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陈某甲、黄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铜刑初字第2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1-14

审理经过
猪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厨师,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抓获,当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传讯时未及时到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4)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朱某、张某、田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朱某、张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朱某在徐州市铜山新区南京路步行街南头海澜之家地下室利用三台捕鱼机(均为十人座位)、双响狮王8台开设赌场,期间聘用被告人张某作为经理进行管理,并提供月薪人民币4000元,聘用被告人田某对赌博机进行维修服务,并提供月薪人民币3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朱某、张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王某提、黄某乙、薛某、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蔡某等人的证言,捕鱼机、双响狮王连线机(照片),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朱某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被告人田某提供维修技术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朱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朱某、张某、田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双响狮王”赌博机八台、“3D龙王”赌博机一台、“一箭双雕之铁甲飞龙”赌博机一台、“一网打尽之蝴蝶飞飞”赌博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魏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轶楠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