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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董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5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04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董某、刘某甲、严雪君、曹某、王光辉、杨德宾、高某、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董某、刘某甲、严雪君、曹某、王光辉、杨德宾、高某、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4年12月31日,李永春(另案处理)承租了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深业城某栋1225号房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方式供人赌博,若庄家赢了则按投注额的5%进行抽水。其中被告人杨德宾、董某等人负责管理赌场事务。被告人曹某在赌场内放贷,收取5%的费用作为利息;赌场聘请了被告人龙某负责管理赌场,聘请被告人严雪君、刘某甲负责计算赌资、分钱及抽水,聘请被告人高某、王光辉负责看风及为赌客开门,聘请被告人游某负责发牌。2015年1月15日23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九名被告人及多名参赌人员,搜获赌具及赌资。

2.2015年2月9日15时30分许,“匡匡”等人(另案处理)结伙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某某茶庄富贵房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发牌机、赌桌、骰仔等赌具,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游某负责发牌,每天收取报酬人民币500元,陈某(已判决)负责赔钱和抽水。当天17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游某、涉案人员陈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起获赌具及赌资。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王光辉、严雪君、董某、刘某甲、杨德宾、曹某、高某、龙某、游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伍某、李某、黄某甲、宋某、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郭某的证言;证人陈某、黄某乙、张某、刘某乙、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卿小梅、孟某的证言;被告人游某、王光辉、严雪君、董某、刘某甲、杨德宾、曹某、高某、龙某、证人陈某及各参赌人员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材料;疾病证明书;户籍材料;前科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龙某、董某、刘某甲、严雪君、曹某、王光辉、杨德宾、高某、游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光辉、杨德宾、严雪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除被告人王光辉外,其余八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董某、刘某甲、严雪君、曹某、杨德宾、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董某、刘某甲、严雪君、曹某、杨德宾、高某、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董某、刘某甲、严雪君、曹某、王光辉、杨德宾、高某、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暂扣的涉案款项中,被告人曹某被扣押的人民币6070元、董某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元、刘某甲被扣押的人民币1100元、严雪君被扣押款项中的200元,游某被扣押的人民币1950元、陈某被扣押的人民币240元以及弃置款项人民币74325元,共计人民币85885元,系涉案赌资,现暂扣于顺德区公安局。其余暂扣款项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再查明,被告人游某于2015年8月29日生产一名新生儿,故游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游某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董某、刘某甲、严雪君、曹某、王光辉、杨德宾、高某、游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共同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游某开设赌场次数较多,但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严雪君、王光辉、杨德宾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刘某甲、严雪君、杨德宾、高某、游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曹某、王光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各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缴获的涉案赌资人民币8588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严雪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光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德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日,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涉案赌资人民币8588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浩然

人民陪审员黄杏冰

人民陪审员尤惠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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