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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案  号: (2015)九刑初字第4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20

审理经过
被告人姜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高中文化,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2014年10月2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向纯杰,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高中文化,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8月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巧平,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10月1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许德昌,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大学文化,无固定工作。2014年10月1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郭传柏,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大专文化,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10月2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伯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大专文化,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10月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汤志军,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汉族,大专文化,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8月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刚,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勇,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吴某某、赵某、苏某、翟某某、吕某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辩护人李创、向纯杰、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肖露、张巧平、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许德昌、被告人苏某及辩护人郭传柏、冉照山、被告人翟某某及辩护人李洪良、陈伯良、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汤志军、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肖刚、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姜某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将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新南6道6号迈科龙大厦14楼,利用他人研发的支付软件为境外的赌博网站提供支付业务服务,收取服务费。

201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翟某某、郑某先后被招聘为速达公司员工。

2011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知道速达公司是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姜某的指示,负责宣传和推广公司的支付软件,并与赌博网站签订服务合同,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2011年12月,姜某派吕某某到菲律宾,协助翟某某工作,同时负责管理财务。

2011年9月,被告人姜某为了能够独立为赌博公司提供支付业务服务,出资在沈阳成立了沈阳睿航科技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赵某为法人,被告人苏某为经理。由赵某负责研发速达支付软件,并定期进行软件升级和维护。由苏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并参与速达支付软件的测试。2012年1月,赵某、苏某在知道速达支付软件被姜某用于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姜某的指示升级、维护和测试速达支付软件,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2012年6月,苏某被姜某派往菲律宾协助翟某某工作,发现速达支付软件需要维护和升级时,通知国内员工进行维护和升级,并对速达支付软件进行测试。

2011年10月,吴某某被姜某任命为公司财务主管后,知道公司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姜某的指示,参与速达公司与赌博网站之间的财务结算,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

2011年年底至2012年1月,翟某某、郑某被姜某派到菲律宾工作期间,知道公司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姜某的指示,与境外赌博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担任客服,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

经查,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姜某通过为大发888等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共收取赌博网站给其的服务费

13,850,316.25元。

经侦查,2014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观湖铂金酒店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非法所得184000元退赃。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郑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香北武警大厦小区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郑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赃款165000元退赃。

2014年10月8日、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20日和10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苏某、赵某、翟某某、姜某分别向九三农垦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将非法获利中的8964443.77元退赃。吕某某将非法获利的177000元退赃。苏某将非法获利165000元退赃,赵某将非法获利137000元退赃,翟某某将非法获利157000元退赃。被告人姜某到案后,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还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吴某某、赵某、苏某、翟某某、吕某某、郑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吴某某、赵某、苏某、翟某某、吕某某、郑某共同故意犯罪,且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某、郑某、吕某某、翟某某、赵某、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苏某、赵某、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姜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姜某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姜某具有三次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非常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是初犯、具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酌定的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动投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退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苏某具有减轻、从轻的情节。被告人苏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有退赃情节;系初犯,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苏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翟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属于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属初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以下应当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犯罪较轻、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投案自首后积极退赃,应当酌情轻判或者免于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拘役或者缓刑。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郑某开设赌场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郑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小,且侦查机关已经查明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被告人郑某没有主观恶意,而且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姜某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将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新南6道6号迈科龙大厦14楼,利用他人研发的支付软件为境外主要向我国网民开设的赌博网站提供支付业务服务,收取服务费。

201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翟某某、郑某先后被招聘为速达公司员工。

2011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知道速达公司是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被告人姜某的指示,负责宣传和推广公司的支付软件,并与赌博网站签订服务合同,为被告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2011年12月,被告人姜某派被告人吕某某到菲律宾,协助被告人翟某某工作,同时负责管理财务。2011年9月,被告人姜某为了能够独立为赌博公司提供支付业务服务,出资在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了沈阳睿航科技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赵某为法人,被告人苏某为经理。由被告人赵某负责研发速达支付软件,并定期进行软件升级和维护。由被告人苏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并参与速达支付软件的测试。2012年1月,被告人赵某、苏某在知道速达支付软件被被告人姜某用于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被告人姜某的指示升级、维护和测试速达支付软件,为被告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2012年6月,被告人苏某被被告人姜某派往菲律宾协助被告人翟某某工作,发现速达支付软件需要维护和升级时,通知国内员工进行维护和升级,并对速达支付软件进行测试。

2011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被被告人姜某任命为公司财务主管后,知道公司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被告人姜某的指示,参与速达公司与赌博网站之间的财务结算,为被告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

2011年年底至2012年1月,被告人翟某某、郑某被被告人姜某派到菲律宾工作期间,知道公司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后,仍按被告人姜某的指示,与境外赌博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担任客服,为被告人姜某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提供帮助。

经查,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姜某通过为大发888等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共收取赌博网站给其的服务费13850316.25元。

2014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观湖铂金酒店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非法所得184000元退赃。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郑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香北武警大厦小区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赃款165000元退赃。

2014年10月8日、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20日和10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苏某、赵某、翟某某、姜某分别向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将非法获利中的8964443.77元退赃。被告人吕某某将非法获利的177000元退赃。被告人苏某将非法获利165000元退赃,被告人赵某将137000元退赃,被告人翟某某将非法获利157000元退赃。

被告人姜某到案后,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还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成立,当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垦区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定管辖的批复及文件、案件来源。证实2014年3月20日,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受理了梁磊举报“大发888”游戏涉嫌网络赌博,3月25日,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对“大发888”赌博案立案侦查,5月9日垦区公安局将该案指定九三农垦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3日,九三农垦公安局在侦办“大发888”赌博案时,发现深圳市华科远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姜兵在香港注册的速达支付有限公司为“大发888”等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遂对其开展侦查工作。2015年5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2、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我开始在网上玩“大发娱乐城”这款游戏,至今输掉了600000余元。

3、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姜某建立的速达公司开发速达支付系统,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速达公司其他员工参与结算服务的情况、获利情况及协助警方工作情况。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姜某建立的速达公司开发速达支付系统,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同时还证实了速达公司其他员工参与结算服务的情况。

5、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姜某建立的速达公司开发速达支付系统,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同时还证实了速达公司其他员工参与结算服务的情况。

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姜某聘请为速达员工后,负责向境外赌博公司推销速达软件、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在菲律宾做销售的事实。

7、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速达公司、睿航科技公司的性质以及苏某在明知自己参与测试的软件是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后,仍参与为速达软件提供升级服务的事实、非法获利的事实。

8、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睿航公司与速达公司的关系及知道睿航公司为境外博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后,仍继续提供升级服务的事实。

9、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证实速达公司的性质、人员分工情况以及为赌博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过、非法获利情况。

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帮助姜某到香港安装5台服务器的过程。

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速达支付有限公司的成立经过、性质、公司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情况;速达支付软件的工作原理、业务操作流程、收益及各人分得利益情况;速达支付公司向境外赌博网站宣传SDPAY支付产品的主要渠道;与赌博公司签署的协议情况;2012年5月份姜某又出资成立了深圳市华科远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姜某让其与郑某、翟某某在菲律宾负责与公司维护和服务情况。华科远讯成立的经过及姜某做了很多违法的事,他为了稳住我们就给了我们一些华科公司股份的情况。

12、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pac2pay公司与华科公司的关系;郑某曾让我翻译一些国外支付平台公司的资料,国外公司的客户主体都是在线游戏平台、赌博网站、购物网站。而且郑某也和我说过,pac2pay公司也做这些业务;郑某打电话告诉我把关于pac2pay公司的资料销毁。

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8月1日的时候,吕某某叫我去他的办公室电脑做系统,但我做系统时发现这台电脑没有硬盘。

1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3月底到深圳市华科远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人事部主管,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入职培训、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人员的日常考勤,公司法人是苏寅,姜某是总经理,日常工作姜某管理。公司是私营股份制公司,股东有姜某、郑某、苏某、吴某某、王某、吕某某、翟某某。郑某是公司的副总,负责公司的翻译部、内部管理,翟某某是公司的项目经理。我每月的工资是7500元。

1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12月到公司担任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软件开发,经理是赵某,剩下人都是技术开发的人员,我们公司主要是为深圳的速达公司提供服务,公司的经济来源也是深圳速达公司的财务吴某某给我们公司打款,每月最少时给我们公司60000到70000元,最多时给

100000元,我们用这钱来维持公司运转。我公司电脑硬盘在今年8月被陈悦强摘下了。

16、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我622202360291688382这张银行卡开通了U盾和网银业务,我用这张卡上过dafa888的游戏网站,这个网站是个赌博网站,我是从2012年开始玩的,一共往里充值了40000元左右。

1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从2012年在www.dafa888.com这个网站参与网络赌博的,我注册了一个用户名,自己设定密码,然后绑定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3602068820638,我用这张银行卡往赌博网站在线支付上充值,充值成功就可以参与赌博,通过银行交易流水看有几十万元,赢了有20000元左右。

1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父亲陈庆航用我的工商行卡进行网络赌博,玩的是赌球,他和我说大概输了60000到70000元。

1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在2013年开始在大发888和M88两个网站上进行网络赌球,我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的都是我儿子的信息,用的是他的银行卡,总体来说输了70000多元。

2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金宝博和明升两个网站可以进行赌博。

21、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通过在www.fun88.com(乐天堂)注册成会员后,可以进行赌博活动。

22、对http://www.dafa888.com(大发888)、http://www.00077.com(蒙特卡罗)、http://www.fun122.com(乐天堂)、http://pk909.org.(战神)、http://www.happy8cn.com(开心8).http://www.bodog96cn.com(博狗亚洲)、http://www.gcgc.cc(黄金城)http://www.m88.com(明升)网站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证实勘验民警在上述八个网站注册账号“fengdelvxing”,利用该账号登陆,勘验了上述网站上所涉及的信息。侦查人员依法对上述信息固定、取证。

23、吕某某、翟某某、郑某与境外赌博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细。证实吕某某代表速达支付公司与M88(明升公司)等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郑某与战神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翟某某与DA8BET等公司签订了协议。

24、速达支付有限公司收款资料及“12博”、“开心8”、“明升(M88)”、“蒙特卡罗”,“爱拼”、“鸿运”、“走地皇”、“乐天堂”、“沙龙娱乐城”、“博狗”、“澳门皇宫”、“博天堂”、“利来”、“WIN366”、“金钻”、“战神”、“金榜”、“赤壁”、“万象城”、“SALON365”、“沙龙国际”、“尊尚沙龙”、“新世界”、“大享”、“AUTOPAY”、“凯盛国际”、“ABCPAY”、“亚洲沙龙”、“EPAY”、“W88PAY”、“中天娱乐城”、“星河”、“菲彩”“大发”、“尊龙”、“海王星”、“同乐城”网站收款发票及工作说明、速达公司获利金额说明及明细表。证实经吴龙秀、姜兵指认该材料是速达支付有限公司收款发票资料,是“开心8”、“明升”、“蒙特卡罗”等赌博公司支付给速达支付公司软件服务费用的记账发票凭证。同时还证实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30日速达公司为大发赌博网站流转赌资804458153.4元,获利4062789.77元;为蒙特卡罗流转赌资45036955.08元,获利225184.78元;为乐天堂赌博网站流转赌资60471552.99元,获利

302357.76元;为战神赌博网站流转赌资3393214.87元,获利30538.95元;为开心8赌博网站流转赌资4014667.53元,获利24088元;为博狗赌博网站流转资金64217951.73元,获利520291.51元;为明升赌博网站流转赌资1606680180元,获利8685065.48元。总计为上述公司流转赌资

2588272676元,总计非法获利13850316.25元。被告人姜兵有异议,有些数据没有收到过任何的费用,有些网站是没有支付费用的,其中开心8和明升是一家的,乐天堂、走地皇、同乐城是一家的,费用重复计算了,我认为在10000000元左右,不到10000000元。

25、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鉴定委托书、黑龙江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电子数据取证报告书。证实对在深圳华科远讯公司扣押的10块硬盘送检,进行聊天记录、网上行为记录、相关网络证据提取,同时提取有关赌博的账目及账号等赌博内容的数额。经取证,部分硬盘上获取了相关证据,并附了相应的光盘。

26、指认笔录。证实姜某、吴某某指认出速达支付有限公司发票、速达公司注册证书、服务协议,同时姜某还对公安机关在华科远讯科技开发公司扣押的U盘进行指认,并现场将U盘打开,将U盘中的银行卡总表打开,此文件为速达支付公司收钱卡的银行卡信息,侦查人员将U盘内的文件打印,并由姜某确认。

2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华科远讯科技开发限公司进行了搜查,在吴某某办公室扣押了6部手机,93张银行卡、78个U盾,姜某深圳市居住证1本,吴某某护照1本,居民身份证20张,日记本l本,存折4本,电脑主机1台,U盘3个,印章5枚、发票账单400份,服务协议书25份;郑某办公室国产手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一台,移动硬盘l块、U盘2个;在姜某办公室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主机箱一台,苹果电脑一台,硬盘3块,银行卡3张,U盾1个,U盘1个;侦查人员依法对沈阳睿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并依法扣的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4枚及人民币525元。

28、工作说明、速达公司工作人员获利情况一览表及深圳华科远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资表。证实姜某、吴某某等人的工资情况。

2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建军、孟川、罗洪娟、曾雅、史云龙、裴达玉、王灿平、邹秋朋、杨玉琴、田从会、赵旭、周光鑫、邓少吉、谭简、姜兵、杨春芳、褚棣、郑欢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证实上述人员银行流水情况。

30、速达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证实速达公司于2011年2月26日在香港成立,法人姜某,注册资本10000元港币。

31、沈阳睿航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证实沈阳睿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是赵某。

3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姜兵公司所在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新南6道6号迈科龙大厦14楼及办公场所情况。

3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沈阳睿航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SOHO大夏2016室,同时还证实了办公场所情况。

34、工作说明。证实本案涉及的证人Susanna、Hugo系香港居民,无法联系本人,故卷宗内无二人笔录。未找到卖给其银行卡的陈静辉。王博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未对王博移送审查起诉。

35、物证,银行卡、电脑等。

36、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证明。证实姜某生于1983年9月26日,郑某生于1989年8月27日,吴某某生于1988年10月3日,赵某生于1987年9月20日,翟某某生于1988年3月22日,吕某某生于1984年11月29日、苏某生于1986年8月19日,几人均无前科劣迹。

37、工作说明。证实谭子杰现在逃。

38、抓获经过及自首证明。证实2014年8月4日23时许,吴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观湖铂金酒店被公安干警抓获。2014年8月5日郑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香北武警大厦小区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吕某某、苏某、赵某、翟某某、姜某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20日和10月28日向九三农垦公安局投案。

39、姜某立功表现的相关证明及揭发线索材料、证明、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证实2014年10月28日,姜兵自首后,向九三农垦公安局提供了三条线索,经梳理共三项,其中九三农垦公安局经侦查,查获西安神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诉讼,查获李小江在境外开设BET8赌博网站)。通过姜某提供的MY18采集软件,查获了辽宁本溪闰永君非法经营案,李小江、闰永君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还证实2015年1月20日,垦区公安局工作组赴菲律宾开展对大发888特大跨国网络赌博案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抓获工作期间,姜某受该局指派,两次来菲律宾帮助工作组工作。在查找大发888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陈泺工作地点和住所时,其工作三日后找到,在抓捕王博时,起到关键作用,在打击李小江菲律宾的赌博网站BET8和千禧网站时,发现了冯国涛、陈向东、陈东柯的工作地点,发现并秘密进入李小江在菲律宾的公司总部,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涉案电脑硬盘、银行卡等涉案物证1000余件获取后交工作组,使李小江在菲律宾网站彻底被捣毁。姜某在我工作组菲律宾工作期间,听从指挥,并主动工作,有重大立功表现。

4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吴某某笔记本电脑l台,手机2部,手表1块,项链1条,人民币2404.5元、澳元10元、比索2720元,港币1060元,银行卡4张,手机卡4张,身份证3张、社会保障卡l张、港澳通行证1本;从郑某处扣押人民币1714463.77元;在吴某某处扣押734980元;在吕某某处扣押人民币700000元;在苏某处扣押人民币700000万元;在赵某处扣押人民币700000万元;在翟某某处扣押人民币700000万元;在姜某处扣押人民币4700000元,与其他赃款一起共计11198314.44元被九三农垦公安局上交九三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

41、返赃情况表及工作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在姜某处扣押赃款4700000元,在郑某处扣押1714463.77元,其中郑某上缴的非法获利165000元,余额1549463.77元,为姜某上缴的返赃款。从吴某某处扣押人民币734980元,含吴某某上缴的非法获利184000元,余额550980元为姜某上缴的返赃款。在吕某某处扣押的700000元,含吕某某上缴的非法获利177000元,余额523000元为姜某上缴的返赃款。在苏某处扣押的700000元中,含苏某上缴的非法获利165000元,余额535000元为姜某上缴的返赃款。在赵某处扣押的700000元中,含赵某上缴的非法获利137000元,余额563000元为姜某上缴的返赃款。在翟某某处扣押的700000元中,含翟某某上缴的非法获利157000元,余额543000元为姜某上缴的返赃款。姜某总计返赃8964443.77元。

本院认为
上列刑事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40、4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4被告人姜某有异议,认为有些数据没有收到过任何的费用,有些网站是没有支付费用的,其中开心8和明升是一家的,乐天堂、走地皇、同乐城是一家的,费用重复计算了,认为在1000万左右,不到1000万。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9被告人姜某有异议,其是三次去菲律宾。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上列刑事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吴某某、赵某、苏某、翟某某、吕某某、郑某明知大发888等网站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吴某某、赵某、苏某、翟某某、吕某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吴某某、赵某、苏某、翟某某、吕某某、郑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吴某某、赵某、苏某、翟某某、吕某某、郑某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属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苏某、赵某、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辩护人关于姜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态度非常好,有悔罪表现、初犯,具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在法定刑以下对姜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是初犯,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退赃,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系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初犯、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志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从犯,具有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初犯,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非法所得9949443.77元(公安机关已上缴)、灰色苹果一体机1台、黑色“YINER银尔”字样主机箱2台、黑色“BYSUO”字样主机箱1台、华硕电脑笔记本2台、紫色ZTE手机4部、黑色中兴手机2部、黑色NOKIA手机2部、黑色HUAWEI手机1部、蓝色NOKIA手机1部、服务器2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忠源

审判员杨国军

人民陪审员葛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解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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