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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先、唐某朗等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韶新法刑初字第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17

审理经过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雨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等人在新丰县马头镇军一村下元门组4号唐某朗家中开设赌场,为赌客提供纸牌以“三公船”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获取盈利。被告人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晚上9时至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在新丰县马头镇军一村下元门组4号被告人唐某朗家中开设赌场,为赌客提供纸牌以“三公船”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当晚参赌10多人,六被告人每人均分得抽利3800元。2014年11月2日晚上,六被告人继续在被告人唐某朗家中开设赌场,参赌10多人,在赌博尚未结束时,被新丰县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以及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赵某先的供述

2014年11月1日21时许,我和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在唐某朗家中聊天时,大家说起并决定搞“三公船”赌博,从中抽水。后来参赌的人越来越多,共有10多人参赌。当晚赌到凌晨1时结束,赌场抽水28000元,我们六被告人每人分得抽水3800元。第二天晚上,我们继续像前晚一样进行赌博活动,参赌有10多人,在赌博还未结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混杂照片中,被告人赵某先辨认出场主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

(2)被告人唐某朗的供述

2014年11月1日晚8时许,赵某先、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5人到我小店聊,他们说搞个赌场,赌“三公”,每局抽100元,我同意。接着就开赌,我们6人坐台每人一注牌,其他参赌人搭注。当晚赌到凌晨1点结束,我们坐台的6被告人每人分得抽利3800元。搭注的参赌人是不分抽利的。第二晚,我们按前晚的方式赌博,坐台的人增加了唐某号,参赌人有10多人,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第二天晚上,我们没分抽利。

在混杂照片中,被告人唐某朗辨认出场主赵某先、赵某荣、余某干。

(3)被告人唐某武的供述

2014年11月1日晚上,我与赵某先、唐某朗、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5人在唐某朗家聊天,不知谁提出开赌场赌“三公”搞点钱,大家就同意。之后大家商量6人坐台赌以吸引赌客,每局抽100元,除支付费用后大家平分。21时许开赌,赌客陆续进来参赌。当晚赌博结束后,我们共抽利28000元,六被告人每人分得3800元。第二晚我们继续开设赌场赌博时被抓获,没分钱。

在混杂照片中,被告人唐某武辨认出场主赵某先、唐某朗、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

(4)被告人余某干的供述

我与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赵某荣、嵇某龙6人在唐某朗家开设了二场赌场,赌“三公”,每局抽利100元。我们都没怎么商议,大家都默认。第一晚,从21时许开始至凌晨1时结束,参赌的有10多个人,作为场主的6被告人每人分得抽利3800元。第二晚,我们6被告人继续开赌场赌博时被抓获,当时参赌的亦有10多人。

在混杂照片中,被告人余某干辨认出场主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赵某荣、嵇某龙。

(5)被告人赵某荣的供述

我与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嵇某龙6人在唐某朗家开设了二场赌场,赌“三公”,参赌的有10多个人。开设赌场是我们6人事前大家共同商量的,没有牵头人和组织者。第一晚,共抽利28000元,作为场主的6被告人每人分得3800元。第二晚在开赌场赌博时被查获,我们没分钱。

在混杂照片中,被告人赵某荣辨认出场主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嵇某龙。

(6)被告人嵇某龙的供述

2014年11月1日晚,我与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6人在唐某朗家商量开赌场,没有组织者、发起人。当晚就开设了赌场,作为场主的6被告人每人分得3800元。第二晚我们继续开设赌场赌博时被抓获。

在混杂照片中,被告人嵇某龙辨认出场主赵某先、唐某朗、余某干、赵某荣。

2、证人证言

(1)唐某号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日晚在唐某朗家其与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等人坐台参与赌“三公”的情况。在混杂照片中,证人唐某号辨认出场主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

(2)赵某谓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日、2日两晚其为赌场发牌,场主有6被告人,第一晚,每个场主分得抽利3800元。

(3)证人唐某发、唐林某、嵇某虎、唐某辉、赵某宝、唐某泽、唐某仕、唐某茂、唐某兵、赵某鹏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在唐某朗家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其中,在混杂照片中,证人唐某兵辨认出场主赵某先、唐某朗、余某干、赵某荣。

3、书证

(1)新丰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处案件证据的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对场主外参赌人员的处罚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6被告人被动归案。

(4)户籍证明,证明6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先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先、唐某朗、唐某武、余某干、赵某荣、嵇某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前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赵某先虽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赵某先在本案的刑罚达不到有期徒刑以上,被告人赵某先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先属累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先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缴纳)。对被告人赵某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缴纳)。对被告人唐某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三、被告人唐某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缴纳)。对被告人唐某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四、被告人余某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缴纳)。对被告人余某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五、被告人赵某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缴纳)。对被告人赵某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六、被告人嵇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缴纳)。对被告人嵇某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志兵

审判员邓素文

审判员黄少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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