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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朱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温文刑初字第3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24

审理经过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及其辩护人赵国柱、被告人朱某、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翁某伙同毛仁钢(另案处理)在本县珊溪镇桂库村被告人毛某甲及毛仁钢所有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刘碎成、李某甲、夏某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翁某、毛某甲伙同毛仁钢在赌场抽取头薪获利。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翁某伙同毛仁钢组织、召集参赌人员在本县珊溪镇新兴村(古伏垟村)被告人朱某所有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刘碎成、李某甲、夏某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聚众赌博,并由被告人翁某、朱某抽取头薪,其中被告人翁某从中分得头薪款1000元。

2014年5月21日、6月9日,被告人翁某、朱某分别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毛某甲在本县珊溪镇桂库村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南某、李某甲、苏某甲、刘某、夏某、包忠华、林某、苏某乙、李某乙、毛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翁某辩称:自己没有在赌场抽头薪,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翁某的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开设赌场罪的定性错误,应以赌博罪。1、被告人翁某没有赌场股份。2、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翁某拿了头薪。3、没有证据证实赌场系被告人翁某组织。二、被告人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自首。2、自愿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翁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翁某伙同毛仁钢(另案处理)在本县珊溪镇桂库村被告人毛某甲及毛仁钢所有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刘碎成、李某甲、夏某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翁某、毛某甲伙同毛仁钢在赌场抽取头薪获利。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翁某伙同毛仁钢组织、召集参赌人员在本县珊溪镇新兴村(古伏垟村)被告人朱某所有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刘碎成、李某甲、夏某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聚众赌博,并由被告人翁某、朱某抽取头薪,其中被告人翁某从中分得头薪款1000元。

2014年5月21日、6月9日,被告人翁某、朱某分别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毛某甲在本县珊溪镇桂库村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的亲属替被告人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3750元、8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翁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自己和毛仁钢两个人开车去找朱某,问可不可以在他老家的房子摆放赌场,“阿锡”说可以,开始的头薪也没有说怎么分的。说好之后大概是4月22日左右,自己和“阿干”一伙人都在泰顺横坑的信用社旁边玩,自己和“阿干”对那些平时喜欢赌博的人说一起去文成古伏洋那边赌博,地点已经找好了。头尾赌了6天,刚开始3天都是在古伏洋赌场赌的,大概是4月22日到4月24日,连续赌了三天,除了有一天晚上没有赌之外,其他都是中午、晚上各一场,一共赌了5场,然后转到毛仁钢的赌场赌了两天,中午、晚上各一场,赌了4场。每次赌场都有十几至二十多个人参赌,赌场头薪是庄家赢了就是自己给一点,赌场头薪都是毛仁钢和朱某抽的,自己没有帮他们抽头薪,毛仁钢和朱某抽的头薪自己估计大概在2000元到3000元左右。在“阿锡”家里中午赌博结束后,具体时间记不住了,自己跟他两人走在“阿锡”家旁边的一条小路,因为自己钱都输光了,于是就问“阿锡”要钱,他就拿了1000元给自己。自己也没有说让他头薪里给自己1000元。毛某甲是毛仁钢赌场开始赌博的时候就来了,赌了2天,自己也没有注意,他应该在赌场里没有抽头薪的。

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0日左右晚上,“阿干”和“北岭”两个人开车到古伏洋找自己,他们问自己可不可以在自己家老房子里摆赌场赌几天,自己说可以,自己准备好了之后第二天他们就带人过来赌了。当时没有说头薪怎么分。他们两人就带了十几个赌客过来赌。赌场一共摆了6次,五个白天和一个晚上,共抽取头薪4750元。有一次赌博结束后,“北岭”就叫自己把抽起来的头薪给他1300元,自己就给了,当时是在路上走的时候他问自己要钱。

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清明节后的一天,有很多人来自己弟弟毛仁钢老房子内玩牌九赌博,自己觉得没事做也跑过去看赌博,自己第一次去看的时候已经有30、40人在毛仁钢老房子内赌了,自己看到毛仁钢、“北岭”、夏某等人在坐庄赌博,周围有20多人押注赌博,押注基本都50元起押,上不封顶,自己就站在旁边看,自己看到有人赢钱就会拿出头薪递给自己弟弟毛仁钢,然后他在把收到的钱放入旁边空的牌九盒子内,有时候也会递给“北岭”,自己也有收过一次400元头薪,当时毛仁钢没有赌桌上,“北岭”就把这400元头薪递给自己,自己看毛仁钢还没来,自己就把这400元放在自己上衣口袋内,抽的头薪基本上都是赢5000元给100元的比例,赌博结束后,自己就跟弟弟毛仁钢说,自己刚刚拿了400元头薪,接着自己把400元头薪递还给他,当天赌博结束后,那个放头薪的牌九盒子最后是给自己弟弟毛仁钢拿走,自己也不知道有多少钱。那天晚上6点多的时候,在毛仁钢的老房子内又开始赌博了,基本上还是上午这帮人来赌博,人数有20、30多人,自己看到毛仁钢、“北岭”有坐庄赌博,自己也有拿出100元赌博,这场赌博结束后,自己就问弟弟毛仁钢:“这个房子大厅我有份的,你要把头薪分点给我”,之后毛仁钢就当场从头薪盒子内拿出600元递给自己,自己就把这600元收下了。第二天自己早上在桂库一条马路上碰到毛仁钢,跟他说“昨天给的钱太少了,再给点”之后他就当场掏出200元给自己,自己就收下这200元。中午的时候,昨天那批赌客又来毛仁钢老房子内赌博,自己也跑过去看,情况跟昨天差不多,有20、30多人赌博,那天晚上也在毛仁钢老房子内赌博,第三天中午也有在毛仁钢老房子内赌博。每次赌博结束后,头薪盒子都是毛仁钢拿走的,他和“北岭”怎么分不清楚,自己只有分到800元。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4日(清明节)自己从温州回到泰顺泗溪华洋村老家扫墓,自己的一个朋友毛仁钢就说带自己去赌场赌博,自己就答应一起去了,当天毛仁钢就把自己带到了他在文成县珊溪镇桂山桂库村的一间空置的老房子里面赌博。当时在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大概有四、五十人,赌博的形式是用骨牌九两颗比大小,那天自己压了一个多小时左右,就输了一万多元。之后,自己就陆续到赌场参与赌博(还有一个赌场是在古伏洋村),有时候自己也会坐庄,自己一共去了赌场十几次,几乎每次都输钱。两个赌场都是翁某和毛仁钢两个人开设的,但赌场具体还有谁有股份自己就不是很清楚了。赌场头薪每场下来应该可以抽头薪七、八千到万把块左右,头薪都是翁某抽取,有时候赌桌上没有放盒子的时候,翁某就会把头薪递给毛仁钢的哥哥毛某甲,毛某甲就把头薪放在口袋里,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在古伏洋赌场赌博的时候,庄家赢钱也会把头薪递给翁某,翁某接过头薪就递给古伏洋赌场的房东。参与赌博的人员每次都有三十几个人,加上一些在赌场卖香烟和水果的人,大概有四十几人。

辨认笔录,证实李学斌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翁某和毛仁钢。

5、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自己平时都在外地做生意,最近老婆要生孩子所以自己20天前从外地回到泰顺照顾老婆,在家里呆久了无聊,听到村民说隔壁桂库村那里有赌博可以玩玩,自己就过去玩。一个星期内自己去过毛仁钢老房子12次左右,基本都是毛仁钢本人在坐庄或者是翁某坐庄,自己在毛仁钢那里玩牌九赌博总输了将近50万元。这几天晚上那里虫子太多了,所以就转移到古伏洋村玩了,赌场是毛仁钢和翁某和毛仁钢的哥哥“阿斌”搞的,自己每次在赌场内都看到他们三个,毛仁钢的哥哥“阿斌”负责收取头薪,有时候他也会下押赌一下,毛仁钢和翁某有时也会帮忙收取头薪的,这些收取来的头薪都统一放入一个空的麻将盒子内。这个盒子刚开始赌博头几次是没有的,就直接递给“阿斌”,有时不在的时候这些头薪就直接递给翁某。“阿斌”在场的时候就直接给他的。参赌人员都是泰顺跟文成交接那些地方村民,平均每次都有20多人参与。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苏某甲经照片辨认后辨认出被告人翁某、朱某和毛仁钢,“阿斌”就是被告人毛某甲。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总共去过桂山赌场3天,共6次,从4月25日开始到4月27日晚上结束,每天二场,分别是中午和晚上各一场,4月27日晚上的时候是摆在桂山古伏洋村阿锡家,其他时间都在桂山桂库村毛仁钢家的。在桂库毛仁钢赌场每场赌客赢钱后都会拿出头薪递给“北岭”,然后他在转手给毛仁钢,之后毛仁钢再递给他哥哥,他哥哥就把头薪放在自己的口袋内。4月27日晚上在古伏洋的头薪是直接交给“阿锡”的。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经照片辨认后指认“阿锡”就是被告人朱某。

7、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4年清明节后几天(具体日期记不住)自己跟李某甲、苏某甲等十几人在泰顺横坑一麻将店内玩麻将的时候,翁某和毛仁钢就一起说:“等下大家一起去桂库玩牌九,那里已经搞好了”,接着,我们十几个人就停止搓麻将,就跟着翁某去桂库赌场赌博了,自己是坐翁某的车去桂库赌场,毛仁钢是自己开摩托车走的,其他赌客是先后开车跟翁某的车走的。到了赌场之后,毛仁钢和他哥哥毛某甲等十几个人已经开始赌了。我们这些后面到的十几个人也先后参与进来赌博,这样就有二三十人赌了。坐庄的人赢钱的时候会递给毛仁钢和翁某他们两人头薪,有时候毛仁钢接手头薪,有时候翁某接手头薪,他们把收取的头薪放在翁某身旁空的麻将盒子内。有时候麻将盒子不在的时候,就会直接递给毛仁钢,有时候也会递给他哥哥毛某甲。头薪一天两次抽起来的头薪在四、五千元左右。自己是从清明节前后几天开始去赌的,一直到4月27日大概有去了十几次,基本都是输的,共输了10万元左右。

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夏某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翁某、毛某甲、朱某和毛仁钢。

8、证人包忠华的证言,证实自己是2014年4月25日前后几天(具体几号记不清楚)听村民说隔壁桂库村毛仁钢家里可以玩“牌九”赌博,自己也就过去看看,在桂库村毛仁钢的老房子内有30、40人在赌博,自己也玩了几把,大概输了4000元,自己感觉这个赌场有点怪,就站在旁边看了。一直到27日下午,自己一有空就去赌场转转,这个赌场有时候摆在毛仁钢家的老房子里,有时候摆在“古伏洋”村的老房子内,轮流变换的。这个赌场是毛仁钢、他哥哥“阿柄”,还有翁某等人开设的,具体还有谁参与不知道了,自己每次去赌场的时候这三个人都有在场的。毛仁钢和他哥哥“阿柄”他们都是收取头薪的,翁某是轮庄的。每场赌客都有三十多人,而且都不是固定的,都是泰顺和桂山地方的人。

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辨认证人包忠华指出“阿柄”就是被告人毛某甲。

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2014年4月26日、27日去桂库村毛仁钢老房子那里赌博三次,赌场是毛仁钢收取头薪,“北岭”有坐庄,他也有参与抽头薪。

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辨认证人林某指认被告人翁某、毛某甲。

10、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的时候,自己从福建回到泰顺横坑老家,听村民夏某说隔壁桂山桂库村那里有赌博,自己就去桂库通往牛角坑的路上一间破房子内,自己到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在玩“牌九”赌博了,自己就站赌博,一直到27日晚上,期间自己陆续去了5次赌场赌博,总共输了8万多元。赌场的地点是桂库村毛仁钢的一间破房子内,还有一个地方叫古伏洋村一间破旧的老房子内。赌场是“学义”“碎田”、毛仁钢三人开设的,这是自己在赌场内听说的,头薪的学义和毛仁钢收取的。

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辨认后,证人苏某乙指认被告人翁某。

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清明节后三、四天,自己与翁某、毛某甲、毛仁钢等人在泰顺县一麻将店内玩麻将,当天下午翁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对大家说“等下都去文成桂库那里玩牌九”说后翁某、毛仁钢就一起走了。自己跟李孝武、苏某甲三人一起过去,到了桂库老房子赌场已经有20多人在那里赌博了,自己也参与赌博。在赌场内听翁某说晚上还赌,自己就到泰顺横坑吃饭,当天晚上又到桂库老房子毛仁钢的赌场,赌场达到三、四十人就开始赌了。在翁某的旁边放着一个小盒子,收头薪用的。庄家赢钱的时候,翁某就会伸手向庄家讨要头薪,翁某自己赢钱的时候也会朝盒子里放头薪,有时候翁某输钱时,身边没钱的时候就会打开盒子跟毛某甲说拿出头薪当自己的赌资。自己看到翁某当长庄结束后,从赢钱里面点出3千元做为头薪,轮庄的时候头薪也是放在盒子里面,翁某拿出数的时候大概有2千多元,共总有5千多元。之后,翁某从头薪里抽出200元给一个长胡子40多岁翁山本地人,说这钱是做油费的,“长胡子”是帮赌场带赌客开车的。剩下的钱翁某就递给毛某甲保管。当天晚上那场赌博结束后,翁某也有把抽起来的头薪拿出来数,也有2000多元,也从中拿出200元递给“长胡子”,其他的递给毛某甲保管。从第一次赌博后,连续四、五天,每天中午和晚上各一场。隔了五、六天,在泰顺横坑自己碰到翁某,他说“那天没有赌了,现在古伏洋多科赌”。当天晚上,自己就跟苏某甲一起去了,赌了十几分钟,苏某甲和李孝武就输了五万元,怀疑有诈赌。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乙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毛某甲、朱某。

12、证人毛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毛某甲的女儿,毛仁钢赌场的房子是奶奶的,奶奶年纪比较大了,那边已经荒废很久了,按照农村习俗,这个房子是留给几个儿子平分的,这个房子自己爸爸和几个叔叔都是可以自己使用的,是否需要经过奶奶的同意自己不是很清楚。

13、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文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翁某、朱某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的事实。

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翁某、朱某的到案情况。

15、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退出违法所得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翁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本院结合其主动退赃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以赌博罪定处的意见,因本案具有赌博场所的开放性和参赌人员的不特定性,更加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翁某系自首,因被告人翁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自首;辩护人以被告人翁某主动退赃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毛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翁某、朱某、毛某甲主动退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光

人民陪审员赵绍通

人民陪审员李绍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章方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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