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55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20日起,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在被告人孔某租来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盛大新邨7区47号一楼仓库内,开设三公赌博场所,抽水牟利。被告人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以及“阿孟”(在逃)参与赌场的运作。其中谢某是股东,也负责带客;陈某甲是股东,负责买饮料给需要的客人;孔某提供场地;余某是股东,也负责放数、带客;陈某乙是股东,也负责带客;黄某是股东,也负责带客;阿孟是股东;陈某丙负责发牌抽水;陈某丁负责放数,也负责带客;张某甲负责放数;王某甲负责放数;陈某戊负责旺场;范某负责看风、打杂。2015年9月22日下午,该赌场正在经营时,被告人谢某等12人以及参赌人员被公安抓获,当场缴获赌资(其中现场起获弃置抽水款16000元)、扑克牌一副。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赌资等的指认材料;证人耿某、张某乙、王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指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等,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黄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陈某甲、孔某、余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戊、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因本案在押的弃置抽水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在押赌具予以没收、销毁。综合考虑十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陈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陈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弃置抽水款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燕珊
人民陪审员钟玲芝
人民陪审员王剑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