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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41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东刑初字第4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31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光、黄忠顺、陆文政、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卢松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绍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光、黄忠顺、陆文政、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卢松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晚至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成光、黄建峰、黄忠顺、黄承尴、李亮章、卢松前、陆文政、农惠祯、黄某6(绰号“血梯”,另案处理)、黄某7(绰号“血二”,另案处理)等人,在田东县思林镇上林堡一间民房门口附近空地搭建帐篷,提供场地及扑克牌、桌子等给参赌人员赌博,在赌场内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给参赌人员,并雇请他人放哨,从中非法获利。

2015年8月9日0时5分,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思林镇上林堡后山开阔地附近抓获利用扑克牌参与赌博的黄某2、黄建峰、李某1、黄某3、陆某2、黄承尴、黄某8杰、李亮章、梁某、甘某、潘某2、黄某1、李某2、罗某、潘某1、黄某4、陆某1称等17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资若干元人民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成光、黄忠顺、陆文政、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卢松前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成光、黄忠顺、陆文政、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卢松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晚至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成光、黄建峰、黄忠顺、黄承尴、李亮章、卢松前、陆文政、农惠祯、黄某6(绰号“血梯”,另案处理)、黄某7(绰号“血二”,另案处理)等人,在田东县思林镇上林堡一间民房门口附近空地搭建帐篷,提供场地及扑克牌、桌子等给参赌人员赌博,在赌场内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给参赌人员,并雇请他人放哨,从中非法获利。

2015年8月9日0时5分,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思林镇上林堡后山开阔地附近抓获利用扑克牌参与赌博的黄某2、黄建峰、李某1、黄某3、陆某2、黄承尴、黄某8杰、李亮章、梁某、甘某、潘某2、黄某1、李某2、罗某、潘某1、黄某4、陆某1称等17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资若干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成光、陆文政、卢松前自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2、证人刘某1、罗某、黄某1、陆某1称、李某1、黄某2、甘某、黄某3、李某2、陆某2、黄某4、黄某5、潘某1、潘某2、梁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照片说明;6、发还物品、文件清单;7、自首情况说明;8、户籍证明;9、被告人黄成光、黄忠顺、陆文政、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卢松前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光、黄忠顺、陆文政、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卢松前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八被告人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黄成光、陆文政、卢松前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成光、陆文政、卢松前有自首情节,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三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忠顺、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某上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五人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成光、黄忠顺、陆文政、黄承尴、农惠祯、黄建峰、李亮章、卢松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忠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承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农惠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黄建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李亮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黄成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陆文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卢松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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