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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永刑一初字第3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5-29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张某、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刘某某、张某、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刘某甲、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永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张某、曾某某、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李晓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11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永修县三溪桥镇燎原一山沟的废弃厂房内开设赌场,并雇请被告人曾某某、张某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发牌。每天组织五、六十人用32张扑克牌以“牌九”的方式赌博,该赌场持续开设一个多月,刘某甲抽头渔利1万余元,张某、曾某某分别获利8000元和6000元。

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永修县柘林镇高鹏山庄内开设赌场,并雇请张某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发牌。每天组织二、三十人用32张扑克牌以“拉杠”的方式赌博,该赌场持续开设了两个多月。

二、敲诈勒索罪

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曾某某等人通过言语恐吓、堵路、殴打司机等方式对乐某某、帅青松等人合伙经营的永修县三溪桥镇杨垅村五新料场进行敲诈勒索,索要每月2万元的管理费,期间非法收取“保护费”共计人民币29.5万元。

三、聚众斗殴罪

2013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电话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乐某某索要刘某某收五新料场管理费的收条未果,后刘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称要去永修县八角岭垦殖场找乐某某打架,让其叫人去帮忙。熊某某就叫上被告人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之后刘某甲等人乘坐十余辆车,来到八角岭垦殖场门口的105国道上,因八角岭当地群众持啤酒瓶等物砸打车辆,遂弃车离开现场,导致105国道八角岭垦殖场门口路段被堵2小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张某、曾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某甲与张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刘某甲系主犯,张某、曾某某系从犯;刘某某与张某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张某系从犯;曾某某有自首情节。刘某某、张某、曾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张某、曾某某系从犯。刘某甲、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甲系主犯,熊某某等四人系从犯;聚众斗殴属犯罪未遂。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关于敲诈勒索罪,作如下辩解:其没有参与或指使他人堵路,没有对乐某某等人进行威胁、恐吓,与采石场的股东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了协议,对方属自愿给钱,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恐吓、威胁的行为;五新采石场主动找刘某某协调与周边村民的关系,刘某某亦帮助解决了多起纠纷,保证了采石场正常经营;采石场支付给刘某某的是管理工资,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在给付报酬前刘某某未有以任何语言和行动威胁釆石厂,4、刘某某在后期堵路是为了讨要合理报酬,5、刘某某确实为釆石厂做过解决与周边村民矛盾的事。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对敲诈勒索罪有异议。认为帮刘某某在采石场领了4次钱,但未分钱,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堵路是为自家讨要说法,其行为不构敲诈勒索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堵采石场的路是帮助张某,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1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永修县三溪桥镇燎原一山沟里的一废弃厂房内开设赌场,雇请了被告人曾某某、张某在赌场内做“宝地”(在赌场洗牌、发牌、收取抽头)。每天组织五、六十人用32张扑克牌以“牌九”的方式赌博。该赌场持续开设一个多月,在赌场开设期间,刘某甲抽头渔利1万余元,张某获利8000元,曾某某获利6000元。

另查明,张某涉嫌赌博被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传唤归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3年7月1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已向公安机关退交所得赃款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詹学法、王朝洁、汪行舰、熊家康、张宣忠、李业勇的证言、永修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缴款通知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永修县柘林镇高鹏山庄内开设赌场,赌场每天组织二、三十人以32张扑克牌为赌具,以“拉杠”的方式赌博,该赌场陆续开设了几个月,期间张某在赌场内帮忙收过抽头的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佘某某、吕某某、林某某、杨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敲诈勒索罪

2011年7月,乐某某、曹某某等人取得永修县三溪桥镇杨垅村五新采石场的经营权。8月,听说刘某某想收保护费,采石场没有理会,后有股东通过中间人找刘某某的哥哥刘某甲协商提出每年给刘某甲5-8万元,刘某甲称,手底下一帮兄弟要吃饭,以前的承包人都是按石料方数抽成,双方协商没有结果。经营初期,有当地村民干扰采石场正常经营。2011年10月,五新采石场通过杨垅村村委会与当地16户村民取得和解,采石场通过村委会给村民发放赔偿款。

2011年11月24日,张某因自家生活受采石场影响,让曾某某用车堵了采石场的路,堵路时有人殴打为采石场运货的司机,刘某某当时在场并提出要采石场的人过来谈。采石场股东因正常经营受干扰,25日与刘某某谈好每月支付2万元,采石场得以正常经营。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刘某某在五新采石场共领取29.5万元,领款事由为员工工资或管理工资,刘某某并未在采石场工作。曾某某、张某、王某等人经手帮刘某某在采石场领过钱,但均未从中分钱。2013年3月,因股东发生变更采石场停止向刘某某支付每月2万元,并找刘某某协商,股东们愿意每年支付刘某某5万元,刘某某不同意,并于2013年4月14日堵路干扰采石场经营。

2012年,杨垅村委会本要收取采石场2万元办公经费,经刘某某出面找村委会后,村委会收取采石场1.5万元;韩某某与采石场有纠纷,刘某某补偿了韩3000元;黄某某经过采石场时车玻璃被砸,刘某某曾答应赔偿但最终未赔。

2013年6月,刘某某找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等村民签订了采石场生产期间,刘每月分别赔偿他们6600元、3600元和5100元的虚假协议,协议上签署的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26日,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等村民事实上并未得到协议约定的赔偿款。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1年11月25日,五新采石场的乐某某等人让其出面处理采石场与当地老百姓的矛盾纠纷,并说每月给2万用于处理这些事。2011年12月到2013年2月其到采石场共领了29.5万元。张某、曾某某、王某帮领过钱,其对张某、曾某某没有说过收钱的性质,他们只知道是帮领工资,并未从中分钱。其领了钱后就把钱用于处理村民与采石场的矛盾,赔偿当地村民的损失。一次,杨垅村要收采石场3万元的费用,其出面协调后采石场交了1.5万元;另一次,帮采石场解决了与韩姓兄弟的纠纷,采石场出了2000元,另外1000元是其出的;还有一次,采石场运输过程中石料掉下来砸坏了旁边老百姓家的车玻璃,也是其出面协调的,这件事采石场没有赔钱。2011年11月25日、26日其与黄东东、张大伯、熊某某等村民代表签订过赔偿协议,每个月分别支付他们3600、6600和5100元,自己每月只得到4700元。其没有找人干扰过采石场的正常经营,2011年11月24日在张某家吃饭,发现门口堵了很多车子。2013年3月,曹某某说采石场换了老板,后带了帅总等人和其谈了几次,有一次带了5万元,说采石场有什么事还是由其去处理,其没答应。

2、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刘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其家吃饭。听说采石场强行要和附近村民签订同意让采石场正常经营的协议,非常气愤,因采石场严重影响其家生活且未赔钱,其就叫曾某某去堵采石场的路,目的想迫使采石场拿钱。期间,其和采石场的司机有争吵。后刘某某和曹某某在交涉,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2011年12月26日,刘某某让帮忙去采石场领钱,曾某某也去了,刘某某没有说是领什么钱,采石场曹某某让其打了收条,内容是:“今领到五新料场员工工资两万元整”。其帮刘某某领过四次钱共7.5万元,后来几次的钱都是打到王某的卡上。没看到刘某某在采石场上过班,刘某某从2011年8月开始收取五新采石场管理费,当时刘说是给村民的补偿款。

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11年11月24日,张某说他家房子被采石场放炮给震裂了要求赔偿,但采石场没有说法。后刘某某(或是张某)就叫其把车堵在五新采石场的路口,张某打了采石场的货车司机一拳。几个小时后,刘某某打电话给其,其便把车子移开了。2012年的时候,其帮刘某某到采石场领过四次管理工资,每次2万元,自己未从中分钱。刘某某没有在采石场上班。在刘某某、张某和其堵路一个月后的上午,刘某某让其和张某一起去五新采石场,姓曹的和乐某某拿一张条子给刘某某签字,刘说不能那样打条子,其估计刘收采石场的钱不合法,刘让其打收条,其以不会写字推掉了,后刘让张某打了收条。刘某某从2011年8月份开始收取五新采石场管理费,但当时刘说是给村民的补偿款。

4、乐某某陈述:其系五新采石场股东,2011年8月左右,刘某某放风说要收取采石场的管理费。听杨某某说刘某甲、刘某某在五新采石场经营初期,通过刘某某给他传过话,采石场每月要交管理费,不然就有麻烦。采石场没有理会,后就有人在采石场路口堵路并殴打货车司机,干扰采石场正常经营,刘某某是叫张某拦采石场的车。这种情况下,几个股东请朋友找刘某某的哥哥刘某甲说情,提出每年给10万元,刘某某他们不答应,后双方谈好每个月支付刘某某2万元,这样采石场才开始正常经营。2013年3月,采石场停止支付管理费后,刘某某又拦了一次货车。股东们商议不再交每月2万元,但每年可给三、五万元,刘某某没同意,股东们商量如果刘某某继续收,就去公安机关告发。2013年6月17日,刘某某让其还收条,否则就找麻烦。在三溪桥经营五新采石场初期,刘某甲、刘某某没有恐吓短信和电话,也没有用其他方式恐吓。

5、帅某某陈述:其系五新采石场股东,2011年8月,其和乐某某、杨某某等人承包了采石场,不久听说刘某某要收管理费,大家没交,后刘指使人来阻拦采石场货车,并殴打司机,导致采石场停了几次。2012年1月开始,采石场每月支付2万元管理费才得以正常经营。2013年3月,股东们不想再交管理费,但没有与刘某某谈成。

6、倪某某陈述:其系采石场股东,2011年7月,几个股东取得三溪桥杨垅村五星采石场的经营权,经营了一个月左右,刘某某放风说要收采石场的管理费,采石场没理会,后有人拦货车并殴打司机,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请朋友找刘某某的哥哥刘某甲说情,股东提出每年给10万元,刘某某不同意,后双方谈好采石场每月支付2万元,才开始正常经营。2013年3月采石场停止支付管理费,刘某某就又拦了一次车,后来乐某某和帅某某等说一年给四、五万元,刘某某不答应。

7、吕某某陈述:其系采石场股东,刘某某兄弟强行收取了采石场14个月的保护费。

8、晏某某陈述:其系采石场股东,2011年7月底,刘某某要向采石场收取保护费,其与采石场股东找人与刘某某哥哥刘某甲协商未果。后来听其他股东说刘某某他们堵了采石场的路,殴打司机并威胁其他股东不让采石场经营,采石场只好每个月给刘某某2万元,一共给了29.5万元。2013年3月起采石场没有支付保护费,并由股东代表找刘某某协商,帅某某还带了5万元现金去找刘某某,想把这个事情了结,但刘不同意。

9、杨某某陈述:其系采石场股东,2011年7月开始承包五星采石场,开业后,有人堵路干扰正常生产。后刘某某打电话给其和乐某某等人说不给钱采石场就开采不成,乐某某等人没办法找刘某某谈了几次。采石场每月支付管理费2万元,一共给了29.5万元。2013年3月采石场停止支付管理费,6月19日就发生了打架的事情。

10、曹某某陈述:其系采石场股东,2011年7月,股东们取得采石场两年经营权,8月开始生产。后刘某甲找了乐某某、晏某某说要给钱,否则不让生产,双方谈了两次没谈拢。2011年11月24日,刘某某、刘某甲、张某、曾某某就带人堵路不让货车进出,还打了司机吴某某。第二天股东找刘某某谈,提出每年给10万元,对方不同意,最后没办法才同意每月给2万元,一共支付了29.5万元。经手领钱的有刘某某、王某、张某、曾某某。2013年3月采石场不再给钱,4月14日刘某某又拦了一次车,采石场被迫停工,其与帅某某、周某某又去找刘某某,没谈成,后帅、周二人带了5万元现金去找刘,刘仍不同意,周就说如果刘再继续收钱的话,就会有股东去告他。

11、周某某陈述:其系采石场股东,2011年8底或9月初,刘某某带人阻扰采石场正常经营,殴打了两名在采石场运输的司机。后采石场股东无奈找刘某某协商,同意每月给他2万元的管理费。2013年3月帅某某成为股东,全面管理采石场,股东们商议不再支付管理费。2013年5月,刘某某开车堵路不让施工。帅某某与刘某某协商未果,有股东提出到公安机关告发刘某某非法收取管理费。

12、黄某某证言:其系采石场会计,2011年11月刘某某带人堵路,并殴打司机吴某某,阻碍采石场正常生产。股东们找了刘某某,不得已每月支付2万元保护费,共计给付了29.5万元,刘某某、张某、曾某某、王某四人领过钱。刘某某收保护费都会打领条,领款事由是生产管理工资。2013年3月采石场停交保护费,4月14日刘某某又阻拦采石场的车辆。

13、证人周某某证言:2011年11月24日曾某某用车堵了采石场的路,张某、刘某某在场。其看见有司机问是谁把车子停在路上,刘某某说不关那司机的事。

14、证人廖某某证言:2011年11月24日,曾某某的车堵在采石场的路口,有人问是谁的车子,能否让一下,刘某某说:“车子坏了,不干你的事,让采石场的人过来谈。”

15、证人吴某某证言:其从事个体运输,2011年11月的一天有人堵采石场的路,并且对其进行殴打。

16、证人胡某某证言:2011年11月的一天,有两辆车堵了采石场的路,车旁有7、8人拦住了路,不让车子进出,并殴打了司机吴某某,听吴说打他的是“小林子”那伙人。

17、证人占某某证言:其系采石场石匠,住杨垅村,2011年11月24日12时许,其看见一辆车堵在采石场的路中间,还看见张某和6、7个年轻人在张某家,13时许车子还堵在那里,听说是刘某甲、刘某某等人因保护费的事情堵采石场的路。2013年4月14日,其看见一辆车把采石场的路堵了,听工友说是刘某某堵的,因为没有收到这个月的保护费。2011年10月,采石场已经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赔偿协议,并发放了赔偿款,除五新采石场每年给其补偿款外,没有其他人给其补偿款。

18、证人李某某证言:其系采石场员工,采石场在2011年10月份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并通过村委会发放了赔偿款,除此之外,没得到过他人给的赔偿款。2011年11月底的一天,有人堵路,听货车司机说是“小林子”和小伟故意堵的。2013年4月的一天,有人用一辆越野车堵住了采石场的路,听说是三溪桥的小伟堵的,是为了要采石场给钱。

19、证人宋某某证言:其系采石场发货员,住杨垅村,由于采石场施工问题造成了附近村民的一些田地荒废,采石场对附近村民进行了补偿,自己家获得过补偿。2013年4月14日刘某某堵路干扰过采石场的正常经营。

20、证人易某某证言:其系采石场员工,2011年8月30日,采石场附近村民因赔偿问题堵过路,后采石场赔钱了事;2011年11月,听说刘某甲、刘某某兄弟用车堵路,要采石场给他们钱;2013年4月,其看见有两辆越野车停在采石场的路上影响了生产,听说是刘某某堵的路。

21、证人周某某证言:其系采石场员工,2013年4月份的一天,有人用一辆越野车堵在采石场的路口,听工友说是“小林子”那伙人想收保护费。除五新采石场每年通过村小组长发放补偿款之外,没有他人给过其补偿款。

22、证人汪某某证言:其系铲车司机,2013年3、4月的一天,刘某某开车停在采石场路口并阻止其工作,采石场曹某某和刘谈过后,刘才将车开走。

23、证人杜某某证言:其系司机,2013年4月的一天,有辆小车堵在采石场路口,货车无法通过。

2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8月到10月的时候,晏某某对其说刘某甲底下的兄弟在他承包的采石场闹事,让其出面约刘谈,后其两次约双方在一起协商,刘某甲曾表示他底下的兄弟要吃饭,采石场要给他抽成,只要给钱就不会有人去闹事。晏提出每年给5万元、后说8万元,刘某甲没同意,双方协商未果。

2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1年8月的一天,其跟刘某某讲杨某某在三溪桥开采石场总有人堵路,刘某某对其说能解决当地村民阻碍生产的事,并让杨某某去找他。

26、证人杨某某证言:2011年7、8月份,五新采石场被八角岭人承包,其曾帮股东乐某某处理过与当地村民的纠纷,后听说刘某甲、刘某某兄弟在采石场收了保护费。2011年10月份左右,其路过采石场时见有人堵路,刘某某、张某和派出所的人在场。

27、证人王某证言:刘某某几次叫其帮领钱,凭据上面写的是领员工工资,刘某某没分过钱给其。

28、证人刘某甲证言:2010年左右,李某某两次把其和晏总等人约到一起,想让其帮忙处理五新采石场与当地村民的关系,没有谈如何收取报酬。2013年6月19日,因刘某某和乐某某关于采石场有纠纷,其就找人到八角岭和乐某某讨说法。

29、证人张某某证言:其系张某父亲,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某让其签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6日的赔偿协议,其还代签了张先强,张先俊的名字,但没有拿到过钱。听说刘某甲在八角岭打架出了事,刘某某就找其签这份协议。采石场对其家影响很大,过往车辆灰尘大,放炮把墙壁都震裂了。2011年11月下旬一天,刘某某带了7、8个人堵了采石场的路,其中有张某、曾某某,并有人殴打了货车司机。

30、证人熊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证言:三人均系杨垅村村民,2013年6月28日,熊某某代表黄某某、黄某某、周国胜与刘某某签过一份赔偿协议,采石场每月赔偿5100元,事实上三人没有收到过赔偿款,是刘某某让帮忙签的。熊某某找到黄某某、黄某某,称如果公安机关找二人调查,就说五新采石场通过熊某某每个月给了二人赔偿,去年的已到位,今年的没有赔。黄某某、黄某某不知道签订协议之事。

31、证人黄某某、黄某某证言:二人系杨垅村村民,2013年6月刘某某让黄某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采石场每月赔偿黄某某家3600元,但黄家从未收到过赔偿款。

32、证人韩某某、韩某某证言:二人系杨垅村村民,2011年8月五新采石场正式开业后的几天,杨垅村的村民堵过进出采石场的路,采石场与村民签订过赔偿协议,每年都由小组长发放赔偿金,他们也领过,签订协议之后就没堵过路。2012年4、5月份,韩某某与采石场发生纠纷,后刘某某出面代表采石场补偿其3000元,韩就没再找采石场了。

33、证人钟某某证言:其原系三溪桥镇杨垅村书记,2011年8月,八角岭曹某某等人承包了五新采石场,刚开始经营,因赔偿问题杨垅村村民堵过采石场的路,10月,采石场与村民签订了赔偿协议,每年通过村委会发放赔偿金给村民,双方取得和解。协议签订后就很少有村民干扰采石场的经营。偶有个别村民因小事堵路,经村委会调解都很快得到解决。

34、证人余某某证言:其系杨垅村村委会工作人员,2011年8月15日,五新采石场正式开业几天后,村民堵了进出该场的路,后李五新代表采石场与村民达成协议,村民就没再去堵路。2012年底,村委会办公经费紧张,向采石场要2万元的办公经费,村书记刘某某说刘某某找了他,就只给了1.5万元。

35、证人刘某某证言:其系杨垅村书记,2006年李五新经营五新采石场,2011年8月左右,曹某某等人从李五新那承包,刚开始经营出现老百姓堵路,由李五新出面,曹某某一方积极和村民协商,2011年10月底采石场与村民签订协议,赔偿款由村委会统一发放。后很少有村民干扰经营,偶尔个别村民因小事堵过路,经村委会调解都很快得到解决。2012年村委会本要收采石场2万元办公经费,刘某某找了其说采石场每月给他工资,他要帮采石场解决一些麻烦事,后就只交了1.5万元。

36、证人黄某某证言:有一次其经过采石场时车玻璃被砸,刘某某答应赔偿但事后未赔偿。

37、14张领条复印件、刘某某、王某等人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刘某某与曾某某、张某、王某等人经手在采石场共领取29.5万元,领款事由为员工工资或管理工资。

38、五新采石场与杨垅村村委会的赔偿协议书、赔偿款发放明细、收领凭证复印件:证实2011年10月21日,五新采石场通过杨垅村村委会与当地16户村民取得和解。

39、签署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26日,刘某某与张某某、张先强、张先俊,与黄某某、黄某某,与熊某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内容为采石场生产期间,刘每月分别赔偿农作物及房屋损失6600元、3600元和5100元。

40、三溪桥派出所接警出警经过说明:证实张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一辆车堵在五新采石场路口。

41、归案情况说明:刘某某系传唤到案。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三、聚众斗殴罪

2013年6月16日,刘某甲听刘某某说因收采石场的钱与乐某某等人有矛盾,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给乐某某说要去八角岭“搞”乐某某。刘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称要去永修县八角岭垦殖场找乐某某打架,让其叫人去帮忙。熊某某就叫被告人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等人从共青城来到虬津加油站与刘某甲会合。共有十余辆车几十人聚集在虬津加油站,其中有人买了白手套分发给众人为打架时好识别,其中一辆车上放了砍刀、鱼叉、铁棍等凶器。乐某某接刘某甲电话时正与采石场的几个股东一起在八角岭场部门口的小商店,几个股东商量如果刘某甲过来就与其“干”,乐某某打电话叫了人并从家里拿了一把砍刀。商店当时有些村民在,消息传开后,一些小股东及家人七、八十人聚集在一起,并准备了木棍、铁锹、啤酒瓶等。之后,刘某甲等人乘坐十余辆车,从虬津加油站来到八角岭垦殖场门口的105国道上,因八角岭当地群众持啤酒瓶等物砸打车辆,遂弃车离开现场。刘某甲一方有一车被砸、一车被掀翻,一人被打伤。该事件导致105国道八角岭垦殖场门口路段被堵近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3年6月16日15时左右,听刘某某说收了乐某某采石场一些佣金,现他们之间有矛盾。6月19日18时许,其打电话给乐某某想和乐谈谈,当时双方口气都不好,其怕到八角岭找到乐某某时会发生打架,就告诉了阿明、熊某某要去找乐某某,情况可能不太好,也许会打架。阿明、熊某某就叫了一些人来帮忙,万一打架也不怕。后其和阿明、熊某某开了三辆车往八角岭方向去,在虬津加油站边上,看见了亮子、“大蛮子”、“细蛮子”、“金金”等人。后一伙人就从虬津出发往八角岭方向驶去,一共去了十余辆小车,其开车行驶在最前面,阿明、熊某某开车跟在后面,后面还跟了一些车,都是阿明、熊某某叫来的。其驶进八角岭刚下车,就听见乐某某、“七零子”在大叫“来了,快砸。”很多啤酒瓶朝其砸来,有七、八个人手里拿着钢叉、铁棍等追过来,其就往前跑。还有十多人在砸熊某某的车。后派出所的人把砸车的人拦住,其就开车朝共青城方向去了。有几辆车被砸坏,还有一个人被打伤。其没有叫人带凶器,都是阿明和熊某某在帮忙,怎么做的其不清楚。

2、被告人熊某某供述:2013年6月19日傍晚,其接到刘某甲的电话说他因采石场的事和乐某某吵架,并要打架,让其叫几个人去帮忙打架。其劝刘某甲不要打架,但刘不听。其就叫上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三人一起过去并对他们说刘某甲要跟人家打架。之后大家就开了三辆车来到虬津加油站,见到刘某甲还是劝他不要打架。刘某甲开车前往八角岭,其跟在后面。到了八角岭场部门口,刘某甲下车,其也下了车,看见有很多人向他们砸酒瓶,其和刘某甲跑离了现场。其没有看见有凶器,也劝过刘某甲不要带凶器。看见有人带了白手套,戴白手套应该是作为标志,打架的时候不会搞错。一共去了十几辆车,共三、四十人。刘某甲这边有一人被打破了头,还有车被砸。

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2013年6月19日19时许,接到熊某某的电话说刘某甲在八角岭和人吵架,让其去劝刘不要吵架。其和袁某某等人一起到虬津加油站后劝刘某甲,刘不听。后熊某某等人也坐车来到加油站。过一会儿,其看见刘某甲买了白手套并给每人发了一只,目的就是在发生斗殴时方便分辨双方人员。刘某甲发完手套就上车,其他人也陆续上车,跟着刘某甲的车朝八角岭方向去。到八角岭后,看见场部门口站了很多人,那些人用酒瓶砸,其就离开了现场。其没看见其他人带凶器,但6月19日晚听说刘某甲这边不少人带的鱼叉丢在了现场。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13年6月19日19时许,其接到熊某某的电话说刘某甲和别人吵架,一起去看一下。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等人共开了四辆车来到虬津加油站,看见熊某某带那么多人去虬津镇才知道是去帮刘某甲打架。加油站停了好几辆车,很多人在旁边。熊某某和刘某甲在谈话,过了20分钟左右,有人给每人发了一只白手套,发的时候还说“人好杂,等下戴上白手套,这样就不会搞错。”后有一、二十辆车跟着刘某甲的车往八角岭方向去,车快到八角岭时停了下来。一辆金杯面包车上有砍刀、鱼叉等凶器,有人叫过来拿,其就拿了把鱼叉,拿完朝八角岭方向步行,刚走一下就看见很多酒瓶朝这边车队砸来,其丢了鱼叉,上车掉头离开现场。

5、被告人熊某某供述:2013年6月的一天19时许,熊某某(或是熊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刘某甲和人吵架,叫他一起去帮忙。其和“华佗”、“波仔”坐一辆车,后面还有两辆车,来到虬津加油站,看见有十几辆车在那里,熊某某从车上下来后和刘某甲在说话。过了一会儿,有一男子给他们发白手套,还听到有人说拿东西,其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有铁棍之类的东西,刘某甲说先去谈,谈不好的话再拿东西。后大家跟着刘某甲的车去八角岭,到八角岭时,对方很多人用酒瓶往刘某甲的车上砸,其就下车躲起来。当时人很杂,互不认识,为了打架时不搞错,带上白手套为标志。

6、乐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前,刘某甲给其打过三、四次电话,威胁说要把刘某某等人打的收条还给他,不然就找麻烦,如果把刘某某告了,不会放过他们。2013年6月19日,刘某甲打电话说要到八角岭搞(杀)其,其与倪某某、吕某某三人在八角岭场部门口商店商量如果刘某甲来就跟他干(打架)。商量的时候旁边有些老百姓,几个股东也叫了人,约有一百人左右在商店聚集,并有人准备了木棍、铁锹、啤酒瓶等,其从家里拿了把砍刀。八角岭总场干部与派出所民警劝大家离开,八角岭一方的人没有散,并说不会主动找刘某甲。后刘某甲方来了十多辆车,有人手上拿了砍刀、鱼叉。八角岭这边的人用啤酒瓶砸,对方就散了,有几辆车子没有开走,一司机头被打破了,有人用棍子打司机,其踢了一脚,被打的人离开后,其叫人把车子掀翻。

7、帅某某证言:2013年3月,股东们不想再交管理费,但没与刘某某谈成。2013年6月19日,刘某甲因此事聚拢众人找乐某某麻烦,其听后报了案,并到了现场,周围聚集了很多小股东和他们的家人约上百人,现场放了很多啤酒瓶,经派出所的人劝说有一部分人走了,其也离开,后听说两伙人打起来了。

8、倪某某证言:6月19日18时许,其和乐某某、吕某某等人在八角岭场部门口商店玩扑克,乐接了刘某甲电话,说刘要来八角岭搞他(指杀他)。经商量,乐某某说刘某甲来的话就跟他干,大家都同意。当时旁边还有很多老百姓,乐某某在八角岭叫了人,乐说对方会带鱼叉、砍刀等,叫这边的人准备东西应对,当时这边有七、八十人,有人拿木棍和铁锹,很多人拿啤酒瓶,乐某某拿了一把砍刀。总场干部和民警说刘某甲不会来了,劝大家离开,八角岭的人没有散。后刘某甲带了二十多人,拿了砍刀、鱼叉往这边冲,这边的人用啤酒瓶砸他们,他们就散掉了。这边打了刘某甲方一个人,掀翻了一辆车。

9、吕某某证言:6月19日18时许,其在八角岭垦殖场大门口商店旁与村民聊天,乐某某过来对其说,刘某甲要来杀他,听到这个消息,附近村民越聚越多,大部分股东都过来了,这边有七、八十个老百姓手持木棍、扁担等,还有的把商店的啤酒瓶摆在面前。没多久,有十余辆车从虬津方向过来,从车上下来的人持刀、鱼叉想冲过来,这边就用酒瓶砸他们,对方返回车上往燕坊方向逃跑,有两辆车没跑掉,被砸坏了。

10、曹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晚,刘某某问其在哪,并说要杀其,后乐某某打电话让其回家躲一下,其就打电话报警并从三溪桥回八角岭。刘某甲一方开了十几辆车到八角岭总场门口,从车上下来几十人,手拿鱼叉、砍刀等,八角岭这边的人就用空酒瓶子砸他们。其怕车被砸就将车停进总场,出来的时候看见一车被掀,一车被砸。

11、周某某证言:6月19日,其接到乐某某电话说刘某甲要带人去杀他,其来到八角岭场部门口,看见聚集了很多人,手持锄头、铁棍、柴刀等。刘某甲打电话给乐某某,乐某某回应说在这等。见可能要械斗,其便让帅某某报案。之后刘某甲方来了十多辆车,约六、七十人手持叉、刀等冲过来,八角岭方村民就拿啤酒瓶砸对方,刘某甲方冲不过来,就跑了。八角岭方村民殴打了对方车内一名男子,砸坏了一车,掀翻了一车。

12、证人夏某某证言:其系八角岭垦殖场政府工作人员,听说三溪桥的一些人与乐某某等人因为采石场有矛盾。2013年6月19日晚,有十多辆车从虬津方向过来,停在八角岭总场105国道路边上,车上下来几十人,有一人手里拿了刀,八角岭群众就朝他们扔酒瓶,三溪桥来的人就匆忙逃跑,八角岭群众将停在现场的一辆白色车子掀翻,双方打架致使105国道拥堵近2小时。

13、证人路某证言:其看见十五、六辆车停在八角岭总场路边上,车上下来十多人,手上都拿了刀、鱼叉等凶器,还带了白手套,八角岭群众看见对方拿了凶器就朝他们扔酒瓶,来人就往虬津和燕坊方向跑了。打架致使105国道拥堵近2小时。八角岭总场旁边的小商店,每晚都有附近的老百姓在那,采石场的几个股东当晚在那里,老百姓听说三溪桥的人要来打乐某某,这个消息传开后,聚集的人就越来越多,有些人还拿了木棍。

14、证人徐某某证言:6月19日晚在105国道八角岭总场门口发生打架,其看见有人拿鱼叉、铁棍、木棍等东西,有人告诉其是三溪桥的人过来和八角岭的人打架,其看见八角岭群众拿瓶子砸停在马路对面的几辆车。

15、证人付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晚,其听到三溪桥的一个人打电话威胁乐某某说马上带人来打他。随后八角岭垦殖场门口就来了十五、六辆车,车上下来十几人,带白手套,手上拿着刀、鱼叉、铁棍,八角岭群众朝他们扔酒瓶,这些人就跑了。

16、证人吴某某、邓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晚,看见好多人在八角岭总场门口,马路边停了十五、六辆车,好多八角岭群众拿酒瓶砸停在路边的前三辆车,第二辆白色轿车上下来四、五个年轻人,戴白手套,拿钢棍朝八角岭群众冲过去,群众就用酒瓶砸,那些人就逃跑,有两辆车没跑掉,一辆被掀翻,一辆被砸。该路段被堵近二小时。

17、证人彭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20时许,刘某甲打电话告诉其叫了“芋头”和方豪举的人帮他到八角岭打架,让其也叫几个人去,其没有答应。后打电话给刘某某、方豪举告诉他们情况,刘某某让其到现场去劝刘某甲,等其到现场时看见很多辆车,刘某甲车的挡风玻璃被砸碎。

18、证人熊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刘某甲打电话叫其到虬津,其看到刘某甲和许多人,还有五、六辆车和20来个人在加油站旁小店门口,后听说刘某甲是叫其一起去八角岭打架。

19、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晚,其经过八角岭垦殖场时,看见很多人在打架,并有人用啤酒瓶砸车子。

20、证人杨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20时许,有许多人和小车子聚集在虬津镇其商店门口,有个男子在店里买了二十多双手套。

21、证人江某、江某某证言:2013年6月19日,其看见八角岭场部门口聚集了很多人,有人拿木棍。还有警车停在路边,后回到虬津,在加油站旁看见刘某甲和一群人,旁边停了一些车,他们聚集在加油站说话,离开的时候好多人带了白手套,往八角岭方向去,听说刘某甲要和乐某某打架。

22、虬津派出所出警人聂磊、王坊关于6.19事情的处警记录:证实案发当天,从虬津方向来了几辆小车,车上下来数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有人手中拿着砍刀等,八角岭群众就拿空酒瓶砸这些人,后这些人就上车离开了,该事件造成105国道拥堵一小时左右。

2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八角岭垦殖场场部大门西南侧马路上,有一辆车车底朝天且被砸,另还有一辆车被砸,现场有碎玻璃及空啤酒瓶,路面两车之间有可疑血迹及附有血迹的手套。

24、归案情况说明:刘某甲系被抓获归案;熊某某、熊某某系被抓获归案;袁某某、熊某某系被传唤到案。

25、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

26、本院(2004)永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前科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曾某某为刘某甲赌场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为刘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与张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系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曾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已退清,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未在采石厂工作,在采石厂经营初期即索要每月2万元的无名费用,采石厂每月支付其高额管理费用并非自愿,且采石场停止支付管理费后刘某某又以威胁方法干扰采石场的正常经营。被告人刘某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以开设赌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曾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经查,被告人张某、曾某某是为张某家的事而实施堵路行为,并无证据证实是受刘某某的指使而为之,二人虽帮刘某某在采石场领过钱,但并未从中分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强行索要财物的客观行为,其行为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曾某某为敲诈勒索罪的从犯不成立。

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被告人熊某某等人与乐某某一方斗殴,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甲应以开设赌场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刘某甲一方与乐某某一方已发生斗殴行为,属犯罪既遂,对公诉机关认为属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八、被告人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的刑期从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被告人张某的刑期从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

3日止。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淦群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冯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饶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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