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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刘胜全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甬余刑初字第10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刘某某、赵某、吕某、邹某、陈某、郑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晶晶、被告人丁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吕某、邹某、陈某、郑某、李某甲、辩护人孙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故意伤害

2014年6月1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凤山街道永丰村老汽车北站门口,因赌博与被害人沈某发生纠纷,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被害人沈某,致其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沈某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人齐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

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阳明街道新桥村吴家汇南区33*4号及阳明街道北郊村长弄堂南区69号租房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元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帮忙管理赌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场理桌角,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元余元;被告人赵某为赌场望风9天,被告人吕某理桌角8天,被告人邹某在赌场帮忙打杂8天,被告人陈某为赌场提供场地7天,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元余元;被告人郑某为赌场提供场地4天,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场望风3天,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5年1月5日,九被告人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吕某、邹某、陈某、郑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检查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预收暂扣款票据、缴款通知书、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王某甲、洪某、李某乙、王某乙、李某丙、刘某、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吕某、邹某、陈某、郑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实行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吕某、邹某、陈某、郑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张某某、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吕某、邹某、陈某、郑某、李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管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郑某、李某甲判处管制。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一个月八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一个月八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一个月八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十、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余姚市公安局当场扣押一千五百七十元、被告人郑某退赃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甲退赃四千元应予以抵扣);被扣押的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长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刘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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