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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1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1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0

审理经过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起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伙同杨日辉(在逃)、杨宜明(在逃)、杨伟文(在逃)等人合资39万元,以赌番摊的方式在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开设赌场。赌场每天都从早上九点开始经营,结束时间不定,有时通宵经营,赌注100元到1000元不等,赔率为一至三倍不等,每天参赌人员少则有30人,多则100多人。赌场每天安排2个人负责看风,8个人做数,2至3个荷手,2人管钱,2人管场,被告人杨敬伟、杨国旺在赌场负责做数并获得相应报酬。

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3日17时许,在湛江市赤坎区迪一拜酒店1618房内将被告人杨呈章、杨敬伟抓获;2015年2月14日17时在湛江市梧阔村一居民楼将被告人杨景爱抓获;2015年4月25日21时在湛江火车南站将被告人杨国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呈章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景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出资合伙开设赌场,不构成犯罪,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承认控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伙同杨日辉、杨宜明、杨伟文等人合资以赌番摊的方式在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开设赌场。赌场每天都从早上九点开始经营,结束时间不定,有时通宵经营,赌注100元到1000元不等,赔率为一至三倍不等,每天参赌人员少则有30人,多则100多人。赌场每天安排2个人负责看风,8个人做数,2至3个荷手,2人管钱,2人管场,被告人杨敬伟、杨国旺在赌场负责做数并获得相应报酬。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摧毁后,四被告人潜逃。

公安机关分别在2015年2月13日17时许,在湛江市赤坎区迪一拜酒店1618房内将被告人杨呈章、杨敬伟抓获,被告人杨敬伟于2015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在2015年2月14日17时在湛江市梧阔村一居民楼将被告人杨景爱抓获,2015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在2015年4月25日21时在湛江市火车南站将被告人杨国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杨景爱、杨敬伟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本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7日将二被告人抓获并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呈章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1月1日左右,我参两股在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赌场,但后来我知道赌博是犯法的,2015年1月30日开始退股。我参股的时间短,有些人我见过,但不知道这些人的姓名,只记得绰号,“爱”(指本案被告人杨景爱)在该赌场是有参股的,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供述被告人杨呈章、杨景爱均是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赌场的股东之一的事实。

被告人杨呈章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杨景爱是“番摊”赌场的股东之一。

2、被告人杨敬伟供述,主要内容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我在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赌场工作,主要负责“作数”工作,期间有两个月没在那里工作,到2015年1月份又去那里工作,认识该赌场的工作人员及股东,其中杨呈章、杨日辉、杨景爱是该赌场股东,杨宜明、杨春明、杨伟文是该赌场工作人员,并且知道“爱叔”(指本案被告人杨景爱)是赌场股东之一,占有3股,投入了15000元。供述自己参与在赌场工作和被告人杨呈章、杨景爱均是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股东之一的事实。

被告人杨敬伟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杨景爱是“番摊”赌场的股东之一。

3、被告人杨国旺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是2015年1月的时候在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赌场中工作,主要负责“作数”工作,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记不清了,该赌场是杨日辉开设。供述被告人杨日辉、杨宜明、杨春明、杨伟文是该赌场的股东,自己是该赌场的工作人员的事实。

4、证人刘某松陈述,主要内容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我曾两次与朋友一起去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赌场内赌博,并有几次陪朋友去该赌场赌博,认得出该赌场的几名工作人员和股东但不知道名字。供述被告人杨敬伟是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作数”工作,其陈述自己参与赌博的事实,另外被告人杨景爱在赌场热情招待赌客,并认为其是该赌场的股东之一。

证人刘某松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杨景爱是“番摊”赌场的股东之一。

5、证人何某陈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1月30日,我在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赌场内赌博。供述该赌场的老板和股东之一是“格水”,杨日辉的哥哥(杨敬伟)是该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作数”。其陈述自己参与赌博的事实。

证人何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杨敬伟是“番摊”赌场的工作人员之一。

6、证人林某春陈述,主要内容是,我于2015年1月份开始多次到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的一个“番摊”赌场内赌博,但对该赌场内的股东和工作人员不了解。其陈述自己参与赌博的事实。

7、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明赌场开设“番摊”赌场的地点是在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甘蔗地附近民以及“番摊”赌场的基本情况。

8、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分别对“2015年1月29日拍摄的“番摊”赌场视频冲洗的像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番摊”赌场参赌人员以及“番摊”赌场规模的基本情况,从照片可以看出“番摊”赌场的规模较大、参赌人员众多的事实。

9、证人何某对“2015年1月29日拍摄的“番摊”赌场视频冲洗的像片进行辨认,证明“番摊”赌场的规模较大、参赌人员众多的事实。

10、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被告人杨景爱从2014年12月28日赌场开业后开始,与赌场工作人员多次通话的事实。

11、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4)麻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杨呈章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2日因缓刑释放的事实。

12、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的基本情况。

13、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湛江市霞山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杨景爱、杨敬伟涉疑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的事实。

14、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证,证明、被告人杨景爱、杨敬伟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

15、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四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针对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发表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杨景爱辩称自己没有出资合伙开设赌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景爱参与开设赌场罪的证据有: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杨景爱的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出资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敬伟、杨国旺是积极参与者,亦起主要作用,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爱、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呈章、杨敬伟、杨国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呈章曾因犯诈骗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四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景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21日止,共羁押1个月8天,折抵刑期后,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呈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犯诈骗罪2013年4月7日羁押至2013年4月30日,计23天,2014年3月14日羁押至2014年4月22日,计1个月9天,共计羁押2个月2天,折抵刑期后,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敬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21日止,共羁押1个月9天,折抵刑期后,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国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秋茂

人民陪审员韩文辉

人民陪审员殷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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