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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7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7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05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及被告人何某群的辩护人贺麦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29日开始,被告人邓某、佘远明等人在被告人杨某生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某模具城某楼某区某某号的出租房开设赌场,并每天给杨某生人民币80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邓某、佘远明为赌场股东,雇佣被告人冷胜全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及抽水,并雇佣被告人蒋某等在赌场内负责看风,被告人何某群、何某在赌场内放数。至2014年12月1日17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麻将台1张、红色台布1张、圆木台面1张等。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杨某生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何某、何某群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邱某记、蔡某辉、陈某升、李某兵、李某平、李某开、罗某成、张某兵、周某军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曾某全、廖某均、汤某波、牟某、严某见、向某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明、杨文生、彭勇、李勇、莫某林、漆某祥、邓某平、胡某平、张某军、蒋某芬、曾某红、吴某强、农某南、徐某森、陈某、陈某富、胡某明、李某萍、邓某华、邓某四、陈某、张某方、万某芳、王某平、肖某霞、孟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搜查笔录、缴获经过及扣押、发还、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群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群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在现场起获弃置赌资人民币17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搜查笔录、缴获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佘远明、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佘远明、冷胜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佘远明系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冷胜全、蒋某、何某群、何某、杨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冷胜全、蒋某、杨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远明、何某群、何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何某群的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联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弃置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佘远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冷胜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某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弃置赌资人民币178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棠

人民陪审员黄杏冰

人民陪审员尤惠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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