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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安刑初字第39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30

审理经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波及赖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及辩护人童一新、李希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下旬至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邀集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和黄甲(侦查机关称在逃)入股,在本市安源区租赁位于东大街七塑厂、江发机械厂、丹江浮法玻璃厂、五陂下长潭村、五陂下319国道测速点附近的六处私宅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筹码,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黄甲各占赌场10%的股份,余下20%股份收入用于赌场的日常开销及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团伙分工明确,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确定赌场地点、管理“抽水”所得、主持分红等赌场的全面管理;王某某负责帮助杨某某管理赌场,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黄甲主要负责邀集赌客和凑脚打牌。被告人杨某某聘请了曾某梅等社会人员在赌场工作,曾某梅负责管理赌场账目、筹码兑换等,绰号为“金魔气”的男子负责“抽水”,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赌场守门、望风。

2015年6月14日下午,侦查机关在本市安源区五陂下镇长潭村一私宅内将正在开设赌场进行“斗牛”赌博的嫌疑人曾某梅、刘某泉、易某云、李甲、肖甲、刘某萍等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53700元、扑克牌两副。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18日投案自首。

为支持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客提供场所、赌具、筹码,采用“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赢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最先开始开设赌场,并邀集其他六被告人入股赌场,雇佣工作人员、管理赌场资金、租借场地等赌场的全面管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均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再次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照《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案为判决宣告之后,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应对本案作出判决后,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对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提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对陈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提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下旬至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邀集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和黄甲(起诉指控称在逃)入股,租赁本市安源区东大街七塑厂、江发机械厂、丹江浮法玻璃厂、五陂镇长潭村、五陂下319国道测速点附近六处私宅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筹码,采用“斗牛”(赌博方式的一种,指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其中一人是庄家,另外的是闲家,由闲家投注,每人发五张牌,任意三张牌点数相加为十的倍数就是“牛”,剩下两张牌相加就是点数,由庄家与闲家比点数大小,点数大的胜)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黄甲各占赌场10%的股份,余下20%股份收入用于赌场的日常开销及支付工作人员工资。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确定赌场地点、管理“抽水”所得、主持分红等赌场的全面工作;王某某协助杨某某管理赌场,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黄甲主要负责邀集赌客和凑脚打牌。被告人杨某某聘请了曾某梅等社会人员在赌场工作,曾某梅负责管理赌场账目、筹码兑换等,绰号为“金魔气”的男子负责“抽水”,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赌场守门、望风。

2015年6月14日下午,侦查机关在本市安源区五陂镇长潭村一私宅内将正在赌场进行“斗牛”赌博的刘某泉、易某云、李甲、肖甲、刘某萍及工作人员曾某梅等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53700元、扑克牌两副。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7月22日、8月10日、8月12日、8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曾某梅证言,证实从2015年5月中旬开始,“杨颠”叫她去“牛场”工作了20多天,“杨颠”要她负责管理筹码及筹码和现金的兑换。她到“牛场”后“老缺”会拿现金给她,赌客就到她这里来进行筹码和现金的兑换,她把兑换的情况登记在一本笔记本上,然后每天工作完再把现金交给“老缺”。赌场里使用的筹码有两种,和身份证差不多大,红色的代表500元、绿色的代表2000元。赌场通过“抽水子”盈利。“抽水”是一个叫“金魔气”的男子负责,“牛场子”还有望风的人,也是由“杨颠”安排。她知道的股东有“杨颠”、“老缺”、“小兰”、“娇娇”、“黄蛮”、“罗丝”、“老傲”、“猫伢”等人。“杨颠”应该是负责“牛馆”的所有事情;“老缺”负责管钱即负责赌场内现金与筹码的流动,保证赌场内的现金;“小兰”、“娇娇”、“黄蛮”、“罗丝”、“老傲”、“猫伢”等人只要凑脚打牌,不管事。她知道“牛馆”在六个地点开设:1、东门加油站往城南上坡左手边巷子进去最上面的一个私宅三楼,2、江发对面坡上一栋私宅一楼,3、浮法玻璃厂附近一私宅一楼,4、浮法玻璃厂往里面一个私宅一楼,5、五陂下319国道测速点左边进去200米的一栋私宅一楼,6、长潭丹江交界处一栋私宅一楼,这些地点都是“杨颠”负责安排。她每天的工资是1000元,听说“牛馆”每天大概能抽到两三万元,多的时候可以抽到四五万元。经过股东同意,她拿了一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622208150400****376作为工作卡,用于赌客在“牛场”拿筹码,赌客付钱是直接通过网络银行转到这张卡上,她当天或者第二天把钱取出来给“老缺”。被抓获那天她身上查获的53700元除了两百元是自己的钱,其余都是“老缺”拿给她用来“牛场子”流动的资金。

2、证人刘某泉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15时许,她和朋友想找“牛馆”赌博,于是就打电话问“老缺”开的“牛馆”在哪里,“老缺”告诉她在安源区长潭村的一个私宅。她就和朋友打的到了“老缺”的“牛馆”里参与“斗牛”赌博,她押了3把横花共600元,输掉后在旁边观看,不久警察就来把“牛馆”查封了。“老缺”是这个“牛场”的股东,她看到“老缺”在赌场里指挥别人做事,“老缺”还在赌场里说,“在我的赌场里玩,你们放心绝对不会少钱也绝对安全”。

3、证人易某云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下午他到长潭村附近一栋两层私宅看到里面有很多人在“斗牛”赌博,在里面观看并押了200元横花,输掉了,赌场里有用现金押注的也有用筹码押注的,大概20分钟后赌场就被公安查获了。

4、证人肖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15时许,她朋友“燕燕”叫她一起到长潭一个私宅内开设的“牛馆”“斗牛”赌博,里面有很多人在“斗牛”,她押了两把共200元,输了之后在旁边看了一会。不久,警察过来查处了该赌场。

5、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下午两三点时,他和另外两个朋友到萍乡五陂下长潭村一个私房里开设的“牛馆”,进房间后看到里面有二十多个人男女都在“斗牛”赌博,其他人在旁边押横花或围观。他站在旁边押横花,一共押了3把共900元全输掉了。玩到下午4点左右民警就来将赌场查处。

6、证人刘某萍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下午他打的来到长潭往城南附近一个两层私宅,发现里面有很多人在“斗牛”赌博,他就在旁边看,大概20分钟后民警就来把赌场查封了。

7、证人曾某(送水商贩)证言,证实从2015年6月7日开始,在长潭往城南附近私宅一楼的“斗牛”赌场里工作的绰号“结巴子”的男子每天都会要他到这个赌场里送矿泉水,这个赌场里都有人打牌赌博,直到2015年6月14日下午赌场被公安查处。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通过照片辨认,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出张某某是股东“小兰”,黄某某是股东“猫伢”,黄甲是股东“黄蛮”,刘某某是股东“罗丝”;

王某某辨认出张某某是股东“小兰”,陈某某是股东“娇蛮”,罗某某是股东“老傲”;曾某梅是赌场工作人员“小九”,陈鑫是赌场工作人员“金魔气”;

罗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是股东“杨颠”,王某某是股东“老缺”,张某某是股东“小兰”,陈某某是股东“娇蛮”,黄某某是股东“猫伢”,黄甲是股东“黄蛮”,刘某某是股东“罗丝”;曾某梅是赌场工作人员“小九”;

陈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是股东“杨颠”,王某某是股东“老缺”,张某某是股东“小兰”,罗某某是股东“老傲”,黄某某是股东“猫伢”,黄甲是股东“黄蛮”,刘某某是股东“罗丝”;曾某梅是赌场工作人员“小九”;

张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是股东“杨颠”,陈某某是股东“娇蛮”,黄某某是股东“猫伢”,黄甲是股东“黄蛮”,刘某某是股东“罗丝”;

黄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是股东“杨颠”,王某某是股东“老缺”,陈某某是股东“娇蛮”,黄甲是股东“黄蛮”、刘某某是股东“罗丝”;

刘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是股东“杨颠”,王某某是股东“老缺”,张某某是股东“小兰”,黄某某是股东“猫伢”;

曾某梅辨认出杨某某是股东“杨颠”,王某某是股东“老缺”,罗某某是股东“老傲”,张某某是股东“小兰”,陈某某是股东“娇蛮”,黄某某是股东“猫伢”,黄甲是股东“黄蛮”,刘某某是股东“罗丝”;

刘某泉辨认出王某某就是“牛场”股东“老缺”。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及证人曾某梅分别指认,本市安源区丹江街江发机械厂对面坡顶私宅、东大街七塑厂附近三层私宅、五陂镇长潭村莫某钢私宅、五陂镇国道测速点旁一层私宅、丹江街浮法玻璃厂旁三层私宅、丹江街新建的楼中楼私宅均是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场所;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分别指认,本市安源区丹江街江发机械厂对面坡顶私宅、五陂下长潭村莫某钢的私宅、东大街七塑厂附近三层私宅均是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场所;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指认,本市安源区丹江街江发机械厂对面坡顶私宅、东大街七塑厂附近三层私宅均是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场所。

10、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款票据,证实2015年6月14日15时45分许,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民警对本市安源区五陂镇长潭村莫某钢私宅进行日常检查时抓获聚众赌博嫌疑人曾某梅、刘某泉、易某云、李甲、杨某辉等人,从曾某梅处扣押了53700元现金与两副扑克牌;民警在赌场附近抓获罗某某后从其身上查获14030元现金,并依法予以扣押。

11、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调取手续,证实赌场管理筹码兑换的工作人员曾某梅称其用来结算赌资的工商银行卡(622208150400****376)在2015年5月中旬到6月14日期间流有大量资金流转。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易某云、肖甲、刘某泉、李甲均因2015年6月14日在安源区五陂镇长潭村一私宅内“斗牛”赌博被处以行政处罚。

13、抓获经过、归案说明,证实2015年6月14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民警在萍乡市二医院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在五陂镇长潭村私宅将罗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7月22日、8月10日、8月12日、8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14、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七被告人作案时均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相应供述。

另有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款票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均已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并上缴财政。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事实,有本院(2015)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

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杨某某、黄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社区及家属均表示愿意接纳其回归社会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萍乡市湘东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陈某某、张某某所在村委会及家属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态度积极,二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芦溪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所在村委会及家属均能够负责对其监督教育工作,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客提供场所、赌具、筹码,采用“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杨某某系主犯,其余六被告人系从犯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辩护人关于王某某、陈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系坦白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王某某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陈某某辩护人关于陈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在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该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所在地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也认为其一贯表现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该四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德建

人民陪审员姚斌

人民陪审员彭利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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