷分者;后何某、陈某丙等人将孔维干、叶某带出客房责问其是否偷分,孔、叶不承认偷分,何某便对其拳打脚踢,李某等人则在房间内看管袁某、徐某丙。何某、陈某丙、张某甲、李某等人将孔维干、叶某、袁某、徐某丙陆续带至东方罗马酒店1楼健身房内,何某用电线猛抽孔维干、叶某、袁某、徐某丙等人背部,逼问其是否偷分,陈某丙、李某、张某甲亦对孔维干等4人拳打脚踢,致袁某腰部1-2右侧横突骨折、躯干部及四肢钝器挫伤,被致轻伤。后何某让孔维干等4人筹款3.7万元作为保证金,待孔维干等4人将偷分者骗至东方罗马酒店后退还保证金。期间,章正炜至该健身房调查,要求孔维干等4人将偷分者骗至东方罗马酒店。12月25日10时许,章正炜向被告人陈某甲汇报调查偷分的进展,陈某甲要章正炜将偷分之事查清;11时许,何某纠集被告人陈某乙等人至东方罗马酒店1楼健身房看管孔维干等4人;何某、陈某乙等人押着叶某、徐某丙至银行取款3.5万元,何某、章正炜强迫孔维干等4人出具保证书等,后何某将3.5万元、身份证、保证书等交给章正炜,至同年12月26日4时许,孔维干等4人被释放。期间,孔维干等4人被拘禁在东方罗马酒店1楼健身房及4楼8828号房间等处,由被告人陈某丙、张某甲、李某、陈某乙等人看管。
2013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丙、李云峰等人怀疑在台州市开发区东方罗马2楼游戏厅玩赌博机的周某丁、王某乙、周某戊、陈某己、张某丙、罗某偷分,遂纠集被告人何某等人将周某丁等6人带至东方罗马酒店1楼健身房,逼问其是否偷分,后何某对周某丁、周某戊等6人拳打脚踢、用电线猛抽,陈某丙也对其拳打脚踢,张某甲用盐涂抹被害人背部伤口。后何某让周某丁等6人筹款作为保证金,待其将偷分者骗至东方罗马酒店后退还保证金;期间,章正炜至该健身房调查。同日23时许,何某再次纠集被告人陈某乙,要求其带人至东方罗马酒店帮助看管,陈某乙纠集4人至东方罗马酒店1楼健身房参与看管;12月26日2时许,章正炜向被告人陈某甲汇报偷分的调查进展情况,陈某甲让章正炜将偷分之事查清。同日3时许,何某、章正炜强迫周某丁等6人出具保证书等。同日中午,周某丁等6人筹款2.5万元交给何某;16时许,周某丁等6人被释放。期间,周某丁等6人被关押在东方罗马酒店1楼健身房,由被告人陈某丙、李某、张某甲、陈某乙等人看管。期间,为防止被害人报警,何某要陈某甲查询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前科资料等,后陈某甲查询后将相关信息交给何某。拘禁期间,致周某丁头面部、躯干、上肢多处挫擦伤,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10%,被致轻伤;致周某戊躯干、上肢多处挫擦伤,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6%,被致轻伤;致张某丙躯干、上肢多处挫擦伤,体表挫擦伤面积达49平方厘米以上,被致轻微伤;致王某乙躯干、上肢多处挫擦伤,体表挫擦伤面积达49平方厘米以上,被致轻微伤;致陈某己躯干、上肢多处挫擦伤,擦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5%,被致轻微伤;致罗某躯干、上肢多处挫擦伤,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5%,被致轻微伤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丙、李某、金某在东方罗马2楼游戏厅被民警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章正炜到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2014年1月3日,被告人何某到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同月8日,被告人陈某乙在台州市椒江区通衢路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被告人章正炜到案后,检举他人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赃款共计6万元已被民警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章正炜、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保证书、身份证、被害人袁某、陈某戊、徐某丙、叶某、周某丁、王某乙、周某戊、陈某己、张某丙、罗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丙、周某甲、钟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自动投案的证明、检举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章正炜、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提供帮助,共计获利42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章正炜、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张某甲、李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行为,造成3人轻伤、5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章正炜犯数罪,予以并罚。本案非法拘禁该节具有殴打情节,造成3人轻伤、5人轻微伤后果,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章正炜在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正炜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归案后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劣迹,酌情予以考虑,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究其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章正炜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正炜在开设赌场该节仅拿获利额的23%,在非法拘禁该节参与程度较底,未直接纠集他人看管,没有参与殴打,其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自首,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正炜系该赌场经营者,其纠集李云峰调查赌场偷分,李云峰再纠集何某等人参与,其能控制着非法拘禁的进程,对纠集者实施拘禁、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章正炜虽系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具体获利金额及部分同案犯等,不是自首,该赌场获利共计42万余元,犯罪情节较重,不予减轻处罚,其他所辩属实,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应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自首,非法拘禁罪该节是从犯,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赌场经营者,其对非法拘禁的进展具有控制力,但当章正炜向其报告偷分者已被拘禁时,陈某甲仍让章正炜查清偷分者,并给何某提供被害人身份、前科信息等,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犯罪情节轻于其他主犯,其自动投案是实,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不是自首,其他所辩属实,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是自首,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乙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丙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乙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上述所辩属实,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某仅参与赌场赌博机硬件维护,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是该赌场的赌博机技术维护人员,对该赌博机的正常运行起较大作用,系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正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一月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四月二日止)。
四、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止)。
五、被告人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已预缴)。
八、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扣押的赃款共计六万元,予以追缴,由本院返还被害人。
九、已扣押的赌博机共计十台、控制板、pos机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慧慧
人民陪审员李赛珠
人民陪审员陶官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