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15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23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施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张某、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建立网址为www.576y.com的“沃乐游戏”网站,设置斗牛、至尊斗牛等10余种赌博游戏,提供虚拟货币“沃乐豆”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被告人张某、施某受陈某雇佣,为该网站做客服和兑换游戏币,从而获取利润分成。至案发,被告人利用该网站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另查明,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向本区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三名被告人的归案供述,证人刘某、冯某、戴某的证言,赌资进账明细,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游戏平台服务器数据、网页、客服QQ提取笔录、截图,退赃清单、三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被告人张某、施某参与赌博网站经营,对赌资收入获取分成收益,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施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施某减轻处罚,并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施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庞志毅
审判员徐朝霞
人民陪审员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