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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认、罗某仕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汕河法刑初字第4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30

审理经过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彭某快、彭某来、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余某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伟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彭某快、彭某来、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余某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自2014年12月28日开始,纠集彭某快、彭某来、彭某举、彭某浪、余某粉、彭某东等人,以参股的形式开设赌场。彭某认向彭某快等人每人筹集1000元或3000元不等的资金,统一由彭某认保管,筹集的资金用于借给参赌人员。该赌场由彭某认租用水唇镇开发区市场旁一居民的一楼作为赌博场所并提供赌桌等工具,纠集彭某钦、彭某连等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分下午和晚上各赌一场。该赌场由彭某认负责收钱、记账、分红及望风,彭某快负责发牌及抽水,罗某仕负责每天在抽取的水钱中拿1200元用于“走关系”的方式保证赌场的正常运营;除彭某认、彭某快、范某涛(另案处理)、罗某仕外,彭某东等参股人员必须至少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一场。该赌场自2014年12月28日开设以来,通过抽水的方式共获利144900元。2015年1月3日,该赌场分红一次,每人分得2720元。2015年1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快、彭某来、彭某举、彭某浪、余某粉、彭某东等人。

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彭某快、彭某来、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余某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陆河检公量建(2015)40号量刑建议书,认为八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八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彭某认2010年因赌博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的罚款。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某快、彭某来、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余某粉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认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仕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快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来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浪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东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举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粉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自2014年12月28日开始,纠集彭某快、彭某来、彭某举、彭某浪、余某粉、彭某东等人,以参股的形式开设赌场。彭某认向彭某快等人每人筹集1000元或3000元不等的资金,统一由彭某认保管,筹集的资金用于借给参赌人员。该赌场由彭某认租用水唇镇开发区市场旁一居民的一楼作为赌博场所并提供赌桌等工具,纠集彭某钦、彭某连等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分下午和晚上各赌一场。该赌场由彭某认负责收钱、记账、分红及望风,彭某快负责发牌及抽水,商定罗某仕负责每天在抽取的水钱中拿1200元用于“走关系”的方式保证赌场的正常运营;除彭某认、彭某快、范某涛(另案处理)、罗某仕外,彭某东等参股人员必须至少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一场。该赌场自2014年12月28日开设以来,通过抽水的方式共获利144900元。2015年1月3日,该赌场分红一次,每人分得2720元。2015年1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快、彭某来、彭某举、彭某浪、余某粉、彭某东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物证、书证

1、陆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彭某认等人开设赌场一案由我局于2015年1月7日在查处彭某钦等人赌博一案时发现,抓获彭某快、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彭某来、余某粉等六人,并于当日立案侦查,且对上述六人刑事拘留。经审查,彭某认、罗某仕也涉嫌此案。我局于2015年2月6日对彭某认、罗某仕、彭某快三人提请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我队对彭某快执行逮捕,同月26日对彭某认、罗某仕上网追逃。该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获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此案告破。

2、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6日10时18分,水唇派出所接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一名红色预警、网上在逃人员彭某认在水唇镇镇水唇信用社办理业务预警。接指令后,水唇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水唇信用社将彭某认当场抓获归案。

3、陆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7日15时许,陆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陆河县水唇镇开发区市场旁一居民房一楼有人开设赌场,现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彭某快及参与赌场股份的彭某来、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余某粉,抓获其他参赌人员2名,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无主赌资人民币3985元。

4、深圳公安局龙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5日21时许,我所民警通过排查,在龙岗区南联宝龙小区三巷10号102抓获一名涉嫌赌博罪的在逃嫌疑人罗某仕(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龙岗区),并将罗某仕带回龙新派出所继续审查。

5、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某钦、彭某连于2015年1月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

6、陆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扣押清单》:在本案中扣押扑克牌一副、软皮彩色封面的写字本二本、黑色包一个。

7、陆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扣押的软皮彩色封面的写字本二本上的记录:证实本案开设赌场自2014年12月28日开设以来,通过抽水的方式共获利144900元。

8、陆河县人民检察院随案预交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来、彭某举、彭某浪、余某粉、彭某东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元。

9、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彭某快、彭某来、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余某粉的户籍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钦的证言:2015年1月7日下午我经过水唇镇开发区旁边的市场,看到旁边的一个房间里有很多人就想去里面看看热闹。进去以后发现他们是在赌三公,我在旁边下注的时候看到有人关门,我就准备跑,但是没跑掉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局了。我下注一次二十块的,想下第二注的时候被带回。我以前没有去过那里赌博,我是昨天和朋友彭某仓从深圳龙岗回来的。他们是用扑克牌赌“三公”,每份发三张牌,大概有7、8份,发好以后让大家下注,比点数大小,没有翻倍的。当时参与的大概有20几人,具体没数过。当时下注少的有十块,多的有几百,具体没看清。我看他们玩的应该是无头庄,如果不够赔的时候是谁先下就先赔谁,不够的就不赔了,如果多的也是按先后的顺序,具体怎么分我也不懂,他们说有人会来帮我们分好钱。里面有一个妇女跟我有点亲戚关系,她姓余,大概40多岁,跟我叔婆是姐妹,她也被带回来了。还有两个是男性,跟我同一个村的,一个叫彭某来,当时在门口站着,另一个姓彭,全名我不知道,我喊他“快叔”,我进去的时候他正在洗牌。他们两个也被带回来了。我不知道他们几点开始的,没看到有人抽水,没有人提供茶水和贩卖香烟,不清楚有没有人放债,也不清楚赌博场地和工具是谁提供的。

2、证人彭某连的证言:我因2015年1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陆河县水唇镇供电所对面楼房里参与赌博被民警传来问话。我们赌扑克“三公”,下注有100元、50元、20元、10元不等。现场有30人左右,现场参赌有我老乡彭某来,还有一个赌场抽水的人,外号“老涂”,其他的我不认识。“老涂”50多岁,叫彭某认,水唇本地人,小个子,短下颌,分头发,也是屋主。彭某认在赌场借钱给参赌的人赌博,参赌的人在赌博中把钱输完了,如果还要继续赌就可以向彭某认借钱,我知道的彭某认没有收利息。各参赌人之间没什么关系,都是附近的人过来赌的。组织者、发起人是彭某认,赌场场所、赌具也是他提供的,他有抽水,从中获取利润。我去赌了三次,第一次参赌我输了50元,第二次我输了20元,这次我输30元。我参与赌博是想赢钱补贴家用。彭某认在家开设赌场大概十多天,赌场盈利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去赌的时间不长。我看见赌“三公”无头庄时,庄家一盘可以抽300元,一天抽多少钱就不清楚。我听说彭某认开设赌场有十几个股东合伙,我知道彭某认、彭某来是股东,其他不清楚。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彭某认的供述:2014年12月28日下午2点多,范某涛、罗某仕、罗某娥、彭某燕、秀香到我开在水唇镇新市场旁边的店子里,范某涛跟我说要在我的店里开“三公档”,他说他会去走关系。我们几个就在那里商量怎么开赌档,范某涛说赌三公要十元起注,每天赌两场,股东每天至少要参赌一场,抽水每局都抽投注额的百分之五。他还说现在开始通知别人来参赌。罗X娥说她会叫彭某快来参股;罗某仕说每个股东交3000元股金并安排我负责保管钱;当时我们还商量好各个股东谁有空就发牌。2014年12月28日下午,股东把钱交给我,我就登记在一本作业本上,赌档开始运营。后来加入的股东还有谢妹、牛新、怡妹、淑珍、彭X裕、彭某妹、彭某东、余某粉、彭某举、河口麻、文丰。赌场平均每天抽水14000元左右,一共抽水140000元左右。抽水的钱除了日常开支,其他的每五天分红一次。是我负责分红。

日常开支只有范某涛和罗某仕拿去走关系的钱。刚开始三天是试赌,第三天范某涛从我手中的水钱里拿一千五去走关系。罗X娥看到了就说拿去的钱太多了,跟范某涛吵架,范某涛拿了钱后就说他再也不去走关系了,罗某仕就说他去走关系。接下来因为赌场抽水比较多,罗某仕每天从我们抽的水钱里抽取一千二百元用于走关系。走关系指的是我们的赌档不会给相关部门抓。相关部门指的是哪里这只有范某涛和罗某仕才知道了。

每天参与赌博的人数除了我们这些股东外,只四五个散客在那里参赌。我们抽的水钱里面,在我手里有转借给股东,但是没有收利息。赌场总共分红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1月3日,每个股东分了二千七百元,第二次是2015年1月7日上午,每个股东分了四千元。第二次分红时,因为有些股东向赌档借过钱的,就跟欠债折抵了,所以没拿到现金。赌场一共19个股东,分别是我、罗某仕、范某涛、彭某快、罗X娥、彭X燕、秀香、彭某来、彭某举、彭某浪、余某粉、彭某东、谢妹、牛新、怡妹、淑珍、彭某裕、彭某妹、文丰。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对赌档抓捕时,我当时就在赌档里,趁乱逃跑了。我总共分了六千七百元水钱。彭某快在赌档里面发牌,他跟罗X娥是情人关系,他本来要参赌的,罗X娥代替他参与赌博,彭某快通过发牌赚多一份工资,每天两场共二百元。赌场场所是我于2011年10月份在水唇圩新市场附近跟一个叫彭某慈的人租的,当时跟他说我要租来开小店,现在租金是每月600元。赌档用我的场所,有向我支付租金。罗某仕当时不是说租金,是给我打扫卫生用,当时说好每天200元,我每天从水钱里拿200元给自己。

2、被告人彭某快的供述:2015年1月7日13时许,我从家里去到陆河县水唇镇水唇圩一家房子里,当时去到的时候已经有20多个人在那里了,我进房子里面后就走到桌子里拿牌开始发扑克牌赌“三公”,当时我就发七八份牌,每份三张牌,有时十几份牌,每次桌面钱有1000元我就将桌面的钱拿起50块当做抽水钱,2000元就拿100元,以此类推。到了约15时许,公安民警到了就将我们赌博的人一起抓起来了。房子我不知道是谁的,总之房租是给一名叫老涂的人(男,约55岁,水唇镇高丰村委人)。我们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家发三张牌,三张牌点数加起来,哪家大的就是赢家,没有庄家。今天下午我发牌,有时发七八份牌,有时十几份,看人数,每份发的投注额最少50元。现场基本上都有参与赌博,参赌人数至少二十人以上,具体我也没有数过。我认识的有彭某浪、彭某来,其他人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有男有女。2014年12月29日起开始在老涂租房内参与赌博,每天下午和晚上各一次,—天二次,至今大约19次,都是赌“三公”。老涂提供的赌博场所、赌具。老涂知道我们在那里赌博,并且是他叫我们去赌的,他抽水获利,每1000元抽水50元。赌场是老涂开设的,赌场有合股,股东大约有19个人,给公安机关缴获的一个本子上都有,每个股东交2000元或者3000元人民币,大约50000元,有老涂、彭某来、彭某浪、我,还有—些我都不是很认识的人。当时我交了3000元股份,别人交了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统一给老涂保管,并在一本登记本登记,登记本也是由老涂保管并负责登记。老涂纠集我们这些股东一起开设赌场的。赌博有分工,我负责发牌,工资每次为100元,一天2次共获利200元,并且负责拿现场抽水的钱到旁边包里,收摊后老涂进来拿包,发牌我可不参赌,老涂不用赌,老涂负责在外面看风,看看是否有公安机关来抓赌,老涂要求那些股东一定要进去赌,每次最少50元,还有些股东我就不清楚老涂是怎样分工的。赌场开设至今基本上每天获利有一两万元,共计约十五万,公安机关缴获的本子上都有写着,每五天分一次水钱。第一次分的时候我分了2000元,其他人分多少我不清楚。本来今天是分第二次水的,但还没分就给公安机关抓了。老涂负责分水钱,公安机关缴获的本子是老涂的。赌博中有没有借贷、放债的情况我不清楚,都是老涂安排的。我没有怎么赌,但总体我还是输了几千元,具体多少我也没有去数,我主要负责发牌,每次赚100元。我现在携带2050元赌资被扣下。老涂当时在租房门口看风,没有给公安机关抓到。

我是2014年12月29日开始参股的,参股的钱用来借给我们这些股东或者那些赌的人,像我参股3000元,我可以借到5000元,没有收利息的。登记本里面我不知道老涂登记我什么名字,应该是登记我的名字“彭某快”。有些股东会叫我“彭某快”。登记本里具体什么内容我不清楚,应该是参股人员的名字、钱数、抽水的钱额,借给别人的钱数及名字。

这个赌档是老涂(也就是没下巴)和罗某仕、涛王带头组织的,后来涛王不知因何就没牵头了,但老涂、罗某仕、涛王三人可以不在赌档参赌就可以分利,我在赌档负责发牌和抽水,罗某仕负责每天拿1200元去走关系,但我不知道他找谁。我们这赌档谁都可以参与抽水钱的结算,但结算时老涂和罗某仕都会去。每次抽完水后,我就将水袋给老涂,后就有几个人到后面厨房去结算当天水钱并记在本子上,五天股东分一次水钱,抽水钱是老涂保管和发的。我们每开一场就收100元房租,一天若开两场老涂就收200元房租,每一万元老涂就会收取三百元的手续费,剩余的钱由所有股东分红。涛王也是赌档的股东。我自加入该赌档至今,只分得一次抽水钱2720元。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彭某快辨认出彭某认(外号老涂)、彭某来、罗某仕,范某涛。

3、被告人彭某浪的供述:2015年1月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水唇镇水唇市场附近一民屋参与了赌博。我与彭某快、彭某来一起赌博,其他人我不认识,有参与赌博的约有二三十人,我们赌的是“三公”,我在那里赌的时候是“无头庄”,没有固定庄家,谁下注就有人分一份牌给他,然后点数小的赔给点数大的人。小的下10元、20元,大的下100元。发牌的是彭某快,彭某快有进行抽水,每盘大约要抽20、30元。开赌档的房屋是谁的我不清楚,在房屋住的是一个外号叫“无下巴”的人(六十岁左右,水唇高丰人,无业),具体姓名不清棼。“无下巴”提供一个场所给我们赌博,有无抽水或收租我就不清楚。

赌档是彭某认(外号没下巴)召集开的,应该是2014年12月28日开始经营的,是彭某认在那里负责日常管理。从开始经营至今,陆陆续续应该有二十人左右入股,其中我只认识同村的彭某快、彭某来、×娥,其他人不认识。彭某认告诉我有二十人左右入股的。股东之间没有分工,大家约定白天一场要10个股东必须参赌,晚上也要10个股东参赌。白天是下午2点赌到4点,晚上是8点赌到10点。股东每份牌下注不能低于50元,在赌档赌的最大也就是一份牌下注两、三百元。每人入股的股金是3000元,钱都交给彭某认,由他在管理。我是2015年1月2日入股的。本月2日,彭某认打电话给我,问我要不要入股,我跟他感情较好,也相信他,我就说好,交给他三千元,就算入股了。入股至今我分了一次红,得到人民币2720元,分红当日就已经被我花完了。赌档里入股的股东之间六天分一次红,是彭某认在分配。自我入股至今,我参与了六次赌博。自参赌以后,我输了1800元左右。我不清楚赌档营业至今获利多少钱。入股的三千元可以让股东预支出来赌博,赌博完毕后再补充回来。具体每盘抽多少水钱我不清楚,我就知道一场的抽水少则二、三千元,多的时候有四、五千元。赌档的房子是彭某认租来住的,屋主不清楚姓名。抽水和发牌都是彭某快负责。抽水获利的钱每10000元中,分300元给彭某认,由他负责资金的管理。我本人在登记本里登记的名字叫彭某浪。

赌场开始是没下巴和涛王组织策划的,他们两个教我们怎么运作安排我们参与赌博,涛王负责每天抽1000元用于买烟走关系。2014年12月30日左右,涛王说每天要抽1500元走关系,股东之一的阿娥(黄塘嫁到我们高丰的,是个寡妇)不肯就跟涛王吵架,涛王就讲他不牵头了,只参与赌场的股份,罗某仕就讲由他来牵头,然后罗某仕就负责每天从抽水的钱中拿1200元去行关系,成为本赌场的主要牵头者之一。涛王和彭某认是这赌场的最先策划者、最先入股者,赌场成立的确切日期我记不太清楚,时间应该是2014年12月28日左右。彭某快负责在赌场发牌跟抽水,这些人都不用直接参与赌博。组织赌场的人不用交股金。赌场抽水都由没下巴等人结算。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彭某浪辨认出彭某快、罗某仕、范某涛、彭某认(没下巴)。

4、被告人彭某东的供述:2015年1月7日下午3时许,我从家里来到水唇开发区市场旁的赌场,进去后先后参赌了约15次,到了下午4时许,我正在赌时你们公安机关来清查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我们以扑克牌为赌具,参赌的是“三公”,赔率1倍,即假如投注20,投注中了,发牌的赔20元。赌场工具(扑克牌)、赌博场所、桌子、凳子等都是彭某认提供的。我每盘投注20元、30元,从我身上搜出3000多元,就是带了3000多元去参赌的,具体多少不记得了,全给公安机关收缴了。我是从1月3日开始去参赌的,基本上每天都有去参赌,输赢算持平了。我们赌的是没有庄家的,是赌“三公”大吃小的,今天下午是彭某快发牌,洗牌收钱都是彭某快。我见到彭某快在那里“抽水”,如何“抽水”不知道。“抽水”的水箱就是一个黑色的袋子,已被收缴了。这个赌场是彭某认负责经营的,具体多少人参与了我不知道,我也是参与的股东之一,我投了3000元给彭某认作为参股,平时我看到的是彭某快在那里负责参赌事宜,具体情况不清楚。

我在1月3日拿了3000元给彭某认作为参股,分红是按赌场收入多少给股东平分(按投注的份额为基数分)。参股不分时间,随时可以参股的。我们赌场有规定,股东每天必须到赌场参赌。赌场是在下午和晚上两场时间给人参赌,一般上午时间没有提供给人参赌。在赌场发牌的每场得100元服务费,发牌没有固定的人。赌场的开销由彭某认负责。赌场规定每注投注额为50元起,没有上限,但我没有按这样的规定去执行。我知道彭某快参股了,其他的只有彭某认才知道。我从开始至今分了约2000元,钱放在口袋里被你们收缴了。分红的钱是彭某认给的,没有固定时间结算,一般“抽水”收入多的话就拿出来分了。1月6日在赌场收到彭某认给我分红的钱2000元,我就用那分红的钱在赌场参赌,都赌输了。1月7日下午三点去到时,赌场已经开始赌了。平时去参赌的人时多有时少,今天下午在场参赌的有20多人,你们去清查时有的跑了。参赌的我知道的有彭某快、彭某举、彭某钦等,其他的我不记得了。很多人都有参赌,今天和我一起被带来公安机关的其他人有无参赌我不清楚。这个赌场具体开了多长时间我不清楚,我是从1月3日开始参股并参赌的。这个地方是彭某认租的房子,房东是谁不清楚,是二屋的楼房,共有两个铺面。赌场的具体位置在水唇镇开发区市场侧的一栋两层楼的一楼,具体什么路什么门牌号不清楚。赌场有记账本,是学生用的作业本作为记账本,具体参股的股东参股额都记在那里,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了。是彭某认负责记账的,我见过,但没看清楚。这个赌场是彭某认组织起来的,彭某认有提供给参赌的人借钱,但有无收取利息我不知道了。我参赌就是想赢点钱。

彭某快负责发牌和抽水,抽水的钱由彭某认负责保管,每次赌博结束后,彭某认和罗某仕、涛王三人把装水钱的袋子拿进赌档里的厨房点钱。罗某仕和涛王在赌场是牵头的人。赌场一开始是罗某仕、涛王和彭某认牵头组织搞起来的。阿娥也是股东之一。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彭某东辨认出彭某认(外号阿涂)、彭某快、罗某仕、范某涛。

5、被告人彭某举的供述:我知道水唇圩市场有人赌“三公”,在2015年1月6日下午1点多钟,我去到市场的—间门面,看到快哥在发扑克牌,那时有20多人在赌,我们赌的是“无头庄”,就是大吃小,我带去800多元,下的是50元或100元,到2点多钟时,我的钱输光了,我就走了。今天2点多钟,我带上105元又回到那间赌场,今天就有20多人在赌,也是快哥发牌,也是赌“无头庄”,我先站在那里看,还没赌,那些人下的是20元或30元,到3点多时,就有公安局的人来了,把我们传唤到公安局来。我们赌的不是很大,每盘牌快哥有抽20元或30元。我只知道快哥负责洗牌,这两天有抽水,他总共抽多少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那间房子以前有赌麻将,是租来赌牌的,我不清楚是谁租的。今天被传唤的有8个人,6个男的,我认识的有快哥、阿浪、彭某来、阿东,还有1个不认识,2个女的,一个外省的。

我是2014年12月30日将三千元交给“阿涂”,开始入股赌档的。他把我的名字写在本子上,他还讲参了股要去凑牌份。我知道的有阿涂、罗某仕、范某涛、彭某快、彭某来、彭某浪几人是股东,其他股东我不清楚。“阿涂”是男的,没下巴,40多岁,水唇高丰岭人。2015年1月3日,“阿涂”拿了720元给我,水钱本来应该是2720元,还有2000元因为我之前向赌档借了2000元给抵消了。赌档是“阿涂”和罗某仕负责组织,日常管理是“阿涂”,包括管理账本和抽水的钱。罗某仕每天从我们抽的水钱里面拿1200元去找关系,还有彭某快在赌档里发牌及抽水。在我们这些参与股份的人里面,就“阿涂”、罗某仕、范某涛、彭某快是不用直接参与赌博即可分红,其他股东每天都得到赌场参赌一次,投注金额每注不得少于50元。水钱是由“阿涂”保管的,平时赌博结束后,“阿涂”、罗某仕、范某涛(水唇南进人,外号涛王)三人把水袋里面的钱拿进赌档的厨房里面关上门点钱。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彭某举辨认出彭某认(外号阿涂)、彭某快、罗某仕、范某涛。

6、被告人余某粉的供述:2014年12月29日,我去到水唇镇水唇圩新市场的那个赌档里赌“三公”,有一个外号叫“没下巴”的人问我要不要参与开赌档,他说每个参与赌档的人交给他3000元就可以参股,我第二天就拿了3000元给他参股,“没下巴”还要我每天都要去赌档参与赌博一次。1月2日晚上10点赌档结束时,“没下巴”分过2700元的水钱给我,我后来下注赌输了。听说有十几个人参股,“没下巴”手里有一本账本,里面都记着参股人的名字。我知道参股的有发牌的彭某快,还有一个叫彭某来和一个叫彭某举的,这两个人都有参与赌档的股份,这两个人在下午被抓赌的时候,跟我一起被带到这边来了,其他人我不清楚。我们是平均分的,我分了2700元,他们也差不多,只有“没下巴”分的钱比我们多。“没下巴”的名字我不知道,男,陆河县水唇镇高丰村委人,五十多岁,没有下巴,长得有点丑。赌档每天下午跟晚上各开一场,我每天都只去一次。我们赌的是无庄“三公”(没有固定庄家),每次都由彭某快负责发牌,每盘发七至八份牌,每份三张牌,参与赌博的人可以投注任何一份牌,点数小的赔给点数大的人,然后彭某快向赢钱的人抽水,具体抽多少我不清楚。2015年1月7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带了一千五百元去到赌档赌博,按规定是一点半要去到的,我迟到还给其他的股东骂。去到后我就在那里参与赌了几盘,我赢了一百元,下午在赌档里共有二十多个人在赌博。在我们赌档里赌博的,除了股东外,还有十二个左右的外人参与赌博。我每盘都下注50元,其他人最少投注10元,也有人下注100元每盘,从10元到100元不等,每盘盘面上大约有四五百元不等的赌资。该赌博点有人放债,要是谁打输了,就向“没下巴”借钱,借多少还多少。

“没下巴”说参股的钱是用来借钱给那些参与赌博的人,有人借就要借给人家,借钱没有算利息的,都是认识的,不认识不借,只是让那些借的人早点还。登记本是“没下巴”管理、登记的,里面具体写什么我不清楚,因为我是女人,他们都不让我参与具体细节,只让我每天去赌档赌钱和分股的时候给我分红,我在登记本里写的名字是一个“粉”字。参股的钱都是交给“没下巴”负责管理。我们说好每五天分一次钱,上次分了2700元,今天说好结束以后分钱的,但是被带回公安机关了。今天是彭石块发牌和抽水,“没下巴”负责保管和分水钱,他说没有发牌的人每天有时间都要去赌,我是每天去一次,我们那里没有人放风的,“没下巴”说刚过完新历年,没人管不用放风。赌档的房子是“没下巴”租的,也是他联系的,他以前就住在那里,后来才改成赌档。

我就是在2014年12月30日交了3000元给“没下巴”入股,然后有分过一次红给我,分了2720元。我知道的有“没下巴”负责向我们收股金及分红,彭某快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罗某仕每天在赌场抽取的“水钱”里面拿走1200元,说是拿给上头走关系的。上头指的是什么罗某仕没有详细跟我说。其他入股的人我只知道单个名字,比如老谢、阿燕、阿香,但是他们的具体情况我都不清楚。我之前所说的分红2700元,是因为我以为20块钱是小钱,就没确切的说,实际分红了2720元。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余某粉辨认出彭某认(外号阿涂)、彭某快、罗某仕。

7、被告人彭某来的供述:四年前我在陆河县水唇镇发生车祸,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之后开始长期赌博,以赌为生。这四年来我长期打牌,十几天前我去陆河县水唇镇菜市场旁边一栋两层楼房的一楼(今天参与赌博的地方)和彭某金、“阿香”、“活浪”等人在那里打十三张,之后参与打牌的人越来越多,彭某金提出进行赌“三公”。从2014年12月29日14时开始赌“三公”,一般赌到16时30分结束,晚上20时开始赌到22时结束,一直到今天下午被抓,一共20场。我基本上每天都有去,如果下午没去的话就晚上会去,下午去的话晚上就没去,我大概去了十几次。今天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去到那里,现场有很多人在那里参与赌博,大概有20多人,我搬了红凳子站着在看,但是人太多,没过十五分钟你们就来了。我们以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一副扑克牌发6门牌,每门3张牌,进行下注式赌博,然后进行比大小吃小赔大,3条最大,3公次之,点数比大小。十几天前刚开始的时候四、五个人赌“十三张”,之后七、八个人开始赌“三公”,之后越来越多人,这十几天里一般情况下有十几个人,多的时候有二十多人,前后大概去过三、四十个人。我认识的有彭某金、矮仔、余某芬、彭某快,其他大部分是水唇镇人,也有一两个河田镇人,见到面我都认识。我们赌博的地点房主是谁我不太清楚,是由彭某金向屋主租的。我们赌博有抽水,抽水百分之五,100元抽5元,每盘都抽。下注的金额大抽得多,金额小抽得少,每盘平均抽30元,最多抽过70元,十天平均每天抽1500元,刚开始前几天抽1000元左右,最多的时候抽了3000元左右,由彭某快负责在赌博的时候收取水钱,再交给彭某金保管,放在一个布袋里。抽得的水钱由彭某金保管,晚上赌博结束后由彭某金主持给大家分钱,先将房屋租金的两百块扣除,其余的钱平均分。该赌博点由彭某金负责,房屋由他租,“水钱”由他保管并由他分配,彭某快负责发牌。开始的时候由我们其他几个人轮流放风,之后就没有了。每天分钱的人都不一样,有时五个人分,有时十个人分,当天谁有来就有分,赌博桌椅是主家买的。我们赌“三公”每盘一注最少下10元,最多200元,也有几10元、100元不等,桌面上每盘下注400元到500元不等。输完钱的人可以同彭某金借钱,借多少就还多少。

彭某金我们都叫他“老涂”,长相很丑。之前我和彭某金—起打牌的时候,他跟我说一起合伙赌“三公”,我答应了。我当时交给他2000元入股,我们参股的钱用来借给参与赌博的人做赌资用。一共有19个人参股,我参股2000元,彭某金在他账单本上写的是彭某来2000,彭某浪参股3000元,余某粉参股3000元,彭某块参股3000元,阿香也有参股,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今天抓回来的八个人除了矮仔和彭某连之外,其他六个人都有参股,具体名字我叫不出来,见到我就认识,所有的钱都交给彭某金,由他借给赌博的人,其他人在账单本上也有登记,那本账单本今天也被你们拿回来了。彭某金每天都有在赌博的地方看着,今天你们来的时候他跑了。我们参股的人2015年1月2日分了一次钱,彭某金将之前五天的水钱和账单本拿出来,股东和彭某金先对账,然后开始分钱,他先从中抽取每天200元的房租费共1000元和保管费百分之—共抽取1000元,然后剩下的钱参股的人平分每人分得2720元。每个股东都分得2720元,彭某金分得4700元。本来今天晚上也是要分这五天的水钱的,但下午被你们抓了,所以没来得及分。账单本上有记录所有股东参股的钱还有每天收取的水钱、借给参赌人的账,具体我就不清楚,因为我不认识字,没有去对账单本。账单本五天对一次,平时每天谁想去看都可以。我今天现场被扣押了1230元人民币。

赌场是由彭某金(外号老涂)组织,彭某快负责抽水、发牌,涛王、罗某仕先后负责每天从赌场抽的水钱里面拿出部分钱去走关系,就是怕别人抓着,要送礼给相关的人员,送给谁我不知道。我是2014年12月29日开始交2000元入股的,2015年1月3日,彭某金拿了2720元的红钱给我。赌场里彭某金、罗某仕、彭某快三人不用直接参与赌博。每次抽水的钱都是彭某金、罗某仕、彭某快、涛王进赌场里面的厨房内,锁上门结算。

赌场的股东是彭某快、彭某浪、彭某东、余某粉、彭某来、彭某举、彭某金、罗某仕、涛王和阿香。一开始是涛王、罗某仕、彭某金、彭某举、阿娥组织的,后来才有我们这些人加入,涛王一开始在赌场负责拿抽水的钱去走关系,2014年12月30日下午5点多赌博结束时,因当天下午总共抽水才2000多元,涛王要拿1000元去走关系,阿娥不肯就和涛王吵架,涛王就说不再去走关系,改作一般的股东。接着罗某仕就说由他负责走关系。之后两天,罗某仕从赌场水钱中抽出2400元去走关系,后面走关系的钱说五天结一次,钱还在彭某金手里我们就被抓了。

彭某快和彭某快是同一个人,我以前都叫他彭某快,被抓后才知道他原名彭某快。被抓当日8人有6人都是这赌场的股东。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彭某来辨认出余某粉、范某涛、罗某仕、彭某快、彭某认(老涂)、彭某快。

8、被告人罗某仕的供述:2013年10月23日,我因为阻碍执法被龙新派出所处以治安拘留10日。2015年6月5日21时许,我在龙岗区南联宝龙小区三巷10号102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陆河县水唇镇开发区市场旁开设的一赌场,我有入股参与。我是在那赌场被查前一个星期左右入股的,应该是2014年12月28日。我当初交了2000元,彭某认帮我先垫1000元,共3000元的入股金额。我们那赌场要求每个入股的股东需交3000元的股金。该赌场有20个左右的股东,我认识的有彭某认(外号没下巴)、彭某快、彭某浪、彭某举、彭某东、余某粉、彭某来,他们已被公安抓到了,还有一个外号叫“涛王”。其他的我不知道名字,我长久在外,不认识他们。该赌场每日开设两场,下午和晚上各开设一场。每个股东必须每场都到场参赌,每注最低投注50元。彭某认负责管理赌场,包括收入股金额、记账、分红,彭某快(我平常叫他“彭某快”)负责发牌。我们开的这赌场都是赌“三公”。该赌场是我入股那天开设的,也就是2014年12月28日。截止赌场被查之日,赌场共分红一次,我因在赌场参赌输钱有向振认借过钱,彭某认分红时用分红的钱折抵了我欠他的钱。赌场每5天分红一次,那次分红应该是在2015年1月3日,共2720元。抽水的钱是由彭某认负责管理的,我不知道总共抽了多少钱。我没有从抽水的钱中每天拿走1200元去走关系。那房子是彭某认向别人租的,我们开赌场后,每天给彭某认200元,这200元都是从抽水的钱里直接拿的。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1、陆河县公安局陆公(刑)勘(2015)02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陆河县水唇镇新市场附近一居民房。该楼为座东向西的二层楼房,北侧为味诚烧腊店,南侧是他人住房,西侧为一条南北方向水泥路,西北侧为他人住房,东南侧是新市场。中心现场为该楼一楼。一楼西北侧有两部倒地的自行车,东南侧有一张圆桌子,东南侧有一张床,东北侧有一小门通往二楼。在小门的左侧有一洗手间,洗手间门口有一洗衣机,洗衣机内有两本记有内容的作业本。抓捕时嫌疑人彭某快脖子上挂有一黑色的包,圆桌及地上散落有扑克牌。物证已提取。该现场为变动现场,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照片16张,现场方位示意图一张。

2、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2015年1月7日15时许,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水唇镇开发市场旁一居民房一楼有人聚众赌博,经出示检查证后对该居民房一楼及参赌嫌疑人彭某快、彭某举、彭某东、彭某浪、彭某钦、彭某来、余某粉、彭闺连等人进行人身检查,发现一楼厅内放有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彭某快剩余赌资2050元、彭某东剩余赌资3190元、余某粉剩余赌资1600元、彭某举剩余赌资105元、彭某来剩余赌资1230元、彭某浪剩余赌资1010元、未知属主赌资39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认、罗某仕、彭某快、彭某来、彭某浪、彭某东、彭某举、余某粉无视国家法律,以参股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依法应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某认2010年12月5日因赌博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的罚款,有前科劣迹,本院依法酌定予以从重处罚。八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八被告人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八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采纳。八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

三、被告人彭某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

四、被告人彭某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彭某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彭某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彭某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余某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44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明忠

审判员彭树潺

人民陪审员罗智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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