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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9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9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11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合伙以“幺二”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彭展武、同案人彭加豪、李洪鑫、李开雄(均另案处理)、彭泽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赌场中帮忙,该赌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先后变换了三个赌博地点,该赌场每晚均约有20多人参赌。其中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负责坐庄,被告人彭展武、同案人彭加豪负责赔食,同案人李洪鑫、李开雄、彭泽滨负责使用对讲机在赌场附近望风及送赌客到赌场参赌。2015年6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龙港村老寨“井脚”巡查,在一闲间中现场抓获同案人彭加豪、李洪鑫、李开雄、彭泽滨,并从该房间的天花板上查获一百多枚面值2分钱的硬币及在房间内查获6部对讲机、视频监控主机一台等监控设备。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玉、杨某某、谭某某、陈某某、代某、黄某、袁某某、彭某辉、彭某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彭某雄的证言,同案人彭加豪、李洪鑫、李开雄、彭海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罚款收据,证明材料,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凯扬、马春武、彭展武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凯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春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彭展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随案移送的面值2分的硬币105枚、对讲机6部及监控主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子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溦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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