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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1-26

审理经过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丙良、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丙良、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始,被告人朱丙良将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委会朱屋小组的住宅作为收受香港赛马外围投注场所,屋内安装8台固定电话机作为收受投注接听电话,并以每期每人2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先后雇佣被告人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为其接听投注电话、记录和计数。同年6月15日,该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捣毁。至案发时止,朱丙良接受投注76期,投注额共计334862元人民币,从中获利6万多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丙良、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八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是从犯,且被告人甘观成、钟艺添参与收受投注时间较短。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丙良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甘观成、钟艺添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丙良、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始,被告人朱丙良将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委会朱屋小组的住宅作为收受香港赛马外围投注场所,屋内安装8台固定电话机作为收受投注接听电话,并以每期每人2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先后雇佣被告人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为其接听投注电话、记录和计数。同年6月15日,该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捣毁。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朱丙良接受投注76期,投注额共计334862元人民币,从中获利6万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丙良、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根据线报发现本案,并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委朱屋小组92号;

3、抓获经过,证实于2014年6月15日16时许,在博罗县石湾镇朱屋小组92号将正在为“赛马”提供赌博条件的朱丙良、钟艺添、钟耀晃、甘观成、朱金耀、朱炳洪、邓树球、许锦东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

4、卡号及账户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朱丙良的账户资金情况。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朱丙良供认,在1991年因盗窃被刑事拘留过50天,聘请的另外七人是有变动的,投注的人大都是本地人,没有亲自到场投注的,全都是通过661**22;661**22;665**10;665**36(以上四个号码户名是其本人的);661**66;661**52;661**90;691**95(以上四个号码是之前人使用的号码)这八条号码线投注的,投注的人大部分是用别名,有一些是数字代号。在开赛前二十分钟左右另外七人到其家,可以说是每场投注的在二万以上,另外一部分就通过电脑网络789DDD.COM打给小名为“黄九古”的东莞男子,其听说叫“黄子均”(同音),号码137××××9975,年约40岁。其共开了三个银行账户,包括工商、建设和农村信用社,其中工商用的较多些,与“黄九古”的交易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不论输赢都要超出五万才交易。从2014年3月份开始,其共赌了76期。

被告人钟艺添供认,其大约在2008年,具体日期不记得,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行政拘留5日。其是在约2014年6月7日左右,被钟耀晃介绍到该外围赛马投注点收受外围投注的,据其所知,庄家朱丙良在2014年的第一期已经开设该外围赛马投注点,还有6个人在通过电话收受外围投注,还有一个是老板的弟弟,拿糖水进去给其与另外7人喝。钟耀晃是2014年第一期就在该赛马投注点帮忙收受投注了,其刚由2014年6月13日开始在该赛马投注点做了两期,最少投注10元,最大投注500元,基本上每期收受的投注有五万元左右,这期总投注约57270元,多数参与投注的都是“盲秋”、“牛奶仔”、“肥洪”、“盲胜”,他们总数每期赢输3万元左右。每期会收到200元的报酬,朱丙良每月的月底会和他们结算,到目前为止,其没有得到任何报酬。

被告人钟耀晃供认,其在2013年3月份因吸食毒品氯胺酮被博罗县公安局园洲派出所抓获,被行政处罚5000元。其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该民房内收受香港赛马外围投注,每个赛马日开场前都会提前10分钟到,每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元至500元不等,每期平均约收受外围投注人民币3万至5万元。每一期赛马完毕后朱丙良会给他们每人200元,没有提成,至2014年6月15日其收益约7200元。其经手的约有36期,收受的金额共约有1440000元,其在当日接电话下单投注金额大约有3万元,主要是外号为“阿牛”和“阿湖”在其那里投注。其确认签名的4张7页投注单时其负责收受的,共5期,总投注金额有381162元,收受的材料纸的第七页是2014年6月15日那一期的,蓝色笔迹时投注号码,红色笔迹是赛果以及输赢情况,总投注额48584元。

被告人甘观成供认,其每次工作有100元的回报。其在那里做了两个月左右,共做了13期左右接受外围投注,在2014年6月15日的那一期其接受的投注约38400元,平均每一期的外围投注有30000元,下注的人员情况其并不知道。

被告人朱金耀供认,工作时间都是约在开始赛马的前20分钟过去民宅集合,其平均每期收受外围费50000元(后称100000元),其每期可以获取200元现金人工费一个月共1600元,没有提成。每期平均有9至10场,每场最多4000元,最少200元。其收受外围投注约20期,其在2014年6月15日的那一期收受129548元,其平时收受的人是“阿康”、“阿鹏”,其中,“阿康”每次电话下注都是200至300元,“阿鹏”每次电话下注都是20至30元。交受外围费的时间都是在送马报时交收的。

被告人朱炳洪供认,其以每个月1600元,每期200元工资在石湾镇源头村委会朱屋92号住宅内通过电话来为别人堵住下注,其是通过0752-6916522这个电话负责接收尾数为77和27的这两个电话投注的。在2014年6月16日,其共收受了赛马外围投注约110400元,下注的赌博人员都不认识,都是以300-500元来投注的。该赌场内还为别人提供赌“六合彩”,具体负责人员不清楚。

被告人邓树球供认,除朱丙良外,其余人员都不是同时被朱丙良请来收受投注的,其中“阿添”刚去没多久,钟耀晃时2014年2月份春节后才去的。其使用的收受外围投注电话时661**22,另外电话号码时691**52,661**66,661**78,还有几个号码记不到。其在2014年6月15日那一期收受的投注总额约72290元,平均一个星期有2次赛马,大多数在每个星期三晚上及星期日(或星期六)下午,每期赛马其收受的外围投注额约有5至7万元左右。其负责收受约5-6人的投注单,投注人的名字是“刘叔”、“河粉佬”、“阿坤”、“何生”、“大眼”、“鬼仔”,投注人的下注单以20元至500元都有,其并不是去赌博的,只负责接听投注电话而已,每个月有1000元工资。其收了5个月工资,共5000元。

被告人许锦东供认,其的每期工资是200元。其在该处做了两个月,每期约5-6人在其负责的电话661**22处投注,每期接受了有约30000元的外围投注单,在2014年6月15日这一期接受了约30000元(后称56000元)的单。

6、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到被告人钟耀晃的投注单5张,被告人许锦东的投注单3张,被告人朱丙良的账单2本(其中一本32页,另一本20页)、座机电话机8部、手提电脑一部、内存卡3张、账本2本,被告人钟艺添的投注单12张、账单37张,被告人邓树球、朱炳洪的投注单各2张,被告人朱金耀的投注单3张,被告人甘观成的投注单1本。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丙良、钟艺添、钟耀晃、甘观成、朱金耀、朱炳洪、邓树球、许锦东在作案时均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丙良、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被告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八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八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丙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八人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八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八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朱丙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邓树球、钟耀晃、朱金耀、朱炳洪、许锦东、甘观成、钟艺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丙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邓树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钟耀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朱金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朱炳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许锦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甘观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钟艺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九、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涉案投注单据等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剑文

审判员陈东宝

人民陪审员邱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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