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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46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温瑞刑初字第4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14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魏某及辩护人池仁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至同月18日间,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等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潭头村、少埠村等空地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3-5%的比例抽取头薪,累计抽取头薪3万余元。被告人魏某受雇在赌场做理手三天,其参与期间赌场抽取头薪1万余元。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魏某分别非法获利为人民币8400元、5600元、2800元、800元。

2014年10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万光、贾某甲、魏某被当场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告人伍文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淦家良、林某甲、夏某、施某甲、何某、杜某、施某乙、贾某乙、毛某、虞某、温某、林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暂扣款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立功情况,情况说明,车辆档案信息,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魏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万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魏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文明能自首,并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万光、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魏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贾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池仁秋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万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伍文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三、被告人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四、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被告人张万光、伍文明、贾某甲、魏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邦建

人民陪审员杨协敏

人民陪审员黄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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