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张xx、曹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侯刑初字第8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20

审理经过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曹xx、郭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严岩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董贵元、被告人曹xx、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秦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郭x承包了某市华翔酒店四楼的多功能会议厅,2013年12月,被告人张xx、曹xx伙同康xx(另案处理)以每天1万元的价格将该厅租用,开设“啤酒天天乐”赌博。张、曹二人雇佣霍xx、乔xx(二人已判)负责在赌场内记账、收受赌资。郭x指派王xx(已判)调用和管理原华翔酒店服务员刁xx、贾xx、闫x、郭一x、吴xx、丁x(均已判),到赌场内负责从客人手中收取押号单据、赌资、发放奖金、拆信封等。贾xx(已判)在赌场每日开场前,从霍xx处收取1万元交给郭x。赌场每日20至40余人不等参与赌博,收取赌资数万元。2014年2月21日,赌场被某市公安局查获。

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张xx、曹xx、郭x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xx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董贵元辩称: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曹xx认罪。

被告人郭x认罪。

辩护人秦伟辩称:被告人郭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郭x承包了某市华翔酒店四楼的多功能会议厅,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张xx、曹xx伙同康xx(另案处理)以每月6万元的价格将该厅租用,开设“啤酒天天乐”赌博(期间因过春节陆陆续续开了有20天左右)。张、曹二人雇佣霍xx、乔xx(二人已判)负责在赌场内记账、收受赌资。郭x指派王xx(已判)调用和管理原华翔酒店服务员刁xx、贾xx、闫x、郭一x、吴xx、丁x(均已判),到赌场内负责从客人手中收取押号单据、赌资、发放奖金、拆信封等。贾xx(已判)从霍xx处共收取15万元交给郭x(包括支付服务员工资及归还借郭x的钱)。赌场每日20至40余人不等参与赌博。2014年2月21日,赌场被某市公安局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xx、曹xx、郭x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3月15日,2014年11月25日到某市公安局路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证明了上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赌场被查获后扣押的赌场用具的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华翔大酒店四楼多功能演艺厅系当时的赌博场所。

4、辨认笔录证明了被告人张xx、曹xx系当时赌场管理人员的事实。

5、对被告人张xx、曹xx、郭x的讯问笔录证明了,三被告人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3月15日,2014年11月25日到某市公安局路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

6、证人贾xx的证言证明了其在赌场开场前从被告人张xx、霍xx处共拿了十多次钱的情况,被告人张xx、郭x供述能够印证给了十五次钱,每次一万元。同案人员霍xx供述一共给过多少次钱,我不清楚,但知道给过十多次。

7、证人王xx、霍xx、乔xx、丁x、贾xx、闫x、刁xx、吴xx、郭一x的证言证明了,某市华翔酒店四楼的多功能会议厅系被告人郭x所承包,被告人张xx、曹xx、康xx后用此厅开设赌场。

8、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了事情的经过及每月租金6万元,给郭x的15万元包括支付服务员工资及归还借郭x的钱。

9、被告人郭x、曹xx的供述与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曹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方式和赌博用具,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郭x提供赌博场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曹xx、郭x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每天收取赌资数万元、租金为1万元及租赁期间每日均交给郭x1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xx、曹xx设立赌场,系主犯,被告人郭x为犯罪提供帮助,系从犯。被告人张xx、曹xx、郭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辩护人董贵元、秦伟辩称,被告人张xx、郭x有自首情节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秦伟辩称,对被告人郭x免予刑事处罚的观点,因被告人郭x提供赌博场地,致使多人参与赌博,情节严重,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要件,故对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志斌

审判员鹿涛

人民陪审员苏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尉志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