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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66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台温刑初字第166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11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初,被告人泮某、叶某等人经商量后,在本市城南镇坑洋村山头、彭家村山头等地开设“六明”形式的赌场,场头聚集赵某、谢某、张某清等人参与赌场。场头靠向庄家抽头获利,赌场开设至2015年6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查获,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5年6月25日凌晨,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石桥头镇山头公墓山脚下抓获被告人泮某。2015年7月23日上午,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北山小区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叶某。被告人泮某、叶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泮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谢某、张某清的证言,辨认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叶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泮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泮某、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叶某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叶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泮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军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仇仁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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