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8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9
审理经过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景福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易景福、吴某甲、易某、吴某乙、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景福及其辩护人龙航明、被告人吴某甲、易某、吴某乙、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初开始,被告人易景福做庄家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同时从易云(另案处理)处取得创盈“六合彩”投注赌博网站,每期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被告人易景福根据收受投注的情况分析,哪些投注由自己直接接受,哪些投注在创盈“六合彩”投注网站报出。期间聘请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易某在其位于吴川市振文镇三江村175号的家里接听投注人的来电并记录投注人的投注种类和金额。2015年以来被告人易景福共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金额是1001918元。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易景福、吴某甲、易某、吴某乙、李某在吴川市振文镇三江村175号易景福家里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时被当场抓获。
二、被告人易景福在二十多年前从吴川市梅录街道十字街新华书店购买气步枪1支以及气枪铅弹1467发,然后将该气步枪及气枪铅弹收藏在吴川市振文镇三江村175号的家里。2015年5月17日晚,民警在被告人易景福家里查处赌博时发现该气枪及气枪铅弹,并在现场将气步枪1支及气枪铅弹1467发扣押。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枪弹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体是4.5毫米气步枪,送检的1467发子弹是气枪铅弹。
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易景福、吴某甲、易某、吴某乙、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网上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易某、吴某乙、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易景福无视国家法律私藏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景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易景福的辩护人龙航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易景福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1)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对于因生活而非法购买弹药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对于因生活非法持有弹药当然不可作为犯罪处理。2、被告人易景福是20年前在正规的新华书店购买,当时属合法购买;且购买来只是用于射击家里的老鼠,没有社会危害。3、被告人易景福主动向办案民警供述藏枪弹的位置并带民警找到,其行为是自动投案。(二)被告人易景福的行为构成赌博罪。1、被告人自己接受投注,自己做庄,是以电话方法聚众赌博。2、被告人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人。(三)请求对被告人易景福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吴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3年初开始,被告人易景福其位于吴川市振文镇XX号之二的家里做庄家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同时从易云(另案处理)处取得创盈“六合彩”投注赌博网站。每期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被告人易景福根据收受投注的情况分析,哪些投注由自己直接接受,哪些投注在创盈“六合彩”投注网站报出。赌场设立后,易景福相继雇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在其家里接听投注人的来电并记录投注人的投注种类和金额,约定吴某甲每期报酬为100元,吴某乙、李某每期报酬50元;2015年5月12日开始,易景福又雇请被告人易某帮其接听投注电话和记录投注信息。2015年以来被告人易景福共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金额是1001918元。
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易景福、吴某甲、易某、吴某乙、李某在吴川市振文镇XX号易景福家里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时,被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梁浩和吴宝余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赌具“六合彩”投注单1249张、空白“六合彩”投注单10本、“六合彩”赌博赔率表20张、手提电脑1台、计算器4台、手机9台、存折本4本、生肖牌1张以及赌资人民币16900元。
二、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
被告人易景福在二十多年前从吴川市梅录街道十字街新华书店购买气步枪1支以及气枪铅弹1467发,然后将该气步枪及气枪铅弹收藏在吴川市振文镇XX号之二的家里。2015年5月17日晚,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梁浩和吴宝余在被告人易景福家里查处赌博时查获该气枪及气枪铅弹,并当场依法将气步枪1支及气枪铅弹1467发扣押。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检验报告》(粤湛公[司]鉴[痕]字(2015)143号)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体是4.5毫米气步枪,送检的1467发子弹是气枪铅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到案经过;4、户籍资料;5、移动通讯清单;6、银行流水清单、“六合彩”投注码单;7、被告人易景福、吴某甲、易某、吴某乙、李某的供述与辩解;8、搜查证、搜查笔录;9、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现场照片;10、鉴定意见。
关于被告人易景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逐一评析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1)129号)已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而废止,不可使用,因此辩护人提出的“对于因生活非法持有弹药当然不可作为犯罪处理”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人易景福非法持有的气枪铅弹为1467发,刚超过追诉标准,且是其二十年前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所得,购买之后一直存放与家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3、根据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制作的《搜查笔录》可知,办案民警已经搜查出气步枪和气枪铅弹,再询问被告人易景福是否是其所有,被告人易景福回答说是其所有,即被告人易景福事先并没有向民警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不是自动投案。4、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易景福事先从易云处获得创盈“六合彩”投注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以及密码,每期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其根据收受投注的情况以自己获取最大利益为原则,决定哪些投注由自己直接接受,哪些投注在创盈“六合彩”投注网站报出,无论输赢其都可获取佣金,由此可知被告人易景福实际就是创盈“六合彩”投注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负责接受他人的投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规定,被告人易景福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5、本院将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易景福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景福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设立赌场接受不特定人员投注进行赌博,并雇请多名人员为其工作;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易某明知易景福开设赌场仍接受其雇请,在易其开设赌场期间为其接听投注电话、记录投注信息;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易景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私自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467发,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依法惩处,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景福、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易某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五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景福利用网站设立赌场接受不特定人员投注进行赌博,并雇请多名人员为其工作,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易某受被告人易景福雇请在赌场内只是负责接听投注电话、记录投注信息,在本案中的地位较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四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受雇请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景福非法持有的气枪铅弹数量较少,且是其二十年前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所得,购买之后一直存放与家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易景福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易景福非法持有的气枪铅弹数量刚超过追诉标准,且是其二十年前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所得,购买之后一直存放与家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同时本案中虽然查明的投注金额为1001918元,但其中有部分是其自己做庄接受投注的,且被告人易景福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做适当调整。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乙、李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易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对上述四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决定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在本案中是从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四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易景福、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易景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将收缴的赌具“六合彩”投注单1249张、空白“六合彩”投注单10本、“六合彩”赌博赔率表20张、手提电脑1台、计算器4台、手机9台、存折本4本、生肖牌1张以及气步枪一支、气枪铅弹1467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将收缴的赌资人民币16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华景
代理审判员林弦
人民陪审员沈开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谷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