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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铜官刑初字第0010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6-25

审理经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强、书记员戴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上旬,被告人戚某在其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内放置“潘金莲”、“水浒传”等具有赌博功能的各类游戏机,供参赌人员使用。同年11月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23台赌博机,现场抓获戚某以及4名游戏厅服务人员、20余名参赌人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被告人戚某将其承租的位于北京西路中豪商贸楼负一层门面房用于经营电子游戏厅,戚某在该电子游戏厅内摆设了“潘金莲”、“水浒传”、“捕鱼机”、“打飞机”、“狮子争霸”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3台。其中,“捕鱼机”、“打飞机”、“狮子争霸”各一台。同年11月初,戚某雇佣了查某、盛某、刘某等5名现场服务人员,并开始对外营业供他人赌博。同年11月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了上述赌博机,现场抓获戚某以及4名游戏厅服务人员、20余名参赌人员,收缴参赌人员赌资3600元。经鉴定,查扣的电子游戏机均属赌博机。

另查明:扣押的“捕鱼机”、“打飞机”、“狮子争霸”赌博类游戏机,每台各有八个可独立操作端口,能同时供八人进行赌博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当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场服务人员和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置23台可同时供44人进行使用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戚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对扣押的二十三台赌博游戏机没收,予以销毁;对扣押的三千六百元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本,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飞梦

代理审判员华时来

人民陪审员周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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