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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28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台临刑初字第128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30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荣庆、王某甲、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菊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荣庆、王某甲、王某乙及辩护人钟瑶瑶、张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肖昌品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耿德全、王荣庆、王某甲、王某乙在临海市杜桥镇富洋村茗皇茶二楼棋牌室、天天棋牌室二楼、凤凰城宾馆8888房间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招揽汪某、丁某、卢某乙、吴某、宫某等多人参与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14日至6月19日,被告人肖昌品在临海市杜桥镇富洋村茗皇茶二楼棋牌室开设“二八杠”赌场,赌场获利人民币21000元。

2、2014年7月3日至7月8日,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天天棋牌室二楼开设“二八杠”赌场,被告人肖昌品占该赌场股份五成、耿德全占三成、王某甲占两成。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22000元左右,由被告人肖昌品持有,被告人耿德全、王某甲实际未分得钱。

3、2015年7月13日至7月14日,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某甲、王某乙、王荣庆在临海市杜桥镇凤凰城宾馆8888房间开设“二八杠”赌场,并在赌场从事高利借款活动,由王荣庆提供借款资金,王某乙负责借款记账并抽取利息,两日赌场借款和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9800元左右,除去已用日常开支,剩余获利1288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其中肖昌品占该赌场股份四成、王某甲占两成、耿德全占两成、王某乙占一成、王荣庆占一成。

2015年7月14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某甲、王某乙在临海市杜桥镇凤凰城宾馆8888号房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5年9月1日,被告人王荣庆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中坝村永兴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荣庆、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昌品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2880元。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前科资料,账本,罚没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郭某、武某、童某、卢某甲、王某丙、杨某、史某、丁某、徐某、罗某、汪某、王某丁、刘某甲、卢某乙、尤某、卢某丙、宫某、高某、迟某、卢某丁、王某戊、郑某、吴某、李某甲、彭某、范某甲、李某乙、雄某、范某乙、张某、王某己、刘某乙、唐某、陈某、李某丙、项某、王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荣庆、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荣庆、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中肖昌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昌品、耿德全、王荣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述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曾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昌品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昌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耿德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荣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肖昌品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八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肖昌品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虞月华

人民陪审员王丽薇

人民陪审员朱建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程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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