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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刑初字第60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温龙刑初字第6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27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德共、陈某、郑某甲、李某、王某、郑某乙、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5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004号起诉书,增加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元鹏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490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份开始至6月份,被告人林德共伙同季善烧、张军、赵建光(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岙溪山上摆设赌场,每天开设两场,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约40人,每场共抽取头薪约2万元。林德共在该赌场中占10%股份。被告人郑某乙在赌场内倒款,倒款数额约7万元。朱华庆(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赵某甲、李某(均另案处理)在季善烧等人开设的牌九赌场内倒款,倒款数额约5万元,并按倒款数额2%-5%获利。被告人王某在赌场内担任理手抽取头薪,每场获得报酬200元。

2011年6月份,赵建光、陈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冬宁组团10幢606室的出租房、温州王朝大酒店房间、鹿城区下吕浦柳园6幢402室继续以“打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赌场持续约两个月,每天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每场抽取头薪约20万元。被告人陈某、李某在该三公赌场内帮忙做理手,抽取头薪。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6月的一天,出股金约20万元在温州王朝大酒店以打三公的形式摆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5万元。被告人郑某甲于2011年6月的一天,在温州市鹿城区下吕浦冬宁组团10幢606室赵建光的租住房内,出股金38万元以打三公的形式摆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4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李某、王某、郑某乙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004号起诉书增加指控:2011年1月16日9时许,陈华、林建林(均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郑某丙有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李某和赵建光(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文成县龙川乡中堡村路口,拦住郑某丙的轿车,开车强行将郑某丙带至文成县金垟乡渡口桥村并对郑某丙进行殴打,向郑某丙索要债务,逼迫郑某丙写下欠条,后陈华、赵建光和林建林、李某等人又将郑某丙带至文成县凤垟村七甲寺门口空地对郑某丙进行殴打,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郑某丙才被放回。经鉴定,郑某丙系遭顿性外力他伤致左上臂、右腰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肋软骨骨折形成,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德共、陈某、郑某甲、李某、王某、郑某乙、赵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林德共、陈某、郑某甲、李某、王某属情节严重,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德共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郑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人在发表庭审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告人李某对所犯开设赌场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德共辩称其只参与赌场十几次至二十次左右,没有三个月,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只是去过温迪路和王朝大酒店赌场参赌,没有出股金摆赌场,没有出20万元股金摆设一场;其有帮忙做理手。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出股金20万元摆赌场,抽取头薪5万元及做理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退一步讲,即使犯罪事实存在,本案应定性为聚众赌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某也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郑某甲、李某、王某、郑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仅仅碍于面子受人指使参与倒款,真正倒款的人是朱华庆,没有获得利益,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开始至6月份,赵建光、季善烧、张军(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林德共(绰号“蹦蹦”)等人合股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岙溪山上摆设赌场,赵建光系赌场组织者,季善烧、张军、林德共因为“坐门”参赌而获得赌场一成股份。赌场每天开设两场,与同期山上程学黄等人开设的另一牌九赌场时间错开,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约40人,每场共抽取头薪约2万元。朱华庆(已判刑)指使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老娘”)、李某(绰号“猴子”)在该赌场内倒款,倒款数额约5万元,并按倒款数额2%-5%获利。被告人郑某乙在赌场内倒款,倒款数额约7万元。被告人王某在赌场内担任理手抽取头薪,每场获得报酬200元。

2011年6月份,赵建光、陈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赵建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冬宁组团10幢606室的出租房、温州王朝大酒店房间、金银岛大酒店继续以“打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赌场持续约两个月,每天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每场抽取头薪约20万元。赵建光之妻陈云华(已判刑)在赌场中负责记账,记录参赌人员向赌场借钱数额,每场获取1000元的报酬。后因参赌人员赌博输钱并欠了赌场高额赌债,赌场现金周转困难,赵建光、陈华遂规定输50万以上的参赌人员拿出现金20万以上的可以摆场,所摆场抽头归摆场者所有,本金及抽头用于赌博并还赌场赌债,场所仍由赵建光决定,陈云华仍负责记账,陈云华的工资由摆场者支付。被告人陈某、李某在该三公赌场内帮忙做理手,抽取头薪。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6月的一天,出股金约20万元在温州王朝大酒店以打三公的形式摆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5万元。被告人郑某甲于2011年6月的一天,在温州市鹿城区下吕浦冬宁组团10幢606室赵建光的租住房内,出股金38万元以打三公的形式摆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42万元。

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德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王某、郑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林德共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其在赵建光、“阿蒙”、“阿轩”开在大岙溪山上的赌场赌博,刚开始“飞子”,后来输多了,赵建光叫其坐门看看能不能回本,其坐门的话赵建光会给其500至1000元的红钱,其总共拿了1万多元,庄家通吃赌场抽头5%;“阿洪”负责报夹子和发牌的,“时佳”负责理钱,“大象”、“双生”还有文成一个女的在里面倒款,朱华庆身边跟着一个人,那个人也有倒款;赌场有车接送,每天开两场,每场参赌基本上有二三十人的事实。

供认其妻林丽清被判刑关在温州市看守所,其过来看她时,被看守所民警抓获,后被带至状元派出所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2014年1月3日主动投案后于状元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的一天下午,其与陈华、季善烧、张军、彭忠等人在大岙溪山上赵建光等人开的牌九赌场赌完后到赵建光家玩,后开始打“三公”赌博,都是押几百的,陈华说他们赌的太小,说自己带钱过来放倒款,让她赚点费用,那次之后,赵建光就把大岙溪的牌九赌场停掉了,在他家里把“三公”赌场开起来了;赵建光、陈华合股抽头薪,赌客输了就向陈华借,陈云华把借钱人的名字跟金额记录在一本笔记本上,赌大后,赌场就把现金换成“梭子”,后来赵建光说家里不安全,所以就把赌场换成他家与王朝大酒店之间换来换去;因为有些人赌的很大,欠赵建光、陈华的钱很多,他们拿不出钱还债,赌场资金转动不了,赵建光、陈华就商量让输的较多的人拿出20-30万到赌场里,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开一场抽取头薪还债;其中张军、季善烧、陈永金、郑某甲、其、彭忠和“眼镜”等人都有摆过一到两场;赌注有时候用现金押、有时候用筹码,规定最少200元,上不封顶;其在赌场有帮忙做理手,还和女友陈华一起在王朝大酒店里摆过一场;李某外号“猴子”,是其朋友,在赌场里有参赌,也有帮忙做理手;赌场从庄家每盘赢钱中抽取5%的头薪,还有就是倒款抽取5%的头薪;陈华主要在场子里放倒款,赌客没钱就向陈华借,陈华抽头5%,赵建光主要是从庄家处抽头,陈云华给赌场记账,陈云华父亲陈圣林放风,每场有十几人参赌,坐门的有赵建光、张军、季善烧、李某、“眼镜”、陈永金、彭忠、郑某甲、“高楼飞”,其与陈华也有“飞子”的事实。

供认郑某甲在赵建光家里输了很多钱,郑某甲叫林某过来担保,赵建光答应郑某甲摆一场,结果那场郑某甲自己输了很多钱,扣除抽头款外,林某还欠陈华70万;郑某甲给陈华打了70万的欠条,林某担保的;陈永金也在王朝大酒店摆过一场,当时陈永金的钱找外面的朋友借的,陈永金欠陈华120万赌债;还有季善烧、张军、其、彭忠、“眼镜”都有摆过,赵建光、陈华也有以自己的名义摆过;摆场的条件是输掉50万以上,至少拿出20万现金用于倒款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其搭股在陈华处,在王朝大酒店套房里摆设了一场,陈圣林在放风,陈云华记账,其与陈华给赌客拿“梭子”,其在里面当理手,参赌人员有张军、季善烧、陈永金、彭忠、“眼镜”等十几人,这场下来他们共抽头5万多,他们把抽头过来的钱平分了的事实。

供认大岙溪山上赌场其去过,主要是赵建光、张军、季善烧等人有股份,里面有人倒款,倒款的人借出去1万从里面抽5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其到温州进货,其打电话给陈某,陈某让其到赵建光家的“三公”赌场,其刚开始在边上押输了3万,后来,其又过去,起先押注后来坐庄,那个星期共输了70万现金;后来赌场在金银岛大酒店和王朝大酒店、赵建光家轮换,在酒店房间赌不是现金,是陈华他们发的“梭子”赌,第二天用“梭子”到赵建光、陈华那里结算,赌场每场大概抽头20-30万;后来那段时间其欠了70来万的赌债,没有钱去赌了,陈华叫其去外面借30万到赌场来放,她给其抽一天的头薪,头薪抽来跟其三七分,其得七成;其只借到12万,又找朋友林某借了6万,陈华说至少要30万才行,后来让林某担保,说陈华先出20万,林某答应替其担保,于是陈华打电话让他儿子送20万过来,陈华还从皮桶里拿了5000元给其儿子当红钱;当晚,参赌人员也十来个,陈永金也参赌,其他人打“三公”赌博,赵建光、陈华抽头薪,陈云华给赌客记账,其刚开始没赌,后来陈华说其不赌人就散了,其没法只有上去赌,其一直输到3万时,林某起身去义乌,后来其已经将皮桶里的钱输光了,赵建光打电话给林某问还帮忙担保不,不担保的话当晚就结束了,林某说了答应担保就继续赌下去,其还一直输,第二天天亮经结算,除了其带过去的18万,还倒欠70万,陈华就打电话向林某催;赌注规定最小100元,上不封顶,不过基本上都押500元以上,股东从庄家赢钱抽5%,每天抽头有20-30万,赵建光、陈华放倒款,赌客输钱就到他们那里借钱,陈云华会赌客借的钱登记在笔记本上;赌场时间不一定,每天都是从下午开始至凌晨或第二天上午;参赌人员有陈永金、“阿轩”、“阿蒙”、“猴子”等本地人,还有戴眼镜的外地人等,其他人不认识;其在赌场共半个月左右,总共输了170万;赌场开久了,大家都输了很多钱,赵建光、陈华就让他们赌场里输了50万以上的人拿钱出来赚一点回去,所以“阿轩”、“阿蒙”、陈永金等都在里面摆过一到二场;其摆场当天总共抽头42万,除去费用,剩下38万,其跟陈华七三分,其分得24万,最后还欠陈华70万;“猴子”在赌场里做理手的事实。

4、同案犯李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初的时候,其本来在文成的,朱华庆(绰号“棵棵树”)打电话叫其过来跟着朱华庆到赌场里看,当时赌场开在大岙溪山上,股东有程学黄、赵也安、朱华庆、李松青、林汉开、蔡汉锋等,那段时间朱华庆说自己欠了很多赌债,叫其帮忙提包跟在他后面,有人需要倒款或保头的话,其就按照朱华庆的意思将包里的钱倒款给他人,每场结束,将当日账目跟朱华庆算清楚;过了段时间,赵建光、张军、季善烧、“蹦蹦”、“小儿丁”、“小强”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开了一个牌九赌场,但两个赌场时间段不一样,赌客大部分是一样的,两个赌场轮流赌,每场约30来人参赌,基本上每场抽头1万多;后来朱华庆又打电话给他朋友赵某甲,叫赵某甲从文成下来在赌场跟着他,就这样其与赵某甲就跟着朱华庆在赌场里替他放倒款,其与赵某甲在程学黄等人和赵建光等人的赌场里都有替朱华庆放倒款保头,就这样,一直跟着朱华庆到2011年5月底,赵建光、陈华在赵建光家里开了“三公”赌场,其就没有继续跟着朱华庆了,到“三公”赌场帮忙了的事实。

供认赌场也是庄家通吃抽头5%,赌场场地是本地人“阿兴”提供的,王某做理手,看场的人是“小强”的老乡,放风的人是王春微安排的,王春微还负责搬运桌椅、矿泉水等,赵建光的哥哥在赌场开车接送的事实。

供认赵建光赌场里,其与赵某甲替朱华庆放倒款保头外,还有郑国量、“春兰”、“鸭子”等人,还有赵建光的妻子陈云华都有倒款;倒款保头当场还的抽头2%,约定期限还的抽头5%;其与赵某甲替朱华庆在程学黄放倒款多一些,在赵建光赌场里替朱华庆总共放过4、5万,其中抽头约3000元;朱华庆本来说赚钱会给分红,但后来他自己赌输了还欠了其钱的事实。

供认2011年5月底,赵建光打电话说家里开了“三公”赌场,叫其帮忙做理手,赵建光把大岙溪的牌九赌场停掉,在自己家开“三公”赌场,慢慢的参赌人员也多起来,也赌大起来;陈华给他们放倒款,陈云华记账,陈云华父亲放风,后来赵建光说家里不安全,就把赌场搬到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等地,有时也在他家摆;因为股东从庄家赢钱抽头5%,又赌的很大,慢慢的参赌人员都欠赌场很多钱,赌场资金周转不了,赌场的人就提出让赌场输掉50万以上的人拿出至少20万放倒款用于还债;其中张军、季善烧、赵建光、彭忠、“眼镜”、陈某、“阿化鬼”、陈永金等人都有以自己的名义摆过一至二场;其在该赌场有参赌也有帮忙做理手;该赌场股东有赵建光、陈华,听说刚开始赵建光、陈华商量给陈永金一点股份,让陈永金拉人过来赌;陈云华主要给向赌场借钱的人记账,有时候她朋友陈碎秀也会过来帮忙记账,陈云华从赌场拿工资的,陈碎秀偶尔也会分到红钱;从赌场借钱没有抽头,赌注最少100元,庄家同意的话上不封顶;赵建光在里面参赌,陈华将皮桶里的钱拿出来借给赌客,再将抽头款理起来放到皮桶里;其在赌场里其实是参赌的,但赌场里的人有事情会叫其帮忙做理手,其没有拿到红钱,因为其本身就欠赌场很多钱;赌场平均每场能抽到10到20万元的事实。

供认彭忠和“眼镜”摆在彭忠女友家里,地点在下吕浦一所小学边;张军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季善烧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阿化鬼”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是林某帮他担保的;陈永金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陈某、陈华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赵建光在金银岛大酒店以自己的名义摆了一场,这些摆场抽头基本上都有10万以上,在这些摆场中,其基本上都有帮忙做理手;陈永金欠了陈华很多赌债,总有上百万,都是在该“三公”赌场欠起来的事实。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3、4月,赵建光说在大岙溪山上开了牌九赌场,叫其去捧场,其过去飞子,后来赵建光说赌场没有理手,叫其帮忙,一场给其200元;赌场一天开两场,主要股东有赵建光、“阿轩”、“阿蒙”;其母亲郑某乙、陈华在里面倒款,当天还抽头2%,约定以后还抽头5%;场地由王春微提供,看场与放风的人由王春微安排,赌场的桌子、扑克、水等都是王春微搬的;还有报夹子的和两个贵州人在赌场帮忙其不认识;庄家通吃赌场抽头5%,赌场总共开了2.3个月,其共赚了2、3万的事实。

6、被告人郑某乙的供述,供认2011年3、4月时,其听说赵建光在大岙溪山上开了牌九赌场,其与儿子王某一起上去,王某在里面做理手,赵建光、“阿轩”、“阿蒙”是赌场的股东,其拿了1万元倒款给“飞子”的人,当天还的收3%,约定迟点还的收5%;赌场一天开两场,其倒款大概赚3000元,赌场场地是王春微提供的事实。

7、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供认2010年年底,朱华庆叫其替他在赌场提包,因为朱华庆欠了很多钱,钱放在朱华庆身上,别人会向他要债,所以钱放在其身上,以其名义拿出来给朱华庆赌博,别人就不会向朱华庆要债了,其答应了;朱华庆把钱放在其身上,基本上都是他自己赌博用,有时老乡需要倒款,朱华庆就会示意其倒款出去,其就会按照朱华庆的意思倒款;最先赵建光在梅宅与贵州人“小强”一起开设赌场,当时程学黄等人在金悦丽嘉酒店后面的桔子林里也开了一个牌九赌场,后来到了2011年3月这两个赌场都搬到状元大岙溪山上,赌场摆设的地点、参赌人员等都差不多,开设的时间段不一样;其与“猴子”李某都替朱华庆放倒款,主要在程学黄的赌场里,在赵建光的赌场里也有倒款,在赵建光的赌场总共倒款5、6万元左右,按3%和5%抽头,抽取头薪约3000元,在程学黄的赌场总共放倒款差不多也是5、6万元,抽取头薪约3000元,倒款获利每场结束都交给朱华庆;朱华庆平时会给其生活费;在山上时,“双生”也有放倒款的事实。

8、同案犯季善烧的供述,供认2011年2、3月左右,赵建光和“蹦蹦”等人在大岙溪山上开了牌九赌场,赵建光叫其与张军“坐门”赌博,分给其与张军各一成的股份,“小儿丁”也有股份,庄家通吃抽头5%,每天摆两场,两场能抽4、5万元,除去费用还有1万多元,其在赌场待了一个多月,共拿到3、4万元;“时佳”做理手,看场、放风、报夹子的都是外地人,赵建光的哥哥赵汉斌开接送车接送“飞子”的赌客;其认识的倒款的人有“双生”、“猴子”、“老娘”、“光头”、“春兰”,“双生”主要给其保头,还给张军保头,王某的母亲“春兰”每次拿2、3万过来放倒款;看场、放风、报夹子的人的费用也是“春微”负责发放的,每人每场100元,“春微”还负责赌场扑克、夹子、矿泉水、桌椅的搬运,“春微”每场也有费用,场地是本地人“阿兴”提供的,每场500-1000元;每场参赌人员少的40来人,多的时候上百人;同一时间,朱华庆和程学黄、“安安”、“三斤半”、“老刘”、“塌脑”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开设赌场,二个赌场很近,时间错开;“老娘”是跟着朱华庆的,朱华庆来赌博,“老娘”就跟着来他们赌场放倒款的事实。

供认“猴子”、“老娘”都是替朱华庆放倒款、保头的;那段时间朱华庆欠别人钱,他自己拿钱到赌场会被别人催债的,他就安排“猴子”、“老娘”帮他提包拿钱,让别人觉得钱不是朱华庆自己的,“猴子”、“老娘”主要将钱给朱华庆赌博用,也有按照朱华庆的意思给别人保头、倒款;朱华庆有时带他们中的一个来,有时都带的事实。

供认后来赵建光、陈华商量山上开赌场不安全,赚头也少,就安排在赵建光的出租房里开“三公”赌场,后来赵建光故意跟张军在大岙溪山上吵起来,2011年5月底,赵建光把牌九赌场停掉;刚开始,其与季善烧、赵建光、彭忠、陈永金在赵建光家赌“三公”,陈华说她拿钱出来放倒款,于是陈华倒款给他们抽头,他们输了向陈华借,由陈云华记账,陈华倒款抽头5%,另外赌博的人轮庄,庄家通吃抽头5%;赵建光一直跟他们赌博,赵建光、陈华一起分头薪款,陈云华拿工资每场1000元,陈云华父亲陈圣林放风每场500元,就这样,赌场人越来越多,赌的越来越大,赌场里欠债的人也很多,赵建光、陈华觉得家里不安全,就在赵建光家、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轮换摆场,共开了两个多月才停掉;刚开始用现金赌,后来换成筹码赌的事实。

供认2011年6、7月,其因为在赵建光、陈华的赌场里输了很多钱,赵建光、陈华让其拿出20万现金去摆场,庄家头薪、倒款头薪算其的,其在王朝大酒店里摆了两天,参赌人员有赵建光、陈华、郑某甲、陈永金、张军、李某等,现金给赢的人拿走,输的人记账,陈云华在记账,大概抽了7、8万的头薪,但是这些钱都拿来给赵建光等人还赌债了;李某在赌场里也有参与赌博,但赵建光等人忙的时候会帮着赌场做理手;张军、彭忠、“眼镜”、陈某、郑某甲、“志信”等人也都有摆过;张军是摆在赵建光家的,头薪抽了20多万;彭忠、“眼镜”合股在彭忠女友家摆了一场;陈某搭在姘头陈华处在赵建光摆了一场,是陈某拿钱过来放倒款的,头薪抽起来也是给他的;“志信”在金银岛大酒店摆了一场,郑某甲(绰号“阿化鬼”)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具体他们抽了多少不清楚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左右的一天,陈永金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三公”赌场,参赌人员有其、“大蒙”、彭忠、“高楼飞”等十几人,是现金换成“梭子”赌,陈云华记账,陈华在换“梭子”,陈云华父亲在楼下望风,陈永金出资至少20万元以上,抽取头薪大约10多万元的事实。

供认2011年6、7月的一天,彭忠、“眼镜”在彭忠女友家里开设一场“三公”赌场,地点在下吕浦“东方健身”后面的小区,也是现金换成“梭子”赌,参赌人员有其、“大蒙”、“高楼飞”、赵建光、陈某、陈永金等十几个,陈云华记账,陈云华父亲在楼下望风,彭忠自己参赌,“眼镜”在做理手,彭忠出资,“眼镜”没有钱的,出资肯定在20万元以上,抽取头薪约10来万,这是赵建光规定的事实。

9、同案犯张军的供述,供认2011年3月,其与季善烧经常去大岙溪山上赵建光与“蹦蹦”等人开的牌九赌场赌博,赵建光给其与季善烧一成的股份,其与季善烧共待了一个多月,每人拿了5、6万的头薪;赌场每天开二场,庄家通吃抽头5%,每天除去费用剩下1万多元;时佳做理手,“春微”负责放风、看场、报夹子,工资也是赵建光拿给“春微”分的;赵建光的哥哥负责开车接送“飞子”赌客,场地是本地人“阿兴”提供的,场地费是“春微”跟“阿兴”结算的;倒款的人有郑国量(绰号“双生”)、“老娘”、“春兰”、“光头”等人,郑国量给其与季善烧都保过头,“春兰”有给其与季善烧保过头;每场参赌少的时候30-40人,多的时候上百人;同期,程学黄、“安安”、朱华庆也在附近开了一个牌九赌场,二个赌场时间错开的事实。

供认2011年5月底,赵建光无故与其吵架,故意把大岙溪牌九赌场停掉,后与陈华商量在赵建光家开“三公”赌场,其、季善烧、陈永金、彭忠、陈华等人赌博,赌现金,没有打皮的,但后来陈华说让她来放倒款,头薪让赵建光、陈华抽,大家同意了;倒款和庄家头薪都抽5%,陈云华记账每场1000元,陈碎秀有时也会帮忙记账,陈云华父亲陈圣林望风每场500元,后来人越来越多,赌注也大起来,赵建光、陈华就在赵建光家中、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三个地方轮换,换成赌“梭子”,赌完再结算,赌场开了二个多月的事实。

供认后来其输了几十万,赵建光、陈华见其输多了,就让其带20万现金摆场抽头还债;赌客基本上都会输,基本上都有轮到摆场,基本上都欠赵建光、陈华的钱;其与季善烧每人摆了一场,其摆的那场,李某给其当理手,陈云华记账,陈圣林望风,参赌人员有季善烧、陈华、赵建光、陈某、陈永金、彭忠、龙冬祖、“高楼飞”等,最后结算,其头薪共抽了26万;季善烧在王朝大酒店里摆了一场,也是李某当的理手,当天季善烧抽了40多万;每场抽取的头薪都很大,基本上都是20多万,这样算共抽头700多万,但现金没有这么多,有些都是欠账的;参赌人员不多的时候庄家自己理,人多起来李某、赵建光就帮忙做理手的事实。

供认彭忠、龙冬祖合股在彭忠女友处摆了一场;陈永金与陈华合股摆过一场;郑某甲由林某担保摆了一场,郑某甲自己也在赌输了很多;陈某、陈华合伙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参赌人员有其、季善烧、彭忠、龙冬祖、朱建文、“黄毛”等十几人,陈某一直在发“梭子”,进行赔付,陈云华记账,李某做理手,陈圣林望风,头薪抽了30来万,其输了66万的事实。

供认朱华庆绰号“棵棵树”,朱华庆本人没有在其与赵建光等人开设在大岙溪山上的“牌九”赌场倒款,但有指使“老娘”和“猴子”替朱华庆在其赌场倒款,约三个月,但不是每天都来,倒款差不多有20来万元,抽取2%至3%的头薪,总共抽取约5万元;其与赵建光、季善烧等在大岙溪山上开设赌场时,朱华庆与“供逼”、“安安”、“三斤半”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开设“牌九”赌场,朱华庆在赌场里有股份,在朱华庆等人的赌场里,其看到“老娘”和“猴子”也有替朱华庆向他人放倒款;因为朱华庆在赌场里欠别人很多钱,他自己拿钱赌或放倒款,债主肯定向他要钱,他就安排“老娘”、“猴子”在赌场里提包,有时给他自己保头,有时按照他的意思给别人保头,他这样安排就是不让别人知道钱是他自己的事实;倒款当天还的抽头3%,当天还不掉的抽头5%,这是保头的规矩的事实。

供认其听说最初陈永金有带人过来赌博,可能有“三公”赌场的股份,但后来欠了很多赌债就没有股份;2011年6月的一天,陈永金经过陈华和赵建光的同意,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摆设了一场“三公”赌场,参赌人员有其、“阿轩”、彭忠、“眼镜”、赵建光、“高楼飞”等十几人,赌场是现金换成“梭子”赌的,陈华和陈云华记账,陈云华父亲负责望风,陈永金大概抽取了10万元的头薪,还因为头薪的事情与陈华闹矛盾,陈永金说抽取的头薪直接折抵赌债,陈华意思是头薪抽过来算给陈永金,让陈永金自己向欠债的人催债;陈华、赵建光规定,至少拿出20万元以上才有资格摆场,陈永金具体出资多少其不清楚,但至少20万元以上的事实。

供认彭忠与“眼镜”合伙摆了一场,时间大概在2011年6、7月的一天,地点在彭忠女友家中,参赌人员有其、“阿轩”、陈永金、赵建光、“高楼飞”、陈某等十多人,陈云华记账,“眼镜”当理手,他们抽头大概10多万;彭忠与“眼镜”出资也是20万元以上的事实。

10、同案犯彭忠的供述,供认2011年3、4月的一天,张军带其到大岙溪山上的牌九赌场,赌场是赵建光伙同张军、“阿轩”、“蹦蹦”等开设的,但他们股份怎么分其不知道;后来其经常去该赌场,龙冬祖也是其带过去的,二人以“飞子”形式赌博,其去的次数不是很多,该赌场大概持续了2个来月,每天开两场,每场参赌人数四五十人;庄家通吃抽头5%,每场基本上都有1、2万的头薪,王某是理手,贵州人“小强”、“阿宏”等看场,赵建光的哥哥开接送车;“猴子”、“双生”、陈华、王某的母亲都有放倒款;其看到“猴子”李某在赌场倒款,但他是替别人放倒款的,具体替谁不清楚;同期,山上还有另一个牌九赌场,时间错开,是“供逼”、“可可树”等所开的事实。

供认2011年5月底始,其与龙冬祖、陈华、陈某、张军、“阿轩”等人在赵建光家“三公”赌博,赵建光、陈华合股抽头薪,钱输完了就到赌场借,陈云华将欠款人和金额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陈云华的父亲在楼下放风,后来人多了赌大了,赵建光和陈华就用“梭子”代替现金,陈华拿出“梭子”给参赌的人,陈云华记录下来;后来赵建光说在他家里赌不安全,后来就在他家、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轮流开;后来参赌的人输的差不多了,赵建光、陈华就商量让输多的人拿出20万到30万元现金在场子里放倒款,让其抽取头薪还债,其中张军、“阿轩”、陈永金、“阿化鬼”、其与龙冬祖等人都有摆过一、二场抽取头薪的;“三公”赌场从2011年5月底开到同年7月,每天开一场,不是每天都摆,偶尔停几天再继续开,每场约十来人,每场能抽20来万的头薪;赵建光、“猴子”有做理手,陈某偶尔帮着做一下,陈云华给赌场记账的,每场都能拿到500元的工资,陈云华的父亲望风,陈碎秀烧菜,陈云华忙的时候帮忙记账,他们也能拿到红钱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底,其以龙冬祖的名义在鹿城区下吕浦南浦二小边上的一幢房子四楼402室其女友的暂住处摆了一场,因为当时龙冬祖在赌场输了很多钱,都其垫付的,所以其拿出30万元摆了一场,参赌人员有张军、“阿轩”、赵建光、“王飞”、季建福等人,其自己也在赌,龙冬祖除了帮忙买烟、外卖、水果,还做理手,陈华、陈某看他们赌,陈云华记账,陈云华父亲在楼下望风,其30万元现金借出去都没有收回来,头薪只抽了不到10万元,也没有收到现金,钱都记在账本上;参赌的人都欠债的,他们收了现金装起来,欠下来的就记起来;其以龙冬祖的名义开的,但龙冬祖欠其钱,赚过来的钱也是给其还债的,其只给了龙冬祖2000元买烟、水果;赵建光、陈华规定在他们的赌场里输掉50万元以上的,至少拿出20万元,才有资格摆设赌场的事实。

供认除其与龙冬祖外,还有“阿化鬼”在赵建光家摆了一场,“阿化鬼”只借到十几万,后由林某担保,陈华再借20万现金给“阿化鬼”才摆的,头薪共有40多万,“阿化鬼”自己也赌,又输了很多,头薪抽了也不够付的;张军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头薪20多万;“阿轩”在王朝大酒店和金银岛大酒店各摆了一场,头薪总共抽了40来万;陈永金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赵建光单独在金银岛大酒店摆设过;陈华、陈某两人一起在王朝大酒店摆过一场;谁摆场头薪给谁,没有与赵建光、陈华分成,其实这些头薪抽过来也都是还债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陈永金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三公”赌场,参赌人员有其、“阿轩”、“大蒙”、赵建光等十几人,陈云华在记账,陈华、陈某都在场,陈云华父亲在楼下望风,陈永金出资额至少20万元以上的事实。

11、同案犯龙冬祖的供述,供认2011年4、5月,彭忠带其到大岙溪山上赵建光开的牌九赌场“飞子”,其隔几天去一次,其知道的赌场持续时间有一个来月,每场有70至80人参赌,赌场每天开设二场;陈华、“猴子”、“双生”有在赌场里倒款,“阿宏”带人看场,有人报夹子,有人开车接送,每场平均能抽2万左右的头薪的事实。

供认后来,赵建光把牌九赌场停掉,在家中摆“三公”赌场,由赵建光、陈华抽头,“猴子”有时帮忙做理手,陈云华负责记账,陈华负责倒款,陈云华的父亲望风,陈碎秀有帮陈云华记账;赌大后,赵建光把赌场在家里、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轮换,后来赌的人输多了,赵建光、陈华为让赌场活起来,按照赵建光、陈华要求的摆场条件,想摆场的人至少要拿出20万才有资格摆场,谁摆场抽头归谁;“三公”赌场股东主要是赵建光、陈华,陈某是搭在陈华处的,具体他们股份怎么分不清楚,赵建光、陈华自己有做理手、陈某、“猴子”也有帮着一起做理手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彭忠经过陈华、赵建光的允许,出资30万元以其名义摆设了一场“三公”赌场,因为其在赌场输了130多万,很多是彭忠帮其垫的,彭忠没什么输赢;赌场位于下吕浦南浦二小边上的一幢房子四楼(南浦路259号柳园组团14幢402室)彭忠女友的出租房,陈华、陈云华负责记账和“梭子”,陈云华父亲在望风,参赌人员有张军、“阿轩”、赵建光、朱建文、陈永金、朱建文、曾邦飞、陈显满、“猴子”等人,陈某在赌场看,但其没有看到他参赌,彭忠自己也在赌,其与陈华都有给彭忠帮忙做理手,其还帮忙买烟、水果和外卖,彭忠抽取了10万元左右的头薪,彭忠先给其2000元买东西;现金都倒款给参赌的人,抽到的头薪都记在账本上,没有现金收回;听说陈永金也摆了一场“三公”赌场的事实。

供认张军于2011年6月初的一天在赵建光家摆了一场,“猴子”给张军做理手,陈云华记账,陈云华父亲望风,参赌人员有赵建光、季善烧、陈永金、曾邦飞、陈显满、“黄毛”等十多人,陈华、陈某也在,其也有赌,借了张军24万赌债;季善烧于2011年6月初,在王朝大酒店和金银岛大酒店摆了两场,也是“猴子”帮着做理手,陈云华记账,陈云华父亲望风,参赌人员有其、赵建光、张军、曾邦飞、陈显满等十几人,其都参赌且一直输,后来彭忠不愿给其担保了,他们就不让其继续赌了,共欠了季善烧77万赌债;季善烧、张军他们都抽到几十万的头薪,季善烧摆了两场,抽头多一点的事实。

供认赵建光在摆在金银岛大酒店里的,陈某、陈华是摆在王朝大酒店里的,参赌的人也就是这么几个人,记账和望风的还是陈云华和她父亲,每场抽头也是几十万元;赵建光摆的其没有怎么输赢,陈某、陈华摆的那场其输了十几万,彭忠赢了十几万,就把赌债抵掉了;陈华摆场的时候,陈某在赌场里做理手、帮忙收钱的事实。

被告人龙冬祖的庭审供述,供认其认识朱华庆,其听说李某、赵某甲都是给朱华庆倒款的事实。

12、同案犯陈永金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底,其被带到大岙溪山上牌九赌场“飞子”,赌场是赵建光和一个平阳人开的,赵建光的一半股份又分了一点给季善烧、张军,陈华、“猴子”在赌场倒款,“时佳”做理手,庄家通吃抽头5%,其过去的时候看到有40多人参赌的事实。

供认2011年6、7月,赵建光、陈华在赵建光家里开了“三公”赌场,陈华打电话叫其去赌,其去赌了6、7次,每次都输,后来赌场换到王朝大酒店,其欠了陈华他们200多万;陈华看其钱还不出来,说可以拿钱在赌场放倒款赚些钱,其借了高利贷在赌场倒款;其拿钱在王朝大酒店摆场,放倒款的时候交给陈华操作记账,后来抽头赚了10万,最后本金与抽头交给陈华抵债,最后还欠陈华140万;陈云华记账,赵建光的岳父帮忙望风,赵建光、陈华两个就是做理手的,“猴子”、陈某也有帮忙一起做理手;赌场每场抽到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经常抽到二三十万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二十几日,陈某搭着陈华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三公”赌场,是其摆了“三公”赌场十来天后,参赌人员有其、赵建光、“阿轩”、“阿蒙”、“大猛”、“猴子”、“眼镜”、“高楼飞”等人,陈云华记账,陈某、陈华自己抽头管理皮桶,也有叫“猴子”帮忙做理手,抽头30多万的事实。

13、同案犯陈云华的供述,供认季善烧、张军、陈永金、其丈夫赵建光在其出租的房子里赌博,其有帮忙写一下账;其还记得季善烧、郑某甲各有摆过场的事实。

被告人陈云华的庭审供述,供认谁摆场谁给其工资,一场基本1000元,总共现金拿了1万多元的事实。

14、同案犯赵兴的供述,供认2011年2-5月,赵建光伙同他人在大岙溪山上摆赌场,其给赵建光通风报信,赵建光通过王春微给其几百元的事实。

15、同案犯朱华庆的供述,供认2011年4月左右,赵建光、张军、季善烧、“蹦蹦”都在大岙溪山上另一个赌场赌博,其看到“春微”也在;在大岙溪山上他们自己的赌博里,“双生”有倒款给其的事实。

16、同案犯郑国量的供述,供认2011年2、3月,程学黄、朱华庆、赵也安、李松青、蔡汉锋、林汉开等人把赌场搬到大岙溪山上,赵建光、季善烧、张军、“蹦蹦”等人也同期在山上开了一个赌场,两个赌场开设的时间段不一样,程学黄开场的是上午8点到10点,下午3点到5点,赵建光他们开场的是中午1点至3点,晚上7点至9点,但不是每天都有开,偶尔停几天;二个赌场开场的时候其基本上都在,过去给他人倒款、保头,有时候其没钱了就停几天;其主要给季善烧、张军、朱华庆保头,其他人记不住;其倒款当场还的抽取2%的头薪,事后约定时间还的抽取5%的头薪,其倒款总共获利3、4万元;赵建光他们的牌九赌场持续了约2、3个月,每场约30至40人参赌;其与“猴子”、“老娘”在赵建光的赌场里放倒款,“猴子”、“老娘”是替朱华庆放倒款的,放倒款的钱是朱华庆提供的;因为朱华庆在赌场里欠了很多人的钱,他就故意安排“猴子”、“老娘”站在他后面提着包,朱华庆自己参赌,让人觉得“猴子”、“老娘”是给他倒款保头,“猴子”、“老娘”有给朱华庆提供资金,也有给程学黄、赵也安、蔡汉锋以及其他人倒款保头;参赌人员多的时候有上百人;其倒款获利大概赚了3、4万的事实。

17、同案犯杨昌太的供述,供认2011年3月间,赵建光、“小强”、“阿轩”、“蹦蹦”也在大岙溪山上开了赌场,“时佳”做理手,“小强”带人看场、报夹子,赵建光的哥哥“阿斌”开接送车,“春微”给赌场搬运桌椅、水、扑克等,“猴子”、“老娘”、“双生”、“春兰”、“文成大姐”等人给别人倒款保头;“猴子”、“老娘”是替朱华庆倒款保头的,他们跟着朱华庆到赵建光的赌场,替朱华庆拿包,拿朱华庆的钱给别人倒款保头的事实。

1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其过去赵建光的赌场飞子,王某做理手,庄家通吃抽头5%,赌场人少30、40人,多的时候上百人,基本上每场能抽头3、4万;其看到倒款的人有王某的母亲、“双生”、“猴子”、“老娘”,“猴子”、“老娘”是给朱华庆提包的,他们会按照朱华庆的意思给别人倒款;赵建光的哥哥“阿斌”开接送车,“春微”负责找场地,搬运桌椅的事实。

1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郑某甲在赵建光、陈华的赌场赌博输了很多,陈华说可以拿现金可以为郑某甲摆场,抽头归郑某甲,后来其担保给郑某甲摆了一场的事实。

20、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赵建光、陈华在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赵建光家是摆“三公”赌场,其有参赌的事实。

21、人员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同案犯之间的指认情况。案发地点辨认笔录。

22、宾馆入住记录。

23、被告人林德共、李某、赵某甲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王某的劣迹材料。

24、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林德共、郑某甲、赵某甲均系被动到案,被告人陈某、李某、王某、郑某乙均系主动到案的情况说明。

25、被告人林德共、陈某、郑某甲、李某、王某、郑某乙、赵某甲的身份证明。

2011年1月16日21时许,陈华(已判刑)、林建林(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郑某丙有赌债纠纷,纠集赵建光(已判刑)和被告人李某在浙江省文成县龙川乡中堡村路口,拦住郑某丙的轿车,开车强行将郑某丙带至文成县金垟乡渡口桥村并对郑某丙进行殴打,向郑某丙索要债务,逼迫郑某丙写下欠条,后陈华、赵建光和林建林、李某等人又将郑某丙带至文成县凤垟村七甲寺门口空地对郑某丙进行殴打,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郑某丙才被放回。经鉴定,郑某丙系遭顿性外力他伤致左上臂、右腰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肋软骨骨折形成,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快过春节时的一天21时许,陈华打了多个电话给让其把郑某丙拦下来,说郑某丙欠她赌债,其问了陈某,陈某叫其不要管;后陈华又打电话说郑某丙已经被他们拦下来了,叫其过去,其过去看到和三四个年轻人围着一辆小车,没多久陈华、赵建光又开二辆车带了三四人过来,陈华叫人把郑某丙抓到越野车带至七甲寺;他们将郑某丙拉下来,其和其中三四人上去围着郑某丙拳打脚踢,跟赵建光一起过来的一个男子用刀背敲打郑某丙的手臂,陈华叫郑某丙打两张欠条,一张给陈华,一张给林建林,郑某丙说自己没欠林建林不肯打,结果被林建林打了好几拳,还威胁要砍郑某丙的手脚,郑某丙被打后分别给陈华、林建林打了一张60万的欠条;后郑某丙被拉上越野车走走停停,林建林逼着郑某丙打电话出去借钱,郑某丙说自己一时还不出,结果又被拳打脚踢,赵建光过去问郑某丙能不能找个担保人,郑某丙说自己找不到,赵建光出面假装好人对郑某丙说再这样下去会被打死的,要不由他出面担保,等正月时让郑某丙先还30万,后次日凌晨3、4时许,其与赵建光开车将郑某丙送回去的上述事实经过。

2、同案犯林建林的供述及对同案犯陈华、赵建光的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1年春节前后,陈华叫其一起去向郑某丙要钱;其在郑某丙的村子等了很久没有找到,后来在郑某丙的必经之路等,后拦住郑某丙的车子,陈华打电话出去叫人,没多久,赵建光、李某就开车过来,还带了四五个青年男子,赵建光带来的男子将郑某丙的头蒙起来带到山上,青年男子叫郑某丙跪着并拳打脚踢,陈华叫郑某丙打两张欠条,一张给陈华,一张给郑某丙,郑某丙说没有欠其钱不打,其火起来打了郑某丙两个耳光,郑某丙没办法打了两张欠条,每张60万;打完欠条后,其逼郑某丙还钱,叫郑某丙先还30万,郑某丙说真没钱,其又打了郑某丙几个耳光,青年男子又上去拳打脚踢;后陈华打电话过来说真的不行让郑某丙正月还30万,剩下的30万叫赵建光担保,后赵建光、李某将郑某丙带走放掉;其实,其没有借款60万给陈华,是陈华叫其这样讲的,陈华说钱分开,到时候好讨一点,陈华是叫其帮忙的;那些帮忙的人都是陈华与赵建光叫过来;赵建光、李某全程有参与,赵建光在其中充当中间人,是演戏给郑某丙看的事实。

3、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及对同案犯赵建光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在瓯海瞿溪山上赌场赌博输钱向陈华倒款100余万,加上利息共欠120万,陈华多次向其催讨,其还不出来;2011年1月16日晚上,其驾车被一辆车拦住,下来三个青年男子及另几辆车,陈华叫青年男子将其带到越野车上,拉到文成县凤垟村七甲寺门口空地,青年男子叫其跪在地上,把其头蒙起来拳打脚踢,还用开山刀敲打其手臂;打了20分钟,陈华过来叫他们停手,陈华让其打了两张欠条,让其写各欠陈华、林建林60万,其不肯,林建林就打了其左脸好几拳,最后其打了两张欠条;后面林建林叫其先付30万,其讲没钱又被打,林建林叫其找人担保,其电话打给侄子打不通,赵建光说找不到担保人会被打死的,后林建林又叫其找担保人,其说真的找不到,这时赵建光假惺惺说替其担保,叫他们不要打,其实,赵建光跟林建林、陈华是一伙的,早就预谋好的,其没办法只有答应赵建光替其担保,后来他们将其送回去,赵建光将手机和钥匙还给其;整个事情都是陈华安排的,陈华指使别人拉住并殴打其,逼其写欠条;林建林有殴打并威胁其写下欠条;赵建光装好人替其担保的事实。

4、伤势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郑某丙的伤势情况。

5、欠条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
被告人林德共辩称其只参与赌场十几次至二十次左右,没有三个月。经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就指控的林德共从2011年3月始参与赌场的事实,提供了同案犯季善烧、张军、彭忠、陈永金、郑国量、杨昌太的供述,上述证据关于林德共2011年3月间参与赌场的具体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只参赌并做理手,没有出股金摆赌场。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构罪,陈某应认定为赌博罪的从犯。经查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该事实,陈某投案后首次讯问予以供认,且有被告人李某、同案犯季善烧、张军、彭忠、龙冬祖、陈永金的供述予以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关于陈某伙同陈华共同摆设赌场一场并抽头营利的具体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而关于抽头金额,公诉机关已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不就高,指控为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经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开设赌场,雇用专人“倒款”、放风、“做理手”,有人坐庄赌博聚集人气等,内部组织较严密,分工较明确;赌场在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开放,只要在开放时间,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综上,本案已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陈某与陈华合伙摆设赌场,享有抽头利益分配权,不能认定为从犯。综上,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共、陈某、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王某、郑某乙、赵某甲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倒款为赌客提供赌资,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林德共、陈某、郑某甲、李某、王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又为索取赌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在被拘禁过程中遭殴打,对被告人李某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德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有前科,被告人王某有劣迹,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郑某乙、李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郑某甲、赵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部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德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六、被告人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八、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星

人民陪审员邵建和

人民陪审员张惠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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