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金浦刑初字第88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1-29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黄某、蒋某乙、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丁某甲、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丽莉出庭支持公诉,九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黄某、蒋某乙、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丁某甲、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丁某甲、丁某乙已满七十五周岁,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不清楚,对定性认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其不知道收了多少钱,对定性认为不构成开始赌场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定性认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定性认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丁某甲、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他们只是扫扫地的,总共收多少钱不清楚,对定性认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甲、黄某、蒋某乙、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丁某甲、丁某乙系浦江县黄宅镇八联村老年协会会员,负责协会日常管理事务。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3月2日春节过年期间,九被告人在老年协会内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场地费,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4万余元,登记入账后,用于协会日常开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甲、黄某、蒋某乙、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丁某甲、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芮某甲、芮某乙、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进销存帐,收款收据,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存款明细,情况说明,九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黄某、蒋某乙、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丁某甲、丁某乙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四万余元,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丁某甲、丁某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均提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经查,九被告人作为老年协会会员,负责管理老年协会日常事务,九被告人明知他人在老年协会内赌博仍收取场地费,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对此辩解,不予采纳。鉴于本案九被告人均系老年人,并未谋取私利,所得款项均用于老年协会开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继续追缴九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汝宵
代理审判员蒋寒冰
人民陪审员黄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方芳